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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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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债转股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2022-01-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083 证券简称:剑桥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2-001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向全体董事书面发出关于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22年1月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长Gerald G Wong先生召集,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7名,实际参会董事7名。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全体董事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原审议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4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4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分别调整如下:激励对象人数由178人调整为170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72.80万股调整为356.90万股。

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详情请见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发布的《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3)。

表决结果:董事谢冲先生和董事王志波先生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属于与本项议案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董事,此项议案均回避表决。经其余非关联董事投票表决,同意5票,弃权0票,反对0票。公司独立董事刘贵松先生、姚明龙先生和秦桂森先生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2年1月5日为授予日,向170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56.90万股,授予价格为6.52元/股。

详情请见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发布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4)。

表决结果:董事谢冲先生和董事王志波先生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属于与本项议案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董事,此项议案均回避表决。经其余非关联董事投票表决,同意5票,弃权0票,反对0票。公司独立董事刘贵松先生、姚明龙先生和秦桂森先生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6日

证券代码:603083 证券简称:剑桥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2-002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向全体监事书面发出关于召开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22年1月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杨须地先生召集,应参会监事3名,实际参会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同意就本议案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审议核实后,认为:

1、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除因离职及个人原因放弃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人员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公司与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授予及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条件已经成就。

监事会同意公司以2022年1月5日为授予日,向170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56.90万股,授予价格为6.52元/股。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月6日

证券代码:603083 证券简称:剑桥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2-003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激励对象人数:由178人调整为170人

● 限制性股票数量: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72.80万股调整为356.90万股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根据《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10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查〈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明确意见。独立董事秦桂森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公司于2021年10月30日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进行了披露。

2、2021年10月30日至2021年11月9日,公司在本公司官方网站www.cigtech.com刊登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1年10月30日至2021年11月9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年11月16日,公司披露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103)。

3、2021年11月26日,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于2021年11月27日披露了《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105)、《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及《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根据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公司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未存在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公司于2021年11月27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临2021-106)。

4、2022年1月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激励对象人数由178人调整为170人,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72.80万股调整为356.90万股;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2年1月5日为授予日,向170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56.90万股,授予价格为6.52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于2022年1月6日披露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1)、《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2)、《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3)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4)。

二、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调整的情况说明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原审议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4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4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分别调整如下:激励对象人数由178人调整为170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72.80万股调整为356.90万股(以下简称“本次调整事项”)。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分配情况如下: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本次激励对象的详细名单请见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毋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刘贵松先生、姚明龙先生和秦桂森先生对本次调整事项出具了书面同意的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已经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况,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同意就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调整事项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发表了如下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的原因、调整后的授予数量、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已经满足《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

七、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发表了如下专业意见: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四)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五)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六)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特此公告。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6日

证券代码:603083 证券简称:剑桥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2-004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2年1月5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356.90万股

●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6.52元/股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2年1月5日为授予日,向170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56.90万股,授予价格为6.52元/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10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查〈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明确意见。独立董事秦桂森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公司于2021年10月30日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进行了披露。

2、2021年10月30日至2021年11月9日,公司在本公司官方网站www.cigtech.com刊登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1年10月30日至2021年11月9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年11月16日,公司披露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103)。

3、2021年11月26日,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于2021年11月27日披露了《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105)、《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及《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根据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公司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未存在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公司于2021年11月27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临2021-106)。

4、2022年1月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激励对象人数由178人调整为170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72.80万股调整为356.90万股;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2年1月5日为授予日,向170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56.90万股,授予价格为6.52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于2022年1月6日披露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1)、《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2)、《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3)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4)。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

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⑵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⑶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⑷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⑸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⑴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⑵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⑶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⑷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⑸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⑹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2年1月5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70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56.90万股,授予价格为6.52元/股。

(三)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2年1月5日

2、授予数量:356.90万股

3、授予人数:170人

4、授予价格:6.52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⑴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⑵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计。授予日与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总量分配情况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四)关于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原审议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4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4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分别调整如下:激励对象人数由178人调整为170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72.80万股调整为356.90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审议核实后,认为:

1、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除因离职及个人原因放弃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人员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公司与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授予及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条件已经成就。

监事会同意公司以2022年1月5日为授予日,向170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56.90万股,授予价格为6.52元/股。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卖出所持公司股份的情况。

四、授予限制性股票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经测算,公司于2022年1月5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356.90万股合计需摊销的总费用为2,412.64万元,具体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注:1、上述摊销费用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2、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以目前信息测算的数据,最终结果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刘贵松先生、姚明龙先生和秦桂森先生对本次授予事项出具了书面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一)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1月5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六)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均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激励计划以2022年1月5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70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56.90万股,授予价格为6.52元/股。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发表了如下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的原因、调整后的授予数量、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已经满足《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发表了如下专业意见:公司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四)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五)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六)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特此公告。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6日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199 证券简称:江南水务 公告编号:临2022-001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1月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中心(江苏省江阴市滨江扬子江路66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华锋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宋立人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增加董事会成员人数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增加董事会成员人数并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3、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七届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4、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七届独立董事的议案

5、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第七届监事的议案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议案3、4、5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潘岩平、张玉恒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月6日

证券代码:601199 证券简称:江南水务 编号:临2022-002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2年1月5日在公司三楼会议中心(江苏省江阴市滨江扬子江路66号)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华锋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同意选举华锋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三年,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为止。(简历见附件)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由3名成员组成,召集人华锋先生,成员:华锋先生、池永先生、陆庆喜先生。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3名成员组成,召集人沙昳女士,成员:沙昳女士、林红女士、池永先生。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3名成员组成,召集人林红女士,成员:林红女士、卢平先生、华锋先生。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名成员组成,召集人卢平先生,成员:卢平先生、林红女士、陆庆喜先生。

上述各专门委员会成员任期三年,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同意聘任池永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三年,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为止。(简历见附件)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同意聘任宋立人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为止。(简历见附件)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同意聘任高立先生、曾武先生、吴耀东先生、陆庆喜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三年,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为止。(简历见附件)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同意聘任陆庆喜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三年,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为止。(简历见附件)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同意聘任陈敏新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三年,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为止。(简历见附件)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附件:

简 历

华锋:男, 1969年5月生,本科学历。曾任江阴市起重运输机械厂团支部书记; 申港镇团委书记、组织干事、财政所所长、党政办主任、党委委员(统战)、政协工委副主任、党委委员(组织);申港街道党工委委员(组织)、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江阴临港新城低碳产业园管委会副主任;江阴市建设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江阴市动迁管理办公室主任;江阴市建设局党委副书记;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副书记。现任江南水务董事长;江阴市恒通排水设施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江南水务市政工程江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江阴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光大水务(江阴)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池永:男,1980年11月生,研究生学历。曾任中国卫星海上测控部干部;江阴市委政策研究室经济社会科副科长、办公室综合一科副科长;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现任江南水务董事、总经理;江阴清源管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宋立人:男,1972年7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中级金融师。曾任中石化南京化学工业公司磷肥厂班长,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北京世纪飞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部门经理,江阴市新国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现任江南水务董事、董事会秘书,投资发展部经理;东方骄英海洋发展有限公司监事。

高立:男,1975年7月生,本科学历。曾任农行江阴支行夏港办职员;江阴市招商引资中心项目主管;江阴市国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江阴市新国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投资三部经理;江阴市国澄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兼);江阴市锦绣江南环境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现任江南水务副总经理;江阴市恒通璜塘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光大水务(江阴)有限公司董事;江阴清源管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曾武:男,1977年1月生,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曾任江阴市给水安装工程公司施工员,江阴市自来水总公司生产技术科副科长、科长,江阴市城乡给排水有限公司生产技术部部长;江南水务总经理助理、管网管理部经理;江阴华控人居供水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江阴华控人居供水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现任江南水务副总经理;江苏江之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吴耀东:男,1971年3月生,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曾任江阴市自来水总公司给水服务部勘察设计员、江阴市城乡给排水有限公司设计所副所长;江南水务总经理助理。现任江南水务副总经理。

陆庆喜:男,1969年11月生,本科学历,注册资产管理师,管理会计师,税务会计师,高级信贷风险项目管理师,助理国际商务师,助理信用管理师。曾任江阴市进出口贸易公司部门经理;江阴外贸集团公司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外销员;中国平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总经理;海康人寿保险公司江阴营销服务部总经理;江阴信联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江阴赛福瑞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现任江南水务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江阴市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陈敏新:女,1974年12月生,本科学历,助理工程师,中级经济师。曾任江阴市自来水总公司小湾水厂员工、中心化验室化验员。现任江南水务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光大水务(江阴)有限公司监事;江阴市锦绣江南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监事。

证券代码:601199 证券简称:江南水务 编号:临2022-003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2年1月5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江苏省江阴市滨江扬子江路66号)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赵红霞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同意选举赵红霞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主席,任期三年,监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监事会届满为止。

赵红霞女士简历如下:

赵红霞:女,1980年11月生,本科学历,助理会计师。曾任江阴市预算外资金管理结算中心科员;江阴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科长。现任江南水务监事;江阴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江阴市新国联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并完成工商登记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728 证券简称:鸣志电器 公告编号:2022-001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并完成工商登记的公告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2-001

转债代码:113011 转债简称:光大转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债转股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的标的名称:鸣志智能传动技术(苏州)有限公司。

● 投资金额: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

●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在公司总裁审批权限内,未达到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条件。

●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公司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会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产生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受到市场、行业环境变化及宏观经济环境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新设立的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根据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动控制智能装备领域的产业发展需要,为增强公司在单轴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和机械电气设备制造领域的竞争力,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鸣志智能传动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鸣志智能”),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近日,经江苏省太仓市行政审批局核准,“鸣志智能”完成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了营业执照。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事项在公司总裁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鸣志智能传动技术(苏州)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太仓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

股东及股东的出资情况: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人民币500万元,占“鸣志智能”注册资本的100%。本次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工业机器人销售; 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机械电气设备 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货物进出口;模具销售; 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自2021年12月23日至2051年12月22日

三、本次投资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主要从事单轴工业机器人制造和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和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和销售;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等业务,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在运动控制智能装备领域的布局,增强公司在单轴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及机械电气设备制造领域的竞争力,有利于促进公司发展成为系统级的运动控制解决方案的提供商的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

本次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公司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会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产生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对外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事项符合公司的产业发展需要,但受到市场、行业环境变化及宏观经济环境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新设立的公司可能在运营过程中面临一定的市场风险和经营管理风险。针对上述风险,公司将及时跟踪产业政策调整和市场趋势变化,积极防范和化解有关风险,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

特此公告。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01月06日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转股情况:截至2021年12月31日,累计已有人民币5,801,124,000元光大转债转为本行A股普通股,累计转股股数为1,542,823,195股,占光大转债转股前本行已发行普通股股份总额的3.3052%。

● 未转股可转债情况:截至2021年12月31日,尚未转股的光大转债金额为人民币24,198,876,000元,占光大转债发行总量的比例为80.6629%。

一、光大转债的发行上市概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7年3月6日签发的证监许可[2017]315号文《关于核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300亿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可转债、光大转债),每张面值100元,按面值发行,期限6年。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7]79号文同意,本行300亿元可转债于2017年4月5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光大转债”,债券代码“113011”。

根据有关规定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行该次发行的光大转债自2017年9月18日起可转换为本行A股普通股,目前转股价格为3.55元/股。

二、光大转债本次转股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累计已有人民币5,801,124,000元光大转债转为本行A股普通股,累计转股股数为1,542,823,195股,占光大转债转股前本行已发行普通股股份总额的3.3052%。其中,自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共有3,000元光大转债转为本行A股普通股,转股股数为843股。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尚未转股的光大转债金额为人民币24,198,876,000元,占光大转债发行总量的比例为80.6629%。

三、股本变动情况

四、其他

联系部门:本行资产负债管理部

联系电话:010-63636363

联系传真:010-63636574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邮政编码:100033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