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
部分股票解除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408 证券简称:藏格矿业 公告编号:2021-146
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
部分股票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查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业务系统,获悉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四川省永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鸿实业”)、肖永明所持公司部分股票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解除质押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股票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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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股票累计质押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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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藏格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票不存在平仓风险,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产生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藏格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票质押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证券质押及冻结明细表。
特此公告。
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000408 证券简称:藏格矿业 公告编号:2021-147
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新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集团”)及四川省永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鸿实业”)通过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新沙鸿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青出于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青出于蓝”)、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锦程沙洲股权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青出于蓝于2021年12月27日与公司控股股东藏格集团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根据补充协议约定,青出于蓝放弃受让股份44,248,0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5%)。具体内容见《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45)。本次股份转让交易已调整,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持股比例及变化情况相应进行了更新。具体内容如下:
一、藏格集团简式权益变动调整情况
(一)释义
更新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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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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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1、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更新前:
由于藏格集团和永鸿实业在国信证券的股票质押合约已到期待购回,根据《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通知和规定,藏格集团于2021年12月13日与新沙鸿运及国信证券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于2021年12月13日与青出于蓝及国信证券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永鸿实业于2021年12月13日与新沙鸿运及国信证券签订了两份《股份转让协议》,对上述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处置。藏格集团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新沙鸿运转让其持有的公司128,575,019股股份、向青出于蓝转让其持有的公司44,248,022股股份,永鸿实业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新沙鸿运转让其持有的公司85,113,884股股份。
藏格集团在2017年11月25日至2021年12月15日期间共计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发后限售股172,823,041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8.77%,具体情况如下:
■
更新后:
由于藏格集团和永鸿实业在国信证券的股票质押合约已到期待购回,根据《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通知和规定,藏格集团于2021年12月13日与新沙鸿运及国信证券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永鸿实业于2021年12月13日与新沙鸿运及国信证券签订了两份《股份转让协议》,对上述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处置。藏格集团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新沙鸿运转让其持有的公司128,575,019股股份,永鸿实业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新沙鸿运转让其持有的公司85,113,884股股份。
藏格集团在2017年11月25日至2021年12月15日期间共计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发后限售股128,575,019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6.52%,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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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更新前:
藏格集团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如下:
■
更新后:
藏格集团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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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更新前: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藏格集团持有藏格矿业首发限售股631,069,637股,占总股本的32.02%,全部处于质押、冻结状态。
更新后: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藏格集团持有藏格矿业首发限售股675,317,659股,占总股本的34.64%,全部处于质押、冻结状态。
(五)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更新前:
■
更新后:
■
二、新沙鸿运简式权益变动调整情况
(一)封面部分
更新前:
信息披露义务人: 宁波青出于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B区M1100股份变动性质:股份数量增加
更新后:
无
(二)释义
更新前:
■
更新后:
■
(三)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更新前:
信息披露义务人青出于蓝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宁波青出于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B区M1100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锦沙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H6WTA2D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2020-07-14 至 2050-07-13
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B区M1100
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青出于蓝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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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青出于蓝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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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后:
无
2、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之间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更新前:
新沙鸿运的间接100%控股股东为沙钢集团;青出于蓝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锦沙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而上海锦沙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100%控股股东为锦程沙洲;沙钢集团及锦程沙洲的实控人均为沈文荣先生,因而,新沙鸿运、青出于蓝、沙钢集团及锦程沙洲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沈文荣先生。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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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后:
新沙鸿运的间接100%控股股东为沙钢集团;沙钢集团及锦程沙洲的实控人均为沈文荣先生,因而,新沙鸿运、沙钢集团及锦程沙洲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沈文荣先生。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
3、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
更新前:
新沙鸿运的间接100%控股股东为沙钢集团;青出于蓝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锦沙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而上海锦沙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100%控股股东为锦程沙洲;沙钢集团及锦程沙洲的实控人均为沈文荣先生,因而,新沙鸿运、青出于蓝、沙钢集团及锦程沙洲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沈文荣先生,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更新后:
新沙鸿运的间接100%控股股东为沙钢集团;沙钢集团及锦程沙洲的实控人均为沈文荣先生,因而,新沙鸿运、沙钢集团及锦程沙洲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沈文荣先生,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四)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1、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
更新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新沙鸿运持有藏格矿业73,441,891股股份,占藏格矿业总股本的3.73%;青出于蓝未持有藏格矿业股份。一致行动人沙钢集团持有藏格矿业192,000股股份,占藏格矿业总股本的0.01%;一致行动人锦程沙洲持有藏格矿业359,100股股份,占藏格矿业总股本的0.02%。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新沙鸿运持有藏格矿业287,130,794股股份,占藏格矿业总股本的14.57%;青出于蓝持有藏格矿业44,248,022股股份,占藏格矿业总股本的2.25%。一致行动人沙钢集团持有藏格矿业192,000股股份,占藏格矿业总股本的0.01%;一致行动人锦程沙洲持有藏格矿业359,100股股份,占藏格矿业总股本的0.02%。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后,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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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后: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新沙鸿运持有藏格矿业73,441,891股股份,占藏格矿业总股本的3.73%。一致行动人沙钢集团持有藏格矿业192,000股股份,占藏格矿业总股本的0.01%;一致行动人锦程沙洲持有藏格矿业359,100股股份,占藏格矿业总股本的0.02%。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新沙鸿运持有藏格矿业287,130,794股股份,占藏格矿业总股本的14.57%。一致行动人沙钢集团持有藏格矿业192,000股股份,占藏格矿业总股本的0.01%;一致行动人锦程沙洲持有藏格矿业359,100股股份,占藏格矿业总股本的0.02%。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后,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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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更新前: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协议转让。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四川省永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鸿实业”),由于藏格集团和永鸿实业在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的股票质押合约已到期待购回,根据《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21年修订)》等相关通知和规定,新沙鸿运于2021年12月13日与藏格集团及国信证券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于2021年12月13日与永鸿实业及国信证券签订了两份《股份转让协议》;青出于蓝于2021年12月13日与藏格集团及国信证券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对上述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拟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实现增持。
更新后: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协议转让。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四川省永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鸿实业”),由于藏格集团和永鸿实业在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的股票质押合约已到期待购回,根据《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21年修订)》等相关通知和规定,新沙鸿运于2021年12月13日与藏格集团及国信证券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于2021年12月13日与永鸿实业及国信证券签订了两份《股份转让协议》;青出于蓝于2021年12月13日与藏格集团及国信证券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青出于蓝于2021年12月27日与藏格集团及国信证券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对上述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拟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实现增持。
3、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票权利限制情况
更新前:
■
更新后:
■
(五)第七节 备查文件
更新前: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4、《股份转让协议》(永鸿实业与新沙鸿运)
《股份转让协议》(永鸿实业与新沙鸿运之二)
《股份转让协议》(藏格集团与新沙鸿运)
《股份转让协议》(藏格集团与青出于蓝)
更新后: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4、《股份转让协议》(永鸿实业与新沙鸿运)
《股份转让协议》(永鸿实业与新沙鸿运之二)
《股份转让协议》(藏格集团与新沙鸿运)
《股份转让协议》(藏格集团与青出于蓝)
《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藏格集团与青出于蓝)
(六)附表
更新前:
■
更新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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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更新后新增:
《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藏格集团与青出于蓝)主要内容
(一)补充协议三方基本情况
1、转让方
转让方(甲方):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永明
联系地址:青海省格尔木市藏青工业园管委会 4 号办公楼 308 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579907524C
2、受让方
受让方(乙方):宁波青出于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锦沙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徐磊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 88 号 1 幢 401 室 B 区 M110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H6WTA2D
3、质权人
质权人(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至二十六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784445
(二)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乙、丙三方于 2021年12月13日签订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青出于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现各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进一步约定:
1、各方经协商一致解除原协议,即原协议不再继续履行。
2、本补充协议对原协议进行修改和补充的内容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未作修改的,仍按原协议执行。
3、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盖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即对三方具有约束力。
4、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执贰份,每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除上述补充更新内容外,原《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其他内容不变。补充更新后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全文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网站。
特此公告。
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