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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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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参公运作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执行
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公告

2022-01-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旗下十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位数

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十一只基金(具体基金请见下文的列表)的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提高本公司旗下十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保留位数至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同时更新了个别基金托管人信息,并对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中涉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位数的相关条款及更新基金托管人信息进行修改。

本次修改的主要情况

将相关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位数由小数点后 3 位变更为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同时更新了个别基金托管人简况的相关信息。

对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中涉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位数的相关条款及更新基金托管人信息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详见本公告附表: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明细,以及登载于本公司网站(www.bocim.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媒介的更新后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如涉及)。

重要提示

1、本次修订自 2022 年1月 5 日起生效。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十一只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如涉及)登载于公司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对相关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2、基金合同的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本公司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更新的相关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4、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 / 400-888-5566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bocim.com了解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月5日

附表: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明细

1、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2、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3、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4、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5、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6、中银永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7、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8、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9、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10、中银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11、中银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根据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签署的基金销售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招商证券将于2022年1月5日起开始销售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具体业务规则、费率优惠活动内容及办理程序等相关规则以招商证券的规定为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基金

二、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66 或 021-38834788

公司网站:www.bocim.com

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95565

公司网站:www.cmschina.com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投资有风险,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拟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月5日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根据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签署的基金销售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银河证券将于2022年1月5日起开始销售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具体业务规则、费率优惠活动内容及办理程序等相关规则以银河证券的规定为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基金

二、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66 或 021-38834788

公司网站:www.bocim.com

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51或400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投资有风险,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拟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月5日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公告

根据《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20〕22号)等有关规定,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将按照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计量。

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 / 400-888-5566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bocim.com了解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一月五日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1月5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2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自2022年1月5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将限制本基金申购(包括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申购)及转换转入金额,单日单个基金账户累计申购(包括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申购)及转换转入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对于超过限额的申请,本基金管理人有权予以拒绝。

2)、2022年1月12日起,本公司将恢复办理本基金的大额申购(包括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届时将不再另行公告。

3)、除有另行公告外,在实施上述限制期间,本基金的赎回、转换转出等其他业务照常办理。

本公告解释权归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hft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月5日

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和《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20〕22号)等相关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旗下参公运作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资产管理产品”)开始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即执行:

一、金融资产分类由“四分类”改为“三分类”。按照修订后的分类方法,资产管理产品持有的金融资产一般分类至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金融资产减值会计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信用损失法”;

三、对分类至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需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计提减值准备,对分类至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需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

就资产管理产品会计处理相关事项,如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发布其他规范要求的,公司亦会将相关规范纳入执行范围,不再另行公告。因相关会计准则变化导致执行的估值原则及方法与已签署的资产管理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公告及相关规范要求明确的新估值原则为准。

请投资者知悉上述政策变化,并知悉上述政策变化可能对资产管理产品会计处理和净值生成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