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暨被动减持的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1-165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暨被动减持的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事项概述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83)、于2019年12月12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03)、于2020年9月10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181)、于2020年11月4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9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永弟先生与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长安公证处(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5656号、15657号;(2018)京长安执字第135号公证债权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原定于2019年12月16日在淘宝网深圳中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陈永弟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486,007,100股,该拍卖随后因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而被撤回。深圳中院原定于2020年11月8日再次拍卖陈永弟先生持有的前述股份,该拍卖随后因债权人对拍卖价格有异议而再次被撤回。2021年12月27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2021)粤03执恢633号《执行裁定书》,深圳中院拟第三次挂拍陈永弟先生持有的前述股份,挂拍时间待定,具体如下:
二、《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陈永弟
陈永弟先生与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长安公证处(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5656号、15657号;(2018)京长安执字第135号公证债权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上次执行的过程中,深圳中院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陈永弟持有兆新股份486,007,100股,因案外人提出异议无法处置该股票,且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深圳中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2018)粤03执188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的处理。现因异议案件驳回案外人的异议请求,申请执行人向深圳中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深圳中院已依法受理,并最终裁定强制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陈永弟持有的公司股份486,007,100股以优先清偿本案债务。
三、被动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控股股东持股情况:陈永弟先生个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90,406,77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05 %。
2、减持原因:借款合同纠纷司法处置
3、股份来源:陈永弟先生通过认购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
4、减持数量:486,007,100股
5、减持方式:司法拍卖、变卖
6、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5.82%
7、减持期间:具体以法院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四、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1、截至公告披露日,陈永弟先生个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90,406,77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05 %;其中被质押股数为490,007,100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99.92%;被司法冻结股数为490,406,779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被轮候冻结股数为4,523,017,832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922.30%。
2、深圳中院拟第三次挂拍陈永弟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486,007,100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99.10%,挂拍时间待定,拍卖将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归属将由拍卖结果决定,公司控制权存在不稳定的风险。
3、本次陈永弟先生拟被拍卖的486,007,100股为首发后限售股,系陈永弟先生通过认购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陈永弟先生分别承诺自2019年5月30日至2020年5月29日,以及自2020年5月30日至2021年5月29日不减持其所持有的上述486,007,100股股份。截至公告披露日,陈永弟先生上述承诺已到期,由于其尚未办理解除限售手续,上述486,007,100股股份仍处于锁定状态。
4、公司将持续跟进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深圳中院(2021)粤03执恢633号《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