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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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1-12-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87 证券简称:中鼎股份 公告编号:2021-110

转债代码:127011 转债简称:中鼎转2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803号)核准,中鼎股份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面值总额1,200,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期限6年。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1,2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包括承销及保荐机构费、律师费、会计师费、资信评级费、登记费等)12,865,0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187,135,000.00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3月14日全部到账,并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会验字[2019]2280号《验资报告》。

公司于 2021 年8月3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1 年9月15日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21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变更2018年公开发行可转债募投项目“汽车用电驱及空气悬架系统研发生产基地项目” 的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新项目“汽车底盘部件生产项目”的建设。现就用于“汽车底盘部件生产项目”的募集资金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了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2021年12月28日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安徽中鼎减震橡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安徽望锦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三”,“甲方一”、“甲方二”与“甲方三”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本协议需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12176001040038040,截止_2021__年_12_月_28_日,专户余额为_19001_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汽车底盘部件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形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谢国敏、方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_5_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解除。

三、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