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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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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全资子公司湖南汇银国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所投包头市天宸中邦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涉及仲裁事项进展暨撤销仲裁的公告

2022-01-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与

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

股份转让终止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1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与

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

股份转让终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2年1月4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培锋分别与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王维华、刘长杰签署了《〈王维华与许培锋关于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之终止协议》、《〈刘长杰与许培锋关于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之终止协议》,决定对2021年11月29日王维华与许培锋签署的《王维华与许培锋关于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刘长杰与许培锋签署的《刘长杰与许培锋关于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予以终止。本次终止由各方协商确定,并确认各方均不存在违约行为。

2、本次股份转让终止后,公司控股股东将不再因原股份转让事项发生变动。公司控股股东仍为广东建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许培锋先生。

一、股份转让终止事项概述

2021年11月29日,许培锋与王维华签署了《王维华与许培锋关于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一)》”),许培锋以人民币226,671,880.50元的价格(即每股4.5元)受让王维华持有的龙泉股份无限售流通股股份50,371,529股,约占龙泉股份总股本的8.89%;同日,许培锋与刘长杰签署了《刘长杰与许培锋关于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二)》”),许培锋以人民币105,904,525.50元的价格(即每股4.5元)受让刘长杰持有的龙泉股份无限售流通股股份23,534,339股,约占龙泉股份总股本的4.15%。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控股股东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85)及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份转让协议拟转让的股份未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经协商,许培锋先生、王维华女士、刘长杰先生决定终止上述《股份转让协议(一)》《股份转让协议(二)》,并于2022年1月4日分别签订了《〈王维华与许培锋关于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之终止协议》《〈刘长杰与许培锋关于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之终止协议》。

二、终止协议的主要内容

1、《〈王维华与许培锋关于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之终止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王维华

乙方(受让方): 许培锋

2021年11月,甲乙双方签署了《王维华与许培锋关于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

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认双方均不存在违约行为,且同意不再履行并终止《股份转让协议》。本协议如涉及的争议解决、违约责任、保密等事项的,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的条款适用。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均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两份供提交深交所及披露使用(交由上市公司保管),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2、《〈刘长杰与许培锋关于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之终止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刘长杰

乙方(受让方): 许培锋

2021年11月,甲乙双方签署了《刘长杰与许培锋关于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

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认双方均不存在违约行为,且同意不再履行并终止《股份转让协议》。本协议如涉及的争议解决、违约责任、保密等事项的,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的条款适用。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均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两份供提交深交所及披露使用(交由上市公司保管),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次股份转让终止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份转让终止后,公司控股股东将不再因原股份转让事项发生变动。公司控股股东仍为广东建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许培锋先生。

本次股份转让终止事项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目前的日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不会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四、备查文件

1、《〈刘长杰与许培锋关于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之终止协议》;

2、《〈王维华与许培锋关于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之终止协议》。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一月五日

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2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

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2年1月4日,公司控股股东广东建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其一致行动人王维华签署了《王维华与广东建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广东建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人民币226,671,880.50元的价格(即每股4.5元)受让王维华持有的龙泉股份无限售流通股股份50,371,529股,约占龙泉股份总股本的8.89%;同日,公司控股股东广东建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其一致行动人刘长杰签署了《刘长杰与广东建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广东建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05,904,525.50元的价格(即每股4.5元)受让刘长杰持有的龙泉股份无限售流通股股份23,534,339股,约占龙泉股份总股本的4.15%。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控股股东仍为广东建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许培锋先生。

3、本次权益变动为公司控股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股份转让,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广东建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培锋控制的权益未发生变化,未触及要约收购。

4、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尚需各方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合规性确认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过户,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22年1月5日,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龙泉股份”)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广东建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华咨询”)的通知,建华咨询分别与其一致行动人王维华、刘长杰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2022年1月4日,建华咨询与其一致行动人王维华签署了《王维华与广东建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建华咨询以人民币226,671,880.50元的价格(即每股4.5元)受让王维华持有的龙泉股份无限售流通股股份50,371,529股,约占龙泉股份总股本的8.89%;同日,建华咨询与其一致行动人刘长杰签署了《刘长杰与广东建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建华咨询以人民币105,904,525.50元的价格(即每股4.5元)受让刘长杰持有的龙泉股份无限售流通股股份23,534,339股,约占龙泉股份总股本的4.15%。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建华咨询、实际控制人许培锋控制的权益未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控股股东仍为广东建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许培锋先生。

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维华所持有的50,360,700股股份、刘长杰所持有的23,534,339股股份已质押给建华咨询。)

本次权益变动前,建华咨询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6,127,800股,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91%;同时,刘长杰及其配偶王维华将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73,905,868股(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3.05%)的表决权委托给建华咨询行使,并与建华咨询保持一致行动。建华咨询在上市公司中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为130,033,668股,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2.95%,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后,建华咨询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30,033,668股,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2.95%。建华咨询在上市公司中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保持不变,仍为公司控股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前,刘长杰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3,534,339股,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15%,该等股份的表决权已委托给建华咨询行使,刘长杰与建华咨询保持一致行动,刘长杰在上市公司中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0股;本次权益变动后,刘长杰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在上市公司中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仍为0股,不再为建华咨询之一致行动人。

本次权益变动前,王维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0,371,529股,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89%,该等股份的表决权已委托给建华咨询行使,王维华与建华咨询保持一致行动,王维华在上市公司中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0股;本次权益变动后,王维华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在上市公司中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仍为0股,不再为建华咨询之一致行动人。

二、交易双方介绍

(一)转让方一

姓名:王维华

曾用名:无

性别:女

国籍:中国

境外居留权:无

身份证号:3703041961********

通讯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西外环路333号

关联关系:王维华系刘长杰之配偶,为建华咨询之一致行动人

(二)转让方二

姓名:刘长杰

曾用名:无

性别:男

国籍:中国

境外居留权:无

身份证号:3703041959********

通讯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西外环路333号

关联关系:刘长杰系王维华之配偶,为建华咨询之一致行动人

(三)受让方

建华咨询基本情况如下:

三、相关协议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一)

2022年1月4日,建华咨询与王维华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一)》,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转让方):王维华

乙方(受让方):广东建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标的股份:甲方拟根据本协议转让给乙方的50,371,529股上市公司股份及该等股份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

1、数量、比例、价款

1.1 甲方同意将其所持上市公司50,371,529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8.89%)全部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前述标的股份。

1.2 乙方受让标的股份的价格为4.5元/股,交易总价款合计人民币226,671,880.5元。

2、价款支付方式和付款安排

2.1 乙方将采取现金的方式支付交易总价款。乙方将向甲方指定的账户支付交易总价款。

2.2 付款安排。乙方同意在标的股份交割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或者就价款支付事宜与甲方达成一致。

3、交割以及过渡期间安排

3.1 自交割日起,乙方即享有标的股份相应股东权利,承担相应股东义务。

3.2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交割日的期间为过渡期间。

过渡期内,甲方将以审慎尽职的原则行使股东权利、享有相关资产权益、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配合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遵循以往经营惯例依法经营、良好运行。

4、交易税费

双方确认,就本次交易,各自依据法律规定承担本方所发生的税费等相关费用。其中,本协议签署的经手费(如有)、印花税(如有)、过户费(如有)、公证费(如有)由甲方承担。

5、保证和承诺(甲方)

5.1 甲方拥有完全的权力和授权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签署本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5.2 除甲方与乙方之间的表决权安排外,甲方保证其所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不存在其他关于表决权安排的协议。

5.3 甲方保证其合法持有标的股份,该等股份没有设置除上市公司和甲方已披露之外的任何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或任何诉讼、争议等瑕疵。甲方承诺充分配合乙方办理股份转让相关审批、变更、登记等法律手续,保证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标的股份顺利过户至乙方名下。

5.4 甲方承诺没有侵占上市公司任何资产且尚未归还的情形,没有任何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否则,甲方将赔偿乙方为准备本次交易而受到的全部损失并按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聘请相关中介机构、代理律师的费用)。

5.5 甲方承诺,股份交割日前,其持有的标的股份不会因甲方自身债务或者其他原因发生法院查封/冻结。如果因任何原因导致股份被查封/冻结的,甲方应赔偿乙方为准备本次交易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聘请相关中介机构、代理律师的费用)。

6、保证与承诺(乙方)

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交易总价款,并保证款项的来源合法。

7、违约责任

7.1 本协议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的约定,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7.2 本协议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的约定致使本次交易不能完成的,则该方构成重大违约。重大违约方除按前述7.1条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外,还应向守约方支付本次交易总价款20%的违约金。

7.3 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交易总价款,乙方每日应按逾期金额的0.0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迟延支付交易总价款超过10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单方解除协议的,可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本次交易总价款20%的违约金。

7.4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标的股份无法及时获得深交所合规性确认或者无法在中登公司办理登记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乙方单方解除协议的,可要求甲方向乙方支付交易总价款20%的违约金。

8、其他事项

8.1 本协议及其附件任何文本的变更,均需以书面形式由双方正式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如有多份补充协议,以签订时间在后的补充协议为准。

8.2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如涉及)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两份供提交深交所及披露使用(交由上市公司保管),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二)股份转让协议(二)

2022年1月4日,建华咨询与刘长杰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二)》,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转让方):刘长杰

乙方(受让方):广东建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标的股份:甲方拟根据本协议转让给乙方的23,534,339股上市公司股份及该等股份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

1、数量、比例、价款

1.1 甲方同意将其所持上市公司23,534,339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4.15%)全部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前述标的股份。

1.2 乙方受让标的股份的价格为4.5元/股,交易总价款合计人民币105,904,525.5元。

2、价款支付方式和付款安排

2.1 乙方将采取现金的方式支付交易总价款。乙方将向甲方指定的账户支付交易总价款。

2.2 付款安排。乙方同意在标的股份交割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或者就价款支付事宜与甲方达成一致。

3、交割以及过渡期间安排

3.1 自交割日起,乙方即享有标的股份相应股东权利,承担相应股东义务。

3.2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交割日的期间为过渡期间。

过渡期内,甲方将以审慎尽职的原则行使股东权利、享有相关资产权益、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配合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遵循以往经营惯例依法经营、良好运行。

4、交易税费

双方确认,就本次交易,各自依据法律规定承担本方所发生的税费等相关费用。本协议签署的经手费(如有)、印花税(如有)、过户费(如有)、公证费(如有)由甲方承担。

5、保证和承诺(甲方)

5.1 甲方拥有完全的权力和授权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签署本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5.2 除甲方与乙方之间的表决权安排外,甲方保证其所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不存在其他关于表决权安排的协议。

5.3 甲方保证其合法持有标的股份,该等股份没有设置除上市公司和甲方已披露之外的任何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或任何诉讼、争议等瑕疵。甲方承诺充分配合乙方办理股份转让相关审批、变更、登记等法律手续,保证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标的股份顺利过户至乙方名下。

5.4 甲方承诺没有侵占上市公司任何资产且尚未归还的情形,没有任何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否则,甲方将赔偿乙方为准备本次交易而受到的全部损失并按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聘请相关中介机构、代理律师的费用)。

5.5 甲方承诺,股份交割日前,其持有的标的股份不会因甲方自身债务或者其他原因发生法院查封/冻结。如果因任何原因导致股份被查封/冻结的,甲方应赔偿乙方为准备本次交易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聘请相关中介机构、代理律师的费用)。

6、保证与承诺(乙方)

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交易总价款,并保证款项的来源合法。

7、违约责任

7.1 本协议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的约定,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7.2 本协议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的约定致使本次交易不能完成的,则该方构成重大违约。重大违约方除按前述7.1条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外,还应向守约方支付本次交易总价款20%的违约金。

7.3 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交易总价款,乙方每日应按逾期金额的0.0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迟延支付交易总价款超过10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单方解除协议的,可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本次交易总价款20%的违约金。

7.4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标的股份无法及时获得深交所合规性确认或者无法在中登公司办理登记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乙方单方解除协议的,可要求甲方向乙方支付交易总价款20%的违约金。

8、其他事项

8.1 本协议及其附件任何文本的变更,均需以书面形式由双方正式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如有多份补充协议,以签订时间在后的补充协议为准。

8.2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如涉及)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两份供提交深交所及披露使用(交由上市公司保管),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次权益变动未违反股份锁定承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维华曾做出的全部股份锁定承诺如下:

王维华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长杰曾做出的全部股份锁定承诺如下:

刘长杰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

五、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控股股东仍为广东建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许培锋先生。

2、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产生影响。

六、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未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人编制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报刊、网站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

3、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协议转让股份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王维华与广东建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2、《刘长杰与广东建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一月五日

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839 证券简称:安正时尚 公告编号:2022-002

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1月5日下午以通讯方式召开并表决,应参加表决的董事5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5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郑安政先生主持,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主要内容: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并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董事会拟补选王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

主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经董事会提名以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通过,公司拟聘任肖文超先生担任公司副总裁,分管人力资源条线工作,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副总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主要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要求,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通过,拟聘任唐普阔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各项职责并开展相关工作,其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

四、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主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拟提请于2022年1月21日(周五)下午14:00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授权公司董事会筹办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宜,该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如下:

1.《关于公司续聘2021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2.《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06)

特此公告。

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01月06日

证券代码:603839 证券简称:安正时尚 公告编号:2022-003

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补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并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同意王军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任职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补选独立董事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对外披露的《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01月06日

附件:

简 历

王军,男,1963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中国服装协会战略推进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服装论坛执行主席,盛世嘉年创始人、董事长兼艺术总监。

证券代码:603839 证券简称:安正时尚 公告编号:2022-004

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副总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经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以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通过,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肖文超先生为公司副总裁(简历详见附件),分管人力资源条线工作,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独立董事就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肖文超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在禁入期的情况。

特此公告。

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1月6日

附件:

简 历

肖文超,男,1975年出生,硕士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历任美的集团营运与人力资源高级经理、美的电饭煲公司副总经理兼制造中心总监、 美的集团生活电器事业部运营与人力资源总监、美的集团主力电器 CEO 助理、安正时尚副总裁、思摩尔国际副总裁等职。现任公司副总裁,分管人力资源条线工作。

证券代码:603839 证券简称:安正时尚 公告编号:2022-005

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要求,经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通过,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聘任唐普阔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简历详见附件),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各项职责并开展相关工作,其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唐普阔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已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职所需的任职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要求。

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系方式如下:

1、电话:021-32566088

2、传真:0573-87266026

3、邮箱:info@anzhenggroup.com

4、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临虹路168弄7号楼

特此公告。

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1月6日

附件:

简 历

唐普阔,男,1988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级经济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拥有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2014年3月至2015年9月任职于陕西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办公室;2015年9月至2018年7月任职于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2018年7月至2021年6月任职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于2021年6月加入本公司,现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证券代码:603839 证券简称:安正时尚 公告编号:2022-006

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1月21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1月21日 14 点00 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长宁区临虹路168弄7号楼安正时尚6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1月21日

至2022年1月2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2021年10月28日及2022年1月6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2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参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登记或报到时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股东账户卡和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人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

(3)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会议的,应持有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的营业执照、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有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投资者为单位的,还应持有本单位营业执照、参会人员身份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

2.出席会议登记时间:2022年01月20日上午9:30一11:30 下午:13:00一16:00。

3.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上海市长宁区临虹路168弄7号楼)。

4.股东可采用传真或信函的方式进行登记(需提供有关证件复印件),传真或信函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并请在传真或信函上注明联系电话。

六、其他事项

1.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2.联系人:唐普阔 电话:021-32566088

特此公告。

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 报备文件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1月2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

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询函的公告

股票代码:601360 股票简称:三六零 编号:2022-001号

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于对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1]303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9号)。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各方对所涉及问题进行认真核查落实,鉴于《问询函》涉及的部分问题需要补充、完善,需要中介机构、独立董事发表意见,为确保各方充分沟通、回复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将在原来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最晚回复期限的基础上延期不超过5个交易日对《问询函》相关问题进行回复。

公司将尽快完成对《问询函》的回复,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6日

股票代码:601360 股票简称:三六零 编号:2022-002号

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回购股份43,068,142股,占公司总股本7,145,363,197股的0.60%,回购成交最高价为12.93元/股,最低价为11.97元/股,支付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36,852,301.04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低于人民币100,000万元且不高于人民币15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以不超过人民币18.21元/股的回购价格回购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本次回购将全部用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以部分替代现有的员工奖金。本次回购期限为自本次回购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9月11日、2021年10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3号)和《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报告书》(公告编号:2021-065号)。

二、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回购股份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股份43,068,142股,占公司总股本7,145,363,197股的0.60%,回购成交最高价为12.93元/股,最低价为11.97元/股,支付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36,852,301.04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三、其他说明

上述回购进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6日

证券代码:600969 证券简称:郴电国际 公告编号:2022-001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全资子公司湖南汇银国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所投包头市天宸中邦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涉及仲裁事项进展暨撤销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本仲裁案已撤销。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控股孙公司包头市天宸中邦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宸公司”)为本仲裁案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仲裁涉及约3,600万元。

对上市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本事项对公司2021年度净利润产生积极影响,具体影响及会计处理以年度审计机构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一、有关仲裁案的基本情况

因与天宸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包头市吉宇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宇公司”)向唐山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30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湖南汇银国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投包头市天宸中邦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4)。天宸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唐山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答辩意见。后为查清案件事实,内蒙古包头吉鑫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鑫公司”)申请参加仲裁,该申请得到了仲裁庭、吉宇公司和天宸公司同意,即增加吉鑫公司为本仲裁案的申请人。

根据申请人吉宇公司和吉鑫公司书面撤回申请及未到庭参加仲裁庭审的事实,唐山仲裁委员会决定撤销本案。2022年1月4日,公司收到天宸公司发来的唐山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书》([2020]唐仲决字第001号)。

1.申请人:包头市吉宇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哈业脑包乡哈业脑包村

法定代表人:张风红

申请人:内蒙古包头吉鑫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钢铁稀土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寇成英

2.被申请人:包头市天宸中邦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昆区哈业脑包村包头吉宇钢铁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朱勇

3.撤销时间:2021年12月14日

4.仲裁机构:唐山仲裁委员会

二、仲裁案撤销的情况

2021年12月11日,唐山仲裁委员会收到二申请人吉宇公司和吉鑫公司提交的撤回仲裁申请书。2021年12月13日,二申请人吉宇公司和吉鑫公司未按唐山仲裁委员会通知时间到庭参加仲裁庭审。因此,唐山仲裁委员会视为申请人吉宇公司和申请人吉鑫公司撤回仲裁申请,并作出《决定书》([2020]唐仲决字第001号)。该《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根据《仲裁法》第四十二条、《唐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唐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费收费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唐山仲裁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人包头市吉宇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申请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申请人内蒙古包头吉鑫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申请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事项对公司2021年度净利润产生积极影响,具体影响及会计处理以年度审计机构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四、报备文件

仲裁决定书【(2020)唐仲决字第001号】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