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1年

12月30日

查看其他日期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1-12-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同洲 公告编号:2021-115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12月25日以电子邮件、短信形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12月29日上午十时在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8号讯美科技广场1号楼27层公司会议室一以现场会议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刘用腾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会议以书面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聘任审计部负责人的议案》

为强化公司治理,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董事会同意聘任陈芬兰女士为公司审计部负责人,任期与第六届董事会任期一致,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陈芬兰个人简历见附件)

关于聘任审计部负责人的详细内容及独立董事就本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请查阅同日披露的《关于聘任审计部负责人的公告》和《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议案二、《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为了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处理公司证券事务工作,董事会同意聘任谢志胜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谢志胜先生已经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任期与第六届董事会任期一致,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谢志胜个人简历见附件)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议案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详细内容及独立董事就本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请查阅同日披露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和《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议案四、《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详细内容请查阅同日披露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还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五、《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议案》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详细内容请查阅同日披露的《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议案六、《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请查阅同日披露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0日

附件:

陈芬兰女士简历:

陈芬兰女士,1974年生,中国国籍,毕业于中南民族大学审计专业,中级会计师,CIA(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1996年10月-2004年9月,先后任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会计主管;2005年3月-2008年3月,任朝阳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总经办审计稽核专员;2008年3月-2009年3月,任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审计师;2009年3-2010年9月,任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审计项目经理;2010 年11月至2021年2月,先后任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审计专员、审计经理;2021年2月至2021年4月,任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负责人;2021年4月至今,任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审总监。截至目前,陈芬兰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谢志胜先生简历:

谢志胜先生,1988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11年毕业于中山大学,本科学历;2017年8月至2021年8月任置富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总经办助理、董事会秘书;2021年8月至今拟任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截至目前,谢志胜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的不宜担任上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职务的情形。

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同洲 公告编号:2021-116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12月25日以电子邮件、短信形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12月29日上午十时在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8号讯美科技广场1号楼27层公司会议室一以现场方式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会议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邵风高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会议以书面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详细内容及独立董事就本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请查阅同日披露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和《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2月30日

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同洲 公告编号:2021-117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审计部负责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审计部负责人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聘任陈芬兰女士担任公司审计部负责人,任期与第六届董事会任期一致,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陈芬兰个人简历见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经审查陈芬兰女士的经历及相关背景,我们认为陈芬兰女士符合担任上市公司审计部负责人任职资格的规定,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和素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条件。关于聘任审计部负责人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陈芬兰女士为公司审计部负责人。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0日

附件:陈芬兰女士简历:

陈芬兰女士,1974年生,中国国籍,毕业于中南民族大学审计专业,中级会计师,CIA(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1996年10月-2004年9月,先后任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会计主管;2005年3月-2008年3月,任朝阳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总经办审计稽核专员;2008年3月-2009年3月,任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审计师;2009年3-2010年9月,任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审计项目经理;2010 年11月至2021年2月,先后任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审计专员、审计经理;2021年2月至2021年4月,任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负责人;2021年4月至今,任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审总监。截至目前,陈芬兰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同洲 公告编号:2021-118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同意聘任谢志胜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与第六届董事会任期一致,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一、谢志胜先生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谢志胜先生,1988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11年毕业于中山大学,本科学历;2017年8月至2021年8月任置富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总经办助理、董事会秘书;2021年8月至今拟任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谢志胜先生已经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截至目前,谢志胜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的不宜担任上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职务的情形。

二、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8号讯美科技广场1号楼27层

联系电话:0755-26999288

电子信箱:xiezhisheng@coship.com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0日

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同洲 公告编号:2021-119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9年10月28日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租赁》(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变更日期

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公司于2021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租赁准则。

3.变更前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会[2018]35号。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变更的主要内容:

(1)新租赁准则下,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承租人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将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认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同时承租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3)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4)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2.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租赁准则的衔接规定,公司无需对2021年期初留存收益以及可比期间的比较报表进行追溯调整。执行新租赁准则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意见

1.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2.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3.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对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0日

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同洲 公告编号:2021-120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对注册地址和经营期限作出变更并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同意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的内容为准。本事项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0日

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同洲 公告编号:2021-121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洲电子”)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致力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鉴于公司拟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处罚和交易所纪律处分及整改情况

(一)证券监管部门处罚及整改情况

1、深圳证监局于2021年7月6日对公司出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号)。

(1)主要内容

①提前确认职工薪酬负债

同洲电子在2014年12月31日确认了2,630万元因经济性裁员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经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一一职工薪酬》,同洲电子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间不早于2015年1月,且该笔辞退福利于2015年实际发放2,081.38万元,于2016年实际发放542.29万元,上述职工薪酬负债均应在2015年度确认。由此同洲电子2014年度虚减净利润2,630万元,2015年度虚增净利润2,897.77万元,2016年度虚减净利润267.77万元。

②滞后确认资产减值损失

2012年9月,同洲电子投资1,500万美元设立境外合资公司国际通信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通传媒)并持有其30%的股权。2015年末该投资已出现明显减值迹象,但公司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一资产减值》的规定于2015年度确认资产减值损失,直至2016年年报才以第三方于2015年年末认购国通传媒增发股份的价格作为公允价值,确认减值损失3,935.67万元。由此,同洲电子2015年度虚增净利润3,950万元,2016年度虚减净利润3,935.67万元。

③虚构销售收入

2015年3月,同洲电子向深圳市安迪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健之康科技有限公司虚假销售已全额计提资产减值的呆滞存货,虚增2015年度营业收入1,254.35万元,虚增2015年度净利润1,254.35万元。

2015年12月,同洲电子全资子公司南通同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同洲)向北京华光同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光同创)虚假销售呆滞存货,导致同洲电子虚增2015年度营业收入2,920.05万元,虚增2015年度净利润2,920.05万元。

综上,同洲电子2014年度虚减净利润2,630万元,2015年度虚增净利润11,022.16万元,2016年度虚减净利润4,203.44万元,分别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净利润的6.31%、164.17%和6.89%,并导致同洲电子在2015年年度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同洲电子披露的2014年、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同洲电子公告、情况说明、会议记录、合同文件、董事函件、账务资料、银行资金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同洲电子披露的《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年度报告》和《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2)整改措施

2021年7月8日,公司收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号),于7月9日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21-074),并及时缴清罚款。

2021年4月30日,公司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下简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2021-049),对处罚决定书所涉及的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出具了《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大华核字[2021]007437号)。

2021年6月30日,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关于2014年度至2019年度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公告》(2021-071),公司在对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1号)中认定的会计差错进行纠正的基础上,还进行了认真的自查自纠,为保证会计政策的一致性、连续性,公司对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能够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更规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出具了专项审核报告。

公司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控建设,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交易所纪律处分及整改情况

1、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1年11月11日对公司出具《关于对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21〕1118号)。

(1)主要内容

2021年6月30日,ST同洲披露《关于2014年度至2019年度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公告》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1号)认定的财务数据虚假记载情况及自查发现前期财务报表存在的其他会计差错,ST同洲对2014年度至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其中,调减2015年度净利润10,976.36万元,2015年度净利润由盈利更正为亏损。

ST同洲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对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2)整改措施

2021年4月30日,公司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下简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2021-049),对处罚决定书所涉及的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出具了《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大华核字[2021]007437号)。

2021年6月30日,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关于2014年度至2019年度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公告》(2021-071),公司在对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1号)中认定的会计差错进行纠正的基础上,还进行了认真的自查自纠,为保证会计政策的一致性、连续性,公司对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能够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更规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出具了专项审核报告。

公司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控建设,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一)证券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于2020年3月12日对公司出具《深圳证监局关于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意见函》(深证局公司字〔2020〕25号)。

(1)主要内容

2019年10月25日,我局对你公司涉嫌违法违规宣布立案调查。结合你公司近期情况,我局进一步提出以下监管要求:一、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切实加强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从维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出发,强化规范运作意识,依法依规勤勉履职。二、你公司董事会应切实承担起公司治理责任,对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自查,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进行整改。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特别是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三、你公司应积极推动、全面配合审计机构开展2019年年报审计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审计机构的沟通,协调2019年年报编制及披露工作。若出现重大问题,你公司应及时向我局报告。

(2)整改措施

公司高度重视深圳证监局所提出的监管要求,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学习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开展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信息自查工作,同时积极推动和配合审计机构的年报审计工作。加强内控建设,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1、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6年6月2日对公司出具《关于对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6】第112号)。

(1)主要内容

2015年10月29日,你公司披露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3,000万元至5,500万元。2016年2月29日,你公司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净利润变动区间修正为7,200万元至8,900万元。2016年4月29日,你公司披露2015年年度报告,2015年度净利润为6,713.67万元。你公司在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和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中披露的2015年净利润预计数据与实际数据存在差异,且未在1月31日前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11.3.3条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在2016年6月8日前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对外披露。

(2)整改措施

①针对上述违规事项,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督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业务部门的人员进行业务能力提升,加强学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强化财务管理工作,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水平和规范意识,保证信息披露工作制度有效执行。

②公司加强财务人员业务学习,积极参加监管部门举办的各种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财务人员专业素质,提高对信息披露重要性的认识。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的交流,有疑惑的问题要虚心向专家请教,认真、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加强内部审计,进一步强化对财务核算的审计监督。

③公司以本次整改为契机,提高信息披露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规范意识,认真落实整改措施,不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业务人员加强学习,提升信息披露质量,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保证公司长期、健康、稳定发展,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7年5月23日对公司出具《关于对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7】第66号)。

(1)主要内容

①2017年2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16年度业绩快报》,其中预计201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49,175万元。2017年4月26日,你公司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其中2016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61,039万元。你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与业绩快报中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

②2017年4月27日,你公司披露《关于2016年度计提无形资产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2016年度拟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2,657.45万元,计提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1.89亿元,上述减值准备占你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78%。针对上述事项,你公司未在2017年2月底前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3.7条、第11.11.3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5.3.4条、第7.6.3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在2017年6月2日前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对外披露,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2)整改措施

①针对上述违规事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业务部门的人员加强学习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一资产减值》等规定的学习,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达到相关标准,应当在次年的2月底前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强化财务管理工作,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水平和规范意识,保证信息披露工作制度有效执行。公司加强财务人员业务学习,积极参加监管部门举办的各种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强化员工对业务流程的掌握,加强各级会计核算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同时加强内部审计,进一步强化对财务核算的审计监督。

②加强公司与中介机构及公司各部门间的沟通。公司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有效沟通,同时做好公司各部门间的沟通,更加严格把控重大事项发生及完成的时间节点,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重大信息的及时传递与沟通,以保证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③提高人员业务水平,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公司以本次整改为契机,努力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规范意识,认真落实整改措施,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业务人员加强学习,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避免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保证公司长期、健康、稳定发展,规范运作。

3、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7年9月1日对公司出具《关于对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7】第149号)。

(1)主要内容

2017年4月27日,你公司披露了《2016年年度报告》,但未同时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你公司2015年、2016年连续两年未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经督促,直至2017年8月30日,你公司才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披露了会计师事务所对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与你公司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所发表的鉴定意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8.8.4条、第8.8.6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2)整改措施

公司高度重视交易所的监管意见,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学习相关制度文件,加强内控建设,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8年6月15日对公司出具《关于对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97号)。

(1)主要内容

2018年4月27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会计师出具的《上市公司2017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显示,你公司对其他关联方及其附属企业一一联营企业湖北同洲信息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洲信息”)存在非经营性代垫款项3,297.92万元。截至2015年11月30日,同洲信息资产负债率超过70%,该代垫款项形成时间为2015年12月。上述事项构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但你公司未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4.3条和第7.4.4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2)整改措施

公司高度重视交易所的监管意见,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学习相关制度文件,加强内控建设,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0日

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同洲 公告编号:2021-122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议召集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月14日下午15时起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1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一种表决方式。

6.股权登记日:2022年1月10日

7.会议出席对象

(1)股权登记日2022年1月1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8号讯美科技广场1号楼27层公司会议室一。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特别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单独计票结果。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股东。

2.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于2021年10月30日、2021年12月30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等相关公告。

3.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2均属于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提案编码

表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一览表

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地点:欲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须于2022年1月13日9:00一17:00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8号讯美科技广场1号楼27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以传真或信函的方式于上述时间登记,传真或信函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

2.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加盖委托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3.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出席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4.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8号讯美科技广场1号楼27层

联系电话:0755-26999288、0755-26996000

传真:0755-26722666

邮编:518057

联系人:谢志胜

邮箱:xiezhisheng@coship.com

5.本次会议会期半天,参加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

五、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时涉及具体操作需要说明的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1)

六、备查文件

1.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等;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0日

附件一:

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052;投票简称:同洲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均为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 、投票时间:2022年1月14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月14日9:15-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委托股东姓名及签章:

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票账号:

受托人姓名: 受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委托有效期:

委托人对会议审议议案表决如下(请在相应的表决意见项下划“√ ”,委托人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应当注明是否授权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见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