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
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196 股票简称:复星医药 编号:临2022-005
债券代码:143020 债券简称:17复药01
债券代码:143422 债券简称:18复药01
债券代码:155067 债券简称:18复药02
债券代码:155068 债券简称:18复药03
债券代码:175708 债券简称:21复药01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概况
近日,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锦州奥鸿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奥鸿药业”)研制的氨甲环酸注射液(以下简称“该新药”)用于治疗全身性纤维蛋白溶解亢进所致的出血及局部纤维蛋白溶解亢进所致的异常出血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申请审评受理。
二、该新药的基本信息及研究情况
该新药为奥鸿药业自主研发的化学药品,拟主要用于:(1) 全身性纤维蛋白溶解亢进所致的出血,如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紫癜等,以及手术中和手术后的异常出血;(2)局部纤维蛋白溶解亢进所致的异常出血,如肺出血、鼻出血、生殖器出血、肾出血、前列腺手术中和术后的异常出血。
截至本公告日,于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下同)获批上市的氨甲环酸注射液主要包括山西普德药业有限公司的妥塞敏?、贵州圣济堂制药有限公司的圣济宁?、湖南洞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速宁?等。根据IQVIA CHPA最新数据(由IQVIA提供,IQVIA是全球领先的医药健康产业专业信息和战略咨询服务提供商;IQVIA CHPA数据代表中国境内1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药品销售市场,不同的药品因其各自销售渠道布局的不同,实际销售情况可能与IQVIA CHPA数据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2020年度,氨甲环酸注射液于中国境内销售额约为人民币6.73亿元。
截至2021年11月,奥鸿药业现阶段针对该新药累计研发投入约为人民币555万元(未经审计)。
三、风险提示
该新药在进行商业化生产前尚需(其中主要包括)通过GMP符合性检查、获得药品批准文号等。本次获药品注册申请审评受理不会对本集团(即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单位)现阶段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由于医药产品的行业特点,药品上市后的具体销售情况可能受到(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环境、销售渠道等因素影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一月六日
证券代码:600196 股票简称:复星医药 编号:临2022-006
债券代码:143020 债券简称:17复药01
债券代码:143422 债券简称:18复药01
债券代码:155067 债券简称:18复药02
债券代码:155068 债券简称:18复药03
债券代码:175708 债券简称:21复药01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上海复星医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医药产业”)
● 本次担保情况
1、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为控股子公司复星医药产业向三菱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三菱银行”) 申请的本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或等值其他货币)的融资额度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本公司拟为控股子公司复星医药产业向瑞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穗银行”)申请的本金总额不超过6,000万美元(或等值其他货币)的非承诺性循环信贷额度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截至2022年1月6日,包括本次担保在内,本集团(即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单位,下同)实际对外担保金额按2022年1月6日汇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人民币中间、欧元兑人民币中间价,下同)折合人民币约1,960,824万元,占2020年12月31日本集团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约53.00%;其中:本集团实际为复星医药产业担保金额折合人民币约551,168万元。上述本集团担保已经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 截至2022年1月6日,本集团无逾期担保事项。
一、担保情况概述
1、2022年1月6日,本公司向三菱银行签发《最高额担保函》(以下简称“《担保函》”),由本公司为复星医药产业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担保债务发生期间”)与三菱银行不时签订的融资函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等债务的本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或等值其他货币)。
2、根据2021年2月2日复星医药产业与瑞穗银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美元30,000,000非承诺性循环信贷额度协议》(以下合称“原《授信合同》”)以及本公司、复星医药产业向瑞穗银行签发的《保证书》,约定由本公司为复星医药产业向瑞穗银行申请本金总额不超过3,000万美元(或等值其他货币)的非承诺性循环信贷额度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额度项下债务可用款期间为2021年2月2日至2022年2月2日。以上详见本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2年1月6日,复星医药产业与瑞穗银行签订了《补充合同》,将前述非承诺性循环信贷额度总额调增至不超过6,000万美元(或等值其他货币)、可用款期限延长至2022年9月15日止;除上述修订之外,原《授信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和条件均维持不变,仍保持有效。同日,本公司、复星医药产业向瑞穗银行签发《保证书》(以下称“新《保证书》”),由本公司为上述调增后的信贷额度项下的债务继续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本集团续展及新增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本集团续展及新增担保额度不超过等值人民币2,800,000万元(包括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单位、控股子公司/单位为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单位之间提供担保;注:控股子公司包括全资及非全资控股子公司〈含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授权本公司管理层及/或其授权人士在上述报经批准的新增担保额度内,根据实际经营需要,确定、调整具体担保事项并签署有关法律文件。本次担保系在上述经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复星医药产业成立于2001年11月,注册地为上海市,法定代表人为吴以芳。复星医药产业的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药品批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药品委托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实业投资,医药行业投资,从事生物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药品、化学试剂、医疗器械的研发,药物检测仪器、制药专用设备、包装材料及制品的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截至本公告日,复星医药产业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25,330.80万元,本公司持有复星医药产业100%的股权。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审计(单体口径),截至2020年12月31日,复星医药产业的总资产约人民币1,406,733万元,股东权益约人民币435,289万元,负债总额约人民币971,444万元(其中:银行贷款约人民币145,313万元、流动负债总额约人民币400,995万元);2020年度,复星医药产业实现营业收入约人民币21,225万元,实现净利润约人民币69,009万元。
根据复星医药产业管理层报表(未经审计、单体口径),截至2021年9月30日,复星医药产业的总资产为人民币1,557,856万元,股东权益为人民币472,801万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1,085,055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为人民币153,328万元、流动负债总额为人民币575,952万元);2021年1至9月,复星医药产业实现营业收入约人民币42,454万元,实现净利润约人民币19,527万元。
三、担保文书的主要内容
1、《担保函》
(1)由本公司(即“担保人”)为复星医药产业于担保债务发生期间与三菱银行不时签订的融资函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等债务的本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或等值其他货币)。担保范围包括复星医药产业根据融资函约定应向三菱银行偿还/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费用等。
(2)保证方式为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保证期间为融资函项下首笔融资提款日或实际发生之日起至该融资函在担保债务发生期间所有融资中最晚到期的一笔融资的到期日后的两年止。
(4)《担保函》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管辖,根据中国法律解释。
(5)《担保函》自本公司签章之日起生效。
2、新《保证书》
(1)由本公司(即“保证人”)为复星医药产业向瑞穗银行申请本金总额不超过6,000万美元(或等值其他货币)的非承诺性循环信贷额度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等额度项下债务可用款期限至2022年9月15日止。担保范围包括复星医药产业于上述信贷额度项下应向瑞穗银行偿还/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费用等。
(2)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无条件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新《保证书》适用中国法律,依据中国法律解释。
(4)新《保证书》自本公司签章之日起生效,至被保证债务已经被清偿完毕终止。
四、董事会意见
鉴于本次担保为本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担保风险相对可控,故本公司董事会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2年1月6日,包括本次担保在内,本集团实际对外担保金额按2022年1月6日汇率折合人民币约1,960,824元,占2020年12月31日本集团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约53.00%;其中:本集团实际为复星医药产业担保金额折合人民币约551,168万元。
截至2022年1月6日,本集团无逾期担保事项。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一月六日
证券代码:600620 股票简称:天宸股份 编号:临2022-001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
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上海天宸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人民币5.3亿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有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对外担保及关联交易的进展情况概述
2021年10月19日,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天宸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宸健康”或“控股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杨浦支行”)分别签署了《固定资产贷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及《抵押合同》, 交通银行杨浦支行向天宸健康公司提供总计人民币53,000万元的贷款。同时,天宸健康将持有的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880街坊1/1丘土地使用权【沪(2020)闵字不动产权第060167号】抵押给该行(详见公司公告临2021-048)。
近日,公司作为天宸健康的控股股东,与交通银行杨浦支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同意为上述贷款额度内的本息及相关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同时,公司与天宸健康的其他股东上海科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迅投资”)、上海峰盈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峰盈”)签署了《反担保合同》,按各自持股比例(共计15%)就公司与交通银行杨浦支行签署的《保证合同》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
上述贷款及抵押、保证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公司公告临2021-004、临2021-007)。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天宸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闵行区银都路2889号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VINCENT MAO GING YE(叶茂菁)
注册资本:130,500万人民币
成立时间:1999年05月04日
经营范围:健康管理,医院管理,企业管理,出版物印刷、出版物经营,软件开发,停车场(库)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租赁、室内外装潢,物业服务,实业投资,人才中介,企业形象策划,文化艺术交流与策划,医疗器械、计算机软件的销售,从事健康科技、计算机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被担保公司的股权比例
本公司持有天宸健康85%股份,科迅投资持有天宸健康8.25%股份,上海峰盈持有天宸健康6.75%股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三)款规定,科迅投资及上海峰盈为本公司关联法人。
(三)被担保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元
■
三、担保/反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与交通银行杨浦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编号:TCGF2021001)主要内容为:
被担保的债务人:上海天宸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保证人: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
主债权本金:人民币5.3亿元
保证期间: 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2、公司与天宸健康其他股东签订的《反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公司与天宸健康的其他股东科迅投资、上海峰盈分别签署了《反担保合同》,按各自持股比例,为《保证合同》项下担保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
担保债权:因《保证合同》相关约定,就《固定资产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向贷款人(交通银行杨浦支行)履行保证义务后所产生的天宸健康的各项债权总额。
担保范围及担保比例:公司因履行《保证合同》而应代天宸健康向贷款人(交通银行杨浦支行)偿还的包括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滞纳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在内的总额的15%(共计)。即按其对天宸健康的持股比例对担保债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承担的担保份额为担保债权总额的15%(共计)。
反担保期限及债务履行期限:从公司实际履行《保证合同》相关担保责任之日起计算三年止,公司分笔、分期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延长期至公司按《保证合同》承担最后一笔担保责任之日起三年止。
担保形式:按照其各自对天宸健康的持股比例,科迅投资持股8.25%、上海峰盈持股6.75%(共计15%),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四、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于2021年2月1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议案》,独立董事已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2021年2月2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m)上刊登的公告。股东大会已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上述授信额度内办理相关业务,并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一切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
五、董事会意见
此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申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贷款额度提供担保事项保障了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有利于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开展,且财务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内,符合公司经营和整体发展需要。被担保方具备偿还相关贷款能力。因银行对本次贷款事项的担保要求,公司为上述贷款授信额度内的本息及相关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天宸健康的其他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共计15%)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以保障上市公司利益。本次担保事项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贷款担保事项。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65,5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7.58%,全部为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保证合同》;
4、《反担保合同(科迅投资)》及《反担保合同(上海峰盈)》。
特此公告。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7日
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公司股份计划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115 证券简称:三维通信 公告编号:2022-010
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公司股份计划的提示性公告
持股5%以上股东郑剑波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郑剑波先生,目前持有公司股份62,087,201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7.5840%,计划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减持数量不超过15,521,8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的1.8960%(减持期间如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份回购等导致持股数量变化,则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其中: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公司于近日收到郑剑波先生的《关于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2017年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股份
(3)拟减持数量及比例
■
(4)减持期间: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
(5)价格区间:按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6)减持方式: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其中,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7)自减持股份计划公告之日起至减持股份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若发生送红股、增发新股或配股、转增股本、股份回购等事项导致股东持股数量或公司股份总数发生变更的,减持股份数量及股份比例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股份锁定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相关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承诺一致。
郑剑波先生作为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承诺如下:本人就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三维通信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在此后相应股份的解除锁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郑剑波先生作为公司董事承诺如下: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人员均严格履行上述承诺,本次拟减持股份不存在违反其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况,后续将继续严格遵守减持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承诺。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督促上述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具有不确定性,上述人员将根据自身情况、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3、郑剑波先生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本次股东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属于其个人行为,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郑剑波先生出具的《关于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7日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70 证券简称:上海建工 公告编号:临2022-002
债券代码:136955 债券简称:18沪建Y3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债权清算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强制执行申请人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2.40亿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七建集团已收到清算组工程款预分配汇款1.31亿元。因清算尚未结束,公司暂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年,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建工”“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七建集团”“原告”“申请人”),因《川沙新镇C-04地块(局部)住宅、宾馆项目A地块(C-04-20地块)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之业主上海浦东山佳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山佳实业”“被告”“被申请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其大股东上海蓝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山佳实业强制清算(案号(2018)沪0115强清4号)而无法继续进行工程结算,故向山佳实业提起工程款确权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确认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22,320,062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18年7月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暂计为5,531,542.11元);
3、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的川沙新镇C-04地块(局部)住宅、宾馆项目A地块(C-04-20地块)工程项目的工程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18年12月12日,公司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发出的受理通知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本案,本案案号为:(2018)沪0115民初92901号(详见公司临2018-039公告)。
本案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上海四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对涉诉标的物的工程造价进行了司法鉴定。依照造价鉴定方案,七建集团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将原诉求1主张的工程欠款变更为:257,067,169元,诉求2、诉求3同步变更,诉求4保持不变(详见公司临2021-053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执行情况
2021年9月1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本诉讼案出具了(2018)沪0115民初92901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司临2021-059公告),判决如下:
1、确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39,540,126元;
2、确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利息(以16,980,800.3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6日起,以205,578,525.4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4日起,以15,480,800.3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6日起,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确认原告对被告未付工程款239,540,126元就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C一04地块(局部)住宅、宾馆3标(A地块)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1,477,136元,由原告负担157,636元,被告负担1,319,500元。鉴定费3,047,000元,由原告和被告各半负担。
一审判决后,因山佳实业未履行付款义务,七建集团申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评估和拍卖被申请人名下不动产,并依法强制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判决义务,支付迟延履行期间未履行债务的加倍利息。
2021年12月6日,七建集团收到了法院出具的(2021)沪0115执35221号通知书,受理上述申请(详见公司临2021-074公告)。
因本案被执行人由上海浦东山佳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进行清算,本案执行终结。七建集团已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详见公司临2021-078公告)。
三、本事项的进展情况
2022年1月5日,七建集团收到了上海浦东山佳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工程款预分配汇款130,709,533.65元。
四、本次公告事项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本诉讼案件被告已由上海浦东山佳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进行清算,七建集团已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并享有优先受偿权。目前,七建集团已收到清算组工程款预分配汇款1.31亿元。因清算尚未结束,公司暂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后续,公司将根据本诉讼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6日
证券代码:600170 证券简称:上海建工 公告编号:临2022-003
债券代码:136955 债券简称:18沪建Y3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3.64亿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确定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近日,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建工”或“公司”)所属子公司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七建集团”或“原告”)因石家庄恒大十里温塘一期住宅和商业项目业主河北建投西柏坡宏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宏越房产”或“被告”)拖欠工程款,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年1月5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22)粤01民初32号受理通知书,正式受理本案。
本诉讼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解除相关协议,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已结算工程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36,443.78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确定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4月、7月,就涉案工程签署了《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石家庄恒大十里温塘首开区二、三标段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后续又签订数份相关补充协议。
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依约履行施工义务,被告曾四次出具停工令要求对部分施工内容停止施工。截至2021年8月,原告已完成合同内工程、签证、赶工奖、索赔等金额合计为51,536.90万元。截止目前,被告仅支付工程款19,861.75万元,拖欠工程款共计31,675.15万元,并致使案涉工程停工。
原告认为被告已构成严重违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石家庄恒大十里温塘首开区二、三标段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相关补充协议;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16,751,459.3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7,686,314.31元(暂计至2021年12月19日);
3、确认原告在前述第2项诉请金额范围内对“石家庄恒大十里温塘首开区二、三标段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所属子公司七建集团作为原告就案涉工程在被告欠付的范围内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已在立案时一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故暂无法确定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特此公告。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7日
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861 证券简称:白云电器 公告编号:2022-002
转债代码:113549 转债简称:白电转债
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胡明高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72,003,6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5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435,981,858股,不包括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6日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数量,下同),本次解除质押前,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为26,6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0%,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36.94%,本次解除质押后,其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质押数量为0。
公司于2022年1月6日接到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胡明高先生的通知,获悉胡明高先生将其质押的本公司股份办理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具体事项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解除质押情况
■
胡明高先生目前没有将本次解除质押的股份用于后续质押的计划。如未来有需进行股票质押,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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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7日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获得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76 证券简称:恒瑞医药 公告编号:临2022-003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获得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上海璎黎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璎黎”)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核准签发关于YY-20394片的《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将于近期开展临床试验。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药物的基本情况
药物名称:YY-20394片
剂型:片剂
申请事项:临床试验
受理号:CXHL2101580
审批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经审查,2021年10月18日受理的YY-20394片(规格20mg)符合药品注册的有关要求,同意开展YY-20394联合MIL62在复发难治B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中的临床研究。
二、药物的其他情况
1、YY-20394片的其他情况
YY-20394是上海璎黎研发的1类创新药,是PI3Kδ(磷脂酰肌醇-3-激酶δ亚型)高选择性抑制剂。2021年2月,公司以自筹资金2,000万美元认购Yingli Pharma Limited(璎黎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璎黎药业”)6.67%的股份。同时与璎黎药业子公司上海璎黎达成协议,上海璎黎药业授予恒瑞医药针对PI3kδ抑制剂Linperlisib(研发代码YY-20394)在大中华地区的联合开发权益以及排他性独家商业化权益(详见公告编号:临2021-024)。
经查询,目前国外有4款PI3Kδ抑制剂(部分产品对其他PI3K亚型也有较高抑制活性)获批上市,分别为Idelalisib(吉利德科学,商品名Zydelig),Duvelisib(Verastem,商品名Copiktra),Copanlisib(拜耳制药,商品名Aliqopa)和Umbralisib(TG Therapeutics,商品名Ukoniq)。以上产品均未在中国获批上市。经查询EvaluatePharma数据库,2020年PI3Kδ抑制剂全球销售额约1.82亿美元。
2、MIL62的其他情况
MIL62是北京天广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广实生物”)研发的糖基化改造人源化II型抗CD20单抗,是中国首款及目前唯一一款进入III期临床试验阶段的由国内药企开发的第三代抗CD20单克隆抗体。2021年9月,公司与天广实生物达成协议,天广实生物授予恒瑞医药针对第三代抗CD20单克隆抗体MIL62在大中华地区(包括中国大陆、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排他性独家商业化权益,同时与恒瑞医药共同开展MIL62与公司产品联合用药的临床开发(详见公告编号:临2021-126)。
经查询,截至目前全球仅有一款第三代抗CD20单抗获批上市,为Obinutuzumab(罗氏,商品名Gazyva),目前已在中国获批上市。EvaluatePharma数据库显示,2020年Obinutuzumab的全球销售额约7.24亿美元。第一代抗CD20单抗Rituximab(罗氏,商品名美罗华)目前已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销售,2008年在中国获批上市。经查询,2020年Rituximab原研及生物类似药的全球销售额约61.06亿美元。
3、YY-20394与MIL62联合作用机制
恶性B细胞增殖、存活和耐药性存在多条调控通路,通过同时对多个关键分子的阻断,可克服耐药并起到增效作用。PI3Kδ抑制剂和抗CD20单抗治疗B细胞淋巴瘤的杀伤机制互补,可潜在增效抑制肿瘤生长。与单一药物相比,PI3Kδ抑制剂联合抗CD20单抗可更快速、更深入地缓解疾病(例如提高MRD阴性率)。此外,PI3Kδ抑制剂对肿瘤微环境的调节作用,可潜在增加抗体对恶性B细胞的骨髓暴露,从而提高其疗效。同类药物的临床前研究发现,PI3Kδ抑制剂与第三代抗CD20单抗具有协同优良的抗肿瘤特性。
三、风险提示
根据我国药品注册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药物在获得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后,尚需开展临床试验并经国家药监局审评、审批通过后方可生产上市。
药品从研制、临床试验报批到投产的周期长、环节多,药品研发及至上市容易受到一些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公司将按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推进上述研发项目,并及时对项目后续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6日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113 证券简称:ST华鼎 公告编号:2022-001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1月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丁军民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
2、公司在任监事4人,出席3人,监事朱永明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3、董事会秘书张益惠女士出席会议;公司全部高管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制定〈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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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2.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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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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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投票方式;
2、本次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的议案为:议案2;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珊、叶远迪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