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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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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2022-01-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01月07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2 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自2022年01月10日起(含当日)进入开放期,开放时间为2022年01月10日至2022年01月14日,在此期间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申请。

3 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万元。

2、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注: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特定申购费率,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适用一般申购费率。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但不限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商业养老保险组合。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4 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账户最低余额为0.01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A类和B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赎回费率):

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的100%计入基金财产。

5 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本基金的转换按照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的标准收取费用。具体转换费用组成如下:

1、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年限递减,具体各基金的赎回费率请参见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业务公告,并可在本公司网站(www.phfund.com)查询。基金转换费用中转出基金的赎回费总额归入转出基金的基金财产比例详见转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的约定。

2、申购费用补差

(1)当转出基金申购费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时,则按差额收取申购费用补差;当转出基金申购费高于或等于转入基金申购费时,不收取费用补差。

(2)免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入本基金,转换申购费用补差为本基金的申购费。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转换业务适用基金范围

上述基金的转换业务适用于其与鹏华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双债加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双债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环保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品牌传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聚财通货币市场基金、鹏华增值宝货币市场基金、鹏华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养老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鹏华弘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包括A类份额和C类份额)、鹏华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包括A类份额和C类份额)、鹏华弘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包括A类份额和C类份额)、鹏华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包括A类份额和C类份额)、鹏华外延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文化传媒娱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医药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包括A类份额和C类份额)、鹏华弘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包括A类份额和C类份额)、鹏华弘实灵活证券投资基金(包括A类份额和C类份额)、鹏华弘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包括A类份额和C类份额)、鹏华弘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包括A类份额和C类份额)、鹏华弘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包括A类份额和C类份额)、鹏华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鹏华弘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包括A类份额和C类份额)、鹏华弘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包括A类份额和C类份额)、鹏华丰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健康环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添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A 类份额、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包括A类份额和C类份额)、鹏华金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茂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包括A类份额和C类份额)、鹏华弘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包括A类份额和C类份额)、鹏华丰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恒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包括A类份额和C类份额)、鹏华弘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包括A类份额和C类份额)、鹏华弘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包括A类份额和C类份额)、鹏华丰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安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盈余宝货币市场基金、鹏华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鹏华兴鑫宝货币市场基金、鹏华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优势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睿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创新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研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核心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包含A类份额和C类份额)、鹏华研究智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 9-10 年利率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金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登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鹏华丰庆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包括A类份额和B类份额)、鹏华消费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盛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0-5年利率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金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稳利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包括A类份额和C类份额)、鹏华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包含A类份额和C类份额)、鹏华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安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包括A类份额和C类份额)、鹏华鑫享稳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包括A类份额和C类份额)、鹏华中债3-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包括A类份额和C类份额)、鹏华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安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包括A类份额和C类份额)、鹏华丰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包括A类份额和C类份额)、鹏华安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包括A类份额和C类份额)、鹏华安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包括A类份额和C类份额)、鹏华股息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成长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包括A类份额和C类份额)、鹏华普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包括A类份额和C类份额)、鹏华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中债1-3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包括A类份额和C类份额)、鹏华中债-市场隐含评级AAA信用债(1-3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包括A类份额和C类份额)、鹏华中债-0-3年AA+优选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包括A类份额和C类份额)、鹏华匠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包括A类份额和C类份额)、鹏华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包括A类份额和C类份额)、鹏华安睿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包括A类份额和C类份额)、鹏华招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包括A类份额和C类份额)、鹏华丰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安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包括A类份额和C类份额)、鹏华成长智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包括A类份额和C类份额)、鹏华高质量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包括A类份额和C类份额)、鹏华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包括A类份额和C类份额)、鹏华汇智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包括A类份额和C类份额)、鹏华安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包括A类份额和C类份额)、鹏华年年红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包括A类份额和C类份额)、鹏华弘裕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包括A类份额和C类份额)、鹏华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包括A类份额和C类份额)、鹏华安悦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包括A类份额和C类份额)、鹏华宁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包括A类份额和C类份额)、鹏华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包括A类份额和C类份额)、鹏华鑫远价值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包括A类份额和C类份额)、鹏华民丰盈和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包括A类份额和C类份额)、鹏华致远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包括A类份额和C类份额)、鹏华远见回报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稳泰3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包括A类份额和C类份额)、鹏华安裕5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包括A类份额和C类份额)、鹏华中证内地低碳经济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包括A类份额和C类份额)、鹏华招润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包括A类份额和C类份额)、鹏华国证半导体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包括A类份额和C类份额)、鹏华远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包括A类份额和C类份额)、鹏华丰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创新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包括A类份额和C类份额)、鹏华领航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包括A类份额和C类份额)、鹏华安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包括A类份额和C类份额)、鹏华新能源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包括A类份额和C类份额)、鹏华安源5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包括A类份额和C类份额)、鹏华安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包括A类份额和C类份额)、鹏华品质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包括A类份额和C类份额)、鹏华稳健鸿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包括A类份额和C类份额)、鹏华产业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包括A类份额和C类份额)、鹏华安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包括A类份额和C类份额)、鹏华精选群英一年持有期灵活配置混合型管理人中管理人(MOM)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品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包括A类份额和C类份额)之间的基金转换。

注:我司旗下定期开放基金在开放期间开通转换业务的,也适用于与本基金在开放期间的基金转换。

2、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基金转换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转出份额×转出净值×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率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

补差费(外扣)=转出金额×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出金额×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补差费

转入份额=(转出金额-补差费)/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如:某基金份额持有人(非养老金客户)持有本基金A类份额10,000 份,1年后在本基金A类份额处于开放期间时决定转换为鹏华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A类份额对应前端申购费率为0.8%,赎回费率为0,假设转换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是1.08元,转入基金的份额净值是1.05元,并且转入基金对应的前端申购费率为1.5%,则可得到的转换份额为:

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0元

转出金额=10,000×1.08=10,800元

补差费(外扣)=10,800×1.5%/(1+1.5%)-10,800×0.8%/(1+0.8%)=73.89元

转换费用=0+73.89=73.89元

转入份额=(10,800-73.89)/1.05=10,215.34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非养老金客户)持有本基金A类份额10,000 份,1年后在本基金处于开放期间时决定转换为鹏华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假设转换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是1.08元,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5元,则可得到的转换份额为10,215.34份。

3、转换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且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须同时具备拟转出基金及拟转入基金的合法授权代理资格,并开通了相应的基金转换业务。

(2)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T日)。投资人转换基金成功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权益转换的登记手续,投资人通常可自T+2日(含该日)后向业务办理网点查询转换业务的确认情况。

(3)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4)本基金单笔转换申请的最低份额为2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

(5)对于转出基金的单个基金账户最低余额,请参见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业务公告,若某笔转换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不足最低余额时,该笔转换业务应包括账户内转出基金的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6)基金转换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投资人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提交申请。转出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并遵循赎回处理的原则。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直销机构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包括本公司设在深圳、北京、上海、武汉、广州的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网址:www.phfund.com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533

6.2 其他机构

1、银行销售机构:渤海银行、东莞农商行、福建海峡银行、工商银行、广发银行、杭州银行、徽商银行、吉林银行、江南农村商业、江苏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南京银行、农业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上海银行、顺德农商行、微众银行、兴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张家港农商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

2、证券(期货)销售机构:安信证券、长城证券、第一创业证券、光大证券、国信证券、海通证券、华融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开源证券、联储证券、申万宏源、天风证券、西南证券、湘财证券、信达证券、中金财富、中金公司、中信建投、中信建投期货、中信期货、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华南)、中信证券(山东)。

3、第三方销售机构:北京虹点、北京肯特瑞、北京展恒、度小满、和讯信息、恒天明泽、汇成基金、汇付金融、基煜基金、陆基金、蚂蚁基金、诺亚正行、浦领基金、上海长量、上海好买、上海天天、深圳众禄、天相投资、万得基金、新兰德、阳光人寿、宜信普泽、盈米财富、浙江同花顺、中国人寿、中期时代。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起一年的期间封闭运作,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2、一般情况下,本基金的开放期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起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方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3、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相关业务规则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中国证监会规定信息披露媒介上的《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投资人投资本基金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01月07日

鹏华港股通中证香港中小企业

投资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第一次财产分配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鹏华港股通中证香港中小企业投资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旗下鹏华港股通中证香港中小企业投资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代码:501023,场内简称:港中小企 LOF)已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2021年10月12日起生效,本基金最后运作日为2021年10月19日。

本基金从2021年10月20日起进入清算期,清算期间为2021年10月20日至2021年11月12日。本基金管理人于2021年12月14日刊登了《鹏华港股通中证香港中小企业投资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清算报告》,由本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基金管理人于2021年12月14日发布的《鹏华港股通中证香港中小企业投资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清算报告》和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相关规则、清算报告等向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清算资金分配。具体情况如下:

本基金场内份额将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现金红利的方式向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发放清算资金。本次分配权益登记日为2022年1月10日,资金发放日为2022年1月14日,每份场内基金份额实际发放资金为1.1806元。

本基金场外份额将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现金红利的方式向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发放清算资金。本次分配权益登记日为2022年1月10日,资金发放日为2022年1月12日,每份场外基金份额实际发放资金为1.1806元。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533

网址:www.phfund.com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上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相关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月7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中证高股息龙头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鹏华中证高股息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鹏华中证高股息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出现了基金合同终止事由,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约定程序终止《基金合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金基本信息

二、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的约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截至2022年1月6日日终,本基金已经出现连续5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已触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上述基金合同终止条款。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终止《基金合同》并进入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一)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二)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四)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五)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四、特别提示

1、为降低对投资者的影响,自2022年1月7日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不再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2、若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则本基金可能需要进行多次清算。

3、敬请投资者关注基金清算的相关后续公告。

4、本公告的解释权归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有。投资者欲了解详情,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533(免长途话费)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月7日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取得专利证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4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取得专利证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无锡市新峰管业有限公司,于近日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上述专利的专利权人均为无锡市新峰管业有限公司。

“一种渣油沸腾床加氢裂化合金管件的成型工艺”,采用本发明所述的成型工艺生产的渣油沸腾床加氢裂化合金管件抗腐蚀性能强,管件的晶粒度及表面质量显著提高,有效满足渣油沸腾床加氢工艺的使用要求,同时成本相比国外进口低,国内厂家采购所需周期也大幅缩短,采购成本显著降低,实用性好;

“一种超长支管三通管件的热压成形模具”,通过转动杆带动主动伞齿轮转动,由于主动伞齿轮与从动伞齿轮啮合传动,从动伞齿轮会带动单向丝杠转动,此时滑座带动顶块上移,利用上移的顶块将产品顶出与下模具分离,不仅操作简单,使产品的取出更加方便快捷,且大大降低了产品或模具损伤的可能性;

“一种弯头管件冷推成型液压机”,通过使伸缩杆输出端拉伸,使第二撑开板往远离第一撑开板方向移动,直至两侧外板紧贴弯头管件内壁,转动块转动使弯头管件转动到顶板另一侧,使伸缩杆输出端收缩,则第二撑开板靠近第一撑开板,由于重力作用,则弯头管件落入收集箱内部,本装置下料用机械取出代替人工取出,省时省力,提高工作效率;

“一种浆态床反应器应用中的高压管件”,通过水平加强环,在管件本体制造完成之后,在管件本体的外壁套入水平加强环和垂直加强杆,将水平加强环和垂直加强杆与管件本体进行焊接,从而可以加强管件本体的强度,防止在浆态床反应器使用时管件本体变形,同时内部设置有多组支撑杆,通过支撑杆可以对管件本体的内部进行支撑,防止浆态床反应器内压力较高挤压管件本体;

“一种直管段厚壁弯头管件的热压成型模具”,通过增设移动杆和机箱,同时配合第二转杆与第一滑槽和第二滑槽相配合,使得第一弯管辊和第二弯管辊之间的距离可快速调节,使得本实用新型适用范围更加广泛,通过增设固定块以及限位块,同时配合限位杆和限位孔,使得移动杆便于定位,且工作时更加稳定,通过增设拉环以及防滑凸纹,使得移动杆便于移动;

“一种基于等温铸造技术的钛合金管件成型模具”,本实用新型结构新颖,构思巧妙,通过安装的加热板对底模具和上模具进行加热,直至加热到坯料变形温度,防止模具与钛合金材料粘连,同时钛合金材料加料均匀,有利于使用;

“一种管件探伤检测用的多功能探头调节座”,通过全新的结构,增设第一轴套和第二轴套相配合,同时增设转动杆和滑杆相配合,使得本实用新型可快速调节水平位置,同时配合摇杆可快速调节探伤头位置,使得调节更加方便快捷,通过增设复位弹簧,使得本实用新型在收起时更加快速,通过增设把手和第二防滑凸纹,使得第二轴套在使用便于操作,不易打滑;

“一种薄壁管检测用旋转头同心度调校装置”,通过底座和底座上的万向轮,能将整个装置移动位置同时固定,通过蜗杆带动爪牙的推动,使得凸块对表面的作用力持续,保持千分表的读数准确;

“一种多维度水浸式不锈钢管探伤检测装置”,本实用新型能控制探测头进行多维度转动,能够根据需要对管道内部的各个角度进行检测,提高检测的准确度,能够对管道进行夹持,便于根据不同直径的管道进行调整,扩大了适用范围。

上述专利证书的取得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但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发挥公司的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促进技术创新,提升公司的竞争能力。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一月六日

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3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无锡市新峰管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决定向无锡市新峰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峰管业”)提供人民币15,000万元的融资性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无锡市新峰管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3)。

一、担保进展情况概述

2022年1月5日,公司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南京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Ec154312201040001),约定公司为新峰管业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此次担保额度在已审批担保额度范围之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无锡市新峰管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136192777A

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西拓区振胡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刘强

注册资本:151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1988年7月18日

经营范围:高中低压管道配件、XF双向空气马达阀门执行器的制造,冷作、金属切削加工,管件、管材、阀门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关系:新峰管业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3、主要财务指标: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新峰管业总资产75,678.03万元,净资产49,360.80万元,资产负债率34.78%;2020年1-12月营业收入11,482.94万元,利润总额-2,126.96万元,净利润-1,760.71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21年9月30日,新峰管业总资产56,322.69万元,净资产39,444.26万元,资产负债率29.97%;2021年1-9月营业收入30,534.88万元,利润总额3,228.79万元,净利润3,135.86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甲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保证人(乙方):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被担保主债权及债权确定期间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2年1月4日起至2022年12月29日止(下称“债权确定期间”),甲方依据主合同为债务人(即新峰管业)办理具体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商业承兑汇票保贴、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本金。甲方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为债务人办理的包括但不限于保函、汇票承兑、汇票保贴、汇票贴现、信用证、衍生品等授信业务,甲方于债权确定期间之后实际发生垫款的,亦属于本合同项下被担保主债权。

2、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在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之日或发生法律规定的其他债权确定情形时,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所对应的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下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以及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等,均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3、保证方式

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担保范围

乙方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被担保主债权及其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下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5、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每次使用授信额度而发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30,500万元(均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3.96%。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一月六日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566 证券简称:海南海药 公告编号:2022-003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1 月 6 日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1 月 6 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6 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1 月 6 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南海大道192号海药工业园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潘达忠先生

6、公司已分别于2021年12月22日和2021年12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关于取消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内容及大会召集、召开方式、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402,137,68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9965%。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01,961,58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982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76,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3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477,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13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301,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00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76,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3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2,052,5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9788%;反对8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2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4.2403%;反对8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5.75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江苏普健药业有限公司延长担保期限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2,052,5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9788%;反对8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2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4.2403%;反对8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5.75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的李辉律师和张龙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2]A0003号

致: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张龙律师、李辉律师出席并见证了贵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下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表决事项、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2. 2021年12月22日,公司分别在“中证网”及“巨潮资讯”网站刊登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并明确载明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3. 2021年12月31日,公司分别在“中证网”及“巨潮资讯”网站刊登了《关于取消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该公告载明:公司于 2021年 12 月 28 日收到监事候选人葛鹏辉先生提交的书面申请,葛鹏辉先生提出因其个人原因不再作为公司监事候选人。公司于 2021年 12 月 30 日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提名葛鹏辉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并撤销股东大会关于选举其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监事会正常运作,董事会同意取消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3 项提案《关于选举葛鹏辉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除上述取消提案的内容外,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等其他事项均保持不变。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会议按上述会议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召开。公司董事长潘达忠主持了会议。

公司另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

(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含以视频方式出席现场会议,下同)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股东”)共 2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401,961,58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9829%。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除股东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出席会议的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事项、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为:

1. 审议《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 审议《关于为江苏普健药业有限公司延长担保期限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取消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修改上述议案,并未就前述通知中未列明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监票、计票均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当场公布了议案表决情况。

(三)表决结果

1. 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

2. 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江苏普健药业有限公司延长担保期限的议案》

表决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投票赞成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张利国

经办律师 张 龙 李 辉

2022年1月6日

长盛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收益分配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1月7日

1.公告基本信息

注:1、本基金根据收费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两种类别,两类别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两类别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合同中约定,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当本基金每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超过0.01元时,至少进行收益分配1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50%。

3、基准日本基金A类可供分配利润折合到每份基金份额为0.1752元,本次收益分配中A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比例为50.23%;本基金C类可供分配利润折合到每份基金份额为0.1736元,本次收益分配中C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比例为50.12%。

4、本次为本基金第十次收益分配。本次之前本基金A类每10份基金份额已累计分配收益3.064元,本基金C类每10份基金份额已累计分配收益3.173元。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注:-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一、相关提示

1、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参与本次收益分配,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参与本次收益分配。

2、本基金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或红利再投资,其中现金红利为默认分红方式。投资者成功变更过分红方式的,以投资者选择的分红方式下发红利;投资者未变更过分红方式的,以本基金默认分红方式下发红利。

3、投资者所持有本基金的分红方式以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为准,投资者可通过登录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进行查询,如需变更分红方式,请于权益登记日之前到销售机构办理。

4、投资者如在多个销售机构持有本基金,其在某一销售机构成功变更的分红方式仅适用于该申请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分红方式不会同步变更。如投资者需要变更本基金在所有销售机构的分红方式,应分别向这些销售机构提交变更分红方式申请。

5、本基金对本公司直销中心设置有最低分红金额的限额,该限额为人民币1.00元。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中心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所产生的现金红利,在低于1.00元时将不再划转,转为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再投资处理。

二、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因基金分红的行为导致基金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因基金分红的行为导致基金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或1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三、咨询办法及基金销售机构

1、本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 2666。

2、本公司网站:http://www.csfunds.com.cn。

3、本基金销售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请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月7日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1月7日

1.公告基本信息

注:1、本基金根据收费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两种类别,两类别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两类别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准日本基金A类可供分配利润折合到每份基金份额为0.0248元,本次收益分配中A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比例为40.32%;本基金C类可供分配利润折合到每份基金份额为0.0225元,本次收益分配中C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比例为40.00%。

3、本次为本基金第十一次收益分配。本次之前本基金A类每10份基金份额已累计分配收益1.076元,本基金C类每10份基金份额已累计分配收益0.931元。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注:-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一、相关提示

1、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参与本次收益分配,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参与本次收益分配。

2、本基金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不允许变更分红方式。但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在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小额现金红利进行再投资处理。

二、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因基金分红的行为导致基金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因基金分红的行为导致基金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或1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三、咨询办法及基金销售机构

1、本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 2666。

2、本公司网站:http://www.csfunds.com.cn。

3、本基金销售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请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月7日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期管理团队合伙人计划减持完毕暨提前终止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92 证券简称:奥飞娱乐 公告编号:2022-001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期管理团队合伙人计划减持完毕暨提前终止的公告

股票代码:000564 股票简称:*ST大集 公告编号:2022-005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飞娱乐”)第一期管理团队合伙人计划(以下简称“本合伙人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已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全部减持完毕。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一一员工持股计划》、《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管理团队合伙人计划》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管理团队合伙人计划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合伙人计划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6月11日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管理团队合伙人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管理团队合伙人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管理团队合伙人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2020年6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截至2020年7月20日,本合伙人计划完成股票购买,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受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东青先生持有的公司股票161.73万股,占购买完成时公司总股本的0.1192%。本合伙人计划所购买的股票将按照规定锁定12个月,锁定期自2020年7月21日至2021年7月20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1年7月20日,本合伙人计划锁定期届满,所持有的股票全部解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本合伙人计划股票出售情况及后续安排

截至2022年1月5日,本合伙人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已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全部出售,出售股票数量为161.73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1094%。

本合伙人计划持股期间与其草案披露的存续期一致。本合伙人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已严格遵守股票市场交易规则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未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根据本合伙人计划的相关规定,本合伙人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后将提前终止,公司将根据本合伙人计划的规定进行相关资产清算和分配等工作。

特此公告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受理情况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海航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海航商业”)于近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21)琼民96民初1230号《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材料,现将有关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㈠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西部信托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232号

法定代表人:徐谦

被告:山东海航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63633885Y

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234号1号楼5101室

㈡ 案件概述

西部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信托”)于2017年2月与山东海航商业签订《抵押合同》,约定以山东海航商业持有的房产(含对应土地使用权)为山东海航商业关联方的有关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2021年2月,山东海航商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西部信托因与山东海航商业破产债权确认存在纠纷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㈢ 诉讼请求

1.原告要求被告对其申报债权金额3,677,985,344.98元予以确认,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2,141,512,680.34元,普通债权1,536,472,664.64元。

2.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此诉讼外,公司及下属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其他诉讼仲裁事项主要情况如下:

四、本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案件尚未审理,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供销大集已按照可能承担担保责任的最高值,结合《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二十四家子公司重整计划》对普通债权的相关规定,预留了相关的偿债资源,并将按照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承担相应责任。

五、备查文件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1)琼96民初1230号等。

特此公告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