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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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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
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1-12-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11 证券简称:华能国际 公告编号:2021-073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

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2月2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或“本次会议”),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12月24日以书面形式发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关于下属公司与关联方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

1、同意华能河北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清能公司”)出资人民币11,961.6万元与中国华能集团香港财资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财资公司”)共同设立华能唐山曹妃甸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曹妃甸清能公司”)。出资完成后,河北清能公司持有曹妃甸清能公司70%的权益,香港财资公司持有曹妃甸清能公司30%的权益。

2、同意河北清能公司与香港财资公司签订《关于华能十里海100兆瓦复合型光伏发电项目之合资协议》(“《合资协议》”)。

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认为,《合资协议》是按下列原则签订的:(1)按一般商业条款(即按公平磋商基准或不逊于公司能够获得的来自独立第三者之条款);(2)按公平合理的条款并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和(3)属于公司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

3、同意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公司与关联方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公告》,并授权董事长根据实际情况,以维护公司的最大利益为原则,对该关联交易公告进行非实质性修改,并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

4、授权董事长根据实际情况,以维护公司最大利益为原则,采取适当行动处理其他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事宜。

详见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公司与关联方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公告》。

二、关于下属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向合资公司增资的议案

1、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云南滇东雨汪能源有限公司(“雨汪能源”)出资人民币11,700万元与香港财资公司共同向合资公司华能清洁能源(曲靖沾益)有限公司(“沾益公司”)增资。出资完成后,雨汪能源持有沾益公司75%的权益,香港财资公司持有沾益公司25%的权益。

2、同意雨汪能源与香港财资公司签订《关于华能清洁能源(曲靖沾益)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书》(“《增资协议》”)。

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认为,《增资协议》是按下列原则签订的:(1)按一般商业条款(即按公平磋商基准或不逊于公司能够获得的来自独立第三者之条款);(2)按公平合理的条款并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和(3)属于公司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

3、同意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向合资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公告》,并授权董事长根据实际情况,以维护公司的最大利益为原则,对该关联交易公告进行非实质性修改,并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

4、授权董事长根据实际情况,以维护公司最大利益为原则,采取适当行动处理其他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事宜。

详见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向合资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公告》。

三、关于境外子公司发行境外债券并由公司为发行主体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2021年6月22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一般性授权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两名以上的董事经相关监管部门核准后,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一次或分次发行本金余额不超过等值于800亿元人民币的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并授权董事会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根据公司需要以及市场条件并结合监管要求决定发行相关债务融资工具的具体条款和条件以及相关事宜。该授权的有效期限为自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时起至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根据上述授权及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拟以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作为发行主体发行境外债券并由公司为发行主体提供担保(以下简称“本次债券发行”)。

为能及时把握市场发行窗口,满足公司融资需求,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签署本次债券发行的相关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认购协议、信托契据、代理协议以及担保契据)及其他必要文件;授权总经理根据公司需要以及市场条件并结合监管要求决定本次债券发行的具体条款和条件以及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决定本次债券发行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人、债券类型、债券交易场所、是否分期发行、各期发行的金额及期限、还本付息的期限及方式、配售方式、具体条款、规模、发行利率或其确定方式以及具体担保事项;

2、代表公司进行所有与本次债券发行相关的谈判;

3、办理向相关监管部门申请本次债券发行的审批事宜并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如有)对具体发行方案做适当调整;

4、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动,办理其他与本次债券发行相关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编制及刊发本次债券相关的发行文件和公告及办理本次债券上市申请及其他相关事项。

详见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境外子公司发行境外债券提供担保的公告》。

根据公司股份上市地相关规则的规定,公司董事赵克宇、赵平、黄坚、王葵、陆飞、滕玉作为关联董事回避了上述第一、二项议案的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议案表示同意,并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

以上决议于2021年12月29日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 600011 证券简称: 华能国际 公告编号: 2021-074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公司与关联方设立合资公司

暨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内容: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北清能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与香港财资公司签署了《合资协议》,河北清能公司及香港财资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曹妃甸清能公司。河北清能公司将出资人民币11,961.6万元,香港财资公司将出资5,126.4万元人民币等值美元。本次交易完成后,河北清能公司持有曹妃甸清能公司70%的权益,香港财资公司持有曹妃甸清能公司30%的权益。

● 历史关联交易情况:过去12个月内本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指华能集团及其控制的除本公司之外的企业等交易主体)进行的除日常关联交易外的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累计共7次,总交易金额约为12,443.92万元。

一、释义

1、“本公司”或“华能国际”指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华能集团”指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

3、“华能开发”指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

4、“河北清能公司”指华能河北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5、“香港财资公司”指中国华能集团香港财资管理有限公司。

6、“曹妃甸清能公司”指河北清能公司拟与香港财资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华能唐山曹妃甸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为准)。

7、“本次交易”指河北清能公司根据《合资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与香港财资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曹妃甸清能公司。

8、“《合资协议》”指河北清能公司拟与香港财资公司签署的《关于华能十里海100兆瓦复合型光伏发电项目之合资协议》。

9、“《上交所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10、“《联交所上市规则》”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11、“元”,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二、关联交易概述

河北清能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与香港财资公司签署了《合资协议》。根据《合资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河北清能公司及香港财资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曹妃甸清能公司。河北清能公司将出资人民币11,961.6万元,香港财资公司将出资5,126.4万元人民币等值美元。交易完成后,河北清能公司持有曹妃甸清能公司70%的权益,香港财资公司持有曹妃甸清能公司30%的权益。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华能集团直接持有华能开发75%的权益,间接持有华能开发25%的权益,而华能开发持有本公司32.28%的权益,为本公司的直接控股股东。华能集团亦直接持有本公司9.91%的权益,并通过其全资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华能香港”)间接持有本公司3.01%的权益,通过其全资子公司香港财资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0.84%的权益,通过其控股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华能财务”)间接持有本公司0.26%的权益。河北清能公司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港财资公司为华能集团全资子公司。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和《联交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香港财资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至本次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本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指华能集团及其控制的除本公司之外的企业等交易主体)进行的除日常关联交易外的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累计共7次,总交易金额约12,443.92万元,与本次交易累计计算未达到《上交所上市规则》和《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及时披露的标准,属于自愿披露公告。

三、关联方介绍

1、香港财资公司基本情况

香港财资公司于2018年2月5日在香港注册成立,是华能集团全资子公司。香港财资公司执行董事是邱海松,公司注册资本3.9亿港币,住所地为香港湾仔港湾道25号海港中心11楼1105-07室,公司主营业务包括财资管理及投资。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于2021年3月15日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2020年12月31日,香港财资公司资产总计25,163,409,203.64元,负债总计24,716,676,788.75元,净资产总计446,732,414.89元,营业收入为281,995,038.06元,净利润为81,478,653.51元。

2、关联关系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本公司与香港财资公司的关联关系如下图所示:

*华能集团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华能香港间接持有尚华投资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而尚华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华能开发25%的股权,因此华能集团间接持有华能开发25%的权益。

**华能集团直接持有本公司9.91%的权益,并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华能香港持有本公司3.01%的权益,通过其全资子公司香港财资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0.84%的权益,通过其控股子公司华能财务间接持有本公司0.26%的权益。

四、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的名称和类别

本次交易为本公司子公司与关联方香港财资公司共同投资。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曹妃甸清能公司由河北清能公司与香港财资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以开发华能十里海100兆瓦复合型光伏发电项目。

(三)本次交易的定价情况

关于设立曹妃甸清能公司,河北清能公司将出资人民币11,961.6万元,香港财资公司将出资5,126.4万元人民币等值美元。本次交易完成后,河北清能公司持有曹妃甸清能公司70%的权益,香港财资公司持有曹妃甸清能公司30%的权益。

五、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合资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合同主体:

甲方:华能河北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中国华能集团香港财资管理有限公司

2、注册资金、占股比例

曹妃甸清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088万元,其中河北清能公司出资人民币11,961.6万元,以人民币出资,持股比例70%;香港财资公司出资人民币5,126.4万元,以美元出资,按照香港财资公司出资日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进行美元和人民币之间的汇率折算,持股比例30%。

3、组织架构

曹妃甸清能公司设立董事会,成员3人,其中河北清能公司委派2人、香港财资公司委派1人。董事会的董事长应当由河北清能公司委派的董事担任。

曹妃甸清能公司设立监事会,成员3人,其中河北清能公司、香港财资公司各委派1人,职工监事1人。监事会的监事会主席应当由香港财资公司委派的监事担任。

4、共同出售权

如果河北清能公司对外转让曹妃甸清能公司股权的事项可能导致华能集团失去对曹妃甸清能公司的实际控制,则香港财资公司有权按照受让方提出的相同的价格和条款条件,与河北清能公司一同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曹妃甸清能公司股权(“共同出售权”)。如香港财资公司根据本条的规定行使共同出售权的,河北清能公司有义务促使受让方以相同的价格和条款条件收购香港财资公司行使共同出售权所要求出售的全部曹妃甸清能公司股权。如果受让方以任何方式拒绝从行使本条项下的共同出售权的香港财资公司处购买股权,则河北清能公司不得向受让方出售任何股权,除非在该出售或转让的同时,河北清能公司从香港财资公司处购买该等股权。

5、合同生效

本协议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六、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为提高本公司清洁能源装机占比,优化产业结构以及满足河北十里海100兆瓦复合型光伏发电项目的开发建设要求,争取后续在河北曹妃甸区域开发建设新能源发电、其他新业态能源发电项目资源,拟成立曹妃甸清能公司。

本次交易完成后,河北清能公司将对曹妃甸清能公司合并报表。本次交易不会对本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本次交易的审议程序

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9日审议通过了有关本次交易的议案。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和《联交所上市规则》,本公司的关联董事赵克宇、赵平、黄坚、王葵、陆飞、滕玉未参加本次交易有关议案的表决。

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认为,《合资协议》是按下列原则签订的:(1)按一般商业条款(即按公平磋商基准或不逊于公司能够获得的来自独立第三者之条款);(2)按公平合理的条款并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和(3)属于公司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

本公司独立董事徐孟洲、刘吉臻、徐海锋、张先治、夏清对本次交易已经事先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上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和(2)本次交易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是公平的,符合本公司利益。

本次交易未达到《上交所上市规则》及《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

八、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过去12个月内,除日常关联交易外,本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指华能集团及其控制的除本公司之外的企业等交易主体)发生的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历史关联交易共7次,总交易金额约为12,443.92万元,均按有关合同条款如期履行或正在履行过程中。

九、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声明;

3、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4、《合资协议》。

特此公告。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 600011 证券简称: 华能国际 公告编号: 2021-075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向合资

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内容:本公司全资子公司雨汪能源于2021年12月29日与香港财资公司签署了《增资协议》,雨汪能源将与香港财资公司共同向合资公司沾益公司增资。增资完成后,沾益公司注册资本为15,600万元,其中,雨汪能源将出资人民币11,700万元,香港财资公司将出资3,900万元人民币等值美元。本次交易完成后,雨汪能源对沾益公司的持股比例仍保持将持有沾益公司75%不变。

● 历史关联交易情况:过去12个月内本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指华能集团及其控制的除本公司之外的企业等交易主体)进行的除日常关联交易外的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累计共7次,总交易金额约为12,443.92万元。

一、释义

1、“本公司”或“华能国际”指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华能集团”指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

3、“华能开发”指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

4、“雨汪能源”指云南滇东雨汪能源有限公司。

5、“香港财资公司”指中国华能集团香港财资管理有限公司。

6、“沾益公司”指华能清洁能源(曲靖沾益)有限公司。

7、“本次交易”指雨汪能源根据《增资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与香港财资公司同向沾益公司增资。

8、“《增资协议》”指雨汪能源拟与香港财资公司签署的《关于华能清洁能源(曲靖沾益)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书》。

9、“《上交所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10、“《联交所上市规则》”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11、“元”,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二、关联交易概述

雨汪能源于2021年12月29日与香港财资公司签署了《增资协议》。根据《增资协议》的条款和条件,雨汪能源及香港财资公司按照各自持股比例同比例认购沾益公司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中雨汪能源将出资人民币11,700万元,香港财资公司将出资3,900万元人民币等值美元。交易完成后,雨汪能源持有沾益公司75%的权益,香港财资公司持有沾益公司25%的权益。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华能集团直接持有华能开发75%的权益,间接持有华能开发25%的权益,而华能开发持有本公司32.28%的权益,为本公司的直接控股股东。华能集团亦直接持有本公司9.91%的权益,并通过其全资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华能香港”)间接持有本公司3.01%的权益,通过其全资子公司香港财资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0.84%的权益,通过其控股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华能财务”)间接持有本公司0.26%的权益。雨汪能源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港财资公司为华能集团全资子公司。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和《联交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香港财资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至本次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本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指华能集团及其控制的除本公司之外的企业等交易主体)进行的除日常关联交易外的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累计共7次,总交易金额约12,443.92万元,与本次交易累计计算未达到《上交所上市规则》和《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及时披露的标准,属于自愿披露公告。

三、关联方介绍

1、香港财资公司基本情况

香港财资公司于2018年2月5日在香港注册成立,是华能集团全资子公司。香港财资公司执行董事是邱海松,公司注册资本3.9亿港币,住所地为香港湾仔港湾道25号海港中心11楼1105-07室,公司主营业务包括财资管理及投资。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于2021年3月15日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2020年12月31日,香港财资公司资产总计25,163,409,203.64元,负债总计24,716,676,788.75元,净资产总计446,732,414.89元,营业收入为281,995,038.06元,净利润为81,478,653.51元。

2、关联关系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本公司与香港财资公司的关联关系如下图所示:

*华能集团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华能香港间接持有尚华投资有限公司(“尚华投资”)100%的股权,而尚华投资持有华能开发25%的股权,因此华能集团间接持有华能开发25%的权益。

**华能集团直接持有本公司9.91%的权益,并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华能香港持有本公司3.01%的权益,通过其全资子公司香港财资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0.84%的权益,通过其控股子公司华能财务间接持有本公司0.26%的权益。

四、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的名称和类别

本次交易为本公司子公司与关联方香港财资公司共同投资。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的目标公司为沾益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沾益公司成立于2021年4月27日,由雨汪能源和尚华投资共同设立,雨汪能源持股75%,尚华投资持股25%,均未实际出资。2021年11月24日,尚华投资与香港财资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香港财资公司以0元受让尚华投资持有的沾益公司25%股权,工商变更已完成。目前沾益公司的股权比例为:雨汪能源持股75%,香港财资公司持股25%。

(三)本次交易的定价情况

本次交易中,雨汪能源将与香港财资公司按照各自在沾益公司的持股比例以每股一元的价格同比例进行增资。

五、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增资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合同主体:

甲方:云南滇东雨汪能源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华能集团香港财资管理有限公司

2、注册资金、占股比例

沾益公司注册资本拟增加至不超过人民币15,600万元,其中雨汪能源出资人民币11,700万元,以人民币出资,持股比例75%;香港财资公司出资人民币3,900万元,以等值美元出资,持股比例25%。

3、合同生效

本协议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六、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为提高本公司清洁能源装机占比,优化产业结构,公司在云南曲靖拟开发曲靖沾益菱角350兆瓦农业光伏发电项目和曲靖沾益盘江180兆瓦风电项目。此次为满足曲靖沾益菱角农业光伏发电项目首期100兆瓦工程的开发建设要求,拟向沾益公司进行增资。

本次增资为满足项目工程基本建设资金需求,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本次交易的审议程序

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9日审议通过了有关本次交易的议案。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和《联交所上市规则》,本公司的关联董事赵克宇、赵平、黄坚、王葵、陆飞、滕玉未参加本次交易有关议案的表决。

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认为,《增资协议》是按下列原则签订的:(1)按一般商业条款(即按公平磋商基准或不逊于公司能够获得的来自独立第三者之条款);(2)按公平合理的条款并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和(3)属于公司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

本公司独立董事徐孟洲、刘吉臻、徐海锋、张先治、夏清对本次交易已经事先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上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和(2)本次交易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是公平的,符合本公司利益。

本次交易未达到《上交所上市规则》及《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

八、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过去12个月内,除日常关联交易外,本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指华能集团及其控制的除本公司之外的企业等交易主体)发生的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历史关联交易共7次,总交易金额约为12,443.92万元,均按有关合同条款如期履行或正在履行过程中。

九、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声明;

3、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4、《增资协议》。

特此公告。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600011 证券简称:华能国际 公告编号:2021-076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境外子公司发行境外债券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公司”)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为公司为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发行境外债券提供担保,债券发行规模为不超过6亿美元或等值新加坡元,最终发行主体、发行规模、担保事项等将根据市场状况并结合监管要求决定。

●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逾期的情况。

一、债券发行及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2021年6月22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一般性授权发行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两名以上的董事经相关监管部门核准后,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一次或分次发行本金余额不超过等值于800亿元人民币的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并授权董事会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根据公司需要以及市场条件并结合监管要求决定发行相关债务融资工具的具体条款和条件以及相关事宜。该授权的有效期限为自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时起至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根据上述授权及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拟以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作为发行主体发行境外债券,发行规模不超过6亿美元或等值新加坡元(含6亿美元或等值新加坡元,最终发行规模根据市场状况决定),并由公司为发行主体提供担保(以下简称“本次债券发行”)。

二、本次担保的审议程序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9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境外子公司发行境外债券并由公司为发行主体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本次债券发行的发行主体提供担保,并授权董事长签署本次债券发行的相关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认购协议、信托契据、代理协议以及担保契据)及其他必要文件;授权总经理根据公司需要以及市场条件并结合监管要求决定本次债券发行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人、债券类型、债券交易场所、是否分期发行、各期发行的金额及期限、还本付息的期限及方式、配售方式、具体条款、规模、发行利率或其确定方式以及具体担保事项。

本公司独立董事徐孟洲、刘吉臻、徐海锋、张先治、夏清对本次担保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公司董事会关于该等担保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2)该等担保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对外担保的要求,对公司及全体股东是公平的,符合公司利益。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132.42亿元(不包括本次担保金额),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10.88%。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约为101.00亿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8.30%。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