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12月30日

查看其他日期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2021-12-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中孚 公告编号:临2021-076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实业”或“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或“法院”)送达的(2020)豫01破27号之四《民事裁定书》,郑州中院裁定确认《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重整情况概述

2020年12月11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2020)豫01破申112号《民事裁定书》及(2020)豫01破申112号《决定书》,法院裁定受理郑州市丰华碳素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清算组担任公司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20-069号公告。

中孚实业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于2021年7月9日召开,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也表决通过了《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21-044号、临2021-048号公告。

2021年8月10日,管理人收到了法院送达的(2020)豫01破2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中孚实业重整计划,并终止中孚实业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21-051号公告。

2021年12月24日,公司向管理人提交《关于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12月27日,管理人向郑州中院提交《关于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报告管理人监督公司执行重整计划的相关情况,认为中孚实业重整计划的执行符合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完毕的标准,提请郑州中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2021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郑州中院送达的(2020)豫01破27号之四《民事裁定书》,确认中孚实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郑州中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确认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2、终结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三、重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通过现金清偿、留债展期、以股抵债等方式清偿债务,最大限度保障了全体债权人利益,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得到优化,经营状况得到改善。公司将进一步通过优化生产经营、开拓市场、控制成本费用、加强内部控制及完善治理结构等措施,提高整体竞争力。重整事项对公司具体影响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 2021 年年度报告为准。

(二)郑州中院已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公司因前期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申请而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已消除,公司已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向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临2021-078号公告。

四、风险提示

(一)郑州中院已裁定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将有利于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但公司股票交易仍需符合后续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公司将积极做好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并将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二)2020年度,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的(2021)京会兴审字第02000117号“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上市规则》第13.9.1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将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信息,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中孚 公告编号:临2021-077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12月29日,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电力”)、河南中孚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铝业”)、河南中孚炭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炭素”)、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丰铝电”)、安阳高晶铝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阳高晶”)分别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或“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中孚电力、中孚铝业、中孚炭素、林丰铝电、安阳高晶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部分子公司重整情况概述

2020年12月11日,郑州中院分别作出(2020)豫01破申122号、(2020)豫01破申123号、(2020)豫01破申124号、(2020)豫01破申146号、(2020)豫01破申1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中孚电力、中孚铝业、中孚炭素、林丰铝电、安阳高晶司法重整的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20-070号公告。

中孚电力重整案、中孚铝业重整案、中孚炭素重整案、林丰铝电重整案、安阳高晶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已于2021年7月9日召开,各公司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21-045号、临2021-049号公告。

2021年8月10日,中孚电力、中孚铝业、中孚炭素、林丰铝电、安阳高晶管理人分别收到了法院送达的(2020)豫01破31号之一、(2020)豫01破29号之一、(2020)豫01破30号之一、(2020)豫01破28号之一、(2020)豫01破2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中孚电力、中孚铝业、中孚炭素、林丰铝电、安阳高晶重整计划,并终止中孚电力、中孚铝业、中孚炭素、林丰铝电、安阳高晶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21-052号公告。

2021年12月24日,中孚电力、中孚铝业、中孚炭素、林丰铝电、安阳高晶分别向管理人提交了《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12月27日,管理人向郑州中院提交上述五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报告管理人监督执行各主体重整计划的相关情况,认为中孚电力、中孚铝业、中孚炭素、林丰铝电、安阳高晶重整计划的执行符合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完毕的标准,提请郑州中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2021年12月29日,中孚电力、中孚铝业、中孚炭素、林丰铝电、安阳高晶收到郑州中院送达的(2020)豫01破31号之四、(2020)豫01破29号之三、(2020)豫01破30号之四、(2020)豫01破28号之四、(2020)豫01破26号之四《民事裁定书》,确认中孚电力、中孚铝业、中孚炭素、林丰铝电、安阳高晶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郑州中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确认中孚电力、中孚铝业、中孚炭素、林丰铝电、安阳高晶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2、终结中孚电力、中孚铝业、中孚炭素、林丰铝电、安阳高晶重整程序。

三、重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中孚电力、中孚铝业、中孚炭素、林丰铝电、安阳高晶为公司子公司,其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资产负债结构得到优化,可有效保障公司各产业板块协同效应发挥,进而实现公司整体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信息,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中孚 公告编号:临2021-078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上海证券交易所将于收到公司申请之日后10个交易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期间,公司股票不停牌,仍正常交易。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3.9.1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因2018年至2020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将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一、公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

2020年12月11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郑州市丰华碳素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上市规则》第 13.4.1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于2020年12月15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20-069号公告。

二、公司重整情况

2020年12月11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2020)豫01破申112号《民事裁定书》及(2020)豫01破申112号《决定书》,法院裁定受理郑州市丰华碳素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清算组担任公司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20-069号公告。

中孚实业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于2021年7月9日召开,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也表决通过了《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21-044号、临2021-048号公告。

2021年8月10日,管理人收到了法院送达的(2020)豫01破2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中孚实业重整计划,并终止中孚实业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21-051号公告。

2021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郑州中院送达的(2020)豫01破27号之四《民事裁定书》,确认中孚实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三、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

公司对照《上市规则》并经逐项排查,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已经消除。为此,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

根据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将自收到公司申请之日后10个交易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并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期间,公司股票不停牌,仍正常交易。

四、公司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2020年度,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上市规则》第13.9.1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将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21-029号公告。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信息,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