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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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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2-01-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

股份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700 证券简称:宁水集团 公告编号:2022-001

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

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9月8日,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A股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9月9日、9月1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9)、《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1-050)。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回购股份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2021年12月,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183,3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902%,购买的最高价为19.82元/股、最低价为19.25元/股,支付的金额为3,562,188.26元人民币(不含交易费用)。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875,536股,已回购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4308%,成交的最高价格为19.98元/股,成交的最低价格为17.92元/股,已支付的总金额为16,720,326.12元人民币(不含交易费用)。

公司后续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回购方案,在回购期限内实施股份回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5日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

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水集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于2021年12月27日至29日,对宁水集团进行了2021年度持续督导的现场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王晨、束学岭

(三)现场检查时间:2021年12月27日至29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束学岭、吴健

(五)现场检查手段

1、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

2、查看公司生产经营场所;

3、查看本年度历次“三会”文件;

4、查看公司账簿和原始凭证以及商务合同等其他资料;

5、查阅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有关资料;

6、查阅持续督导期内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明细账等资料;

7、查阅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公告相关资料。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得到贯彻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公司已经建立健全了适应公司发展的组织架构体系,各部门均有着明确的责任规定和管理制度,各部门及岗位的业务权限层次分明,内部审批程序流程执行情况良好;公司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记录完整,会议资料保存完整。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董事或监事签名确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要求履行职责。

(二)信息披露情况

检查人员取得了本检查期的全部公告并且检查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内部审批流程以及相关文件记录,就公告内容与公司相关文件和实际情况进行了对照。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披露公告内容完整,信息披露档案保管完整有序,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系张世豪、王宗辉、徐云、王开拓、赵绍满、张琳等六人。经现场检查,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性良好,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专户发生额及余额明细表并进行核对,实地查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与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相关的要求,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一致,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等内部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认为:宁水集团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持续督导期内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

(六)经营状况

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重大合同,查阅了定期报告,并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了解。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经营模式、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经营管理状况正常有序。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无。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宁水集团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本次现场检查过程中,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业务人员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对宁水集团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宁水集团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募集资金运用、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业务运转正常,主要业务的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

特此报告!

保荐代表人:

王 晨 束学岭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下半年度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232 证券简称:格尔软件 公告编号:2022-001

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下半年度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获取补助的基本情况

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自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累计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共计人民币4,999,592.88元;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共计人民币600,000.00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

(二)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二、政府补助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一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将上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共计人民币4,999,592.88元,计入营业外收入及其他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共计人民币600,000.00元,计入递延收益。

上述政府补助未经审计,具体会计处理以及对公司2021年度损益的影响需以年度审计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审慎投资。

特此公告

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5日

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303 证券简称:园林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1

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进行股票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699 证券简称:纽威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2-001

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进行股票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截至本公告日,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纽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纽威集团”)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98,6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22%;并通过其全资子公司通泰(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泰香港”)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08,873,69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53%,纽威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通泰香港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07,523,69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75%。

● 本次质押后,纽威集团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为141,680,000股,占其直接持股数的35.54%,占其全部持股总数的27.92%,占公司总股本的18.91%。

一、上市公司股份质押

公司于近日接到控股股东纽威集团关于部分股份质押的通知,具体事项如下:

1、本次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纽威集团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15,2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3%)质押给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苏州分行”),以股票质押方式进行融资担保,上述股权质押已办理完成了相关手续。

股份质押情况如下:

2、质押股份不存在被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其他保障用途。

3、控股股东纽威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通泰香港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控股股东纽威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通泰香港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质押情况

1、纽威集团质押股份中的16,000,000股将于未来半年内到期,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4.01%,占公司总股本的2.14%,对应融资余额10,000万元;61,300,000股将于未来一年内到期(不含半年内到期质押股份),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5.38%,占公司总股本的8.18%,对应融资余额28,000万元。

2、控股股东纽威集团具备资金偿还能力,纽威集团的还款资金来源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投资收益等。

3、纽威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通泰香港不存在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4、纽威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通泰香港有足够的风险控制能力,质押股份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平仓的情形。质押事项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若出现平仓风险,纽威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通泰香港将采取补充质押、提前购回被质押股份等措施应对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01月05日

证券代码:603699 证券简称:纽威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2-002

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换发

营业执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分别于2021年08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1年09月17日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纽威股份关于注销已回购未授予股份暨减资的议案》《纽威股份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已回购未授予股份注销暨减资相关事宜的议案》《纽威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注销已回购未授予股份暨减资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08月20日、2021年09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编号:临2021-065)(编号:临2021-080)。

近日,公司完成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本次变更仅涉及注册资本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未发生变更,变更后的相关登记信息如下:

名称: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43905732G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上市)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高新区泰山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王保庆

注册资本:74906.2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2年11月14日

营业期限:2002年11月14日至******

经营范围: 设计、制造工业阀门(含石油、化工及天然气用低功率气动控制阀)及管线控制设备,自推式采油机械及零件,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售后服务,受托加工阀门系列产品及零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机械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01月05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合同类型及金额:《串场河景观带建设工程(步湖路至伍佑港段)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合同价为255,944,340.22元。

● 合同工期:150日历天。

● 对公司当期业绩影响: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约定,若该合同顺利履行,会对公司当期的业绩产生积极影响,且该合同的顺利签订及履行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提高业务承接能力。

● 特别风险提示:本合同已对合同价格、合同工期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合同各方也均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1年12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项目中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0),确定上海现代建筑装饰环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牵头人)和公司(成员)组成的联合体为串场河景观带建设工程(步湖路至伍佑港段)工程总承包的中标人。

近日,上海现代建筑装饰环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公司和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串场河景观带建设工程(步湖路至伍佑港段)总承包合同》。根据相关规定,本合同的订立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1、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本项目发包人,其主要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注册地址:盐城市人民南路38号新龙广场6号楼6楼

法定代表人:朱鸿根

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经营、管理;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的经营与管理;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开发经营;实业投资;建材、通用设备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以上所有项目中,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除外);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物业管理;房屋拆除;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水电安装,空调安装;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盐城市人民政府

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由于该公司为非上市公司,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数据属于商业秘密范畴,暂时无法对外公示。

2、上海现代建筑装饰环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为本项目联合体牵头人、承包人,其主要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上海现代建筑装饰环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二路258号3楼、4楼

法定代表人:翁晓翔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建筑设计,室内装潢设计,园林绿化设计,景观规划设计,图文(像)设计制作,工程总承包,工程监理,建筑材料,建筑装饰施工,园林绿化施工,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咨询,展览展示服务,照明工程设计、施工,建筑智能化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消防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建筑幕墙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机电安装建设工程施工,钢结构建设工程专业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工程专业施工,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城市规划设计,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现代建筑装饰环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由于该公司为非上市公司,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数据属于商业秘密范畴,暂时无法对外公示。

二、合同标的及主要条款

1、工程名称:串场河景观带建设工程(步湖路至伍佑港段)总承包

2、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盐南经科备[2021]70号

3、工程内容及规模:环境提升面积21万平方米

4、工程地点:盐南高新区伍佑街道境内

5、工程承包范围:串场河景观带建设工程(步湖路至伍佑港段),包含但不限于本项目的设计、设备材料采购、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等全部工作。

6、合同工期:150日历天。

7、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设计质量标准:满足本项目工程设计提出的建设标准及相关功能要求,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地方的相关设计规范、标准及规定,确保通过施工图审查(包括各专项审查),负责施工图送审、对接及配合并按要求进行修改完善。

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满足本项目设计提出的质量标准、各项参数指标及相关技术要求,符合现行国家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符合国家“合格”标准,其中:苗木成活率100%,绿化养护期三年,养护标准I 类养护。

8、合同价格:合同价为255,944,340.22元。

(1)方案及初步设计已确定部分执行固定总价报价方式,固定总价结算部分为176,194,340.22元,其中已确定方案部分设计费为3,248,800.00元、已确定方案部分工程费为172,945,540.22元。

(2)作为不可竞争的方案未确定的配套建筑专业工程部分执行下浮费率(即各专业统一整体按固定下浮率15%的费率进行结算,其中涉及认价材料、设备及认价材料、设备相对应的规费、税金不下浮)报价方式,固定下浮率结算部分(方案未确定的配套建筑专业工程部分设计及工程费用)为65,000,000.00元,暂列金额为14,750,000.00元。

三、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约定,若该合同顺利履行,会对公司当期的业绩产生积极影响,且该合同的顺利签订及履行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提高业务承接能力。

2、本合同的履行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本合同而对上述合同当事人形成依赖。

四、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本合同已对合同价格、合同工期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合同各方也均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5日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债转股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证券代码:603089 证券简称:正裕工业 公告编号:2022-001

债券代码:113561 债券简称:正裕转债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债转股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转股情况:“正裕转债”自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转股的金额为20,000.00元,因转股形成的股份数量为1,982股,占可转债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0.00095%。截至2021年12月31日,累计共有140,090,000.00元“正裕转债”已转换成公司股票,累计转股数13,693,277股,占可转债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6.5579%。

● 未转股可转债情况:截至2021年12月31日,尚未转股的“正裕转债”金额为人民币149,910,000.00元,占正裕转债发行总量的比例为51.6931%。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一)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308 号)核准,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9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总额为人民币2.9亿元,期限6年。

(二)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25 号文同意,公司发行的2.9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0年2月10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为“正裕转债”,债券代码为“113561”。

(三)可转债转股日期及转股价格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正裕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2020 年1 月7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2020年7月7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正裕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 14.21 元/股,最新转股价格 10.08元/股。

公司实施2019年权益分配方案,正裕转债的转股价格2020年5月29日调整为10.23元/股。公司实施2020年权益分配方案,正裕转债的转股价格2021年5月31日调整为10.08元/股。

二、可转债本次转股情况

(一)转股情况

“正裕转债”自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转股的金额为20,000.00元,因转股形成的股份数量为1,982股,占可转债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0.00095%。截至2021年12月31日,累计共有140,090,000.00元“正裕转债”已转换成公司股票,累计转股数13,693,277股,占可转债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6.5579%。

(二)未转股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尚未转股的“正裕转债”金额为人民币149,910,000.00元,占正裕转债发行总量的比例为51.6931%。

三、股本变动情况

单位:股

四、其他

联系部门: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576-87278883

联系邮箱:add@addchina.com

特此公告。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5日

证券代码:603089 证券简称:正裕工业 公告编号:2022-002

债券代码:113561 债券简称:正裕转债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受疫情影响临时

停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概述

根据宁波市北仑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于2022年1月4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面防控工作的通告》,公司位于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的全资子公司宁波鸿裕工业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1月4日开始有序临时停产。

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影响,公司积极响应政府部门的疫情管控要求,具体复产时间将根据当地政府要求作出安排。除此之外,公司其他生产基地均正常运营。

二、本次临时停产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位于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的全资子公司宁波鸿裕工业有限公司目前主要生产汽车悬架系统减震器,2021年1-3季度营业收入及占比情况(未经审计)如下:

单位:元 人民币

预计本次有序临时停产将延迟公司部分产品的生产和交付,会对公司本月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但对公司2022年度总体业绩的影响相对有限,具体影响程度以经审计的2022年度财务报告为准。公司预判本次停产是防疫工作的短期措施,不会对公司的长期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三、应对措施

为最大限度降低公司临时停产的影响,切实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将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按省、市、区的疫情防控要求,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防范疫情风险。

2、公司积极与客户保持沟通,在不影响客户运营的情况下,适当调整部分产品的交付日期。

3、在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提前做好复产准备工作,争取在疫情防控解除后及时复产,尽可能争取时间,减少损失。

4、对集团内生产基地生产线进行统筹安排,原北仑区生产基地的订单做转产安排,最大限度保证订单的及时供应,满足客户交货期的需求。

5、积极支持政府防疫工作,助力疫情防控尽快取得胜利。

四、风险提示

公司相信在当地政府及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关怀下,本轮疫情将会很快得到控制,预计本次停产是防疫工作的短期措施,不会对公司的长期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疫情的后续进展,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5日

证券代码: 601555 股票简称:东吴证券 公告编号: 2022-001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337号)文件核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原股东配售1,126,983,743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格为每股7.1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103,013,112.17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999,340,755.21元。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2月23日到账)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安永华明(2021)验字第61346989_B0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近日,公司及保荐机构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证券”)分别与招商银行苏州分行、苏州银行工业园区支行、江苏银行苏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苏州阊胥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分行、兴业银行苏州分行、中国银行苏州工业园区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具体如下:

注:上述募集资金专户资金不包含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的相关发行费用(含增值税)。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在上述银行开设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2021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以存单方式存放。公司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南京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南京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南京证券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事项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南京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南京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南京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熊辉、王刚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南京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南京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的20%的,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南京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南京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公司对南京证券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南京证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南京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者在南京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南京证券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南京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