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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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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1-12-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166 证券简称:博瑞医药 公告编号:2021-083

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9日以通讯方式在C27栋大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以及相关材料已于2021年12月23日以邮件方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

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到9名,会议由袁建栋先生召集和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551 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以及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进一步明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具体如下:

1、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46,500.00万元,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为465万张。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第一年0.4%,第二年0.6%,第三年1%,第四年1.5%,第五年2.5%,第六年3%。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初始转股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为35.68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面值的115%(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1)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46,500.00万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2)发行对象

①公司原股东: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即2021年12月31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②社会公众投资者:持有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③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申购。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7、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优先配售权。原股东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实际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网上申购。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之后,申请办理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负责办理具体事项。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开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

为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将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负责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与保荐机构、相应拟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公告》。

本议案关联董事苏蕾女士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688166 证券简称:博瑞医药 公告编号:2021-084

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9日以通讯方式在C27栋大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以及相关材料已于2021年12月23日以邮件方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

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5名,实到5名,会议由何幸先生召集。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551 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以及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进一步明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具体如下:

1、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46,500.00万元,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为465万张。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第一年0.4%,第二年0.6%,第三年1%,第四年1.5%,第五年2.5%,第六年3%。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初始转股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为35.68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面值的115%(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1)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46,500.00万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2)发行对象

①公司原股东: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即2021年12月31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②社会公众投资者:持有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③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申购。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7、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优先配售权。原股东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实际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网上申购。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之后,申请办理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负责办理具体事项。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开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

为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将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负责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与保荐机构、相应拟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不会对公司现金流及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审议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博瑞生物医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2月30日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129 证券简称:春风动力 公告编号:2021-139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21年12月24日以通讯方式发出,并于2021年12月29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地址: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四楼416会议室,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12月29日9:00时)。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赖国贵主持。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和书面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及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1、根据《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以及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1名激励对象因未缴纳股票期权行权款,自动放弃行权,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董事会同意公司将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0.05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已取得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2、根据《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以及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5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董事会同意公司将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7.80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已取得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表决结果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及《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27.60元/股调整为26.77元/股。

表决结果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公司董事会同意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进行股票期权行权,本次可行权人员合计53名,可行权数量合计16.40万份,并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行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表决结果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通过。

特此公告。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603129 证券简称:春风动力 公告编号:2021-140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21年12月24日以通讯方式发出,并于2021年12月29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钱朱熙主持。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和书面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及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鉴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在行权缴款期间未缴纳股票期权行权款,自动放弃行权,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监事会同意对上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0.05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鉴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5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监事会同意对上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7.80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公司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时独立董事发表了专项意见,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27.60元/股调整为26.77元/股。

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条件进行了审核,经核查认为:《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条件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行权的情形;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同意符合条件的53名激励对象行权,可行权数量合计16.40万份。

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通过。

特此公告。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603129 证券简称:春风动力 公告编号:2021-142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简述

1、2019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告,并于2019年10月25日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公示,公示期自10月25日至11月3日止,共计10天。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电话、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截止2019年11月3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员工针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审核意见,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19年11月11日,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19年11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就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发表了独立财务顾问的同意意见。

5、2019年12月2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工作,实际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50.10万份,激励对象人数为68人。

6、2021年1月1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注销10名离职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合计1.7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28.00元/股调整为27.60元/股,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数量为24.20万份,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

7、2021年3月2日,公司完成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第一次股票期权行权的过户登记手续,并于2021年3月3日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登记证明材料。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第一次行权人数为57人,行权股票过户登记数量为16.70万股。

8、2021年6月8日,公司完成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第二次股票期权行权的过户登记手续,并于2021年6月9日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登记证明材料。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第二次行权人数为1人,行权股票过户登记数量为7.50万股。

9、2021年12月2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及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拟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1名激励对象放弃行权的股票期权0.05万份,拟注销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5名离职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合计7.8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27.60元/股调整为26.77元/股,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为53人,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16.40万份,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

二、 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情况

(一)调整事由

2021年5月7日,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数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8.30元(含税),公司最终实际现金分红总金额根据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内库存股)确定。

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1年6月30日实施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6月24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春风动力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1-056)。

(二)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行权价格低于股票面值。调整方法如下:

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公式计算得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27.60元/股-0.83元/股=26.77元/股。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27.60元/股调整为26.77元/股。

五、独立董事意见

因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将对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关于调整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有权办理本次调整及行权的相关事宜,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与行权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已履行相关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的第二个等待期已届满,行权条件已成就,行权的人数、数量及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603129 证券简称:春风动力 公告编号:2021-141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

及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

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春风动力”)于2021年12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及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

鉴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在行权缴款期间未缴纳股票期权行权款,自动放弃行权,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对上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0.05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鉴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5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管理办法》及《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对上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7.80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

1、2019年4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告,并于2019年4月18日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公示,公示期自4月18日起至4月27日止,共计10天。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电话、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截止2019年4月27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员工针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审核意见,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19年5月8日,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19年5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就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发表了独立财务顾问的同意意见。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经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

5、2019年6月27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实际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287.40万份,激励对象人数为322人。

6、2020年6月17日,公司发布了《春风动力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失效的公告》,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预留的62.60万份股票期权自激励计划经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预留权益失效。

7、2020年6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

8、2020年7月14日,公司完成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第一次股票期权行权的过户登记手续,并于2020年7月15日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登记证明材料。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第一次行权人数为307人,行权股票过户登记数量为89.70万股。

9、2021年5月18日,公司完成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第二次股票期权行权的过户登记手续,并于2021年5月19日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登记证明材料。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第二次行权人数为9人,行权股票过户登记数量为53.10万股。

10、2021年7月1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

11、2021年8月26日,公司完成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的过户登记手续,并于2021年8月27日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登记证明材料。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人数为306人,行权股票过户登记数量为142.10万股。

12、2021年12月2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及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拟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1名激励对象放弃行权的股票期权0.05万份,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

二、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

1、2019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告,并于2019年10月25日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公示,公示期自10月25日至11月3日止,共计10天。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电话、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截止2019年11月3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员工针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审核意见,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19年11月11日,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19年11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就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发表了独立财务顾问的同意意见。

5、2019年12月2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工作,实际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50.10万份,激励对象人数为68人。

6、2021年1月1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注销10名离职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合计1.7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28.00元/股调整为27.60元/股,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数量为24.20万份,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

7、2021年3月2日,公司完成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第一次股票期权行权的过户登记手续,并于2021年3月3日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登记证明材料。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第一次行权人数为57人,行权股票过户登记数量为16.70万股。

8、2021年6月8日,公司完成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第二次股票期权行权的过户登记手续,并于2021年6月9日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登记证明材料。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第二次行权人数为1人,行权股票过户登记数量为7.50万股。

9、2021年12月2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及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拟注销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5名离职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合计7.8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27.60元/股调整为26.77元/股,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6.40万份,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情况

1、鉴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在行权缴款期间未缴纳股票期权行权款,自动放弃本次行权,根据《管理办法》《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该名激励对象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根据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将注销上述人员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合计0.05万份。

2、鉴于《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5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根据《管理办法》《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上述人员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将注销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7.80万份股票期权。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由58人调整为53人,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24.20万份调整为16.40万份。

三、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票期权注销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鉴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在行权缴款期间未缴纳股票期权行权款,自动放弃行权,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监事会同意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0.05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鉴于《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5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监事会同意对上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尚未行权的7.80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公司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及《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文件的相关规定,且已取得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和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时独立董事发表了专项意见,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因《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在行权缴款期间未缴纳股票期权行权款,自动放弃行权,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5名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已经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按照《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和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拟对上述未缴纳股票期权行权款与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7.85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关于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及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根据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及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本次注销的原因及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603129 证券简称:春风动力 公告编号:2021-143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期权拟行权数量:16.40万份

●行权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春风动力”)于2021年12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公司董事会同意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进行股票期权行权,可行权人员合计53名,可行权数量合计16.40万份,公司将根据董事会审议确认的情况,在政策规定的行权窗口期统一为激励对象申请办理股票期权行权及相关的行权股份登记手续。

一、股权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及履行的程序

1、2019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告,并于2019年10月25日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公示,公示期自10月25日至11月3日止,共计10天。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电话、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截止2019年11月3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员工针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审核意见,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19年11月11日,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19年11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就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此发表了独立财务顾问的同意意见。

5、2019年12月2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工作,实际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50.10万份,激励对象人数为68人。

6、2021年1月1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注销10名离职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合计1.7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28.00元/股调整为27.60元/股,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数量为24.20万份,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

7、2021年3月2日,公司完成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第一次股票期权行权的过户登记手续,并于2021年3月3日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登记证明材料。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第一次行权人数为57人,行权股票过户登记数量为16.70万股。

8、2021年6月8日,公司完成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第二次股票期权行权的过户登记手续,并于2021年6月9日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登记证明材料。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第二次行权人数为1人,行权股票过户登记数量为7.50万股。

9、2021年12月2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及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拟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1名激励对象放弃行权的股票期权0.05万份,拟注销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5名离职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合计7.8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27.60元/股调整为26.77元/股,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6.40万份,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

(二)历次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三)历次股票期权行权情况

注: 2020年6月15日,公司实施完成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元(含税)。因此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价格调整为28.00元/股-0.4元/股=27.60元/股。

二、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情况

根据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行权数量占获授股票期权数量比例为50%。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满足,具体如下:

综上所述,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占授予股票期权数量比例为50%,授予的股票期权中除5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行权条件,其余53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第二个行权期股票期权共计16.40万份,自2021年11月19日起至2022年11月18日止可进行第二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行权。

三、本次行权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19年11月18日

2、行权数量:16.40万份

3、行权人数:53人

4、行权价格:26.77元/股

5、行权方式:批量行权

6、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7、行权安排:2021年11月19日起至2022年11月18日系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董事会授权经营层根据政策规定的行权窗口期,统一办理激励对象股票期权行权及相关的行权股份登记手续,并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当日确定为行权日,于行权完毕后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8、激励对象名单及行权情况:

注:1、上述股权激励计划总量已剔除第一个行权期注销的10名离职激励对象合计1.70万份股票期权,以及本次待注销的5名离职激励对象合计股票期权7.80万份。

2、激励对象杨国春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三年,已于2021年12月20日任期届满,根据公司2021年12月22日披露的《关于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37),杨国春不再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条件进行了审核,经核查认为:《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条件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行权的情形;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同意符合条件的53名激励对象行权,可行权数量合计16.40万份。

五、行权日及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公司将根据政策规定的行权窗口期,统一办理激励对象股票期权行权及相关的行权股份登记手续,并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当日确定为行权日。

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中,原公司副总经理杨国春先生已于2021年12月20日任期届满,在其任期届满后的6个月内,仍需遵循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6个月内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

六、股权激励股票期权费用的核算及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在授予日,公司采用Black-Scholes 期权定价模型确定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授予日后,公司已在对应的等待期根据会计准则对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相关费用进行相应摊销,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及资本公积;在行权日,公司仅根据实际行权数量,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安杰(上海)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有权办理本次调整及行权的相关事宜,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与行权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已履行相关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的第一期等待期已届满,行权条件已成就,行权的人数、数量及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