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上接21版)
具体情况如下:华泰春立医疗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最终获配股份数量为3,615,601股,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9.41%;获配金额为107,781,065.81元(不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缴纳新股配售经纪佣金538,905.33元,本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华泰春立医疗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对于发行人生产经营具有重要影响。该资管计划中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人员均已与发行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华泰春立医疗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及比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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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2:家园1号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及相关费用。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3,842.8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10.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二、发行价格
每股价格为29.81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1元/股。
四、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41.41倍。(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4.98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72元/股。(按照2020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5.99元/股。(按照2021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募集资金总额为114,553.8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06,712.83万元。
2021年12月27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1]第3-00041号),截至2021年12月27日,公司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为384,280,000.00元。
九、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总额及明细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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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增加系包含了印花税。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06,712.83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32,967户。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3,842.80万股。其中,最终通过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的股票数量为5,152,721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0,148,279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20,148,279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3,127,000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3,058,616股,放弃认购数量为68,384股。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68,384股,包销股份的数量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后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2055%,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1780%。
第五节财务会计信息
大信会计师审计了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21年6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大信审字[2021]第3-00455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1年6月30日,公司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7-9月和2021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2021年7-9月和2021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未经审计,但已由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于2021年11月5日出具了大信阅字[2021]第3-00020号《审阅报告》。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意向书附录的《审阅报告》及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五、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已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庄支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本公司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具体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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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认为春立医疗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一)保荐机构的基本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禹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 401
联系电话:025-83387720
传真:025-83387711
保荐代表人:张畅、茹涛
项目协办人:陈超然
项目组其他成员:刘春楠、颜煜、蒋晓斌
(二)保荐代表人及联系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保荐代表人张畅,联系电话:010-56839300
保荐代表人茹涛,联系电话:021-38966546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张畅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2012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主持或参与木林森、华灿光电、凤凰光学、昀冢科技等公司的股权融资项目;立思辰、广博股份、木林森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
茹涛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2008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主持或参与药明康德主板IPO项目、东方财富创业板IPO项目、浙能电力吸收合并东南电力并A股上市项目;国药一致、华域汽车、华润万东、常山药业、通化东宝、药明康德等公司的再融资项目。
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史春宝、岳术俊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发上市前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离职的,仍继续遵守本条承诺。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首发上市的发行价;发行人首发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发上市发行价,或者首发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发上市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3、在前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违反本承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反本承诺部分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本人承诺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券交易所及证监会等其他有关规定;若与上述股份锁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本人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股份锁定及或在满足相关条件的前提下进行减持。本人不会因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二)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作为发行人股东的磐茂投资与磐信投资为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5%以上,双方对所持股份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发上市前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所持的发行人A股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的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境内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本企业违反本承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本企业承诺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券交易所及证监会等其他有关规定;若与上述股份锁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本企业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股份锁定及或在满足相关条件的前提下进行减持。”
(三)发行人持股5%以下股东承诺
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下股东的孙伟琦、金杰、林一鸣、王海雅、张朝晖、陈旭胜就发行人首发上市后,股份锁定及减持事宜作出声明及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发上市前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违反本承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反本承诺部分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本人承诺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券交易所及证监会等其他有关规定;若与上述股份锁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本人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股份锁定及或在满足相关条件的前提下进行减持。”
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下股东的黄东就发行人首发上市后,股份锁定及减持事宜作出声明及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发上市前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本人承诺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券交易所及证监会等其他有关规定;若与上述股份锁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本人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股份锁定及或在满足相关条件的前提下进行减持。”
二、关于股价稳定的措施和承诺
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稳定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股价,制定如下预案: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当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额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且满足证券监管机构关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时(以下简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及或实际控制人)、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启动相应的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在前述20个交易日届满前,视股价变动情况,在符合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公司可以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等进行沟通交流。
(二)具体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及或实际控制人)、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稳定股价机制实施的义务人(以下合称“义务人”)。在触发日之后10个工作日内,义务人将与公司沟通,确定稳定公司股价方案,并将按照稳定股价方案,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以稳定上市后的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
①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将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获得监管机构或其他相关机关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②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或自筹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以届时公告的回购方案为准,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③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④若公司新聘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的且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作出的相关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的,公司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a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b公司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c公司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d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e对未履行其已作出承诺、或因该等人士的自身原因导致公司未履行已作出承诺的公司控股股东(及或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权暂扣对其所持股份对应的现金分红(如有),并暂扣其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直至该等人士履行相关承诺。
(2)公司控股股东(及或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在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公司控股股东(及或实际控制人)、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①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在公司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价格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及或实际控制人)、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前述公司控股股东(及或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前述公司控股股东(及或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前述公司控股股东(及或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股份的计划。
②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③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及或实际控制人)、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及或实际控制人)、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a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10%,和b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不超过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会计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④公司控股股东(及或实际控制人)、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前述公司控股股东(及或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果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管理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⑤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新入职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作出同等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或实际控制人)、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前述公司控股股东(及或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a公司控股股东(及或实际控制人)、前述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b公司控股股东(及或实际控制人)、前述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c公司控股股东(及或实际控制人)、前述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d公司有权暂扣前述公司相关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得的薪酬,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及或实际控制人)、公司相关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直至其履行上述承诺事项为止;e前述公司控股股东(及或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f上述承诺不因公司控股股东(及或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的职务调整或离职而发生变化。
(三)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和终止
(1)自股价稳定方案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制订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达到触发公司股价稳定方案的情况,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股价稳定方案履行相关义务,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条件实现。
(2)自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①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②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及赔偿责任的声明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承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一、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如属于本人责任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属于本人责任的,并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四、关于本次发行涉及的或有回购事宜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或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届时将督促本公司回购新股程序的启动和完成。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及购回时,如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同时,回购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关于A股发售摊薄即期回报后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一)公司采取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通过持续加强研发创新、加强现有产品种类及服务类型拓展,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严格募投项目监管、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措施,从而提升产品及服务质量,提高销售收入,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回报。对此,公司将采取的相关措施具体如下:
(1)加强研发创新,完善产品及服务,提升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将持续加强创新工作,不断丰富和完善产品及服务,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在充分利用现有市场的基础上,扩大经营业务布局,不断开拓新的客户及市场。同时,合理控制各项成本,从而提升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2)完善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提高营运效率
公司将不断完善治理结构,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股东权利的行使,确保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行使职权。同时,公司将完善日常的经营管理,通过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完善业务流程等方式,提升公司各部门协同运作的效率。公司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节省公司各项费用支出,在全面有效地控制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的前提下提升公司的利润水平。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高效,公司已经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公司将严格依照《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及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其他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证专款专用,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定期内部审计,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募集资金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4)积极稳妥地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充分论证,从中长期来看,总体上具有较高的投资回报率,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大市场开拓力度,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尽快实施并产生效益。随着投资项目陆续产生效益,公司的营业收入与利润水平有望快速增长,未来盈利能力和公司综合竞争力有望显著提高。
(5)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了形成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增加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及可操作性,保证股东对利润分配监督的权利,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就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制定了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股东依法享有的权利。
(6)其他合理可行的措施
公司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积极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内容,继续补充、修订、完善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制度并予以实施。
(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承诺不以无偿或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承诺对本人在公司的职务消费行为(如有)进行约束。
三、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承诺如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未来制订、修改薪酬制度的,本人将积极促使公司的未来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承诺如公司未来制定、修改股权激励方案,本人将积极促使公司未来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承诺将切实履行本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将严格按照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本公司《A股发售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披露的利润分配政策执行,充分维护股东利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本人将严格按照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发行人《A股发售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披露的利润分配政策,督促发行人执行利润分配,充分维护股东利益。”
七、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承诺将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
3、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承诺本人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
3、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本人承诺不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履行上述承诺事项为止;但是,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本人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承诺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
3、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公司有权暂扣本人自公司应得的薪酬(如有),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直至其履行上述承诺事项为止;但是,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本人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6、上述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的职务调整或离职而发生变化。”
八、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一、本人将尽职、勤勉地履行《公司法》《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职责,不利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或实际控制人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在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研发、生产、销售任何与发行人研发、生产、销售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发行人研发、生产、销售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
三、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生产、开发、销售任何与发行人生产、开发、销售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发行人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四、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或发行人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发行人现有或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纳入到发行人经营,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五、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发行人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承诺函自本人签字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发行人存续期内且本人依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被认定为不得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的关联人期间内有效。”
(二)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的承诺
作为发行人股东的磐茂(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磐信(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为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5%以上。
磐茂(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企业将尽职、勤勉地履行《公司法》《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职责,不利用发行人的股东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在本承诺函签署之日,除本企业间接控股的常州鼎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之外,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生产、开发任何与发行人生产、开发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三、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除本企业间接控股的常州鼎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之外,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生产、开发任何与发行人生产、开发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也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四、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除本企业间接控股的常州鼎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之外,如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或发行人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发行人现有或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纳入到发行人经营,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五、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企业将向发行人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承诺函自本企业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发行人存续期内且依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企业被认定为不得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的关联人期间内有效。”
磐信(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企业将尽职、勤勉地履行《公司法》《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职责,不利用发行人的股东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在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生产、开发任何与发行人生产、开发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三、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生产、开发任何与发行人生产、开发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也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四、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或发行人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发行人现有或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纳入到发行人经营,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五、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企业将向发行人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承诺函自本企业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发行人存续期内且依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企业被认定为不得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的关联人期间内有效。”
九、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史春宝、岳术俊为规范和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特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和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最大可能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
2、如果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发行人确需与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任何关联交易的,则本人将促使上述交易按照公平合理和正常商业交易的条件进行,并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执行回避表决制度,并不会干涉其他董事及或股东对关联交易的审议。关联交易价格将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确保交易价格公允,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还将严格和善意的履行与发行人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本人承诺将不会向发行人谋求或给予任何超出上述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3、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法规或公司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自觉维护发行人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利用本人在发行人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要求发行人违规提供担保。
4、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承诺:在有关监管机构及发行人认可的媒体上向社会公众道歉,交易所得归发行人所有,给发行人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予以赔偿;本人将配合发行人消除及规范有关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依法终止关联交易,采用市场公允价格等。
5、本承诺函自本人签字之日起即时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发行人存续且本人依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期间内有效。”
十、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直接持股的内资股股东为史春宝、岳术俊、磐茂(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磐茂投资”)、林一鸣、孙伟琦、金杰、黄东、磐信(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磐信投资”)、王海雅、张朝晖、陈旭胜。其中史春宝、岳术俊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磐茂投资、磐信投资为私募基金,已按相关规定完成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林一鸣、孙伟琦、金杰、黄东、王海雅、张朝晖和陈旭胜均为境内自然人,上述主体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
2、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主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3、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签字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
4、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公司股权/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5、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股份代持、委托代持等情形,不存在股权/股份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6、本公司与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包括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签字人员、经办人员之间均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亦不存在利益输送安排。
7、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上市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其他承诺事项
(一)保荐机构承诺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如下: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本公司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律师承诺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作为发行人律师,承诺如下: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三)发行人审计机构机构承诺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发行人审计机构,承诺如下: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A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能够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四)发行人验资复核机构承诺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发行人验资复核机构,承诺如下: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A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能够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十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核查了相关承诺主体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就出具承诺函事宜履行内部程序的文件等相关资料,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承诺主体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上述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