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0581 股票简称:八一钢铁 公告编号:临2021-047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2月20日以书面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会议通知,会议于2021年12月30日20:00时在公司五楼会议室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8人,董事肖国栋先生因事未能出席,已委托沈东新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会议由董事长沈东新先生主持,全体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会议以记名投票逐项表决方式做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技能人员等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定了《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具体公告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6)。
董事吴彬、沈东新、张志刚、姜振峰等4人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其他董事均参与表决。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 2021 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办法》。
董事吴彬、沈东新、张志刚、姜振峰等4人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其他董事均参与表决。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明确公司 2021 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权限、实施流程、特殊情形处理、信息披露、财务会计与税收处理、监督管理等各项内容,特制定《2021 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董事吴彬、沈东新、张志刚、姜振峰等4人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其他董事均参与表决。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激励计划的以下事宜: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和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并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5、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及相关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事宜。
6、授权董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激励计划业绩考核对标企业样本。
7、授权董事会决议或办理实施激励计划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法律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且不得转授,如适用)的权利除外。
(二)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三)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股东大会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员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董事吴彬、沈东新、张志刚、姜振峰等4人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其他董事均参与表决。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增加授信额度及授权办理具体事宜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宝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增加人民币17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
具体公告详见《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告编号:2021-049)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事前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关联董事吴彬、沈东新、肖国栋、张志刚、姜振峰等5人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其他董事均参与表决。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公司变更董事的议案》
公司张志刚先生、姜振峰先生由于工作原因辞去董事职务。董事会提名柯善良先生、兰银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具体公告详见《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告编号:2021-050)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公司选举董事长及聘任总经理的议案》
根据董事会选举,吴彬先生为公司董事长;根据提名委员会的提名,聘任兰银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审议通过《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补充方案》
公司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加大力度推行经理层成员任制和契约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并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激发经营管理人员的潜力和活力,同意推行《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补充方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审议通过《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决定于2022年1月20日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5、6、7项议案;1-4项议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1日
股票代码:600581 股票简称:八一钢铁 公告编号:临2021-046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摘要公告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 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2297.20万股,约占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53289.79万股的1.5%。激励计划为一次性授予,不含预留部分。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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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历史业绩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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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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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股权激励方式为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 A 股普通股股票。
四、限制性股票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2297.20万股,约占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53289.79万股的1.5%。激励计划为一次性授予,不含预留部分。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引》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实施激励计划时在任的公司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技能人员。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监事、独立董事。
3、激励对象确定的考核依据
参与激励计划的员工在激励计划公告前一年度的绩效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超过256人,具体包括:公司董事、高层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技能人员等。所有激励对象必须与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具有劳动关系或者在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担任职务。
参与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三)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以下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三位小数)。
■
注:(1)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水平应参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原则规定,依据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确定。
六、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授予价格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3.28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3.28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日为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值的50%
1.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
2.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
七、本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一)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不包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授予的日期)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计划。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时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三)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为限售期。在限售期内,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激励计划进行锁定。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处理。
(四)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期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五)激励计划禁售期
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在激励计划最后一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职务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及就该等股票分配的股票股利),限售至任职(或任期)期满后,根据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是否解除限售。如果任期考核不合格或者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经营业绩不实、国有资产流失、经营管理失职以及存在重大违法违纪的行为,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任期内已经行权的权益(或由此获得的股权激励收益)予以追回。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4.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八、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事会或者审计部门对上市公司业绩或者年度财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3)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3)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
(4)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上市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5)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6)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7)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8)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9)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10)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事会或者审计部门对上市公司业绩或者年度财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3)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任一情形,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所有全部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回购处理,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的较低值。市价为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3)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
(4)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上市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5)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6)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7)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8)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9)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10)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出现上述(1)-(4)情形的,上市公司回购其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的较低值)、追回其因解除限售获得的股权激励收益,并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激励对象发生上述其他情形的,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市价为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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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净资产收益率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除上述业绩考核指标外,董事会可根据相关内部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调整相应业绩考核年度解除限售比例;3、经济增加值(EVA)是指经核定的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
(2)解除限售考核对标企业的选取
根据申万行业分类标准,公司属于“SW-钢铁-普钢”行业,选取同样归属此行业的其他上市公司共21家作为对标企业,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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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除限售业绩考核过程中,上述对标样本业绩波动幅度过大,出现统计学异常值,即数值明显偏离对标样本的绝大部分数值,致使对标的考核意义减弱,公司董事会可剔除、更换或者增加相关样本,以体现对标考核的真实性。
(3)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的处理
激励计划任一考核年度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市价较低值回购对应业绩考核年度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市价为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
根据公司制定的《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相应考核年度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部分或全额解除限售当期限制性股票,个人绩效考核系数与解除限售比例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对应的会计年度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具体以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为准。
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与解除限售比例的关系具体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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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年度考核合格后激励对象才具备当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资格,个人当期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绩效考核系数×个人当期可解除限售额度(按董事会审定的相应业绩考核年度解除限售比例确定)。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的孰低值回购。
九、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或授予价格的权利。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董事会审议后,重新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聘请律师应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或相关监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激励计划决议。董事会审议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激励计划经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激励计划在获得国务院国资委审批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就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同时提供现场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公司具有对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若激励对象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指引》等法规或政策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或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情节严重的,公司董事会有权追回其已解除限售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公司应当根据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激励对象应当遵守激励计划关于限制性股票的相关限售规定。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享有进行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处置权。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除投票权外的其他如分红权、配股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与股票市价的较低值回购。市价为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1)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事会或者审计部门对上市公司业绩或者年度财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3)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按激励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处理。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股权激励收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和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任职的,由公司决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以下方式之一处理:
(1)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的规定程序进行考核及解除限售;
(2)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
2.激励对象因死亡、退休、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定解除限售的时间和条件不变,解除限售比例按激励对象在对应业绩年份的任职时限确定。剩余尚未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再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
3.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市价孰低值进行回购。市价为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4.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或监事等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时,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
5.激励对象出现以下情形的,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因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回购时市价与授予价格的孰低值。市价为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上市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反公司员工奖惩管理等相关规定,或严重违纪,被予以辞退;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不当损害。
6.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参照《指引》确定处理方式。
十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一)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授予日的会计处理: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会计处理: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的会计处理: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回购,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根据授予日市价、激励对象的认购价格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
(三)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假设2022年2月授予,2297.20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费用为6730.80.万元,该费用由公司在相应年度内按解除限售比例分期确认,同时增加资本公积。详见下表:
■
上述数据为预估费用,实际以授予日审计师确认的数据为准。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将在年度报告中公告经审计的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和各年度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1.《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特此公告。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31日
股票代码:600581 股票简称:八一钢铁 公告编号:临2021-053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次修订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600581 证券简称:八一钢铁 公告编号:临2021-052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辞职及
聘任总经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总经理张春辉、副总经理刘一平先生、王炳先生、蔡建新先生以及总工程师唐年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
张春辉先生由于工作原因申请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刘一平先生、王炳先生、蔡建新先生由于工作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唐年先生由于工作原因申请辞去公司总工程师的职务。
公司董事会对张春辉先生、刘一平先生、王炳先生、蔡建新先生、唐年先生在担任公司相关职务期间为公司发展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鉴于上述情况,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选举董事长及聘任总经理的议案》,同意聘任兰银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简历附后)。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特此公告。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2月31日
附:候选人简历
兰银(总经理简历):
兰银:男,满族,1974年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工程师。曾任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钢总厂厂长兼党委书记、制造部总经理兼总调度长,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八钢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八一钢铁总经理、党委常委。
证券代码:600581 证券简称:八一钢铁 公告编号:临2021-050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董事长及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沈东新先生辞去董事长职务,张志刚先生、姜振峰先生辞去董事职务的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长沈东新先生因工作变动提交辞呈,辞去董事长职务,原董事职务不变;董事张志刚先生、姜振峰先生因工作变动提交辞呈,辞去董事职务。董事会对沈东新先生、张志刚先生、姜振峰先生在任职期间对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选举董事长及聘任总经理的议案》、《公司变更董事的议案》。公司董事会选举吴彬先生为公司董事长,柯善良先生、兰银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公司独立董事对变更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吴彬先生、柯善良先生、兰银先生简历见附件。
特此公告。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2月31日
附:简历
吴彬(董事长简历)
吴彬:男,汉族,1970年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高级工程师。曾任宝钢股份产品发展部总经理,宝钢股份硅钢部部长兼取向硅钢后续工程项目组经理,宝钢股份总经理助理兼营销中心总经理,八钢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等职务。现任八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国宝武乌鲁木齐总部总代表,八一钢铁党委书记、董事长。
柯善良(董事简历):
柯善良:男,汉族,1973年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高级工程师。曾任八一钢铁副经理,八一钢铁炼钢厂厂长、党委副书记,八一钢铁炼钢厂党委书记、副厂长,八钢公司设备工程部部长,八钢公司南疆钢铁拜城有限公司经理、党委副书记,八钢公司总经理助理,八钢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宝武安监部、能环部、科技创新部部长等职务,现任八钢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八一钢铁党委副书记。
兰银(董事简历)
兰银:男,满族,1974年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工程师。曾任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钢总厂厂长兼党委书记、制造部总经理兼总调度长,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八钢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八一钢铁总经理、党委常委。
股票代码:600581 股票简称:八一钢铁 公告编号:临2021-049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增加授信额度及授权办理具体事宜暨
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1、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为保障2021年度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公司拟增加宝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武财务公司”)授信额度17亿元。包括各类贷款、融资租赁、开具商业汇票以及票据贴现等,授信总额度增至32亿元。
2、前次关联授信额度执行情况:2021年4月9日和2021年5月12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授权办理具体事宜的议案》、《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给予宝武财务公司授信额度人民币15亿元。2021年10月末,宝武财务公司授信额度已使用 14.92亿元。
3、2021 年12 月3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增加授信额度及授权办理具体事宜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沈东新、肖国栋、吴彬、张志刚、姜振峰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本事项征得了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交易方基本情况
宝武财务公司成立于1992年10月,当前注册资本26亿元。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为宝武财务公司控股股东,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36.5185%。
截止2020年末,宝武财务公司总资产364.14亿元,总负债322.23亿元,所有者权益41.91亿元。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63亿元,净利润2.4亿元。
(二)宝武财务公司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构成《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关系的相关规定。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公司与宝武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授信条件不优于非关联方的同类授信,公司按照一般商业条款原则与财务公司开展授信业务。
四、关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属于本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正常授信业务,对本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构成重要影响。
五、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为保证生产发展的资金需求,向宝武财务公司申请增加人民币17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期限为2021年12月-2022年4月。公司与宝武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授信条件不优于非关联方的同类授信,公司按照一般商业条款原则与宝武财务公司开展授信业务。作为独立董事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关于公司增加授信额度及授权办理具体事宜的议案》提交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增加2021年宝武财务公司授信额度,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监事会意见
公司向宝武财务公司申请增加人民币17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属于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正常授信业务,主要是用于生产资金周转,是保证公司生产发展的资金需求。本议案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决议议;
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600581 证券简称:八一钢铁 公告编号:2022-051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1月20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1月20日 10 点 30分
召开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新钢路公司五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1月20日
至2022年1月2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详情参加2022年1月4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公司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3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全部议案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律师:李大明、常娜娜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2年1月19日10:00-17:00。
(二)登记方式:法人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均加盖公章)。个人股股东持本人身份证、上海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及委托人上海股票账户卡。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出席会议时需携带原件,以备验证。
(三)登记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新钢路公司证券投资部
六、其他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二)会议联系人:樊国康、刘江华
(三)电话:0991-3890166
(四)传真:0991-3890266
(五)邮编:830022
特此公告。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4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1月2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股票代码:600581 股票简称:八一钢铁 公告编号:临2021-048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2021年12月20日以书面方式向各位监事发出会议通知,会议于2021年12月30日22:00时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黄成先生主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监事充分讨论,会议以记名投票逐项表决方式做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该议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办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该议案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能确保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建立股东与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该议案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能确保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能明确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权限等各项内容,形成完善、全面的股权激励管理体系,建立股东与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增加授信额度及授权办理具体事宜的议案》
公司向宝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增加人民币17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属于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正常授信业务,主要是用于生产资金周转,是保证公司生产发展的资金需求。本议案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