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名称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88699 证券简称:明微电子 公告编号:2022-001
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微电子”或“公司”)董事、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李照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828,400股,间接持有公司股份705,600股,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合计1,53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06%;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郭王洁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05,6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81%;公司监事尹志刚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18,400股,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008,000股,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合计1,226,4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65%;公司监事、核心技术人员陈克勇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64,4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22%;公司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符传汇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86,000股,间接持有公司股份403,200股,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合计789,2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06%;公司财务总监王忠秀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9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52%;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吕苏谊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8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11%;
上述股份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其中直接持股部分已于2021年12月20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因个人资金需求,李照华先生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减持数量不超过207,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28%。郭王洁女士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减持数量不超过151,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20%。尹志刚先生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减持数量不超过54,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07%。陈克勇先生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减持数量不超过41,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06%。符传汇先生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减持数量不超过96,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13%。王忠秀女士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减持数量不超过97,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13%。吕苏谊先生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减持数量不超过21,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03%。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减持期间为自公司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减持期间为自公司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窗口期,则不得减持。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股份数将进行相应调整,减持价格将按照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近日,公司收到股东李照华先生、郭王洁女士、尹志刚先生、陈克勇先生、符传汇先生、王忠秀女士、吕苏谊先生发来的《关于减持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现将相关减持计划具体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董事、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李照华先生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上述发行价是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相关规定做除权除息处理。
(3)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同时本人作为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划;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5)本承诺出具后,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明微电子、明微电子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明微电子股票的收益将归明微电子所有。
2、董事、董事会秘书郭王洁女士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上述发行价是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相关规定做除权除息处理。
(3)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将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划;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5)本承诺出具后,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明微电子、明微电子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明微电子股票的收益将归明微电子所有。
3、监事尹志刚先生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将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划;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4)本承诺出具后,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明微电子、明微电子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明微电子股票的收益将归明微电子所有。
4、监事、核心技术人员陈克勇先生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同时本人作为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将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划;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4)本承诺出具后,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明微电子、明微电子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明微电子股票的收益将归明微电子所有。
5、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符传汇先生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上述发行价是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相关规定做除权除息处理。
(3)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同时本人作为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划;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5)本承诺出具后,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明微电子、明微电子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明微电子股票的收益将归明微电子所有。
6、财务总监王忠秀女士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上述发行价是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相关规定做除权除息处理。
(3)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将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划;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5)本承诺出具后,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明微电子、明微电子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明微电子股票的收益将归明微电子所有。
7、核心技术人员吕苏谊先生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作为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将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划;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4)本承诺出具后,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明微电子、明微电子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明微电子股票的收益将归明微电子所有。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公司股东根据自身需要进行的减持,本次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在减持期间内,股东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和减持价格等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2、公司股东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应承诺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告知义务。减持计划实施后,本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次减持股东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系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特此公告。
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4日
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567 证券简称:珍宝岛 公告编号:临2022-001
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12月31日以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12月27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及其他列席人员。会议应到董事5名,实到董事5名,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方同华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管理层编制的《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的专项说明》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中准专字[2021]2276号《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核报告》,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的专项说明》与实际情况相符。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人民币144,533,694.36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临2022-003号公告。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为提高公司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同意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5亿元(含4.5亿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投资品种,单项理财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临2022-004号公告。
特此公告。
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 4 日
证券代码:603567 证券简称:珍宝岛 公告编号:临2022-002
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12月31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3名。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兰培宝先生主持,与会监事经过认真讨论,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距募集资金到账的时间未超过六个月,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方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不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可以为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符合公司的利益。上述事项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方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月 4 日
证券代码:603567 证券简称:珍宝岛 公告编号:临2022-003
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
自筹资金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金额为144,533,694.36元,此次置换符合募集资金到帐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38号)核准,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254,748,000股新股。公司本次实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92,803,592股,发行价格为13.34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37,999,917.28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20,759,785.06元(不含税)且不包括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申购资金于冻结期间产生的利息收入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17,240,132.22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0月22日全部到位,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中准验字[2021]2087号)。
目前募集资金已按照《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规定分别存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调整。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安排调整如下:
单位:元
■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根据《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预案”),公司计划将募集资金分别用于创新药及仿制药研发平台项目、鸡西分公司三期工程建设项目、中药材产地加工项目、信息化升级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不足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截至2021年11月 3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计人民币144,533,694.36元,本次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款项计人民币144,533,694.36元,具体运用情况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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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核报告》(中准专字[2021]2276号)。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 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距募集资金到账的时间未超过六个月,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方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决策程序,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三)保荐机构意见
珍宝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明确意见,并经中准会所审核,出具了相关专项审核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决策、鉴证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无异议。
(四)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珍宝岛管理层编制的《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的专项说明》与实际情况相符。
特此公告。
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 1 月 4 日
证券代码:603567 证券简称:珍宝岛 公告编号:临2022-004
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总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4.5亿元(含4.5亿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投资品种,单项理财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38号)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54,748,000股新股。公司本次实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92,803,592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3.3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37,999,917.28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0,759,785.06元(不含增值税)且不包括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申购资金于冻结期间产生的利息收入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17,240,132.22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0月22日全部到位,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准验字[2021]2087号)。
目前募集资金已按照《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规定分别存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管理与监督等方面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公司的子公司、公司的分公司及保荐机构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各银行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并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款专用。
截至2021年11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情况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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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情况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公司拟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总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4.5亿元(含4.5亿元),在额度范围内授权经营层具体实施。
1、理财产品品种:投资的品种为流动性好、低风险、短期(不超过一年) 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
2、投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之内有效。
3、投资额度: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5亿元(含4.5亿元),在决议有效期内该等资金额度可滚动使用。
4、实施方式: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5、结算账户的管理:上述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将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四、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1、投资风险
(1)公司选取的投资品种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较大波动的不利影响。
(2)公司根据募集资金需求进度,合理安排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额度,并结合金融市场形势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准确预计。
2、控制措施
(1)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规制度的要求进行投资、管理、检查和监督,严格控制资金的安全性,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相应的损益情况。
(2)公司已制定了《资金管理制度》,规范了公司投资理财一低风险投资品种行为,有利于公司防范投资风险,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
(3)投资活动由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可外聘人员、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投资品种、止盈止亏等进行研究、论证,提出研究报告。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的影响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通过适度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不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可以为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符合公司的利益。上述事项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方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和内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可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4、《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 4 日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可交换债券的换股情况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219 证券简称:南山铝业 公告编号:临2021-080
债券代码:143271 债券简称:17南铝债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可交换债券的换股情况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810股票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2-001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名称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因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南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山集团”)非公开发行2021年可交换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持有人换股,导致持股比例下降的行为,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控股股东可交换债券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南山集团于2021年3月30日发行了南山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可交换债券”),本期可交换债券简称“21南山EB”,债券代码“137120”,发行期限为3年,募集资金规模为100,000.00万元,标的股票为公司A股股票。
本期可交换债券换股期为2021年9月30日至2024年3月28日。如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换股期间,南山集团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量可能会因债券持有人选择换股而减少。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发布的《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可交换公司债券进入换股期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53)。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
2021年12月30日,公司收到南山集团的换股情况通知,截至2021年12月30日,南山集团可交换债累计换股250,261,7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9%,换股价格为3.82元/股,“21南山EB”债券余额4,399.99万元。
进入本期可交换债券换股期前,南山集团持有公司股份2,834,855,06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72%,其中,南山集团-国信证券-21南山E1担保及信托财产专户持有公司股份473,7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6%;通过全资子公司山东怡力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力电业”)持有公司股份2,581,044,5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60%。即南山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怡力电业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415,899,6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32%。
本次换股后,南山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怡力电业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165,637,8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23%。
三、其他相关说明
(一)本次换股行为符合《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
(二)上述换股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不涉及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摘要、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等后续工作。
(三)有关换股仍在进行中,公司将视进展情况予以披露。
(四)换股期内,债券持有人是否选择换股以及因换股条件调整可能导致的实际换股数量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4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原名“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召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1年12月29日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变更公司名称并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本次变更公司名称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2)。
公司已于近日办理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淄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具体公告如下:
一、本次变更公司名称的情况
1.公司中文名称变更为“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英文名称变更为“SHANDONG HEAD GROUP CO.,LTD.”。
公司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保持不变。
二、公司名称变更的原因
公司第二个五年发展规划纲要(2021年-2025年)提出了公司集团管理规划,为使公司名称与公司业务板块集团化运作的发展战略相匹配,决定对公司名称进行变更。本次变更公司名称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业务发展需要,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利用变更名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新取得营业执照的基本信息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164367239P
2、名称: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4、住所: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赫达路999号
5、法定代表人:毕于东
6、注册资本:叁亿肆仟贰佰伍拾柒万陆仟零肆拾元整
7、成立日期:1992年12月07日
8、营业期限:1992年12月07日至 年 月 日
9、经营范围:化工防腐设备、换热器设备、金属结构件的制造、销售、安装;机械设备及电器的安装;水溶性高分子化合物系列产品、双丙酮丙烯酰胺产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凭许可证经营);副产品工业盐、硫酸铵的销售;资格证书范围内自营进出口业务。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一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