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1-077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12月2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A座三层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本行董事会召集,李晓鹏董事长为本次会议主席。
(五)本行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本行在任董事14人,出席10人,姚威、刘冲、邵瑞庆、李引泉董事因其他公务未出席本次会议;
2、本行在任监事8人,出席6人,吴俊豪、王喆监事因其他公务未出席本次会议;
3、本行副行长赵陵代为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出席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捐赠支持定点帮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确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原监事长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选举李银中先生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监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孙凤敏、牛雪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9日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1-078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有董事对本次董事会第十七项议案项下第一项分项表决事项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本次董事会第十七项议案项下第一项分项表决事项未获通过。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12月14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1年12月28日在中国光大银行总行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14名,实际出席14名,其中,姚威、刘冲、邵瑞庆、李引泉董事以视频连线方式参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行6名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由李晓鹏董事长主持,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金融资产减值模型及关键参数的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聘请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2022年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行境内审计机构,续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本行境外审计机构,进行本行2022年审计工作。审计费用合计为人民币990万元(含代垫费及增值税),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为人民币90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90万元。
该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该项议案已经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的独立意见: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及良好的诚信状况,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本行2022年度相关的境内外审计服务需求;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本行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聘请2022-2024年度董事会A股法律顾问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聘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担任本行2022-2024年度董事会A股法律顾问。
四、关于聘请2022-2024年度董事会H股法律顾问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聘请高伟绅律师行担任本行2022-2024年度董事会H股法律顾问。
五、关于修订《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2票,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付万军、曲亮董事在表决中回避。
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行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作出判断,同意该项议案。
六、关于制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行为规范》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关于修订《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1年修订稿)》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news.hk)及本行网站(www.cebbank.com)。
八、关于修订《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2021年修订稿)》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news.hk)及本行网站(www.cebbank.com)。
九、关于为关联法人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姚威董事在表决中回避。
十、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0票,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李晓鹏、吴利军、付万军、姚仲友董事在表决中回避。
十一、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幸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0票,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李晓鹏、吴利军、付万军、姚仲友董事在表决中回避。
十二、关于为关联法人CALC Capital Limited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0票,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李晓鹏、吴利军、付万军、姚仲友董事在表决中回避。
十三、关于为关联法人华荃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0票,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李晓鹏、吴利军、付万军、姚仲友董事在表决中回避。
十四、关于与关联法人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债券委托投资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0票,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李晓鹏、吴利军、付万军、姚仲友董事在表决中回避。
十五、关于与关联法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展债券委托投资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0票,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李晓鹏、吴利军、付万军、姚仲友董事在表决中回避。
十六、关于向关联法人光大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光大创新中心会员费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0票,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李晓鹏、吴利军、付万军、姚仲友董事在表决中回避。
上述第九至十六项议案已经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独立董事对上述第九至十六项议案公允性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相关规定,上述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并已依法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十七、关于核销呆账贷款的议案
第一项分项表决事项核销郑州东枫外国语学校呆账贷款的表决意见: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0票,反对13票,弃权1票。李巍董事投弃权票,其他13名董事投反对票,均认为该事项论证不充分。该事项未获通过。
其他分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9日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1-079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12月16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1年12月28日在中国光大银行总行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9名,实际出席9名,王喆监事因其他公务未能亲自出席,书面委托吴高连监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吴俊豪监事以视频连线方式参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由卢鸿监事长主持,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增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李银中监事在表决中回避。
监事会同意增补李银中先生为本行第八届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李银中先生上述任职自监事会决议之日起生效。
二、关于制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行为规范》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关于修订《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履职监督评价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关于修订《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履职监督评价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关于修订《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履职监督自评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关于修订《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监事履职监督评价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关于修订《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履职监督评价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关于修订《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监督评价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2月29日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1-08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拟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安永华明)为本行2022年度境内审计机构,续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简称安永)为本行2022年度境外审计机构。
本行董事会于2021年12月28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安永华明为本行2022年度境内审计机构,续聘安永为本行2022年度境外审计机构。具体情况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基本信息
安永华明于1992年9月成立,2012年8月完成本土化转制,从一家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制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安永华明总部设在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截至2020年末,安永华明拥有合伙人189人,首席合伙人为毛鞍宁先生。安永华明一直以来注重人才培养,截至2020年末拥有执业注册会计师1,645人,其中拥有证券相关业务服务经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超过1,000人, 注册会计师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372人。 安永华明2020年度业务总收入人民币47.60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人民币45.89亿元(含证券业务收入人民币21.46亿元)。 2020年度A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共计100家,收费总额人民币8.24亿元,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等。本行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19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安永华明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保险涵盖北京总所和全部分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安永华明近三年不存在任何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安永华明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以及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曾两次收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涉及从业人员13人。前述出具警示函的决定属监督管理措施,并非行政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监督管理措施不影响安永华明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2、安永会计师事务所
安永为一家根据香港法律设立的合伙制事务所,由其合伙人全资拥有。安永自1976年起在香港提供审计、税务和咨询等专业服务,为众多香港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安永自成立之日起即为安永全球网络的成员,与安永华明一样是独立的法律实体。
自2019年10月1日起,安永根据香港《财务汇报局条例》注册为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此外,安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取得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并是在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US PCAOB)和日本金融厅(Japanese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注册从事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安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每年购买职业保险。
自2020年起,香港财务汇报局对作为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的安永每年进行检查,在此之前由香港会计师公会每年对安永进行同类的独立检查。最近三年的执业质量检查并未发现任何对安永的审计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1)项目合伙人(本期A股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许旭明
许旭明先生,中国执业注册会计师,于2006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0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自2020年开始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复核3家境内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报告,涉及的行业包括金融业。
(2)项目合伙人(本期H股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吴志强
吴志强先生,中国执业注册会计师、香港执业会计师,于2000年成为中国执业注册会计师,于2003年成为香港执业会计师,199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1995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自2022年开始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复核1家境内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报告,涉及的行业包括金融业。
(3)质量控制复核人:范勋
范勋先生,中国执业注册会计师,于2003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2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2019年开始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复核4家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报告,涉及的行业包括金融业。
(4)本期A股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洪晓冬
洪晓冬女士,中国执业注册会计师,于2011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1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2016年开始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没有签署/复核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报告。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安永华明及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本行年度审计费用根据审计工作量及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确定。2022年度审计费用为人民币990万元(含代垫费及增值税),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为人民币90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90万元,与上一期审计费用相比无变化。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本行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于2021年12月27日召开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认为安永华明、安永能够按照审计服务合同约定完成审计工作,具备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及良好的诚信状况,同意2022年续聘安永华明为本行境内审计机构,续聘安永为本行境外审计机构,进行本行2022年审计工作;审计费用为人民币990万元(含代垫费及增值税),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为人民币90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90万元;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本行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本行独立董事对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事前认可,同意将《关于聘请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本行董事会审议,并对此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安永华明、安永具备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及良好的诚信状况,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本行2022年度相关的境内外审计服务需求;
2、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本行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有效表决票14票,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续聘安永华明、安永为本行2022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
(四)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并自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9日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1-08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简述交易风险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过去12个月及拟与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简称光大集团)下属企业发生关联交易约人民币57.21亿元(已披露的关联交易除外),将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条件不优于本行现有其他非关联公司的条件,为本行的正常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 需提请投资者注意的其他事项:无
一、关联交易概述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行过去12个月及拟与光大集团下属企业发生关联交易约人民币57.21亿元(已披露的关联交易除外),将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具体如下:
1、为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光大兴陇信托)核定人民币4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期限1年,信用方式。
2、为光大幸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简称光大幸福租赁)核定人民币1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期限36个月,担保方式为应收账款质押或租赁资产抵押。
3、为CALC Capital Limited(简称CALC Capital)核定50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3,186万元)衍生品额度,期限36个月,由中国飞机租赁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飞租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为华荃有限公司(简称华荃公司)核定1亿美元(约合人民币6.37亿元)承诺性双边循环贷款,期限12个月,由中飞租赁及其全资控股的3家持有飞机的特殊项目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向光大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光大科技)支付光大创新中心2021年度会员费243.8万元。
6、委托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大永明资管)作为管理人为本行开展债券委托投资业务,为光大永明资管核定合计不超过1,000万元的债券委托投资管理服务报酬额度。
7、委托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光证资管)作为管理人为本行开展债券委托投资业务,为上海光证资管核定合计不超过4,000万元的债券委托投资管理服务报酬额度。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述关联交易应当予以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过去12个月本行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由于上述企业为本行控股股东光大集团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述企业为本行的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光大集团成立于1990年11月,企业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注册地北京,法定代表人李晓鹏,注册资本781亿元,经营范围为投资和管理金融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期货、租赁、金银交易;资产管理;投资和管理非金融业。截至2021年6月末,光大集团总资产63,778.21亿元,总负债57,372.46亿元,净资产6,405.75亿元。
过去12个月及拟与本行发生关联交易的光大集团下属企业(已披露的关联交易主体除外)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光大兴陇信托原名甘肃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7月更为现名,为光大集团直接控制的法人。主营业务包括信托业务和固有业务,其中涵盖投资银行、资产管理、财富管理、权益投资、消费金融五类核心业务板块,涉及基础设施、金融市场、私募基金、公益慈善、产业地产及物业投资等领域。截至2021年9月末,光大兴陇信托固有业务总资产223.02亿元,总负债54.23亿元,净资产168.79亿元。
2、光大幸福租赁成立于2014年9月,注册资本10亿元,实际控制人为光大集团,主要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截至2021年9月末,光大幸福租赁总资产29.07亿元,总负债16.70亿元,净资产12.37亿元。
3、CALC Capital成立于2016年8月,为中飞租赁间接全资控股的SPV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光大集团,是中飞租赁负责利率和外汇风险管理的平台公司,本身无实质业务。
4、华荃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为中飞租赁间接全资控股的SPV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光大集团,是中飞租赁的融资平台公司,本身无实质业务。
5、光大科技成立于2016年12月,注册资本2亿元,为光大集团直接控制的法人,主营业务为数据平台的搭建、维护、大数据技术应用开发业务。截至2021年9月末,光大科技总资产4.21亿元,总负债2.25亿元,净资产1.96亿元。
6、光大永明资管成立于2012年3月,注册资本5亿元,实际控制人为光大集团,经营范围为受托管理委托人委托的人民币、外币资金;管理运用自有人民币、外币资金;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国务院其他部门批准的业务。截至2021年9月末,光大永明资管总资产37.46亿元,总负债27.81亿元,净资产9.65亿元。
7、上海光证资管成立于2012年5月,注册资本2亿元,实际控制人为光大集团,经营范围为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截至2021年9月末,上海光证资管总资产32.52亿元,总负债5.15亿元,净资产27.37亿元。
三、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相关条件不优于本行其他同类业务;本行与上述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行在过去12个月及拟与光大集团下属企业累计发生的关联交易(已披露的关联交易除外)的具体情况如下:
■
本行将按照对客户的一般商业条款与上述关联方签署具体协议。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行作为上市的商业银行,上述关联交易为本行的正常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六、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需经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本行董事会审议批准。上述关联交易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本行于2021年12月27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并同意将《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幸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为关联法人CALC Capital Limited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为关联法人华荃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向关联法人光大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光大创新中心会员费的议案》《关于与关联法人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债券委托投资业务的议案》《关于与关联法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展债券委托投资业务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2021年12月28日,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批准了上述关联交易。本行董事会对上述关联交易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0票同意(关联董事李晓鹏、吴利军、付万军、姚仲友回避表决)。
参与表决的本行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对上述议案投赞成票。
七、附件
(一)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声明
(二)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三)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9日
附件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21年12月28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幸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为关联法人CALC Capital Limited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为关联法人华荃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向关联法人光大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光大创新中心会员费的议案》《关于与关联法人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债券委托投资业务的议案》《关于与关联法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展债券委托投资业务的议案》进行了审阅,事先了解了相关议案内容,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徐洪才 王立国 邵瑞庆 洪永淼 李引泉 韩复龄
附件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21年12月28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幸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为关联法人CALC Capital Limited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为关联法人华荃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向关联法人光大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光大创新中心会员费的议案》《关于与关联法人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债券委托投资业务的议案》《关于与关联法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展债券委托投资业务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行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2、上述关联交易的议案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通过。上述关联交易已经依法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决议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
徐洪才 王立国 邵瑞庆 洪永淼 李引泉 韩复龄
附件3:
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摘要)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7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出席:
李引泉 独立董事
李 巍 董 事
徐洪才 独立董事
王立国 独立董事
邵瑞庆 独立董事
洪永淼 独立董事
韩复龄 独立董事
法定人数:
本次会议应出席委员7名,实际出席7名。其中,李引泉、李巍、徐洪才、邵瑞庆、韩复龄董事以视频连线方式参会。出席本次会议的委员达到法定人数,符合《中国光大银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
会议决议: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光大幸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三、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CALC Capital Limited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四、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华荃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五、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关联法人光大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光大创新中心会员费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六、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法人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债券委托投资业务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七、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法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展债券委托投资业务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1-08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简述交易风险
经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行同意为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华侨城集团)核定人民币13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期限3年,由深圳兴华拉链服装配件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兴华)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关联交易将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授信条件不优于本行现有其他非关联公司的条件,为本行的正常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 需提请投资者注意的其他事项:无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为华侨城集团核定人民币13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期限3年,由深圳兴华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关联交易将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本次关联交易应当予以披露。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过去12个月本行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由于华侨城集团为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华侨城集团为本行的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华侨城集团成立于1987年12月,注册资本120亿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100%持股。主营业务包括旅游综合业务、电子业务、房地产业务和环保业务。截至2021年9月末,华侨城集团总资产7,018.90亿元,总负债5,043.11亿元,净资产1,975.79亿元。
三、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授信条件不优于本行其他授信业务;本行为华侨城集团提供授信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本次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本行为华侨城集团核定人民币13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由深圳兴华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次关联交易经本行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本行将按照对客户授信的一般商业条款与华侨城集团签署具体协议。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行作为上市的商业银行,本次关联交易为本行的正常授信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六、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需经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本行董事会审议批准。本次关联交易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本行于2021年12月27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并同意将《关于为关联法人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2021年12月28日,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批准了该议案。本行董事会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3票同意(关联董事姚威回避表决)。
参与表决的本行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对上述议案投赞成票。
七、附件
(一)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声明
(二)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三)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9日
附件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21年12月28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关联法人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进行了审阅,事先了解了相关议案内容,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徐洪才 王立国 邵瑞庆 洪永淼 李引泉 韩复龄
附件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21年12月28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关联法人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行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2、上述关联交易的议案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通过。上述关联交易已经依法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决议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
徐洪才 王立国 邵瑞庆 洪永淼 李引泉 韩复龄
附件3:
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摘要)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7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出席:
李引泉 独立董事
李 巍 董 事
徐洪才 独立董事
王立国 独立董事
邵瑞庆 独立董事
洪永淼 独立董事
韩复龄 独立董事
法定人数:
本次会议应出席委员7名,实际出席7名。其中,李引泉、李巍、徐洪才、邵瑞庆、韩复龄董事以视频连线方式参会。出席本次会议的委员达到法定人数,符合《中国光大银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
会议决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