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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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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和办理质押的公告

2022-01-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瑞茂通 公告编号:临2022-002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和办理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瑞茂通”或“控股股东”)持有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股份数为554,443,265股,占公司总股本1,016,477,464股的54.55%,郑州瑞茂通累计质押的股份数为418,630,000股,占其持股总数的75.50%,占公司总股本的41.18%。

●郑州瑞茂通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豫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豫辉”)、万永兴先生、刘轶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为688,371,836股,占公司总股本1,016,477,464股的67.72%,郑州瑞茂通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的股份数为526,880,000股,占其持股总数的76.54%。

●郑州瑞茂通本次股份质押是为上市公司子公司在银行融资提供增信担保,目前上市公司子公司经营和资金情况良好,不存在平仓风险。

公司于近日接到郑州瑞茂通的通知,获悉其所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被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上市公司股份解质情况

本次解质押股份部分用于后续质押,为上市公司子公司在银行融资授信提供增信担保,具体情况详见下文。

二、上市公司股份质押情况

1、本次质押股份的基本情况

2、本次质押股份不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等业绩补偿义务。

3、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郑州瑞茂通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豫辉、万永兴先生、刘轶先生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质押情况

1、郑州瑞茂通预计未来一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情况

郑州瑞茂通股份质押业务全部为郑州瑞茂通或上市公司子公司在银行融资借款提供增信担保,其质押融资的还款来源主要为郑州瑞茂通或上市公司子公司的流动资金等,郑州瑞茂通及上市公司子公司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偿还能力,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平仓的情形。

2、郑州瑞茂通不存在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3、以上股份质押事项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7日

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瑞茂通 公告编号:临2022-003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担保情况: 币种:人民币

注:“已提供担保余额”不包含“本次担保金额”。

晋能控股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能控股装备”)持有山西晋煤集团晋瑞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晋瑞能源”)50%的股权,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茂通”)旗下全资子公司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嘉瑞”)持有晋瑞能源50%的股权,瑞茂通和晋能控股装备按照持股比例为晋瑞能源提供担保。

2、是否涉及反担保:否

3、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公司的参股子公司晋瑞能源同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日照银行开发区支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日照银行开发区支行签署了《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2021年日银开发区高保字第1229003号,公司按50%的持股比例在15,000万元人民币担保额度范围内,为晋瑞能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晋能控股装备按50%的持股比例为晋瑞能源提供不超过15,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二)上述担保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分别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测的议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山西晋煤集团晋瑞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日照市经济开发区秦皇岛路18号地质科技大厦10楼1001室

法定代表人:黄欢喜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1,2-二甲苯、1,4-二甲苯、2-甲基-1,3-丁二烯、2-甲基丁烷、3-甲基-1-丁烯、苯、苯乙烯、二甲苯异构体混合物、二聚环戊二烯、环戊烷、环戊烯、甲醇、甲基叔丁基醚、煤焦油、燃料油(闪点〈60°C)、石脑油、石油醚、【石油原油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后方可经营】、松节油、乙醇、乙酸乙烯酯、异辛烷、正丁醇、正己烷、正戊烷、1,3-丁二烯、1,3-戊二烯、2-丁烯、丙烷、丙烯、【天然气、石油气(仅用于工业生产原料等非燃料用途)】、乙烷、乙烯、异丁烷、异丁烯、正丁烷、苯胺、苯酚、丙烯酰胺、煤焦沥青、氢氧化钠、乙酸、硝化沥青(以上危险化学品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经营,经营方式不带储存设施经营);煤炭、非金属矿及制品、五金交电制品、汽车配件、钢材、金属材料、矿产品(国家专项许可项目和禁止项目除外)、生铁、焦炭、橡胶及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建筑材料(以上两项不含危险化学品)、机电产品、通讯设备、计算机及耗材、汽车(不含九座以下乘用车)、木制品、润滑油、机械设备及配件、有色金属、纺织原料及产品、初级农产品(不含食品)销售;化肥零售;普通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贸易,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节能技术咨询服务;供应链管理及相关配套服务;物流方案设计;财务及经济信息咨询;合同资源管理;货运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2020年度)的财务数据如下:资产总额为2,524,265,248.72元;负债总额为1,471,126,797.57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为0元,流动负债总额为1,471,126,797.57元;净资产为1,053,138,451.15元;营业收入为12,189,805,767.31元;净利润为41,440,194.53元。

被担保人最近一期(2021年第三季度)的财务数据如下:资产总额为4,049,175,242.98元;负债总额为2,959,136,358.20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为165,818,781.01元,流动负债总额为2,959,136,358.20元;净资产为1,090,038,884.78元;营业收入为12,191,246,419.81元;净利润为36,900,433.63元。

目前没有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与瑞茂通关系:晋瑞能源为瑞茂通的参股子公司。瑞茂通旗下全资子公司郑州嘉瑞持有晋瑞能源50%的股权;晋能控股装备持有晋瑞能源50%的股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晋瑞能源与瑞茂通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

担保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称“保证人”、“乙方”)

被担保人:山西晋煤集团晋瑞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或称“债务人”)

债权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以下或称“甲方”)

担保金额:15,000万元人民币

担保范围:

一、本保证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不超过(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壹亿伍仟万元整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甲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二、如果乙方根据本合同履行保证责任的,按乙方清偿的本金金额对其担保的本金的最高额进行相应扣减。

三、甲方因主合同项下贷款所发生的垫款、利息、费用及其他相应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主合同项下借款额度有效期间,仍然属于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且相应金额不受本金最高额的限制。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借款额度有效期届满日的限制。

四、若乙方所担保的债权为外币的,在乙方所担保的债权确定之日,按照甲方公布的外汇中间价,将不同币种债权折算成人民币。

担保方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如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履行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项下债权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批到期的,则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该批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甲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及主合同之约定提前收回债权或解除主合同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提前到期之日或解除主合同之日起三年。

四、董事会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测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针对上述担保事项认为:本次公司担保预计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需求以及2021年度公司的战略部署,有利于增强全资及参股公司融资能力,确保其良性稳定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同时各被担保对象经营及资信状况良好,均没有贷款逾期情形出现,担保风险可控。此次担保预计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关于2021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测的事项。

独立董事对上述担保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我们一致认为本次预计对外担保考虑了公司的生产经营及投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和整体发展战略,且被担保公司财务状况稳定,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该事项审议、决策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关于公司2021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测的议案,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186,952万元,以上担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3.99%。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800,852万元,以上担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0.89%。无逾期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7日

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486 证券简称:科沃斯 公告编号:2022-001 转债代码:113633 转债简称:科沃转债

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委托理财受托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

● 本次委托理财金额:人民币30,000万元。

● 委托理财产品名称:结构性存款

● 委托理财期限:79日

● 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 履行的审议程序: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根据公司发展需要,为持续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和增加收益,同意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前提下,拟使用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及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信誉好、资金安全保障能力强的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可滚动使用。并授权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员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并签署相关文件,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已分别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委托理财概况

(一)委托理财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合理利用自有资金,在保证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前提下,利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公司收益,保障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二)资金来源

部分闲置自有资金。

(三)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四)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公司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理财产品购买的审批和执行程序,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理财产品购买事宜,确保理财资金安全。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理财资金的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二、本次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况

(一)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条款

公司(含下属子公司)与建设银行签订合同购买的理财产品,为银行理财产品,主要资金投向为银行理财资金池、利率产品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合同中不存在履约担保和收取业务管理费的情形。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投向和风险控制分析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选择的是低风险、流通性高的银行理财产品,受金融市场宏观政策的影响,购买理财产品可能存在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及其他风险,受各种风险影响,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可能会产生波动,理财收益可能具有不确定性。

1、为控制投资风险,公司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委托理财品种为低风险、流通性高的理财产品,并实时分析和跟踪产品的净值变动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3、公司董事会负责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跟踪资金的运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严格控制资金安全。

三、委托理财受托方的情况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受托方为已上市金融机构。受托方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关联关系。

四、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二)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200,804.02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理财产品余额为72,000万元,占最近一期期末货币资金的比例为35.86%。上述理财不会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造成较大影响。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公司委托理财产品计入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者“其他流动资产”,利息收益计入利润表中的投资收益。

五、风险提示

尽管本次购买的是银行理财产品,金融机构信誉好、资金安全保障能力强的理财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收益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政策风险、信息传递风险、不可抗力等风险从而影响收益。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六、决策程序的履行及监事会、独立董事意见

(一)决策程序的履行

2021年4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根据公司发展需要,为持续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和增加收益,同意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前提下,拟使用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及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信誉好、资金安全保障能力强的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可滚动使用。并授权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员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并签署相关文件,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已分别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独立董事意见

1、监事会意见

2021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为充分发挥自有资金使用效率、适当增加收益、减少财务费用等目的,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下,同意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拟使用总额度不超过8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及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信誉好、资金安全保障能力强的理财产品。此额度在授权期限内滚动使用,并授权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员在上述额度范围行使投资决策并签署相关文件,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收益 ,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拟使用总额度不超过8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及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信誉好、资金安全保障能力强的理财产品。此额度在授权期限内滚动使用,并授权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员在上述额度范围行使投资决策并签署相关文件,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最近一年净资产为2020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最近一年净利润为2020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上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特此公告。

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7日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根据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相关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民事判决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其已受理相关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合计3,581例

● 尚未判决的案件合计307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经原告诉请变更调整后合计为人民币281,436,883.26元;一审已判决的案件合计3,197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经原告诉请变更调整后合计为人民币431,979,691.57元;二审已判决的案件合计77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0,120,680.43元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或共同被告

●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鉴于本次披露的部分诉讼案件的相关司法程序尚未执行完毕,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数额。公司将根据后续案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安科”)于2019年7月12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5),于2019年8月1日、2019年8月17日、2019年9月7日、2019年9月21日、2019年10月31日、2019年11月30日、2020年4月2日、2020年5月23日、2020年7月25日、2020年9月29日、2020年10月31日、2020年11月28日、2021年2月3日、2021年3月9日、2021年5月15日、2021年6月19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8、2019-059、2019-068、2019-076、2019-087、2019-104、2020-017、2020-037、2020-046、2020-061、2020-065、2020-069、2021-004、2021-005、2021-017、2021-022),于2020年11月10日、2021年7月24日、2021年8月17日、2021年9月11日、2021年9月28日、2021年10月30日、2021年11月20日披露了《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68、2021-026、2021-028、2021-041、2021-043、2021-045、2021-048),于2021年5月21日披露了《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于2021年9月28日、2021年10月30日披露了《关于诉讼结果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42、2021-047),为方便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情况,特将公司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新增受理诉讼情况

(一)诉讼概况

公司于2021年11月20日至2022年1月6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相关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其信息显示,法院已新增受理486名原告诉公司及共同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新增涉案金额为74,659,729.10元,其中:484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会计师”);2名原告起诉公司、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

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9年5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6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7号),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违法事实(详见公告:2019-046)。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484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招商证券

被告四:瑞华会计师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损失(按照投资差额损失的千分之一计算)、佣金损失(按照投资差额损失的万分之五计算),以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74,617,369.79元;

(2)判令被告二至四承担连带责任。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招商证券 被告三:瑞华会计师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损失(按照投资差额损失的千分之一计算)、佣金损失(按照投资差额损失的万分之五计算),以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2,359.31元;

(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承担连带责任。

二、诉讼进展情况

(一)诉讼概况

公司于2021年11月20日至2022年1月6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其信息显示,法院新增判决1,267名原告诉公司及共同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经涉诉讼请求金额已经原告诉请变更调整为204,385,149.42元,其中:1,248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15名原告起诉公司、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4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248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招商证券

被告四:瑞华会计师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损失(按照投资差额损失的千分之一计算)、佣金损失(按照投资差额损失的万分之五计算),以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2,852,881.42元;

(2)判令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金融法院【(2021)沪74民初3816号】等民事判决书,419名原告的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73,964,536.95元;

(2)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被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付款义务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被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付款义务在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5)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7,803.94元,由原告负担156.24元,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共同负担1,087,647.70元(被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的25%范围内,被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上述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的15%范围内共同负担)。本案损失计算费用人民币41,900.00元,由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根据上海金融法院【(2020)沪74民初3246号】等民事判决书,387名原告的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47,965,025.92元、分别以投资差额损失的万分之五及千分之一计算的佣金及印花税损失;

(2)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被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的付款义务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被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的付款义务在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5)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5,205.26元,由原告负担7,627.00元,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共同负担717,578.26元(被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的25%范围内,被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上述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的15%范围内共同负担)。本案损失计算费用人民币38,700.00元,由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根据上海金融法院【(2021)沪74民初3926号】等民事判决书,442名原告的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及佣金损失共计70,375,140.95元及相应利息损失(以70,375,140.9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从自第一笔有效买入日计算至最后一笔卖出日或基准日止);

(2)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被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的付款义务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被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的付款义务在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5)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19,263.23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31,990.69元,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共同负担1,087,272.54元(其中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的25%范围内,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上述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的15%范围内共同负担)。本案损失计算费用人民币44,200.00元,由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5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招商证券 被告三:瑞华会计师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1,060,834.61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和按差额损失千分之一计算的印花税、按差额损失万分之五计算的佣金;

(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分别承担25%、15%的连带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根据上海金融法院【(2021)沪74民初4400号】等民事判决书,2名原告的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共计人民币42,359.31元;

(2)被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的付款义务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3)被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的付款义务在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9.81元,均由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共同负担(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的25%范围内,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上述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的15%范围内共同负担)。本案损失计算费用人民币200.00元,均由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根据上海金融法院【(2021)沪74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13名原告的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1,018,475.30元、分别以投资差额损失的万分之五及千分之一计算的佣金及印花税损失;

(2)被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的付款义务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3)被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的付款义务在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631.85元,均由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共同负担(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的25%范围内,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上述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的15%范围内共同负担)。本案损失计算费用人民币1,300.00元,均由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4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471,433.39元。

根据上海金融法院【(2021)沪74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4名原告的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471,433.39元、以投资差额损失的万分之五计算的佣金、以及自第一笔有效买入日起至最后一笔卖出日或基准日止,以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之和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2)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96.57元,均由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案损失计算费用人民币400.00元,由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根据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相关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民事判决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其已受理相关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合计3,581例。尚未判决的案件合计307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经原告诉请变更调整后合计为人民币281,436,883.26元;一审已判决的案件合计3,197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经原告诉请变更调整后合计为人民币431,979,691.57元;二审已判决的案件合计77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0,120,680.43元。

鉴于本次披露的部分诉讼案件的相关司法程序尚未执行完毕,暂无法全面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A股股票于2022年1月4日、1月5日、1月6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 经公司自查及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核实,除了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资产注入、股份回购、股权激励、重大业务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事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A股股票于2022年1月4日、1月5日、1月6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一)生产经营情况

经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市场环境和行业政策没有发生重大调整,生产成本和销售等情况未出现大幅波动,内部生产经营秩序正常。

(二)重大事项情况

经公司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发函确认,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了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及控股股东不存在涉及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资产注入、股份回购、股权激励、重大业务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事项。

(三)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热点概念情况

经核实,公司未发现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也未涉及热点概念事项。

(四)其他股价敏感信息

2021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债权人深圳畇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畇德”、“申请人”)的《重整申请通知书》,申请人称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其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申请人申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除提交《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要提交上市公司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通报情况材料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等资料。

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对申请人申请公司重整事项的裁定书,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是否会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详见公告:2021-051)。

另经核实,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本次股票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二级市场交易风险

公司股票于2022年1月4日、1月5日、1月6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波动幅度较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二)公司股票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公司2021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9.16亿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18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2.65亿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3.2条的相关规定,如果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仍为负值,则公司存在因期末净资产为负而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2021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债权人深圳畇德的《重整申请通知书》,申请人称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其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4.1条的相关规定,若法院依法受理深圳畇德对公司重整的申请,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债权人重整申请存在不被法院受理的风险

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对上述重整事项的裁定书,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是否会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导致终止上市的风险

如果法院正式受理上述重整申请,公司将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4.14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公司面临较大的诉讼赔偿风险

截至2022年1月6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3,581例,其中尚未判决的案件合计307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经原告诉请变更调整后合计为人民币2.81亿元;一审已判决的案件合计3,197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经原告诉请变更调整后合计为人民币4.32亿元;二审已判决的案件合计77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0.20亿元。(详见公告:2022-002)。因部分案件均尚处于审理阶段,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数额。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六)公司涉及诉讼纠纷及民事裁定的风险

公司累计新增未完诉讼(仲裁)的金额为人民币0.82亿元,且因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执行完毕,公司暂无法全面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详见公告:2021-050)。公司将会同律师等专业人员积极应对诉讼事项,亦会与相关债权人就债务和解事项进行沟通协商,以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公司16债券出现未按期还本付息情形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2016年发行的11亿公司债券已到期但尚未完成兑付,公司与债券持有人签署的债务和解协议共计5.57亿元(详见公告:2020-002)。截至2020年12月30日,公司于2020年度与债券持有人新增签署债务和解协议的债券本金合计为3.11亿元(详见公告:2020-077)。公司目前仍在与债券持有人、受托管理人等相关方就债务和解、债券到期处置方案包括兑付方案等保持积极沟通协商,后续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出现未按期还本付息情形,使得公司可能面临支付相关罚息、面临诉讼等风险,此外为债券提供担保的资产,亦可能存在因债权人主张担保物权而对公司产生负面影响的风险。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八)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比例较高且被轮候冻结

公司实际控制人涂国身先生通过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汇志”)持有公司股份527,977,8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1.15%,其中累计质押股份479,098,0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90.74%。因自身诉讼事项,其所持公司股权已被司法轮候冻结,累计被冻结股份527,977,838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100.00%,占公司总股本的41.15%。前述质押、冻结暂未对公司控制权产生影响,暂未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也未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但鉴于中恒汇志持有的公司股份质押比例较高且已触碰预警平仓线,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后续仍存在因其他诉讼或诉前保全被冻结或被处置的风险。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董事会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前述部分涉及的已披露事项外,本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