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09 股票简称:河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1-086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因合同纠纷,亚联(香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联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我公司及相关公司提起了诉讼,2021年9月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裁定,驳回了原告亚联公司的起诉,后亚联公司不服原裁定提起了上诉。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2020年11月7日、2021年9月28日、2021年11月2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0-058)、《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59)、《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裁定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62)和《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0)。近日,公司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对该案做出了具体如下:
一、案件裁定结果
(一)裁定书(2021)冀民终892号裁定结果
1. 当事人:
上诉人:亚联(香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美锦煤焦化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唐钢美锦(唐山)煤化工有限公司,唐山德盛煤化工有限公司
2. 上诉请求:
(1)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1民初457号民事裁定;
(2)指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3)上诉费用由河钢公司、唐钢公司、山西美锦公司承担。
3. 裁定结果:
(1)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1民初457号民事裁定;
(2)本案指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裁定书(2021)冀民终893号裁定结果
1. 当事人:
上诉人:亚联(香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2. 上诉请求:
(1)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1民初458号民事裁定;
(2)上诉费用由河钢公司。
3. 裁定结果:
(1)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1民初458号民事裁定;
(2)本案指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待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尚未有生效判决,其对公司财务状况、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准确估计。公司将及时披露案件后续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2021)冀民终893号;
2.民事裁定书(2021)冀民终893号。
特此公告。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