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计划中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及涉及实施后
首个交易日开盘参考价调整事项的风险提示公告
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ST赫美 公告编号:2021-150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计划中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及涉及实施后
首个交易日开盘参考价调整事项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根据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美集团”或“公司”)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约14.84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共计转增783,447,973股股票。转增后,赫美集团总股本由527,806,548股增加至1,311,254,521股(最终实际转增的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上述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其中184,604,011股将通过以股抵债的形式用于清偿赫美集团及协同重整的核心子公司债务;598,843,962股将由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其中重整投资人将无偿提供172,825,273股赫美集团股票及3,000,000元资金,用于清偿赫美集团可能承担清偿责任的违规担保及相关赔偿责任债权,以及根据赫美集团公告的重整投资人需解决的偿债安排。
综合计算下,赫美集团转增股票平均价为5.20元/股。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均为无限售流通股。重整投资人海南时代榕光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孝义市富源金来热源有限公司承诺自受让转增股票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赫美集团股票。重整投资人王雨霏承诺,自受让转增股票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赫美集团股票。
2.在赫美集团破产重整中,一方面,通过引进重整投资人、以转增股票清偿债务等方式,增加所有者权益;另一方面实施资本公积转增导致公司总股本扩大。此消彼长下共同对转增后公司股票真实价值产生影响。为反映上述权益调整事项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1年3月修订)》第4.4.2条的规定,需对上述权益调整实施后次一交易日的股票开盘参考价进行调整,调整公式为:
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的股票开盘参考价=[前收盘价格×转增前总股本+转增股份抵偿债务的金额+重整投资者受让转增股份支付的现金]÷(转增前总股本+抵偿债务转增股份数+由重整投资者受让的转增股份数)
如果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收盘价高于转增股票平均价5.20元/股,公司股票按照前述计算公式于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调整股票开盘参考价,如果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或等于转增股票平均价5.20元/股,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公司股票开盘参考价不作调整。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已就上述对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股票开盘参考价进行的调整发表了明确意见。
3.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12月31日,除权除息日为2022年1月4日。公司拟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在股权登记日当日(2021年12月31日)停牌1个交易日,并于2022年1月4日复牌。
4.如果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收盘价高于转增股票平均价5.20元/股,公司股票按照前述计算公式于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调整股票开盘参考价的,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证券买卖按上述开盘参考价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
5.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的开盘参考价与后续几日股票价格波动密切相关,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法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或“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裁定受理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共同担任公司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21)。
2021年12月20日,赫美集团召开出资人组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出资人组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41)。
2021年12月29日上午,深圳中院召开赫美集团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具体内容详见《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46)。
2021年12月29日,深圳中院作出(2021)粤03破61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赫美集团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48)。
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根据深圳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赫美集团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约14.84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共计转增783,447,973股股票。转增后,赫美集团总股本由527,806,548股增加至1,311,254,521股(最终转增股票数量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上述转增783,447,973股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全部无偿让渡,用于清偿赫美集团及其核心子公司债务,引进重整投资人,具体安排如下:
1.上述转增股份中的598,843,962股股票将用于引进重整投资人。重整投资人以每股1元的价格受让。股票转让款合计598,843,962元将用于支付赫美集团及其核心子公司破产费用、清偿赫美集团及其核心子公司债务及补充赫美集团流动资金。
其中,海南时代榕光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受让315,414,040股,支付股权转让款315,414,040元;王雨霏受让219,429,617股,支付股权转让款219,429,617元;孝义市富源金来热源有限公司受让64,000,305股,支付股权转让款64,000,305元。重整投资人合计支付股份转让款为598,843,962元,将用于支付赫美集团及其核心子公司破产费用、清偿赫美集团及其核心子公司债务及补充赫美集团流动资金;
同时,为支持赫美集团重整,重整投资人将无偿提供172,825,273股赫美集团股票及3,000,000元资金,用于清偿赫美集团可能承担清偿责任的违规担保及相关赔偿责任债权,以及根据赫美集团公告的重整投资人需解决的偿债安排。
2.上述转增股份中的184,604,011股股票将用于清偿赫美集团及协同重整的核心子公司债务。
(1)其中,通过以股抵债需清偿的普通债权金额约为1,723,116,082.54元,经与公司债权人协商确认,按普通债权每100元分得10股股票计算,抵债股份合计约172,311,640股。公司将预留股票10,000,000股,用于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转为的普通债权和赫美集团及其子公司财务账册记载但尚未申报的债权。
(2)为赫美集团继续保留高端制造、商业等核心运营资产及价值,赫美集团在重整过程中将通过资本性投入等方式向惠州浩宁达提供15,568,043.27元现金和2,009,242股股票,向赫美商业提供3,671,128.81元现金和283,129股股票,用于惠州浩宁达、赫美商业支付破产费用及清偿债务,以使得惠州浩宁达、赫美商业的主要经营性资产和业务继续保持在赫美集团体系内。
综合计算下,赫美集团转增股票平均价为5.20元/股[598,843,962元+(10元/股×172,825,273股+3,000,000元)+(10元/股×172,311,640股)+(10元/股×2,009,242股)+(10元/股×283,129股)]÷783,447,973股。
具体受让股票数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的司法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如公司重整计划顺利执行,剔除重整投资人将无偿提供的172,825,273股用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股份,重整投资人将实际获得公司合计426,018,689股股份。
经公司重整管理人确认,《重整计划》中所述“已预留的偿债资源”包括用于清偿未申报债权及有财产担保债权转为普通债权的1000万股股票,以及重整投资人无偿提供的用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172,825,273股股票。上述股票在清偿完未申报债权和有财产担保债权转为普通债权后,以及偿还完因公司违规担保和相关清偿责任等历史遗留问题后剩余的股票,将在赫美集团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后,通过二级市场或大宗交易方式处置,处置股票所得将用于补充赫美集团经营所需资金。
三、股权登记日
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12月31日,除权除息日:2022年1月4日。公司拟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在股权登记日当日(2021年12月31日)停牌1个交易日,并于2022年1月4日复牌。
四、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的股票开盘参考价调整事项
在本次重整中,公司一方面通过引进重整投资人、以转增股票清偿债务等方式,增加所有者权益;另一方面实施资本公积转增导致公司总股本扩大。此消彼长下共同对转增后公司股票真实价值产生影响。为反映上述权益调整事项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1年3月修订)》第4.4.2条的规定,需对上述权益调整实施后次一交易日的股票开盘参考价进行调整,调整公式为:
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的股票开盘参考价=[前收盘价格×转增前总股本+转增股份抵偿债务的金额+重整投资者受让转增股份支付的现金]÷(转增前总股本+抵偿债务转增股份数+由重整投资者受让的转增股份数)。
上述计算公式中,转增前总股本为527,806,548股,转增股份抵偿债务的金额为3,474,292,477.71元,重整投资者受让转增股份支付的现金为601,843,962.00元;抵偿债务转增股份数为184,604,011股,重整投资者受让的转增股份数为598,843,962股。
如果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收盘价高于转增股票平均价5.20元/股,公司股票按照前述计算公式于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调整股票开盘参考价,如果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或等于转增股票平均价5.20元/股,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公司股票开盘参考价不作调整。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本次重整中的财务顾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作为公司法律顾问,已就上述对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股票开盘参考价的调整公式的合规性、合理性发表明确意见。
五、转増股本实施办法
根据重整计划及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将直接登记至管理人开立的证券账户(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公司后续将根据重整计划,通过司法划转方式将转增股票过户至重整投资人及债权人指定的账户中。
六、股份变动表
单位:股
■
公司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03,997,729.76元,每股收益为-0.9549元/股,按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后的总股本简单计算的每股收益为-0.3844元/股。
七、咨询方式
联系部门/联系人:王磊
联系电话:0755-26755598
邮箱:investment@hemei.cn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东方科技园华科大厦六楼。
八、停复牌安排
公司拟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在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的股权登记日当日2021年12月31日停牌1个交易日,并于2022年1月4日复牌。公司将根据重整计划尽快完成转增股票的登记、过户工作。公司管理人也将根据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及时向法院提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监督报告,并申请法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九、风险提示
1、如果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收盘价高于转增股票平均价5.2元/股,公司股票按照前述计算公式于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调整股票开盘参考价的,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证券买卖按上述开盘参考价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
2、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的开盘参考价与后续几日股票价格波动密切相关,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深圳中院已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公司已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如果公司不能顺利执行《重整计划》,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4、因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和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生产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相关事项触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1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9)。
因2020年度报告公司存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3条第(六)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21年4月30日开市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3.1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21年4月30日开市起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自2021年4月30日起继续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和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
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如果公司2021年度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3.11条之规定情形的,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5、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关注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的信息均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十、备查文件
管理人关于《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说明。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ST赫美 公告编号:2021-145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破产重整处置公司资产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1年11月2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裁定受理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赫美集团”)及全资子公司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浩宁达”)、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美商业”)的破产重整,并指定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共同担任公司及惠州浩宁达、赫美商业的重整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21)、《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全资子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22)。
截至本公告日,深圳中院已裁定批准《赫美集团重整计划》、《惠州浩宁达重整计划》、《赫美商业重整计划》,并终止赫美集团、惠州浩宁达、赫美商业重整程序。赫美集团、惠州浩宁达、赫美商业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48)、《关于法院裁定批准全资子公司重整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49)。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赫美集团”)于2021年12月7日收到管理人关于公司及赫美商业部分资产拍卖处置的通知,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重整工作实际需要,在破产程序中对非重整必需财产进行处置,并于2021年12月7日在“京东拍卖平台(京东网)”(网址:https://auction.jd.com/bankrupt.html)发布了相关资产的《竞买公告》及《竞买须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披露的《关于破产重整处置公司资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32)。
本次拍卖已于2021年12月22日10时至2021年12月23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京东网络竞价平台上(网址:https://auction.jd.com/bankrupt.html)进行公开竞价活动。现将本次拍卖的竞价结果公告如下:
一、本次拍卖结果
根据京东拍卖平台发布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本次拍卖结果具体如下:
(一)赫美集团持有的深圳赫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51%股权
买受人:深圳市更高科技有限公司
买受人竞买代码:132686178
成交价:人民币1000.00元
(二)赫美集团持有的深圳浩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赫美卓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100%股权
买受人:深圳市佳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买受人竞买代码:132709214
成交价:人民币1700.00元
(三)赫美商业对深圳中锦熠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的其他应收账款
买受人:深圳市佳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买受人竞买代码:132724822
成交价:人民币181,540.64元
二、本次拍卖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股权资产的《竞买公告》,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成交价款,并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后,交接手续即视为办理完毕,拍卖标的股份所有权由买受人实际享有,并视为管理人已将目标公司相关权益移交买受人经营管理。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成交价款后十五日内,自行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过户手续。拍卖标的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负责办理,管理人可予以提供必要协助。
根据赫美商业其他应收账款的《竞买公告》,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成交价款之日,拍卖标的由买受人享有。竞得者付清全部拍卖成交价款后五个工作日内,买受人应同管理人或赫美商业办理债权相关证据材料的交接工作。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资产的竞买人已将竞买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管理人账户,拍卖款已由管理人统一收取,用于清偿对应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或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公司管理人已与竞买人办理完成拍卖资产的交接手续并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上述资产已由买受人实际享有。
2、本次资产拍卖以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提高资产收益率、提升盈利能力为目标,本次处置资产预计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积极影响,具体金额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本次处置财产已经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分析,依据专业分析结论通过公开竞价处置,整个处置流程公开、透明,不存在损害公司、债权人、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及时披露各项进展,请广大投资者关注风险、谨慎投资。
3、根据公司管理人在京东拍卖平台发布的《竞买公告》《竞买须知》等有关规定,竞价成交后,买受人应于成交当天将竞价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管理人指定账户,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成交价款,并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后,交接手续即视为办理完毕,拍卖标的股份所有权由买受人实际享有,并视为管理人已将目标公司相关权益移交买受人经营管理。买受人自行承担全部的责任和风险。
三、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日,深圳中院已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公司已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如果公司不能顺利执行《重整计划》,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2、因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和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生产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相关事项触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1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9)。
因2020年度报告公司存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3条第(六)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21年4月30日开市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3.1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21年4月30日开市起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自2021年4月30日起继续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和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
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如果公司2021年度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3.11条之规定情形的,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关注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的信息均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京东拍卖平台发布的《拍卖成交确认书》。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ST赫美 公告编号:2021-146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赫美集团”)于2021年11月29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送达的(2020)粤03破申827号《民事裁定书》及《决定书》,深圳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深圳市华远显示器件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共同担任公司管理人。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21)。
深圳中院已于2021年11月29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相关事宜的公告,赫美集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1年12月29日召开,会议将审议、表决《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披露的《关于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35)。
深圳中院于2021年12月29日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
2021年12月29日,深圳中院召集召开了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主要议程如下:
1、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
2、管理人通报阶段性工作报告;
3、管理人通报财产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4、管理人作债权审查及核查情况报告、申请法院裁定确认核查无异议债权、申请法院确认临时表决额;
5、管理人就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说明;
6、管理人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
7、债权人表决重整计划草案;
8、宣布表决结果。
二、本次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经债权人会议认真审议、表决,表决通过《赫美集团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律规定,对全体债权人均具有法律效力。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赫美集团重整计划草案》
1、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有3家债权人出席会议,表决同意赫美集团重整计划草案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2家,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数66.67%,超过半数;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351,703,886.09元,占有财产担保债权总额451,481,181.29元的77.9%,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该组表决通过。
2、普通债权组
普通债权组有134家债权人出席会议,同意赫美集团重整计划草案的普通债权人119家,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普通债权人数的88.81%,超过半数;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1,524,080,922.32元,占普通债权总额2,101,417,714.07元的72.53%,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该组表决通过。
综上,本次债权人会议经债权人认真审议,达成决议即通过《赫美集团重整计划》,符合法律规定,对全体债权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三、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深圳中院指定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代理人李楠担任本案债权人会议主席。
四、深圳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深圳中院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了(2021)粤03破61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了《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出的《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48)。
五、风险提示
1、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深圳中院已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公司已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如果公司不能顺利执行《重整计划》,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2、因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和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生产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相关事项触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1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9)。
因2020年度报告公司存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3条第(六)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21年4月30日开市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3.1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21年4月30日开市起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自2021年4月30日起继续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和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
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如果公司2021年度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3.11条之规定情形的,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关注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的信息均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ST赫美 公告编号:2021-147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送达的(2021)粤03破申3号和(2021)粤03破申18号《民事裁定书》及《决定书》,深圳中院裁定受理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浩宁达”)、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美商业”)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共同担任惠州浩宁达和赫美商业的重整管理人。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全资子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22)。
深圳中院已于2021年11月29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相关事宜的公告,惠州浩宁达、赫美商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1年12月29日召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36)。
深圳中院于2021年12月29日召开了惠州浩宁达、赫美商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
(一)惠州浩宁达
2021年12月29日,深圳中院召集召开了惠州浩宁达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主要议程:
1、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
2、管理人通报阶段性工作报告;
3、管理人通报财产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4、管理人作债权审查及核查情况报告、申请法院裁定确认核查无异议债权;
5、管理人就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说明;
6、管理人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
7、债权人表决重整计划草案;
8、宣布表决结果。
(二)赫美商业
2021年12月29日,深圳中院召集召开了赫美商业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主要议程:
1、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
2、管理人通报阶段性工作报告;
3、管理人通报财产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4、管理人作债权审查及核查情况报告、申请法院裁定确认核查无异议债权;
5、管理人就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说明;
6、管理人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
7、债权人表决重整计划草案;
8、宣布表决结果。
二、本次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情况
(一)惠州浩宁达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经债权人会议认真审议、表决,审议通过了《惠州浩宁达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律规定,对全体债权人均具有法律效力。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惠州浩宁达重整计划草案》
2021年12月29日,本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普通债权组有81家债权人出席会议,同意惠州浩宁达重整计划草案的普通债权人76家,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普通债权人数的93.83%,超过半数;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592,367,354.99元,占普通债权总额751,519,651.65元的78.82%,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该组表决通过。
综上,本次债权人会议经债权人认真审议,表决通过的《惠州浩宁达重整计划》,符合法律规定,对全体债权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二)赫美商业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经债权人会议认真审议、表决,通过了《赫美商业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律规定,对全体债权人均具有法律效力。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赫美商业重整计划草案》
2021年12月29日,本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有1家债权人出席会议,表决同意赫美商业重整计划草案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1家,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数100%,超过半数;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435,787,035.91元,占有财产担保债权总额435,787,035.91元的100%,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该组表决通过。
普通债权组有11家债权人出席会议,同意赫美商业重整计划草案的普通债权人10家,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普通债权人数的90.91%,超过半数;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为1,419,208,558.96元,占普通债权总额1,550,171,804.13元的91.55%,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该组表决通过。
综上,本次债权人会议经债权人认真审议,表决通过《赫美商业重整计划》,符合法律规定,对全体债权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三、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深圳中院指定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理人潘永波担任惠州浩宁达重整债权人会议主席;指定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代理人李楠担任赫美商业重整债权人会议主席。
四、深圳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深圳中院于2021年12月29日分别作出了(2021)粤03破617号之二、(2021)粤03破61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了惠州浩宁达和赫美商业的重整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出的《关于法院裁定批准全资子公司重整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49)。
五、风险提示
1、惠州浩宁达、赫美商业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破产重整后续能否顺利执行完毕重整计划从而避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惠州浩宁达、赫美商业顺利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如果不能顺利执行重整计划,惠州浩宁达、赫美商业将存在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管理人及公司将持续关注惠州浩宁达、赫美商业重整计划执行的进展,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深圳中院已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公司已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如果公司不能顺利执行《重整计划》,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3、因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和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生产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相关事项触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1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9)。
因2020年度报告公司存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3条第(六)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21年4月30日开市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3.1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21年4月30日开市起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自2021年4月30日起继续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和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
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如果公司2021年度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3.11条之规定情形的,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4、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关注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的信息均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ST赫美 公告编号:2021-148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9日裁定批准《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赫美集团”)重整程序。
一、公司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2021年12月20日,赫美集团召开了出资人组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出资人组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41)。
2021年12月29日,赫美集团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4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深圳中院提交了裁定批准《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的申请。2021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2021)粤03破61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赫美集团《重整计划》,并终止赫美集团重整程序。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本院认为,赫美集团在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期间,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制订重整计划草案。赫美集团依法向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并向出资人组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所涉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经表决,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组、普通债权组和出资人组均表决通过。管理人提请各表决组的表决程序合法,各表决组通过情况均符合法律规定,重整计划通过。综上,赫美集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三、深圳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深圳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赫美集团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赫美集团负责执行《重整计划》,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根据《重整计划》的债权分类、调整和受偿方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及经营方案,赫美集团清偿债务等执行《重整计划》的行为将对公司2021年度的净资产和净利润产生影响,具体数据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四、风险提示
1、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深圳中院已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公司已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如果公司不能顺利执行《重整计划》,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2、因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和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生产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相关事项触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1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9)。
因2020年度报告公司存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3条第(六)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21年4月30日开市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3.1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21年4月30日开市起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自2021年4月30日起继续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和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
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如果公司2021年度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3.11条之规定情形的,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关注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的信息均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ST赫美 公告编号:2021-149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批准全资子公司重整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赫美集团”)全资子公司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浩宁达”)、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美商业”)的重整计划草案已获各表决组通过。2021年12月29日,惠州浩宁达、赫美商业管理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提交了裁定批准惠州浩宁达、赫美商业重整计划的申请。2021年12月29日,惠州浩宁达、赫美商业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深圳中院裁定批准《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一、管理人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2021年12月29日,惠州浩宁达、赫美商业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管理人于2021年12月29日向深圳中院提交了裁定批准《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惠州浩宁达重整计划》”)、《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赫美商业重整计划》”)的申请。2021年12月29日,管理人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2021)粤03破617号之二、(2021)粤03破61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惠州浩宁达重整计划》、《赫美商业重整计划》,并终止惠州浩宁达、赫美商业重整程序。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1、惠州浩宁达
本院认为,惠州浩宁达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并向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管理人提请表决程序合法,债权人会议通过情况符合法律规定,重整计划通过。综上,惠州浩宁达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八十四条、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2、赫美商业
本院认为,赫美商业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并向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组、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管理人提请各表决组的表决程序合法,各表决组通过情况均符合法律规定,《重整计划》通过。综上,赫美商业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八十四条、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三、深圳中院裁定批准全资子公司《重整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深圳中院裁定批准《惠州浩宁达重整计划》、《赫美商业重整计划》后,惠州浩宁达、赫美商业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惠州浩宁达、赫美商业负责执行《重整计划》,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根据《重整计划》的债权分类、调整和受偿方案以及经营方案,惠州浩宁达、赫美商业清偿债务等执行《重整计划》的行为将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2021年度的净资产和净利润产生影响,具体数据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四、风险提示
1、惠州浩宁达、赫美商业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破产重整后续能否顺利执行完毕重整计划从而避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惠州浩宁达、赫美商业顺利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如果公司不能顺利执行重整计划,惠州浩宁达、赫美商业将存在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管理人及公司将持续关注惠州浩宁达、赫美商业重整计划执行的进展,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深圳中院已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公司已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如果公司不能顺利执行《重整计划》,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3、因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和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生产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相关事项触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1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9)。
因2020年度报告公司存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3条第(六)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21年4月30日开市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3.1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21年4月30日开市起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自2021年4月30日起继续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和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
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如果公司2021年度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3.11条之规定情形的,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4、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关注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的信息均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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