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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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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2022-01-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 002863 证券简称: 今飞凯达 公告编号: 2022-001

债券代码: 128056 债券简称: 今飞转债

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2021年10月11日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今飞凯达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9月24日、2021年10月2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今飞凯达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2)、《回购股份报告书》(公告编号:2021-071)。

根据回购方案,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后续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总金额区间为5,500万元一11,000万元人民币,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91元/股。按本次回购总金额上下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区间约为6,953,224股一13,906,4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区间为1.39%一2.79%;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6,708,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34%,最高成交价为6.07元/股,最低成交价为5.61元/股,成交总金额为3,952.20万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相关说明

(一)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回购股份的方式等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报告书》的内容。

(二)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等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1年11月23日)前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63,365,404股。公司每5个交易日回购股份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即15,841,351股)。

3、公司未在下列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三)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在回购期间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01月04日

证券代码: 002863 证券简称: 今飞凯达 公告编号: 2022-002

债券代码: 128056 债券简称: 今飞转债

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季度可转债转股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今飞转债(债券代码:128056)转股期为2019年9月6日至2025年2月28日,截至目前,转股价格为人民币6.69元/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2021年第四季度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转股及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一)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2191号文”核准,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公开发行了368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3.68亿元人民币。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下向机构投资者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圳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发售的方式进行。对认购金额不足3.68亿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二)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深交所“深证上[2019]119 号”文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3.68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19年3月22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今飞转债”,债券代码“128056”。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6.80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 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1个交易日公司A 股股票交易均价。

因公司实施了2018年度权益分派:以总股本376,55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18元人民币现金,“今飞转债”的转股价格调整为6.78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19年5月23日生效。

因公司实施了2019年度权益分派: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376,574,58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16元人民币现金,“今飞转债”的转股价格调整为6.76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0年4月29日生效。

因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3,312,582股,相关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手续,本次新增股份于2020年12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价格为6.43元/股。“今飞转债”的转股价格调整为6.70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0年12月15日生效。

因公司实施了2020年度权益分派: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498,813,06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13元人民币现金,“今飞转债”的转股价格调整为6.69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1年7月5日生效。

二、今飞转债转股及股份变动情况

2021年第四季度,“今飞转债”因转股减少270张(因转股减少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金额为27,000元),转股数量为4,032股。截至2021年12月31日,剩余可转债张数为1,722,484张(剩余可转换公司债券金额为172,248,400元),未转换比例为46.81%。

公司2021年第四季度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三、其他

投资者对上述内容如有疑问,请拨打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投资者热线电话0579-82239001进行咨询。

四、备查文件

1、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今飞凯达”股本结构表(按股份性质统计);

2、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今飞转债”股本结构表(按股份性质统计)。

特此公告。

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01月04日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76 证券简称:新北洋 公告编号:2022-001

债券代码:128083 债券简称:新北转债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根据《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会议规则》”)的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同意方为有效。

2、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经有权机构批准的,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和《会议规则》的规定,经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本期可转债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参加会议或明示不同意见的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届次:2022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2、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与时间

会议时间:2022年1月4日15:00;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方式召开,投票采取记名方式表决;

6、债权登记日:2021年12月27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2021年12月27日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新北转债”(债券代码:128083)的债券持有人。上述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债券持有人;

(2)董事会认为有必要出席的其他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和董事会邀请的嘉宾;

8、会议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昆仑路126号新北洋行政办公楼七楼会议室。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授权代表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张数80,000张,占债券登记日公司本期未偿还债券总数的0.9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见证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三、会议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关于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及提供额外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000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100%;反对0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0%;弃权0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0%。

表决结果:提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胡家军律师、顾慧律师出席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新北转债”2022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会议规则》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新北转债”2022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5日

证券代码:002376 证券简称:新北洋 公告编号:2022-002

债券代码:128083 债券简称:新北转债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北洋”或“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召开了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

根据回购方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使用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用于注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回购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1.80元/股。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一、回购基本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数量为2,003,000股,占公司截至2021年9月30日总股本的0.3009%,最高成交价为9.07元/股,最低成交价为7.92元/股,合计支付的总金额为17,010,563.48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段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1年11月4日)前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15,652,927股。公司每5个交易日回购股份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

3、公司未在下列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4、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5日

证券代码:002376 证券简称:新北洋 公告编号:2022-003

债券代码:128083 债券简称:新北转债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年第四季度可转债转股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转股价格:11.45元/股

转股时间:2020年6月18日至2025年12月12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北洋”)现将2021年第四季度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转股及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上市基本情况

(一)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317号”文核准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公开发行了877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87,700.00万元。

(二)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深交所“深证上[2019] 857号”文同意,公司87,7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19年12月31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新北转债”,债券代码“128083”。

(三)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1、根据《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自2020年6月18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初始转股价为11.90元/股。

2、公司已实施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新北转债的转股价格已于2020年5月27日起由原来的11.90元/股调整为11.70元/股。

3、公司已实施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新北转债的转股价格已于2021年6月4日起由原来的11.70元/股调整为11.45元/股。

二、可转债转股及股份变动情况

2021年第四季度,“新北转债”因转股减少1,000元(10张),转股数量为87股,剩余可转债余额为876,885,900元(8,768,859张)。

2021年第四季度,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三、风险提示

投资者对上述内容如有疑问,请拨打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投资者联系电话0631-5675777进行咨询。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发行人股本结构表》(新北洋)、《发行人股本结构表》(新北转债)。

特此公告。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5日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97 证券简称:金禾实业 公告编号:2022-001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的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5.00元/股。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2021年6月23日,公司披露了《回购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公司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2,207,3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39%,最高成交价为33.9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28.19元/股,成交金额67,815,775.40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未超过回购方案中拟定的45.00元/股。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

二、其他说明

1、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1年7月16日)前五个交易日(2021年7月9日至2021年7月15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41,915,058股。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10,478,764股)。

3、公司未在下列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实施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证券代码:002597 证券简称:金禾实业 公告编号:2022-002

债券代码:128017 债券简称:金禾转债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季度可转换公司债券

转股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金禾转债(债券代码:128017)转股期为2018年8月7日至2023年11月1日,转股价格为:21.97元/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现将2021年第四季度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转股及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991号”文核准,公司于2017年11月1日公开发行了6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60,000万元。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7]757号”文同意,公司6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17年11月27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金禾转债”,债券代码“128017”。

根据相关规定和《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规定,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自2018年8月7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金禾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23.92元/股。

因实施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金禾转债转股价格于2018年4月11日起由原来的23.92元/股调整为23.32元/股。

因实施2018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金禾转债转股价格于2019年4月26日起由原来的23.32元/股调整为22.96元/股。

因实施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金禾转债转股价格于2020年4月16日起由原来的22.96元/股调整为22.42元/股。

因实施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金禾转债转股价格于2021年5月21日起由原来的22.42元/股调整为21.97元/股。

二、金禾转债转股及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金禾转债尚有551,888,700元挂牌交易。2021年第四季度,金禾转债因转股减少90,400元,转股数量4,111股,剩余可转债余额551,888,700元。

公司2021年第四季度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三、其他

投资者对上述内容如有疑问,请拨打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0550-5682597进行咨询。

四、备查文件

1、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金禾实业”股本结构表。

2、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金禾转债”股本结构表。

特此公告。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22-002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苏12民初133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粤03民终29928号、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粤0304民初1263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2019)苏12民初133号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曾因与江苏尚立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江苏尚立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732.2万元、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本案相关费用。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9)。

2、(2020)粤03民终29928号诉讼的基本情况

深圳前海两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曾因与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合同纠纷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货款993.6万元及赔偿利息损失、相关共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11月14日、2020年8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收到间接控股股东对公司或有事项的说明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66)、《2020年半年度报告》。

3、(2021)粤0304民初1263号诉讼的基本情况

深圳海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曾因与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1)。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民事判决书》(2019)苏12民初133号的主要内容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1、江苏尚立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64,134,99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2、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所供江苏尚立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产品中1,345,613支不良品予以更换;

3、驳回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4、驳回江苏尚立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457,034元,由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77,946元,由江苏尚立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79,08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231,000元,由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民事判决书》(2020)粤03民终29928号的主要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3,420元,由上诉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民事判决书》(2021)粤0304民初1263号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海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200万元及利息;

2、驳回原告深圳海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44,950元,由原告负担20,827元,被告负担224,1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江苏尚立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如果根据《民事判决书》(2019)苏12民初133号向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履行支付义务,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积极影响。

2、公司于2018年11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签署债权债务重组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72)。2018年11月22日,上海垚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公司、湖州尤夫高性能纤维有限公司、上海尤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苏州正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颜静刚签署了《债权债务重组协议》,约定上海垚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通过债权债务重组的方式受让并豁免有关或有债务,根据《债权债务重组协议》第2.10条,对于新出现的《债权债务重组协议》中未明确列示的或有负债,亦采用上述同样的处理方式。

《民事判决书》(2020)粤03民终29928号所涉或有债务在《债权债务重组协议》的或有借款债务清单范围内(详见该公告附件一第24项)。《民事判决书》(2021)粤0304民初1263号所涉或有债务是公司为推动债权债务重组的实施进行债权债务登记时得知,虽未在《债权债务重组协议》中明确列示,但如果最终确定公司需承担责任,上海垚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将按照《债权债务重组协议》的约定受让并豁免上述或有债务。上述两起诉讼引起的支付义务由上海垚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接,对公司不会形成损失,本次公告的进展情况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

五、备查文件

1、《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苏12民初133号

2、《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3民终29928号

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304民初1263号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5日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暨收到撤诉裁定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368 证券简称:晶丰明源 公告编号:2022-002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暨收到撤诉裁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告撤诉结案;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原告诉讼请求变更前,诉讼请求赔偿金额合计人民币2,000万元;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变更后赔偿金额合计人民币4万元;

● 是否对上市公司产生影响: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 风险提示:相关诉讼事项存在原告向法院重新提起诉讼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19)浙01民初2665号之一、(2019)浙01民初2666号之一、(2019)浙01民初2667号之一、(2019)浙01民初2668号之一],针对原告矽力杰半导体技术(杭州)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宏嘉蓝大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共计4件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法院裁定准许原告矽力杰半导体技术(杭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19年7月22日,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浙01民初2663-2668号六起诉讼案件《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诉讼资料,矽力杰半导体技术(杭州)有限公司起诉作为第一被告的公司产品存在侵犯其专利权的情形。根据《民事起诉状》,矽力杰半导体技术(杭州)有限公司起诉公司两款产品分别侵犯其“ZL201410200911.9”、“ZL201510320363.8”、“ZL201710219915.5”三项专利,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相关涉诉产品并销毁相关库存,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

2019年8月21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因矽力杰半导体技术(杭州)有限公司未按时缴纳2663-2664两起诉讼案件的诉讼费,按撤诉处理。剩余四起案件共牵涉矽力杰半导体技术(杭州)有限公司作为专利权人的两项专利,分别是名为:“LED线性恒流驱动电路”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510320363.8,涉及2665-2666号诉讼),以及名为:“具有可控硅调光器的LED驱动电路、电路模块及控制方法”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710219915.5,涉及2667-2668号诉讼)。

2019年11月15日,公司就上述两项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无效宣告请求。2020年5月27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2665-2668号诉讼案件作出裁定,因公司已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并获得受理,准许本公司提出的中止审理请求,待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涉案专利做出审查决定后再行审理。

2020年7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涉案的名为:“具有可控硅调光器的LED驱动电路、电路模块及控制方法”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710219915.5,涉及2667-2668号诉讼)做出第45371号无效决定,宣告该专利部分无效。2020年9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涉案的名为:“LED线性恒流驱动电路”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510320363.8,涉及2665-2666号诉讼)做出第46129号无效决定,宣告该专利部分无效。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上述无效决定后,公司未进行上诉。专利权人矽力杰半导体技术(杭州)有限公司就第45371号无效决定和第46129号无效决定,分别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2020)京73行初15159号行政诉讼和(2021)京73行初93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并重做上述无效决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9月26日,针对(2020)京73行初15159号行政诉讼做出一审判决,驳回矽力杰半导体技术(杭州)有限公司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5371号无效决定的全部诉讼请求。截至本公告披露日,(2021)京73行初93号行政诉讼尚在审理中。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6日恢复(2019)浙01民初2665-2668号四起诉讼案件的审理。在公司收到法院就上述四案做出的《民事裁定书》之前,上述案件位于司法鉴定阶段,近期最后一次诉讼活动为2021年11月13日举行的现场测试鉴定会议。在此之后,公司同原告方矽力杰半导体技术(杭州)有限公司未达成过任何书面协议或口头合意,也没有进行过任何形式的庭外接触。

二、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19)浙01民初2665号之一、2666号之一、2667号之一、2668号之一],以民事裁定书[(2019)浙01民初2665号之一]为例,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矽力杰半导体技术(杭州)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宏嘉蓝大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矽力杰半导体技术(杭州)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原诉讼请求3变更为‘判令被告一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依法予以准许。2021年12月17日,原告矽力杰半导体技术(杭州)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矽力杰半导体技术(杭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矽力杰半导体技术(杭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人民币元,减半收取25人民币元,由原告矽力杰半导体技术(杭州)有限公司负担。”

其他民事裁定书内容与上述内容无重大差异。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由于相关诉讼事项是以原告主动撤诉结案,存在原告向法院重新提起诉讼的风险。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1月5日

证券代码:688135 证券简称:利扬芯片 公告编号:2022-005

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股东、核心技术人员卢旭坤先生直接持有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2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1833%。上述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

●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因个人资金需求,股东、核心技术人员卢旭坤先生计划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62,5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458%;本次减持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进行,且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股东减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减持价格根据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该股东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卢旭坤先生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自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适用。

③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④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根据自身资金需求情况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在减持公司股份前后,应按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⑤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影响履行。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公司股东、核心技术人员卢旭坤先生根据自身资金需求进行的减持,本次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在减持期间内,股东卢旭坤先生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和减持价格等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股东按照上述计划减持本公司股份期间,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