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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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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2022-01-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526 证券简称:科前生物 公告编号:2022-001

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22年1月4日以通讯表决的形式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下称“本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12月29日以邮件、电话的方式向各位监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与表决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作出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与华中农大签订合作研发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签订合作研发协议暨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方向,本次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所述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与华中农大签订合作研发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2)。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月5日

证券代码:688526 证券简称:科前生物 公告编号:2022-002

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与华中农大签订合作研发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自愿性披露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关联交易简要内容: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科前生物”或“公司”)经与华中农业大学(下称“华中农大”)竞争性谈判,取得了禽流感(H9亚型)、鸭坦布苏病毒病二联灭活疫苗(HB19株+DF2株),非洲猪瘟病毒ELISA抗体检测试剂盒,非洲猪瘟病毒荧光微球抗体检测试剂盒,猫三联(猫瘟病毒、猫杯状病毒、猫疱疹病毒)活疫苗等四个项目的合作研发,现拟与华中农大签订联合开发协议书,公司就以上四个研发项目一共需向华中农大支付300万元人民币。合作研发项目产生的技术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公司及华中农大共同所有;

●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关联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风险提示:本次合作研发属于新技术研究开发,产品是否能够研制成功、产品上市时间以及上市后市场推广情况均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 公司将及时根据本项目的后续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为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加快公司在生物制品行业的发展,从而更好提升公司品牌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公司章程》、《合作研发管理制度》等规定,经与华中农大竞争性谈判,取得了禽流感(H9亚型)、鸭坦布苏病毒病二联灭活疫苗(HB19株+DF2株),非洲猪瘟病毒ELISA抗体检测试剂盒,非洲猪瘟病毒荧光微球抗体检测试剂盒,猫三联(猫瘟病毒、猫杯状病毒、猫疱疹病毒)活疫苗等四个项目的合作研发,现拟就上述四个项目与华中农大签订联合合作研发协议。其中,禽流感(H9亚型)、鸭坦布苏病毒病二联灭活疫苗(HB19株+DF2株)项目公司拟向华中农大支付费用60万元,非洲猪瘟病毒ELISA抗体检测试剂盒项目公司拟向华中农大支付费用20万元,非洲猪瘟病毒荧光微球抗体检测试剂盒项目公司拟向华中农大支付费用20万元,猫三联(猫瘟病毒、猫杯状病毒、猫疱疹病毒)活疫苗项目公司拟向华中农大支付费用200万元,上述四个项目公司向华中农大合计支付费用300万元。

2、关联关系说明

华中农业大学的全资子公司武汉华中农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6.78%的股份,为公司单一第一大股东,公司董事刘春全是武汉华中农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董事,且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陈焕春、金梅林、方六荣、何启盖现任或过去十二个月内任华中农业大学教授,公司实际控制人、监事吴斌现任华中农业大学教授,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3、截止本公告日,在过去12个月内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未占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介绍

华中农业大学为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也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华中农大有国家重点实验室2个,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1个,专业实验室5个,国家级研发中心7个。在杂交油菜、绿色水稻、优质种猪、动物疫苗、优质柑橘、试管种薯等研究领域,取得一批享誉国内外的标志性成果。

华中农业大学的全资子公司武汉华中农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6.78%的股份,为公司单一第一大股东。

三、《合作研发协议》主要内容

(一)禽流感(H9亚型)、鸭坦布苏病毒病二联灭活疫苗(HB19株+DF2株)联合开发协议书

甲方: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华中农业大学

1、本合作研发项目的目标

按照农业部第442号、第2335号等公告要求,研制“禽流感(H9亚型)、鸭坦布苏病毒病二联灭活疫苗(HB19株+DF2株)”(以下简称流黄二联灭活疫苗),制定相关技术标准,申请并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

2、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研究内容:

① 疫苗生产用毒株筛选;

② 与乙方共同完成实验室试制疫苗、疫苗免疫期及抗体消长规律试验、疫苗保存期试验、与国内同类产品的对比试验;

③ 规模化生产工艺研究;

④ 中试研究;

⑤ 协助乙方撰写临床试验申报材料,负责完成临床试验;

⑥ 协助乙方撰写新兽药注册材料,负责提交新兽药注册检验的复核样品。

(2)负责管理生产用毒种和甲方获得的技术资料。

(3)在获得新兽药证书后,向乙方提供生产技术并与署名单位共同管理上述内容。

(4)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能将本协议项下的生产文号批文等涉及的资料转让给第三方。

3、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研究内容:

① 禽流感(H9亚型)病毒、鸭坦布苏病毒攻毒模型的建立;

② 生产用毒株和检验用毒株的传代研究、种子批的建立、保存期试验;

③ 与甲方共同完成实验室试制疫苗、疫苗免疫期及抗体消长规律试验、疫苗保存期试验、与国内同类产品的对比试验;

④ 撰写临床试验申报材料;

⑤ 汇总整理临床试验数据,撰写新兽药注册材料。

(2)负责管理乙方获得的技术资料。

(3)在获得新兽药证书后,向甲方提供申报资料并与署名单位共同管理上述内容。

(4)应保证其所提供技术资料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生第三人指控因实施相关技术而侵权的,应当承担后果和损失。

4、研发经费的承担

甲方与乙方各自委派相应的研发人员组成研发小组参与“流黄二联灭活疫苗”的研发工作。

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关研究经费60万元,在协议签订后30日内支付50%,获得新兽药证书后30日内支付50%。

5、科技成果的归属

(1)本次联合开发所产生的生产技术、流程、配方、生产工艺及有关技术资料、成果、专利及新药证书等全部相关的无形资产(以下简称“合作成果”)的知识产权由甲乙双方共同所有。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双方均无权转让上述合作成果的知识产权。

(2)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依法许可第三方使用上述合作成果,也可以授权其下属的资产经营公司许可第三方使用上述合作成果,合作形式仅限于许可使用,且被许可方不得超过两家。许可费用归乙方所有,且许可费用不得低于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向乙方支付的研发经费。

(3)甲方享有该成果的生产、销售权利(包括在监测期内的生产、销售权利)及甲方生产、销售获得的收益,无需再向乙方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4)由“流黄二联灭活疫苗”衍生的其他疫苗的联合开发,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拥有优先合作权,具体合作条款另行协商签订。

(5)“流黄二联灭活疫苗”向国家申报的奖励归乙方所有,涉及该产品的成果申报奖项时甲方具有署名权。

(6)本协议的签订和执行不影响乙方与其他方已经形成的合作。

6、违约责任

(1)协议一方根本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另一方有权根据本协议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2) 甲乙双方应保证其在合作开发本项目过程中使用的知识产权获得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同意,否则由此造成的侵权或者其他不利后果,全部由该未获授权者承担,另一方如果因此受到的损失则可向该未获授权者追偿。

7、其他

本协议有限期10年,到期后双方无异议可续签。合同有效期内,由于技术风险,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可协商提前终止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二)非洲猪瘟病毒ELISA抗体检测试剂盒联合开发协议书

甲方: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华中农业大学

1、本合作研发项目的目标

按照农业部第342号、《兽药注册办法》等公告要求,研制“非洲猪瘟病毒ELISA抗体检测试剂盒”,制定相关技术标准,申请并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

2、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研究内容:

① ELISA抗体检测方法条件优化及方法建立,对照品和质控品的制备;

② 与乙方共同完成实验室试制试剂盒、试剂盒敏感性、特异性、重复性和保存期试验、与非洲猪瘟病毒IFA试验的对比;

③ 规模化生产工艺研究;

④ 中试研究;

⑤ 撰写临床试验方案,协助乙方完成临床试验;

⑥ 撰写新兽药注册材料,负责提交新兽药注册检验的复核样品。

(2)负责管理生产用细胞株和甲方获得的技术资料。

(3)在获得新兽药证书后,向乙方提供生产技术并与署名单位共同管理上述内容。

(4)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能将本协议项下的生产文号批文等涉及的资料转让给第三方。

3、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研究内容:

① 稳定表达非洲猪瘟病毒p30真核蛋白CHO细胞的构建与筛选;

② 生产用细胞株的传代研究、种子批的建立、保存期试验;

③ 与甲方共同完成实验室试制试剂盒、试剂盒敏感性、特异性、重复性和保存期试验、与非洲猪瘟病毒IFA试验的对比;

④ 完成临床试验,汇总整理临床试验数据;

⑤ 协助甲方撰写新兽药注册材料。

(2)负责管理乙方获得的技术资料。

(3)在获得新兽药证书后,向甲方提供申报资料并与署名单位共同管理上述内容。

(4)应保证其所提供技术资料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生第三人指控因实施相关技术而侵权的,应当承担后果和损失。

4、研发经费的承担

甲方与乙方各自委派相应的研发人员组成研发小组参与“非洲猪瘟病毒ELISA抗体检测试剂盒”的研发工作。

甲方向乙方支付前期相关研究经费20万元,在协议签订后30日内支付50%,在获得新兽药证书后30日内支付剩余50%。

5、科技成果的归属

(1)本次联合开发所产生的生产技术、流程、配方、生产工艺及有关技术资料、成果、专利及新药证书等全部相关的无形资产(以下简称“合作成果”)的知识产权由甲乙双方共同所有。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双方均无权转让上述合作成果的知识产权。

(2)新药申报材料中甲方为第一署名单位,乙方为联合署名单位。

(3)甲方享有该成果的生产、销售权利(包括在监测期内的生产、销售权利)及甲方生产、销售获得的收益,无需再向乙方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4)由“非洲猪瘟病毒ELISA抗体检测试剂盒”衍生的其他疫苗的联合开发,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拥有优先合作权,具体合作条款另行协商签订。

(5)“非洲猪瘟病毒ELISA抗体检测试剂盒”向国家申报的奖励归乙方所有,涉及该产品的成果申报奖项时甲方具有署名权。

(6)本协议的签订和执行不影响乙方与其他方已经形成的合作。

6、违约责任

(1)协议一方根本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另一方有权根据本协议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2)甲乙双方应保证其在合作开发本项目过程中使用的知识产权获得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同意,否则由此造成的侵权或者其他不利后果,全部由该未获授权者承担,另一方如果因此受到的损失则可向该未获授权者追偿。

7、其他

本协议有限期10年,到期后双方无异议可续签。合同有效期内,由于技术风险,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可协商提前终止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三)非洲猪瘟病毒荧光微球抗体检测试剂盒联合开发协议书

甲方: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华中农业大学

1、本合作研发项目的目标

按照农业部第342号、《兽药注册办法》等公告要求,研制“非洲猪瘟病毒荧光微球抗体检测试剂盒”,制定相关技术标准,申请并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

2、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研究内容:

① 荧光微球试纸条检测方法条件优化及方法建立,对照品和质控品的制备;

② 与乙方共同完成实验室试制试剂盒、试剂盒敏感性、特异性、重复性和保存期试验、与非洲猪瘟病毒IFA试验的对比;

③ 规模化生产工艺研究;

④ 中试研究;

⑤ 撰写临床试验方案,协助乙方完成临床试验;

⑥ 撰写新兽药注册材料,负责提交新兽药注册检验的复核样品。

(2)负责管理生产用细胞株和甲方获得的技术资料。

(3)在获得新兽药证书后,向乙方提供生产技术并与署名单位共同管理上述内容。

(4)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能将本协议项下的生产文号批文等涉及的资料转让给第三方。

3、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研究内容:

① 稳定表达非洲猪瘟病毒p30真核蛋白CHO细胞的构建与筛选;

② 生产用细胞株的传代研究、种子批的建立、保存期试验;

③ 与甲方共同完成实验室试制试剂盒、试剂盒敏感性、特异性、重复性和保存期试验、与非洲猪瘟病毒IFA试验的对比;

④ 完成临床试验,汇总整理临床试验数据;

⑤ 协助甲方撰写新兽药注册材料。

(2)负责管理乙方获得的技术资料。

(3)在获得新兽药证书后,向甲方提供申报资料并与署名单位共同管理上述内容。

(4)应保证其所提供技术资料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生第三人指控因实施相关技术而侵权的,应当承担后果和损失。

4、研发经费的承担

甲方与乙方各自委派相应的研发人员组成研发小组参与“非洲猪瘟病毒荧光微球抗体检测试剂盒”的研发工作。

甲方向乙方支付前期相关研究费20万元,在协议签订后30日内支付50%,获得新兽药证书后30日内支付剩余50%。

5、科技成果的归属

(1)本次联合开发所产生的生产技术、流程、配方、生产工艺及有关技术资料、成果、专利及新药证书等全部相关的无形资产(以下简称“合作成果”)的知识产权由甲乙双方共同所有。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双方均无权转让上述合作成果的知识产权。

(2)新药申报材料中甲方为第一署名单位,乙方为联合署名单位。

(3)甲方享有该成果的生产、销售权利(包括在监测期内的生产、销售权利)及甲方生产、销售获得的收益,无需再向乙方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4)由“非洲猪瘟病毒荧光微球抗体检测试剂盒”衍生的其他疫苗的联合开发,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拥有优先合作权,具体合作条款另行协商签订。

(5)“非洲猪瘟病毒荧光微球抗体检测试剂盒”向国家申报的奖励归乙方所有,涉及该产品的成果申报奖项时甲方具有署名权。

(6)本协议的签订和执行不影响乙方与其他方已经形成的合作。

6、违约责任

(1)协议一方根本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另一方有权根据本协议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2)甲乙双方应保证其在合作开发本项目过程中使用的知识产权获得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同意,否则由此造成的侵权或者其他不利后果,全部由该未获授权者承担,另一方如果因此受到的损失则可向该未获授权者追偿。

7、其他

本协议有限期10年,到期后双方无异议可续签。合同有效期内,由于技术风险,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可协商提前终止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四)猫三联(猫瘟病毒、猫杯状病毒、猫疱疹病毒)活疫苗联合开发协议书

甲方: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华中农业大学

1、本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目标

按照农业农村部第442号、第2335号等公告要求,研制“猫三联(猫瘟病毒、猫杯状病毒、猫疱疹病毒)活疫苗”(以下简称猫三联活疫苗),制定相关技术标准,申请并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

2、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研究内容:

① 与乙方共同完成实验室试制疫苗、疫苗免疫期及抗体消长规律试验、疫苗保存期试验、与国外同类产品的对比试验;

② 规模化生产工艺研究;

③ 中试研究;

④ 协助乙方撰写临床试验申报材料,负责完成临床试验;

⑤ 协助乙方撰写新兽药注册材料,负责提交新兽药注册检验的复核样品。

(2)负责管理生产用毒种和甲方获得的技术资料。

(3)在获得新兽药证书后,向乙方提供生产技术并与署名单位共同管理上述内容。

(4)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能将本协议项下的生产文号批文等涉及的资料转让给第三方。

3、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研究内容:

① 猫瘟病毒、猫杯状病毒、猫疱疹病毒攻毒模型的建立;

② 生产用毒株和检验用毒株的传代研究、种子批的建立、保存期试验;

③ 与甲方共同完成实验室试制疫苗、疫苗的安全性试验、效力试验以及保存期试验、与国内同类产品的对比试验等研究;

④ 撰写临床试验申报材料;

⑤ 汇总整理临床试验数据,撰写新兽药注册材料。

(2)负责管理乙方获得的技术资料。

(3)在获得新兽药证书后,向甲方提供申报资料并与署名单位共同管理上述内容。

(4)应保证其所提供技术资料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生第三人指控因实施相关技术而侵权的,应当承担后果和损失。

4、研发经费的承担

甲方与乙方各自委派相应的研发人员组成研发小组参与“猫三联活疫苗”的研发工作。

甲方向乙方支付前期相关研究经费200万元,在协议签订后30日内支付30%,获得新兽药临床试验批件后30日内支付20%,申请新兽药注册证书材料受理后30日内支付20%,获得新兽药证书后30日内支付剩余30%。

5、科技成果的归属

(1)本次联合开发所产生的生产技术、流程、配方、生产工艺及有关技术资料、成果、专利及新药证书等全部相关的无形资产(以下简称“合作成果”)的知识产权由甲乙双方共同所有。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双方均无权转让或许可第三方使用上述合作成果的知识产权。

(2)甲方享有该成果的生产、销售权利(包括在监测期内的生产、销售权利)及甲方生产、销售获得的收益,无需再向乙方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3)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依法许可第三方使用上述合作成果,也可以授权其下属的资产经营公司许可第三方使用上述合作成果,合作形式仅限于成果许可,且被许可方不得超过两家。许可费用归乙方所有,且许可费用不得低于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向乙方支付的研发经费。

(4)由“猫三联活疫苗”衍生的其他疫苗的联合开发,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拥有优先合作权,具体合作条款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

(5)“猫三联活疫苗”向国家申报的奖励归乙方所有,涉及该产品的成果申报奖项时甲方具有署名权。

(6)本协议的签订和执行不影响乙方与其他方已经形成的合作。

6、违约责任

(1)协议一方根本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另一方有权根据本协议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2) 甲乙双方应保证其在合作开发本项目过程中使用的知识产权获得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同意,否则由此造成的侵权或者其他不利后果,全部由该未获授权者承担,另一方如果因此受到的损失则可向该未获授权者追偿。

7、其他

本协议有限期10年,到期后双方无异议可续签。合同有效期内,由于技术风险,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可协商提前终止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四、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通过合作研发,可以增加公司产品储备,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本次合作研发属于新项目研究开发,产品研制是否能成功、产品上市时间以及产品上市后市场推广情况均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尚无法预测对当期以及未来业绩的影响程度。

本次合作研发项目是公司根据华中农业大学在学校相关网站发布的合作需求进行报价,并经过竞争性谈判取得。华中农业大学已在学校相关网站上对结果进行了不少于7日的公示期。本次交易定价依据和流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有失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1、公司董事会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1月4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与华中农大签订合作研发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陈焕春、金梅林、刘春全、何启盖、方六荣、吴美洲回避表决。

2、公司监事会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1月4日经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与华中农大签订合作研发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签订合作研发协议暨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方向,本次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拟与华中农业大学签署的研发合作协议,有利于提高公司在生物制品领域的核心竞争力,加快公司在生物制品行业的发展,并且履行了《公司章程》、《合作研发管理制度》以及《华中农业大学与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作研发框架协议》规定的程序。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与华中农大签署合作研发协议事项。

4、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六、中介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科前生物本次拟与华中农大签订合作研发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科前生物此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七、上网公告附件

1、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拟与华中农业大学签订合作研发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5日

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160 证券简称:步科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1

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的公告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季度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情况公告

证券代码:000876 证券简称:新希望 公告编号:2022-001

债券代码:127015,127049 债券简称:希望转债,希望转2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季度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股票代码:000876,股票简称:新希望

2、债券代码:127015;债券简称:希望转债

3、转股价格:19.75元/股

4、转股时间:2020年7月9日至2026年1月2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2021年第四季度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及公司股本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一)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902号)核准,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公开发行了4,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400,000万元。

(二)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证上[2020]60号”文件同意,公司4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0年2月4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希望转债”,债券代码“127015”。

(三)可转债转股情况

根据《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0年1月9日,T+4日)满6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0年7月9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26年1月2日,如遇节假日,向后顺延)止。

二、“希望转债”转股及股本变动情况

2021年第四季度,“希望转债”因转股减少127,000元(1,270张债券),转股数量为6,415股。截至2021年12月31日,“希望转债”剩余可转债金额为949,736,700元,剩余债券9,497,367张。公司2021年第四季度股本变动情况如下:

三、其他

投资者对上述内容如有疑问,请拨打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联系电话进行咨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新希望”股本结构表;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希望转债”股本结构表。

特此公告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证券代码:000876 证券简称:新希望 公告编号:2022-002

债券代码:127015,127049 债券简称:希望转债,希望转2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回购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的方案》,并于2021年1月26日对外披露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的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6)。2021年2月4日,公司正式披露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1-23)。2021年2月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25)。自2021年3月起,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份回购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35、2021-49、2021-72、2021-80、2021-85、2021-89、2021-104、2021-113、2021-143)。以上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期间将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止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基本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10,017,501股,占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总股本4,505,211,342股的0.2224%,最高成交价为24.15元/股,最低成交价为20.81元/股,成交总金额为229,959,017.80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方案。

二、其他说明

(一)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回购细则》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1年2月3日)前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270,508,632股。公司每5个交易日最大回购股份的数量为6,337,804股(2021年2月10日至2021年2月23日),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即67,627,158股)。

3、公司未在下列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二)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一月五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步科股份”)核心技术人员王茂峰先生于2021年9月30日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约定离职脱密期为3个月,计划于2021年12月31日离职。根据王茂峰先生与步科股份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步科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步科”)签署的劳动合同,王茂峰先生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后,深圳步科与王茂峰先生不再重新续签劳动合同,王茂峰先生不再担任公司及子公司任何职务。

● 王茂峰先生与深圳步科签有《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负有相应的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王茂峰先生的离职不会对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一、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的具体情况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王茂峰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所任职务,同时王茂峰先生的劳动合同于2021年12月31日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后,深圳步科与王茂峰先生不再重新续签劳动合同,王茂峰先生不再担任公司及子公司任何职务。

(一)核心技术人员的具体情况

王茂峰,男,197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哈尔滨工业大学工学硕士学历。2001年7月至2003年5月,任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工程师;2003年5月至2009年3月,任艾默生网络能源有限公司项目经理;2009年3月至2010年6月,任北京索德电气工业有限公司研发总监;2011年12月至今任深圳步科变频器产品部总监。

截止至本公告披露日,王茂峰先生通过深圳市同心众益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1.52%的股份。王茂峰先生离职后应继续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的有关规定。

(二)参与研发的项目和专利情况

王茂峰先生担任深圳步科变频器产品部总监,负责变频器技术研发工作,主持或参与公司“SV大中小功率全系列变频器”、“CV系列变频器”、“FV系列变频器”、“四象限变频器”、“单相变频器电气升级项目”、“不隔离变频器CV100(ED10)”、“高速同步机驱动器”、“工业无人机电调”等项目的研发工作。

王茂峰先生于2012年11月12日签署了《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责任书》,承诺其管理的研发系统知识产权均归属公司所有,如其与公司劳动关系终止,应将知识产权以及所有载体全部、及时归还公司,并与公司指定的新研发系统知识产权管理责任人做好充分交接工作。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茂峰先生工作期间作为非单一发明人申请并取得发明专利1项,为“一种变频器追踪电机转速的方法及其装置”;作为单一发明人申请并取得发明专利3项,分别为“一种变频器控制电机过励磁停机的方法及其装置”、“一种变频器交流调速装置”和“一种交流电机矢量控制系统”。上述专利均为职务成果,该等专利所有权均归属于深圳步科,其离职不影响公司专利权的完整,不会对公司业务发展和技术创新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保密及竞业禁止的情况

根据深圳步科与王茂峰先生签署的《保密协议》及《竞业禁止协议》的约定,王茂峰先生对其在深圳步科任职期间知悉的深圳步科秘密信息或者虽属于他人但是深圳步科负有保密义务的秘密信息负有保密责任。王茂峰先生离职后1年内不得在与深圳步科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内工作,不得自办或者投资与深圳步科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深圳步科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或者生产,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通过任何手段为自己、他人或任何实体利益或与他人或实体联合,使深圳步科其他成员离职或者挖走其他成员。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现王茂峰先生离职后前往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的情况。

二、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重视技术、产品的研发与创新,在上海、深圳、成都、常州等地均设立了研发中心。公司通过长期技术积累和发展,已建立了完备的研发体系,公司始终重视人才队伍的培养和建设,重视对有潜力员工的培养和选拔,形成不断扩大的优秀研发团队与深厚的人才储备,公司具备保持技术先进性、持续创新的人才基础,不存在对单一核心技术人员的重大信赖。截止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技术人员数量为132人,占员工总人数比例分别为23.61%,技术人员数量保持稳定。目前公司的技术研发工作均正常进行,王茂峰先生的离职不会对公司整体研发实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王茂峰先生离职前后,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具体情况如下:

三、公司采取的措施

为保证公司工作平稳衔接和有序进行,经公司研究决定,王茂峰先生负责的研发工作交由深圳步科运动产品控制部总监黄敏先生负责,黄敏先生简历如下:

黄敏,男,198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电子科技大学自动化专业本科学历。2007年7月至2014年4月任深圳步科运动控制研发部工程师;2014年4月至今先后任深圳步科运动控制产品部助理总监、总监;2018年4月至今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目前,公司及子公司主要研发项目均处于正常、有序推进状态。公司历来高度重视研发工作,并将持续加大研发投入,进行研发体系、研发团队的建设和完善,扩大研发人员的引进和培养,不断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公司目前主要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工作均正常进行,王茂峰先生离职不会对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保荐机构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向公司管理层了解了王茂峰先生离职背景及对公司日常研发的影响;查阅了王茂峰先生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责任书,并审阅了上述文件的重要条款;查阅了公司专利清单等文件;了解了公司的研发人员情况、核心技术人员情况、公司采取的相关措施。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步科股份研发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总体相对稳定。王茂峰先生的离职不会对公司的技术研发和生产经营带来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竞争力。

2、王茂峰先生签署了《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责任书》,王茂峰先生在步科股份工作期间参与申请的专利等知识产权均为职务成果,该等成果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归属于深圳步科。王茂峰先生的离职不影响公司专利权的完整性,不会对公司业务发展与技术创新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目前步科股份的技术研发和日常经营均正常进行,王茂峰先生的离职未对步科股份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上网公告附件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5日

固德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暨一审裁定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390 证券简称:固德威 公告编号:2022-001

固德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暨一审裁定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389 证券简称:普门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2

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阶段:一审裁定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 涉案金额:人民币1,015.00万元

● 裁定结果:本次诉讼裁定为一审裁定,裁定结果为驳回原告苏州泽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裁定结果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名誉和广大股东的利益,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固德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江苏固德威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1)。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应诉通知书》(2021)京73民初224号等相关材料。具体情况如下:

1、诉讼当事人

原告:苏州泽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众新能源”)

被告一:江苏固德威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汉能联创移动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2、事实与理由

2010年2月26日,泽众新能源股东韩新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申请号为201010115223.4、名称为“高频隔离型并网逆变器”的发明专利申请,该专利申请于2012年6月27日获得授权(下称“涉案专利”)。2013年,专利权人韩新建将涉案专利转让给泽众新能源。

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阐述其2019年发现被告存在共同侵犯专利权行为,依据涉案产品信息具体如下:被告一官网展示的涉案产品信息,并且涉案产品实物和说明书中均印有大量被告一主体信息;涉案产品外包装箱上印有“WWW.HANERGY.COM”,经过ICP备案查询,备案主体为被告二;涉案产品实物图印有“HANERGY”商标,经过商标官网查询,该商标注册人为被告三。基于上述情况,泽众新能源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规定,特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因而成诉。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即停止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专利侵权产品,并销毁所有专利侵权产品和制造专利侵权产品所用的模具等专用设备;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泽众新能源1,000.00万元人民币以及泽众新能源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15.00万元人民币;

(3)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诉讼裁定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21)京73民初224号)。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查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10月8日作出第5217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本次一审裁定结果如下:

驳回原告苏州泽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裁定为一审裁定,裁定结果为驳回原告苏州泽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次裁定结果预计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后续公司将会继续高度重视,并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积极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公司也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固德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5日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创投”) 及关联方深圳市红土孔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土孔雀”)、深圳市人才创新创业一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人才一号”)、江苏红土软件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红土软件”)、广东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红土”)、东莞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红土”)合计持有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27,640,9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5%。上述股东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上述股份均为公司IPO前取得股份,该部分股份于2020年11月5日起上市流通。

●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情况

2021年6月18日,公司披露了《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1-034)。深创投、红土孔雀、人才一号、江苏红土软件、广东红土与东莞红土计划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6个月内(即2021年7月9日至2022年1月4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合计不超过8,444,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且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即不超过4,222,000股。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合计不超过16,888,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4%,于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6个月内进行,且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即不超过8,444,000股。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6%,即不超过25,332,000股。

2022年1月4日,公司收到股东深创投及其关联方红土孔雀、人才一号、 江苏红土软件、广东红土、东莞红土的《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股份减持实施进展的告知函》,深创投及上述关联方于2021年7月9日至2022年1月4日期间合计减持股份数量223,390股,减持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0.0529%,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减持后其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 27,417,56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6.49%。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股东因以下事项披露集中竞价减持计划实施结果:

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

(二)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减持时间区间届满,是否未实施减持 □未实施 √已实施

(四)实际减持是否未达到减持计划最低减持数量(比例) □未达到 √已达到

(五)是否提前终止减持计划 □是 √否

特此公告。

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