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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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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
送达公告

2021-12-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意向,并非正式决定,本所将结合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等作出最后的处分决定。)

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陈德宏、陈万科:

经查明,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象广告)在作为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山生物)重大资产重组标的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规定的行为。

陈德宏在作为大象广告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天山生物时任董事、大象广告执行董事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3.1.5条规定的行为。

陈万科在作为大象广告时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大象广告信息披露、融资等工作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规定的行为。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所拟对你们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们告知拟作出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上述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本所将依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根据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的规定,你们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们对前述拟作出的纪律处分有异议,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所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根据本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的相关规定,你们还可以申请听证,如申请听证,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并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等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12月30日

(联系人:谭女士,联系电话:0755-8866 6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