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1年

12月31日

查看其他日期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1-12-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217 证券简称:元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1-079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1年12月30日以现场及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1年12月25日以电话及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全体董事。会议应参加董事9人,实际参加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刘修华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事项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 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1)。

(二)审议通过《关于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 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2)。

(三)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 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变更募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3)以及《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受阻胺类光稳定剂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 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变更募资金投资项目受阻胺类光稳定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4)以及《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五)审议通过《关于投资建设年产6万吨多功能环保增塑剂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 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关于投资建设年产6万吨二元酸二甲酯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 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建设年产6万吨二元酸二甲酯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5)

(七)审议通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 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6)以及《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八)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 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编号:2021-087)

特此公告。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603217 证券简称:元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1-080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1年12月30日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1年12月25日以电话和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全体监事。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 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 本次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变更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的要求,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更有利于募集资金的合理使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此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的变更。

表决结果: 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受阻胺类光稳定剂项目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 本次受阻胺类光稳定剂项目的变更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充分评估后做出的决策,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该决策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战略规划。同时,相关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 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投资建设年产6万吨多功能环保增塑剂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 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关于投资建设年产6万吨二元酸二甲酯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 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 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专户余额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公司整体发展作出的审慎决策,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次事项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公司将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表决结果: 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603217 证券简称:元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1-081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以现场及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10月13日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股东大会已同意授权董事会实施办理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因此本次注册资本、《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项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向其授予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20.45万股,公司董事会根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171人调整为156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87.75万股调整为267.30万股。授予价格确定为21.09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5)

2021年12月9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了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权益登记工作。首次授予登记股票数量为267.30万股。

二、公司注册资本变动情况

2021年12月2日,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勤信验自[2021]第0064号),截至2021年11月30日,公司实际收到156名激励对象以货币资金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人民币贰佰陆拾柒万叁仟元整(人民币:2,673,000.00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0,129,000元,累计实收资本(股本)为人民币130,129,000元。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从127,456,000股增加至130,129,000股。

三、《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定,结合公司本次股权激励的实际情况,现拟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

上述变更内容最终以行政审批部门核准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603217 证券简称:元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1-082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项目名称:受阻胺类光稳定剂项目、二元醇等项目

●投资金额:项目总投资约30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预计21亿元,项目分两期投资建设

●资金来源:自有或自筹

●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全资孙公司潍坊元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利新材料”)

●特别风险提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协议的生效尚存在不确定性。未来协议履行以及项目投入运营后的经营业绩可能面临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宏观环境、工程施工周期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风险。本协议书中的项目投资金额、建设内容、土地面积等数值均为预估数,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投资协议概括

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重庆元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元利”)与山东昌邑经济开发区签署《项目投资协议》,在昌邑下营化工产业园计划投资建设受阻胺类光稳定剂、二元醇等项目,项目总投资约为人民币30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预计21亿元,分两期建设。为保障公司项目的实施,元利新材料将作为项目实施主体。

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该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协议对方基本情况

1、名称:山东昌邑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注册地址:山东省昌邑市平安街2023号;

3、性质:地方政府机构。

三、公司全资孙公司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潍坊元利新材料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10,000万元

3、法定代表人:秦国栋

4、公司注册地址: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滨海(下营)经济开发区新区一路与新区东四路交叉口西南

5、经营范围: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合成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股东及持股比例: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元利持股100%,重庆元利以货币认缴方式出资。

四、协议主要内容

1、项目名称

受阻胺类光稳定剂项目、二元醇等项目。

2、项目总投资规模:

项目总投资约为30亿人民币,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预计21亿元,分为两期建设。

3、项目用地

(1)项目用地面积约为1168亩,土地用途为工业,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2)项目用地获得方式:按照法定程序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

(3)项目地块四周已建设院墙费用、土地红线至道路中心线部分公摊费用(1.5万元/亩)由乙方承担。

(4)乙方办理土地证后,取得该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作为工业项目投资用地,在土地使用年限内,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土地用途。

4、项目建设要求

(1)乙方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立项、环评、安评、能评、规划、土地、施工许可等有关手续,待施工许可证等手续齐全后方可开工建设车间、办公楼、仓库等主体建筑。乙方自取得土地证后1个月内,根据工程建设需要,整平场地。

(2)建设周期:本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自取得项目相关手续批复之日起18个月建成投产;二期在一期项目投产并取得后续项目相关手续批复后立即启动建设。

(3)项目热源:甲方同意并负责争取相关主管部门支持乙方建设本项目所需天然气蒸汽锅炉、导热油锅炉设施以及配套的液化天然气(LNG)供应站点。具体建设内容按照项目的要求由相关主管部门随项目批复。

(4)项目给排水:甲方负责保证乙方项目用水总量和达标废水排放总量满足乙方建设、生产、运营的需要。甲方负责协调园区污水处理厂同意乙方按照污染物实际排放总量和实际排放指标定价,并与乙方签订长期合作协议。

5、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建设的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要求的项目并符合开发区的统一规划的,甲方予以同意并支持。

2)甲方协助乙方办理项目立项、环评、安评、能评等审批手续;协助乙方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工程报建、土地使用、消防审批等与项目建设相关的手续;协助乙方处理筹建、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涉及当地相关部门的工作。

3)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将供水、蒸汽管道、天然气、道路、通讯及网络基础性公共设施铺设至乙方项目红线区。甲方协调乙方正常生产所需的水、电、天然气等供应。水资源费、电费、蒸汽费由乙方按相关部门的收费标准交纳;乙方的排污,按照开发区规定实行“一企一管”,乙方铺设污水管线到相应就近的泵站,铺设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甲方为乙方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服务,落实好《中共昌邑市委办公室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40条(试行)〉的通知》(昌办发【2021】2号)以及项目所在园区的普惠性政策。如上述政策出现到期或出台新政策,甲方应至少保障乙方享受不低于上述标准的优惠条件。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建设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要求以及开发区的统一规划。

2)乙方必须按照规定办理有关证照手续,做到依法经营,安全生产。乙方负责提供项目申请报告、环评报告、安评报告、“四图一书”等基础资料,甲方积极协助乙方办理立项、环评、安评、规划、土地等各项手续。

3)乙方享有建设和经营不受任何非法干预的权利。

4)乙方建设、生产经营期间应严格遵守《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等有关规定。一旦出现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农民工到上级有关部门上访,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5)乙方的厂区规划需经甲方提前审阅后再提报相关监管部门审批,厂区内所有建筑物,包括围墙、传达室等附属设施,施工建设前须提前通知甲方。乙方工程开工、竣工和验收等事项必须以书面形式函告甲方。

6)乙方承诺10年内不迁离昌邑市,不改变在昌邑市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否则需提前告知并相应退还享受的奖励资金。

7)自项目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并具备生产装置建设条件之日起5年内,乙方在下营化工产业园的投资不低于30亿元,自项目正常投产运营后第三个完整年度起,乙方缴纳税金须达到每年1亿元,正常投产运营五年后,乙方缴纳税金须达到每年20万元/亩。若未达到约定税收金额,甲方有权取消给予乙方的各项《中共昌邑市委办公室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40条(试行)〉的通知》(昌办发[2021]2号)之外的扶持政策。

8)在乙方公司存续期内,乙方以项目用地融资的,所融资金应全部用于本项目建设运营,不得挪作他用。

9)因受到政策调整、市场变化、有关手续办理等因素影响导致预期目标不能实现,乙方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不变。

6、违约责任

(1)若因甲方原因影响项目手续办理及正常施工,造成建设工期延误,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并顺延建设周期。

(2)若因乙方原因造成项目未能达到协议约定的开工建设进度要求,甲方有权调整给予乙方的扶持政策。

(3)乙方未按照甲方规划部门批复的厂区平面图及单体效果图施工的,乙方应无条件拆除违章建筑,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强制拆除。

7、协议的修改、变更与终止

(1)对本协议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

(2)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终止协议。

(3)由于政策的调整导致协议无法在原来的基础上履行的,双方可协商变更或终止协议。

8、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双方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协商解决。从一方面要求解决争议之日起,如果在60日内不能协商解决,则依法向对本协议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公共条款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及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经双方签章、乙方履行上市公司相关决策程序并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

五、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符合国家政策以及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或者自筹资金,不影响现有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是否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需视协议的具体落实情况而定。若后续合作顺利实施,预计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六、本次投资的风险分析

1、上述投资协议涉及项目的实施尚需政府立项、土地公开出让、环评审批及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工作,尚存在不确定性。

2、上述投资项目的建设、达产均未开始,且需一定的时间周期,短期内难以形成规模经济效益,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仍可能存在其他不确定因素,公司将充分考虑各方建议,审慎研究决定。

3、上述投资协议涉及项目的投资金额较大,虽然公司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且银行信用良好,但资金能否按期到位尚存在不确定性。同时公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投资、建设过程中的资金筹措、信贷政策的变化、融资渠道的通畅程度等将使公司承担较大的资金财务风险。

公司将根据投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603217 证券简称:元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1-083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

建设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投资金额和项目实施内容发生变更。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元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855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276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5,088.9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3,223.00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9年6月17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19]28065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1年11月30日,公司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72,095.34万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44,299.08万元(含现金管理专户金额、理财收益和利息收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注: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募集资金投资金额-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理财收益及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后的净额,其中“23000吨/年受阻胺类光稳定剂项目”差异16.50万元系变更前“2万吨/年成膜助剂项目”投入金额。

二、募集资金原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本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项目主要包括(1)加强对主导产品的工艺研究,推动产品不断创新升级,保持公司核心竞争力;(2)推进在研项目及新项目的工艺改进和产业化应用,做好技术和产品储备,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项目原计划总投资5,000万元,其中建设投资4,500万元,铺底流动资金500万元。

三、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原因

公司本次调整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规划而做出的审慎调整。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于2017年立项,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项目整体投资和建设规划是基于当时的研发状况、产品结构以及业务规模作出的决策。但随着国家行业政策和公司自身战略发展规划的调整,公司未来研发内容亦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因此,公司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上采取了较为稳妥、谨慎的投资策略,放缓了该项目的投资进度,从而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和设备闲置。

公司始终坚持科技创新驱动战略,保持高比例研发投入,立足于自主创新,加大核心技术突破和攻关力度,持续提升整体科研实力。公司制订了“十四五”发展规划,明确了向精细化工新材料、新能源材料、新业务领域发展的战略规划。为更好地支撑公司“十四五”规划发展目标的实现,公司对研发中心项目建设的设计方案进行了优化调整,加大了研发中心建设投资金额,在原有研发方向和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以高分子助剂材料、新型多元醇化合物、新能源材料以及更具环保性能的精细化工产品等。并且调整后的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具备小试、中试能力,与公司研发生产业务形成协同配合,更加有利于吸引优秀的技术人才,提升公司的研发水平和创新能力。

基于上述因素,公司从审慎投资的角度出发,为合理利用募集资金,防范投资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研发创新能力,公司拟变更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投资金额和项目实施内容。

四、变更后项目的基本情况及投资计划

1、项目名称: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项目实施主体: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项目建设地点:山东省昌乐县朱刘化工产业园

4、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为13,000万元,其中建设投资12,000万元,铺底流动资金1,000万元,增加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投入。

5、建设内容:包括研发楼与实验楼。购置高效液相色谱仪、紫外分光光度计、气质联用仪、不锈钢精馏器等设备631台(套)。项目还未正式建设,现处在前期手续办理阶段,建设期24个月。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变更前后的建设投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变更前后的主体建设方案情况如下:

6、项目效益分析

公司增加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投资额和研发内容,符合行业发展趋势,有利于公司引进高端技术专业人才,提升公司研发能力,完善产品研发体系,为公司未来业务的高速发展、科研能力的提升提供强有力的支撑,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竞争能力,促进公司未来持续发展。本项目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其间接经济效益体系现在新品研发,经中试放大后规模化生产,销售所带来的经济效益。

五、变更后项目的审批情况

拟变更后的“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已取得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2111-370725-04-01-486538)。

六、风险提示

1、研发技术发展不可预测的风险

公司在新产品的技术开发成功率上具有不可预测性,包括后续研发的新产品对应的经济效益无法有效量化,公司将科学、客观并详细评估研发的新产品,充分评估研发项目立项、投资金额、技术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以及国家政策等方面的影响,建立科学的决策体系,紧密关注行业动向。

2、项目建设风险

虽然公司已对本项目进行了详尽的分析,但本次项目工程较大,建设内容较多,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施工技术及施工环境、项目建设期及进度变化等不确定因素。公司将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各类风险的事前管控,确保在既定建设期内高质量、高品质完成项目建设。

七、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变更,符合公司发展的战略要求,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作出的此次决策是审慎、合理的,其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调整。

(二)监事会意见

本次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变更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的要求,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更有利于募集资金的合理使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一致同意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变更。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根据经营环境变化、战略发展要求需要做出的合理安排,有利于提高公司资源配置效率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况。

综上,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异议。

本次变更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特此公告。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603217 证券简称:元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1-084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受阻胺类光稳定剂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原项目名称:23000吨/年受阻胺类光稳定剂项目

变更后项目名称及投资金额:35000吨/年受阻胺类光稳定剂项目,投资额预计为78,000万元人民币。

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金额:公司拟变更原山东元利科技有限公司实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23000吨/受阻胺类光稳定剂项目”剩余募集资金32,411.05万元及其产生的利息2,427.55万元全部投入公司全资孙公司潍坊元利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的35000吨/年受阻胺类光稳定剂项目(以最终核定的项目备案名称为准)。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元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855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276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5,088.9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3,223.00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9年6月17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19]28065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1年11月30日,公司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72,095.34万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44,299.08万元(含现金管理专户金额、理财收益和利息收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注: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募集资金投资金额-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理财收益及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后的净额,其中“23000吨/年受阻胺类光稳定剂项目”差异16.50万元系变更前“2万吨/年成膜助剂项目”投入金额。

二、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受阻胺类光稳定剂项目的基本情况

23000吨/年受阻胺类光稳定剂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山东元利科技有限公司。本项目主要建设生产装置3套,年产10000吨哌啶酮(TAA)、7000吨四甲基哌啶醇(TMP)、4000吨光稳定剂770、1000吨光稳定剂292、1000吨光稳定剂3853,副产2000吨橡胶稳定剂234、1000 吨硝酸钠及500吨甲醇。原计划项目总投资31,885.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25,885万元,铺底流动资金6,000万元。

三、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受阻胺类光稳定剂项目的原因

随着公司与昌邑经济开发区项目投资协议的签订,以及下游高分子合成材料的快速发展,尤其是合成材料在户外应用的增加,光稳定剂已成为涂料和塑料助剂的重要类别,公司原先规划的23000吨/年受阻胺类光稳定剂产能已无法满足下游快速增长的市场需求。为了抢抓光稳定剂产业发展机遇,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实现公司该品种产品综合竞争力的进一步提升,经综合研判分析,公司决定调整受阻胺类光稳定剂项目的生产产能,以及变更实施地点为昌邑下营生产基地,以更好地适应市场的需求和综合竞争力的提高。

四、拟变更后的受阻胺类光稳定剂项目的基本情况及投资计划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35000吨/年受阻胺类光稳定剂产品

2、项目实施主体:潍坊元利新材料有限公司

3、项目实施地点:昌邑下营化工产业园区

4、项目总投资及项目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为78,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74,153.89万元,铺底流动资金3,846.11万元,增加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投入。

5、建设内容:主要建设生产装置4套,配套公辅工程以及厂前区的建设,形成年产15,000吨四甲基哌啶酮(TAA)、10,000吨四甲基哌啶醇(TMP)、1,500吨五甲基哌啶醇(PMP)、1,500哌啶醇氧化物701、1,000吨光稳定剂292、1,000吨光稳定剂3853、5000吨光稳定剂770的生产能力,同时副产橡胶稳定剂3,000吨234、1,000吨硝酸钠、200吨醋酸钠、300吨甲酸钠以及600吨甲醇。

(二)项目实施计划及效益分析

按照国家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本项目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确保建设前期工作质量,做到精心设计、安装及调试,强化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项目还未正式建设,现处在前期手续准备阶段,建设期2年,预计投产时间2023年12月。

本项目建设并完全达产后,预计可实现销售收入55,981.83万元,税后净利润11,085.96万元,项目税前投资回收周期5.54年。

五、变更后项目的市场前景

光稳定剂是抗老剂的一种,抗老化助剂作为高分子材料提升性能的必添辅助剂,由于下游高分子材料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增速较好,抗老化助剂将较长时期保持稳定的增长;同时随着消费升级和产业升级,进一步提升高分子材料的抗老化性能是今后一段时期的技术热点,抗老化助剂对下游高分子材料的渗透率将会进一步提升。目前全球光稳定剂行业巨头主要是巴斯夫、SI、SONGWON等,他们因先发优势在经营规模、应用技术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依然占有全球市场份额中的较大部分;但随着中国高分子材料规模的迅猛发展,国内行业集中度在迅速提升,呈现出快速发展态势。

目前市场主流的光稳定剂主要包含受阻胺类(以下简称HALS)、苯并三唑类和二苯甲酮类。主要市场分布在美国、西欧和中国,上述三个地区共计约占全球消费量的61%,中国和印度作为近年来的新兴市场比较活跃。而中国光稳定剂市场中,受阻胺类为消费量最大的品种,占比约为62%。2020-2023年我国的烯烃预计产能投放超过5,000万吨,作为抗老化剂主要应用场景的高分子材料,受阻胺类光稳定剂未来市场规模将进一步扩大。

公司在产业链建设、生产技术、营销网络等方面具备了实施项目的各项必备条件。在产业链建设方面,项目产品可利用现有的癸二酸二甲酯、丁二酸二甲酯为原材料,延长了公司的产品产业链。在生产技术方面,公司通过多年的精细化工生产经验,积累和具备了生产光稳定剂所需的化学合成技术、分离纯化技术、化学助剂应用技术和检测分析技术等核心技术。在营销网络方面,公司建立了专业且具有丰富经验的销售团队,并凭借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过硬的产品质量、成熟的客户渠道体系,与国内外众多知名涂料厂商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因此,公司已具备项目实施的各项必要条件。

六、新项目备案审批情况

35000吨/年受阻类光稳定剂尚未取得行政审批机构的备案核准,名称以行政审批机构最终核准为准。

七、风险提示

1、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本建设项目所处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其自身及其下游应用行业受宏观经济波动的影响较大。宏观经济不景气可能导致下游市场需求下降,从而对本项目产品的价格、收入及利润带来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关注宏观经济波动对公司产品产业链上下游造成的影响,科学预判机遇与风险,及时调整生产经营策略,提高该项目盈利能力。

2、市场变化风险

本项目建设周期较长,存在因行业竞争加剧、市场供需变化等导致项目简称投产后市场不达预期的风险,影响经营效益实现。公司将高标准制定项目实施方案,高质量开展项目建设,力争早日实现项目达产达效。项目建成投产后,公司将科学制定市场销售策略,最大限度发挥本项目以及公司自身的经营优势。

八、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23000吨/年受阻胺类光稳定剂项目变更是公司着眼于整体布局而做出的谨慎决定,变更后的方案更符合公司战略规划,有利于提高公司资源配置效率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募集资金受阻胺类光稳定剂项目的变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因此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受阻胺类光稳定剂项目变更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23000吨/年受阻胺类光稳定剂项目的变更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充分评估后做出的决策,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该决策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战略规划,同时,相关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保荐机构意见

(1)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根据经营环境变化、战略发展要求需要做出的合理安排,有利于提高公司资源配置效率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况。

综上,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异议。本次变更涉及的“35000吨/年受阻类光稳定剂项目”尚未取得行政审批机构的备案核准,名称以核准为准。本次变更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603217 证券简称:元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1-085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建设年产6万吨二元酸二甲酯

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项目名称:年产6万吨二元酸二甲酯项目

●项目投资规模:预计总投资30,000万元

●项目实施主体: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风险提示:本次投资计划自2022年起逐步实施,项目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安排将根据项目实施过程的具体情况确定,不会影响公司现有业务的正常开展。

本次投资不属于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本次投资经公司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项目投资概括

公司是二元酸二甲酯的全球龙头企业,二元酸二甲酯系列产品属于环保、无毒、气味友好溶剂,是公司目前业绩贡献最大的板块。混合二元酸二甲酯是由丁二酸、戊二酸、己二酸的混合物与甲醇酯化精制而成,具有超强的溶解力和良好的相容性,而且可完全生物降解,根据欧盟标准,属于无害产品类。由于低毒、气味小、含水量低、使用安全环保,成为常规有毒有害溶剂的理想替代品。目前主要应用于涂料、铸造粘结剂、油墨等方面的中高端领域。在下游应用领域中涂料领域消费量占比为80%,铸造粘结剂领域消费量占比为10%,油墨领域消费量占比为7%,其他领域为3%。

我国涂料行业高速发展,环保型涂料占比逐步提升。在二元酸二甲酯系列产品的下游应用领域中涂料领域消费量占比为80%,从2015年至2020年,涂料年产量从 1717.6万吨增至2459.1万吨,增长0.43倍,平均年增长率7.44%。根据涂料行业“十四五”规划,全行业经济总量保持稳步增长,总产值年均增长4%左右。到2025年,涂料行业总产量预计增长到3000万吨左右,并且环境友好的涂料品种占涂料总产量的 70%,使用混合二元酸二甲酯生产的涂料是环境友好型涂料。

公司当前拥有年产10万吨二元酸二甲酯产能,市占率50%以上,拥有规模优势和先发优势。此外,公司已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二元酸二甲酯产品产业链体系,新投资建设6万吨/年二元酸二甲酯项目,有利于提高产品市场供给量,进一步打开更大的成长空间。

二、实施主体及项目实施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项目名称:年产6万吨二元酸二甲酯项目(最终以行政审批机构核准为准)

3、项目建设位置: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朱刘化工产业园

4、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生产装置、配电室等公辅设施、仓储设施等。购置储罐、反应釜、酯化塔、精馏塔、换热器、DCS控制系统等主要设备300余台(套),形成年产6万吨二元酸二甲酯系列产品的能力。

5、项目总投资约30,000万元。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年产6万吨二元酸二甲酯项目的投资资金来源全部为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安排将根据项目实施过程的具体情况而定,不会影响公司现有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对公司2021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四、风险分析

本次投资新建项目预计投资金额、建设周期是在公司目前条件下结合外部市场环境进行的合理预估,实际执行情况可能与预估存在差距。项目的实施与市场供求、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工艺调整以及资金财务状况等因素的变化有关,项目实际的投资金额以及实施进度上存在不确定性。

特此公告。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603217 证券简称:元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1-086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

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结项的募投项目为“4万吨/年环保溶剂(MDBE)项目”以及“3万吨/年脂肪醇项目”,公司拟将上述项目节余募集资金6,546.51万元(实际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本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次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公司2019年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4万吨/年环保溶剂(MDBE)项目”以及“3万吨/年脂肪醇项目”予以结项。本次结项后,为提高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同意将节余募集资金6,546.51万元(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元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855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276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5,088.9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3,223.00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9年6月17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19]28065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2020年8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并经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根据相关决议,公司将原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2万吨/年成膜助剂项目”变更为“23000吨/年受阻胺类光稳定剂项目”。

截止2021年11月30日,公司募投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公司本次拟进行结项的“4万吨/年环保溶剂(MDBE)项目、3万吨/年脂肪醇项目”均以建设完毕并达到可使用状态。

二、本次结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及节余情况

募集资金到账后,全部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对募集资金专户实行了专户存储制度,并与开户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21年11月30日,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三、本次结项的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与结余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使用募集资金,截至2021年11月30日,本次结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与节余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1:理财收益及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后净额指募集资金专户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闲置募集资金理财收益并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

注2:节余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总投资额-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金额+理财收益及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后的净额;

注3:实际投入金额=募集资金累计投入金额+待支付的项目尾款金额。

四、募集资金节余的原因

1、在实施募投项目过程中,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在实施募投项目过程中谨慎使用募集资金。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在保证项目质量的前提下,遵循谨慎、节约的原则加强项目的预算和流程管理,优化项目设计方案,合理降低成本和费用,最大限度地发挥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2、公司加强项目建设各个环节费用的控制、监督和管理,合理降低项目的实施费用。

3、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获得了一定的投资收益,同时募集资金存放期间也产生了一定的存款利息收入。

4、本次募投项目节余金额包括尚未支付的项目尾款,因该等合同尾款及质保支付的时间周期较长,公司将按照相关交易合同约定继续支付相关款项。

五、节余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鉴于公司上述募投项目均已实施完毕,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维护股东利益,结合公司生产经营需求和财务状况,公司拟将上述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6,546.51万元(含扣除手续费后累计利息、理财收益和尚未支付的尾款,最终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额为准)以及上述账户理财资金到账后的利息收益全部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续待支付的尾款将通过自有资金进行支付。

节余募集资金转出后,上述相关募集资金账户将不再使用,公司将办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注销手续。前述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后,公司与保荐机构和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随即终止。

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根据公司募投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的优化调整,有利于最大程度发挥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4万吨/年环保溶剂(MDBE)项目”以及“3万吨/年脂肪醇项目”进行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同时注销相应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合理决策,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此次将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专户余额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公司整体发展作出的审慎决策,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次事项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公司将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三)保荐机构意见

(1)公司本次将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本次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4万吨/年环保溶剂(MDBE)项目”以及“3万吨/年脂肪醇项目”进行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同时注销相应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合理决策,有利于最大程度发挥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本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603217 证券简称:元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1-087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1月18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1月18日 14点30 分

召开地点:昌乐县朱刘街道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1月18日

至2022年1月1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案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在公司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进行了披露。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4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4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不适用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不适用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适用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

(1)法人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参加现场会议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参加现场会议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2)个人股东本人参加现场会议的,凭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参加现场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3)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信函方式进行登记,须在登记时间2022年1月17日下午17:00前送达,出席会议时需携带原件。

2、登记地点:公司证券部。

3、登记时间:2022年1月17日9:30-11:30,13:00-17:00。

六、其他事项

1、本次现场会议会期半天,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2、参会股东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3、联系地址:潍坊市昌乐县朱刘街道工业园

联系人:冯国梁、刘志刚

电话:0536-6710522

邮箱:liuzhigang@yuanlichem.com

邮政编码:262400

特此公告。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1月1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