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893 证券简称:瑞芯微 公告编号:2021-113
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委托理财受托方: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委托理财金额:人民币26,310万元
● 委托理财产品名称:兴银理财金雪球悦享1号F款净值型理财产品、浦发银行月月享盈定开1号理财产品、中国工商银行“工银同利”系列随心E人民币理财产品、非凡资产管理收益递增系列理财产品
● 委托理财期限:无固定期限
● 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5月17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20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择机购买低风险、流通性高的投资理财产品,投资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公司可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滚动使用投资额度。在上述有效期及额度范围内,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一、本次委托理财概况
(一)委托理财目的
在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二)资金来源
本次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
(三)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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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1、为控制投资风险,公司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委托理财品种为低风险、流通性高的理财产品,并实时分析和跟踪产品的净值变动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3、公司董事会负责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跟踪资金的运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严格控制资金安全。
二、本次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况
(一)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条款
1、2021年12月2日,公司与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兴银理财金雪球悦享1号F款净值型理财产品的相关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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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1年12月7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浦发银行月月享盈定开1号理财产品的相关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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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1年12月27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翰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中国工商银行“工银同利”系列随心E人民币理财产品的相关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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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1年12月29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翰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中国工商银行“工银同利”系列随心E人民币理财产品的相关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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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21年12月30日,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非凡资产管理收益递增系列理财产品的相关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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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投向
1、兴银理财金雪球悦享1号F款净值型理财产品
本产品主要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可投资范围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进行调整):(1)银行存款、债券逆回购、货币基金等货币市场工具及其它银行间和交易所资金融通工具;(2)同业存单、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项目收益债、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所市场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其它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等;(3)符合监管要求的债权类资产;(4)投资于上述固定收益类资产的符合监管要求的公募基金、基金公司或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及信托计划等。(5)其他风险不高于前述资产的资产。
2、浦发银行月月享盈定开1号理财产品
境内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存款、存放同业、协议存款、拆借、回购、货币基金、同业借款、债券借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同业存单、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项目收益票据、项目收益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永续债、次级债、可转债、可交换债等符合监管要求的标准化债券资产,以及主要投资前述资产的信托计划、券商及其资管公司资管计划、基金公司及其资管公司资管计划、保险公司及其资管公司资管计划、期货公司及其资管公司资管计划。
3、中国工商银行“工银同利”系列随心E人民币理财产品
本产品主要投资于以下符合监管要求的各类资产:一是高流动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存款、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等;二是债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投资、保障退出股权投资、差额补足类市场化退出股权投资、保障退出类代理组合式基金投资、股票质押式回购、两融收益权、股票收益权等;三是权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市场化股权、混合证券等;四是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合,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同时,产品因为流动性需要可开展存单质押、债券回购等融资业务。
4、非凡资产管理增增日上收益递增系列理财产品
本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存款、债券回购、资金拆借等货币市场工具,债券、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主要投资方向为债券的基金专户、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管理计划等投资工具,以及符合监管要求的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其他资产或资产组合。
三、委托理财受托方的情况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已上市金融机构或其全资子公司,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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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资产负债率为17.21%,不存在负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
本次委托理财是公司在不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日常运营资金周转需要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
(二)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货币资金为65,571.60万元,本次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支付的金额共计26,310万元,占最近一期期末货币资金的比例为40.12%,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不会造成重大的影响。
(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之规定,公司委托理财本金计入资产负债表中其他流动资产,利息收益计入利润表中投资收益。
五、风险提示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选择的是低风险、流通性高的投资理财产品,受金融市场宏观政策的影响,购买理财产品可能存在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及其他风险,受各种风险影响,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可能会产生波动,理财收益可能具有不确定性。
六、决策程序的履行及监事会、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5月17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20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择机购买低风险、流通性高的投资理财产品,投资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公司可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滚动使用投资额度。在上述有效期及额度范围内,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2021年5月1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七、已到期收回理财产品情况
自2021年11月24日公司披露《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05)至今,已到期收回理财产品收益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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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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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4日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季度可转债转股结果
暨股份变动公告
证券简称:城地香江 证券代码:603887 公告编号:2022-001
债券简称:城地转债 债券代码:113596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季度可转债转股结果
暨股份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转股情况:本次转股期间,累计共有273,000元“城地转债”转换成公司股票,累计转股数量为11,249股,占发行总量的0.0228%;自2021年2月4日转股首日起,累计共有521,000元“城地转债”转换成公司股票,累计转股数量为20,007股,占发行总量的0.0434%。
● 未转股可转债情况:截至2021年12月31日,“城地转债”尚有1,199,479,000元未转股,占“城地转债”发行总量的99.9566%。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一)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178号)核准,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公开发行了1,20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120,000万元,期限为发行之日起6年。
(二)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上交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264号文同意,公司12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0年8月20日起在上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城地转债”,债券代码“113596”。
(三)可转债转股日期及转股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和公司《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城地转债”自2021年2月4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转股价格为29.21元/股。
经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21年6月,公司以总股本375,587,343股为基数进行了权益分派的实施,登记日前进行转股的股数参与本次转增,相应转增股已于2021年6月25日起上市。同时,根据可转债价格调整方案,公司可转债当前转股价格调整为24.26元。
二、可转债本次转股情况
自2021年9月30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累计共有273,000元“城地转债”转换成公司股票,累计转股数量为11,249股,占发行总量的0.0228%。
尚未转股的“城地转债”金额为1,199,479,000元,占发行总量的99.9566%。
三、股本变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的本公司股份数据资料,2021年第四季度公司股本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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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
投资者如对上述内容如有疑问,可拨打公司投资者热线021-52806755进行咨询。
五、风险提示
鉴于公司当前股价低于城地转债的转股价,请投资者审慎判断是否要进行债转股操作,对于投资者因转股导致的自身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3日
证券简称:城地香江 证券代码:603887 公告编号:2022-002
债券简称:城地转债 债券代码:113596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1]258号)、《关于对陈伟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1]259号)、《关于对谢晓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1]260号)、《关于对王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1]261号)、《关于对沙正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1]262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1]258号)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805719K)存在以下问题:
1、2018年8月,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科技)和扬中香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置业)签订《办公楼及数据中心、地下室转让合同》,约定香江置业按照香江科技的需求建设合同中约定的转让房产,总金额为2.66亿元。2018年8月17日至2021年1月19日期间,香江科技向香江置业支付项目工程款合计206,100,000元,其中,2018年8000万元、2019年810万元,2020年5400万元。
2018年8月,沙正勇是香江科技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31.32%,沙正勇亦是香江置业的实际控制人。香江置业是香江科技的关联方,香江科技和香江置业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2018年11月5日,你公司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未在第十三节“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中完整披露标的公司香江科技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情况,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证监会公告[2017]14号)第五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前述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完成后,沙正勇持有你公司股份的比例为11.05%,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所持股份于2019年5月8日在中登公司完成登记),香江科技于2019年4月24日完成过户及工商登记成为你公司的子公司。香江置业成为你公司的关联方。但你公司未在2019年半年报、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2020年年报中披露你公司与香江置业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局公告[2014]54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第二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
2.2020年8月至9月期间,香江科技与江苏量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量子)签订5份《买卖合同》,合同金额合计19,579,506元,占你公司最近一期(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59%。江苏量子是沙正勇实际控制的公司,江苏量子是你公司的关联方,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你公司未发布临时公告进行披露,亦未在2020年年报中披露上述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陈伟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1]259号)
“陈伟民:
经查,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地香江)存在以下问题:
1、2018年8月,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科技)和扬中香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置业)签订《办公楼及数据中心、地下室转让合同》,约定香江置业按照香江科技的需求建设合同中约定的转让房产,总金额为2.66亿元。2018年8月17日至2021年1月19日期间,香江科技向香江置业支付项目工程款合计206,100,000元,其中,2018年8000万元、2019年810万元,2020年5400万元。
2018年8月,沙正勇是香江科技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31.32%,沙正勇亦是香江置业的实际控制人。香江置业是香江科技的关联方,香江科技和香江置业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2018年11月5日,城地香江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未在第十三节“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中完整披露标的公司香江科技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情况,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证监会公告[2017]14号)第五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前述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完成后,沙正勇持有城地香江股份的比例为11.05%,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所持股份于2019年5月8日在中登公司完成登记),香江科技于2019年4月24日完成过户及工商登记成为城地香江的子公司。香江置业成为城地香江的关联方。但城地香江未在2019年半年报、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2020年年报中披露城地香江与香江置业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局公告[2014]54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第二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
2.2020年8月至9月期间,香江科技与江苏量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量子)签订5份《买卖合同》,合同金额合计19,579,506元,占城地香江最近一期(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59%。江苏量子是沙正勇实际控制的公司,江苏量子是城地香江的关联方,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城地香江未发布临时公告进行披露,亦未在2020年年报中披露上述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
你(身份证号:31011019671008421X)作为城地香江时任董事会秘书,在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城地香江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关于对谢晓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1]260号)
“谢晓东:
经查,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地香江)存在以下问题:
1、2018年8月,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科技)和扬中香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置业)签订《办公楼及数据中心、地下室转让合同》,约定香江置业按照香江科技的需求建设合同中约定的转让房产,总金额为2.66亿元。2018年8月17日至2021年1月19日期间,香江科技向香江置业支付项目工程款合计206,100,000元,其中,2018年8000万元、2019年810万元,2020年5400万元。
2018年8月,沙正勇是香江科技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31.32%,沙正勇亦是香江置业的实际控制人。香江置业是香江科技的关联方,香江科技和香江置业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2018年11月5日,城地香江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未在第十三节“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中完整披露标的公司香江科技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情况,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证监会公告[2017]14号)第五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前述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完成后,沙正勇持有城地香江股份的比例为11.05%,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所持股份于2019年5月8日在中登公司完成登记),香江科技于2019年4月24日完成过户及工商登记成为城地香江的子公司。香江置业成为城地香江的关联方。但城地香江未在2019年半年报、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2020年年报中披露城地香江与香江置业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局公告[2014]54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第二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
2.2020年8月至9月期间,香江科技与江苏量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量子)签订5份《买卖合同》,合同金额合计19,579,506元,占城地香江最近一期(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59%。江苏量子是沙正勇实际控制的公司,江苏量子是城地香江的关联方,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城地香江未发布临时公告进行披露,亦未在2020年年报中披露上述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
你(身份证号:320223197103016614)作为城地香江董事长兼总裁,在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城地香江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关于对王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1]261号)
“王琦:
经查,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地香江)存在以下问题:
1、2018年8月,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科技)和扬中香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置业)签订《办公楼及数据中心、地下室转让合同》,约定香江置业按照香江科技的需求建设合同中约定的转让房产,总金额为2.66亿元。2018年8月17日至2021年1月19日期间,香江科技向香江置业支付项目工程款合计206,100,000元,其中,2018年8000万元、2019年810万元,2020年5400万元。
2018年8月,沙正勇是香江科技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31.32%,沙正勇亦是香江置业的实际控制人。香江置业是香江科技的关联方,香江科技和香江置业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2018年11月5日,城地香江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未在第十三节“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中完整披露标的公司香江科技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情况,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证监会公告[2017]14号)第五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前述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完成后,沙正勇持有城地香江股份的比例为11.05%,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所持股份于2019年5月8日在中登公司完成登记),香江科技于2019年4月24日完成过户及工商登记成为城地香江的子公司。香江置业成为城地香江的关联方。但城地香江未在2019年半年报、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2020年年报中披露城地香江与香江置业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局公告[2014]54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第二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
2.2020年8月至9月期间,香江科技与江苏量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量子)签订5份《买卖合同》,合同金额合计19,579,506元,占城地香江最近一期(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59%。江苏量子是沙正勇实际控制的公司,江苏量子是城地香江的关联方,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城地香江未发布临时公告进行披露,亦未在2020年年报中披露上述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
你(身份证号:31011019740814081X)作为城地香江财务总监兼副总裁,在履职过程中未对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事项充分关注、审慎核实、为勤勉尽责,对城地香江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五、《关于对沙正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1]262号)
“沙正勇:
经查,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地香江)存在以下问题:
1、2018年8月,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科技)和扬中香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置业)签订《办公楼及数据中心、地下室转让合同》,约定香江置业按照香江科技的需求建设合同中约定的转让房产,总金额为2.66亿元。2018年8月17日至2021年1月19日期间,香江科技向香江置业支付项目工程款合计206,100,000元,其中,2018年8000万元、2019年810万元,2020年5400万元。
2018年8月,你是香江科技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31.32%,你亦是香江置业的实际控制人。香江置业是香江科技的关联方,香江科技和香江置业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2018年11月5日,城地香江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未在第十三节“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中完整披露标的公司香江科技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情况,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证监会公告[2017]14号)第五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前述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完成后,你持有城地香江股份的比例为11.05%,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所持股份于2019年5月8日在中登公司完成登记),香江科技于2019年4月24日完成过户及工商登记成为城地香江的子公司。香江置业成为城地香江的关联方。但城地香江未在2019年半年报、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2020年年报中披露城地香江与香江置业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局公告[2014]54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第二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
2.2020年8月至9月期间,香江科技与江苏量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量子)签订5份《买卖合同》,合同金额合计19,579,506元,占城地香江最近一期(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59%。江苏量子是你实际控制的公司,江苏量子是城地香江的关联方,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城地香江未发布临时公告进行披露,亦未在2020年年报中披露上述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
你(身份证号:321124197405112611)作为前述标的公司香江科技的原股东,以及城地香江持股5%以上的股东,未及时将你与香江置业、江苏量子之间的关联关系告知城地香江,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五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六、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监管措施的决定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并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整改,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加强相关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同时公司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朝健康、稳定、持续的方向发展。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经营无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3日
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88289 证券简称:圣湘生物 公告编号:2022-001
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596 证券简称:新安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3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回购股份基本情况
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2021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6,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0元/股(含),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2021年11月3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2)、《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1-073)。
公司2021年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70.00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69.25元/股(含)。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2021年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1)。
二、实施回购股份进展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2021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2,687,950股,占公司总股本400,000,000股的比例为0.67%,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58.96元/股、最低价为53.071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0,088,748.63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3,607,950股,占公司总股本400,000,000股的比例为0.90%,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58.96元/股,最低价为53.071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9,983,820.97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上述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
三、其他事项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1月4日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基本情况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25日披露了姜永平先生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具体内容详见 2021年9月25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披露)。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713.3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8716%。
●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姜永平先生、潘秋友先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共减持16.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202%,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大股东及董监高因以下事项披露集中竞价减持计划实施结果: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
(二)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减持时间区间届满,是否未实施减持 □未实施 √已实施
(四)实际减持是否未达到减持计划最低减持数量(比例) □未达到 √已达到
(五)是否提前终止减持计划 □是 √否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