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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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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2022-01-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一致行动人集中竞价减持股份

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779 证券简称:威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2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一致行动人集中竞价减持股份

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减持主体持股的基本情况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龙股份”或“公司”)于 2021 年 10月9日披露《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一致行动人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1-083 号),公司股东山东省鑫诚恒业集团有限公司一致行动人青岛鑫诚洪泰智造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和青岛鑫诚海顺控股有限公司拟在本次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窗口期等不得减持股份),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4,298,935股,占其持有股份的6.43%,占公司总股本的1.3%。

本次减持计划披露前,公司股东青岛鑫诚洪泰智造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3,778,93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4%,青岛鑫诚海顺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5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6%。该股份来源于集中竞价交易取得。

●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

2021年10月30日至 2022年1月5日,公司股东山东省鑫诚恒业集团有限公司一致行动人青岛鑫诚洪泰智造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和青岛鑫诚海顺控股有限公司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3,018,935股,减持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0.90%,本次减持后,青岛鑫诚洪泰智造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公司 1,28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38%,青岛鑫诚海顺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公司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截至目前,减持计划股份数量已超过50%,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 相关风险提示:

公司股东青岛鑫诚洪泰智造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和青岛鑫诚海顺控股有限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是否按期完成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2022年1月5日,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龙股份”或“公司”)收到公司股东青岛鑫诚洪泰智造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和青岛鑫诚海顺控股有限公司函告,青岛鑫诚洪泰智造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和青岛鑫诚海顺控股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30日至 2022年1月5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3,018,935股,减持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0.90%。本次减持后,青岛鑫诚洪泰智造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公司 1,28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38%,青岛鑫诚海顺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公司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一)大股东及董监高因以下原因披露集中竞价减持计划实施进展:

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数量过半

(二)本次减持事项与大股东或董监高此前已披露的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是否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是 √否

(四)本次减持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减持是公司股东因自身经营发展需要而进行的,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1、股东山东省鑫诚恒业集团有限公司一致行动人青岛鑫诚洪泰智造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和青岛鑫诚海顺控股有限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是否实施以及是否按期完成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2、股东山东省鑫诚恒业集团有限公司一致行动人青岛鑫诚洪泰智造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和青岛鑫诚海顺控股有限公司在减持公司股份期间,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相关股东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相关监管要求实施减持,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6日

证券代码:603779 证券简称:威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3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原控股股东部分股份

被司法划转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22司冻0105-1号)及龙口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口法院”)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鲁0681执726号,(2021)鲁0681执750、751号,(2021)鲁0681执727、728号,(2021)鲁0681执714、720、721、722号,(2021)鲁0681执715、716、723号),公司原控股股东王珍海先生持有的无限售流通股18,706,422股股票被司法划转。

一、本次股权被司法划转的具体情况

本次司法划转前,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珍海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1,542,41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7%。

本次司法划转完成后,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珍海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由21,542,414 股(占比 6.47%),减至 2,835,992股(占比 0.85%),黄珠持有公司股份2,849,894 股(占比 0.86%)、许小萍持有公司股份 1,390,192 股(占比0.42%)、王安荣持有公司股份 7,165,039 股(占比 2.15%)、张寿春持有公司股份 4,220,622 股(占比 1.27%)、冯淑怡持有公司股份 3,080,675股(占比 0.93%).

二、股份被司法划转的原因

公司原控股股东王珍海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21,542,414股于2021年12月9日至2021年12月16日被黄珠、许小萍、王安荣、张寿春、冯淑怡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取得(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编号为2021-118号公告)。根据龙口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鲁0681执726号,(2021)鲁0681执750、751号,(2021)鲁0681执727、728号,(2021)鲁0681执714、720、721、722号,(2021)鲁0681执715、716、723号),将王珍海持有的公司股份18,706,422股扣划至黄珠、许小萍、王安荣、张寿春、冯淑怡。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6日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证券代码:600200 证券简称:江苏吴中 公告编号:临2022-002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1年12月16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2021年第四次临时会议(通讯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年 12月 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登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及程序

1、核查对象为公司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即2021年6月17日至 2021年12月16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在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本激励计划所有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

三、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在本次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参与人员进行了登记;公司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特此公告。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01月06日

证券代码:600200 证券简称:江苏吴中 公告编号:2022-003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1月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方大道988号,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董事长钱群山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2人,董事钱群英女士、蒋中先生、陈颐女士,独立董事沈一开先生、张旭先生、陈峰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关于《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关于《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议案名称: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部分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1-3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议案1-7项对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单独计票。全部议案均表决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何嘉、王省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江苏吴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月6日

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

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863 证券简称:ST松炀 公告编号:2022-002

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

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9.1条规定,公司股票于2021年5月6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一)基本情况

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 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该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了否定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9.1 条规定,公司股票于2021年5月6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公司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23)。

(二)解决措施及进展情况

1、截止2021年4月29日,公司资金占用本金及利息已全部收回,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司农专字【2021】21000370079号)。

2、在发现公司存在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事件后,公司高度重视,立即加强规范教育,提出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流程、强化监督机制、建立惩罚机制等整改措施,以有效保持公司独立性、防范资金占用。目前,公司正处于积极整改和规范的过程之中,公司具体实施的内部控制整改措施如下:

(1)、公司对本次违规行为涉及的有关人员进行问责,并对现有内控相关制度、人员和权限设定等进行重新评估及必要的调整,形成真正的有效制约,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权限过于集中;

(2)、严格按照公司《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严格执行,进一步加强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关键岗位业务人员对关联方资金占用、关联交易相关法规、管理制度、审批流程的学习培训,强化关键人员、关键岗位的规范意识,确保内控制度得以有效执行;

(3)、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审批程序管理,从业务部门源头抓起,财务部门在执行中严格审核把关,并加强复核与内部监督,多维度防止公司资金被违规占用。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负责人协助总经理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大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公司财务部门定期对下属各公司进行检查,并及时上报与大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大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定期专项核查或不定期抽查,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做出书面报告,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相关部门人员应做好配合工作。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4)、公司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进行执行,细化各责任主体职责,强化对募集资金使用审批流程的落实、跟踪及责任追究。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公司募集资金及其投资项目由总经理负责,实行归口管理。财务部门负责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专项账户的开立及管理、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台帐管理,由资产营运部门负责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批和实施的管理。需使用募集资金时,相关人员应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其中:单笔使用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分别经财务负责人审核通过、总经理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单笔使用金额多于5,000万元的,除需履行上述程序外,还应报公司董事会审核通过;

(5)、加强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规行为的监督,形成监督压力,降低相关人员逾越内控的冲动。公司董事、监事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募集资金被关联方挪用、占用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有权随时查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募集资金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6)、加强培训学习,增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合法合规及责任意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公司组织控股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学习,进一步增强合规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切实提高公司整体规范运作水平。公司将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关联交易规范、资金支付管控、信息披露等重要环节的内部控制程序并有效落实,提升规范水平、进一步突显公司独立性,按照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通过上述措施的落实和执行,预期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体制,提升公司规范运营能力,有效保证公司严格遵守证监会和交易所等相关规定,取得预期的整改效果。

二、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说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9.1条规定,公司股票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9.5条规定,公司将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5日

证券代码:603863 证券简称:ST松炀 公告编号:2022-001

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5月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1 年5月24日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根据回购方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 且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2.00元/股。本次回购实施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公司已于2021年5月8日披露了《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9)、2021年5月29日披露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1-043)。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实施首次回购股份142,4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69%,成交的最低价为8.07元/股,成交的最高价格为9.87元/股,已经支付总金额人民币1,188,972.00元(不含交易费用)。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回购期间,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5日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井食品”、“上市公司”或“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于2021年12月27日至2021年12月28日对安井食品进行了2021年度现场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保荐代表人:冯强、史记威

现场检查时间:2021年12月27日至2021年12月28日

现场检查人员:冯强

现场检查手段:保荐代表人查看了持续督导期间三会会议文件及相关材料,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等材料;检查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和信息披露情况;对公司高管进行访谈;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完成了本次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本次现场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公司的独立性以及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公司的经营状况等。

关于本次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各相关制度。同时,查阅了三会会议文件等,重点关注了上述会议召开方式与程序是否合规以及相关事项的回避表决制度是否落实。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安井食品的公司章程以及三会议事规则得到有效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合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得到执行;公司2021年以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对外披露的公告以及备查文件,核查公司2021年以来是否按照《公司章程》、《信息事务披露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是否在指定的媒体或网站上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公司信息。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已披露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事项。

2021年5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下发《关于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披露非公开发行股票提示性公告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0404号),公司收到该监管工作函后高度重视,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中介机构通力协作,尽快推动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尽快编制相关预案,并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21年7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下发《关于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0710号),公司收到该监管工作函后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工作函的要求,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信息披露业务加强培训、深入学习,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持有和买卖公司股份的管理。

2021年12月,公司董事长刘鸣鸣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纪律处分决定书》(〔2021〕154号),因其作为公司股东未按规定在持股变动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停止买卖,也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3.1.7条、第11.9.1条等有关规定。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一一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对刘鸣鸣予以通报批评,并将相关情况通报中国证监会,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收到上述监管函后,公司董监高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理解,加强证券账户日常管理,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与安井食品财务人员进行沟通,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核查公司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以及财务等方面是否保持独立;查阅银行对账单,核查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等情形。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抽查大额募集资金支付凭证,核查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及公告。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安井食品2018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和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已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已签订并有效执行,不存在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等情形。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能按照制度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已按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与上市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沟通,查阅了公司相关制度和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公司2021年以来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并查阅相关合同以及三会审议资料。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安井食品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得到了有效执行,审议程序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存在重大的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通过查阅安井食品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重要采购销售合同等,并与公司高管人员、财务负责人沟通交流,对公司的经营发展状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经营情况正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绩不存在明显异常。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无。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证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保荐机构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中,安井食品积极提供所需文件资料,安排保荐机构与安井食品高管及工作人员的相关访谈以及实地调研,为保荐机构的现场检查工作提供便利。会计师、律师等其他相关中介机构配合情况良好。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本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的有关要求,对安井食品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本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安井食品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控制度;信息披露情况良好;资产完整,业务、财务、机构、人员保持独立,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情形;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制度,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况;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营情况正常。

保荐代表人签名: 冯强 史记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月4日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之

2021年现场检查报告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101 证券简称:汇嘉时代 公告编号:2022-001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简称:涪陵电力 股票代码:600452 公司编号:2022一002

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1月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前进街58号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潘丁睿主持,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3人,董事潘艺尹、师银郎,独立董事张文、崔艳秋、马新智因公务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暂由公司董事长潘丁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续聘2021年度财务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续聘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终止注销新疆汇嘉时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并变更为新疆汇嘉时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云栋、曹一然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月6日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70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147,517,440股股票,发行价格为12.1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96,762,419.2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税)人民币35,015,389.46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761,747,029.74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7月26日到账,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XYZH/2021BJAA170966”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经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第七届第二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详见2020年7月 24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披露的《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4号)。2021年8月13日,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详见2021年8月17日公司于上交所网站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9号)。

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办理募集资金账户注销

鉴于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兴华西路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已按照募集资金规定用途使用完毕,该募集资金专户不再使用。为减少管理成本,近日,公司已办理完成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销户手续。募集资金专户销户后,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兴华西路支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特此公告。

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