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560 证券简称:中富通 公告编号:2022-001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月6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月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月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软件大道89号软件园F区4号楼第20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融洁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19,217,8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6883%,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19,193,8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6777%;
2、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194,3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3%;反对2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833%;反对2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1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194,3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3%;反对2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833%;反对2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1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194,3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3%;反对2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833%;反对2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1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194,3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3%;反对2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833%;反对2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1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194,3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3%;反对2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833%;反对2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1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潘继东、刘佳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1月7日
证券代码:300560 证券简称:中富通 公告编号:2022-002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554号)核准,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于2020年8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为公司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项目的保荐机构,负责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保荐工作及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
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6月28日召开的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经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聘请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证券”)担任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并与五矿证券签订了相关的保荐协议。五矿证券持续督导期间为本次发行债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至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需延长持续督导期间的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华泰联合未完成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五矿证券承继,华泰联合不再履行相应的持续督导责任。五矿证券指派王佩女士、乔端先生担任保荐代表人,负责公司持续督导相关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对华泰联合及王欣欣先生、张志华先生在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及持续督导过程中所做的努力表示感谢。
特此公告。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1月7日
附件:保荐代表人简历
王佩:法律职业资格,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学位,主持或参与完成了中钨高新非公开发行股票、五矿股份收购中钨高新财务顾问、深大通恢复上市保荐等项目。王佩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乔端:法律职业资格,获清华大学法律学士学位及法国巴黎政治学院金融与企业战略硕士学位,主持或参与完成了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IPO工作,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等项目。乔端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证券代码:002157 证券简称:正邦科技 公告编号:2022一002
债券代码:112612 债券简称:17正邦01
债券代码:128114 债券简称:正邦转债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加一致行动人
及持有股份在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的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正邦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控股股东增加一致行动人及持有股份在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成员及内部构成发生变化,其合计持股数量和比例未发生变化,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正邦科技”)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正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邦集团”)的《关于增加一致行动人及持有股份在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的告知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份变动情况概述
1、本次股份变动内容说明
为增加流动性,优化负债结构,正邦集团于2022年1月6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合计转让29,945,000股无限售流通股给海子盈祥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海子基金”),转让股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95%。海子基金交易资金来源为向投资人募集等合法取得的资金。正邦集团一致行动人江西永联农业控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江西丰嘉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嘉农业”)作为海子基金的基金投资者,签署了《海子盈祥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系列协议,将持有约海子基金份额总数的51.17%。同时,正邦集团与海子基金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双方形成一致行动关系。故本次股份变动系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进行的转让,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和数量发生变化。
本次股份变动来源为正邦集团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
2、本次股份变动实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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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股份变动前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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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一致行动人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正邦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海子盈祥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为保障正邦科技持续、稳定发展,提高公司经营、决策的效率,双方拟在行使上市公司股东权利时采取一致行动,且该一致行动关系附属于甲方此前与其他主体形成的一致行动关系。乙方保证在行使作为正邦科技股东权利时,将作出与甲方相同的意思表示,以共同扩大甲方所能够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
1、一致行动事项的决策与股东权利的行使
双方就一致行动事项行使相关权利前,应就一致行动事项充分协商,并形成一致意见。
双方就一致行动事项经充分协商,仍未形成一致意见的,应以甲方的最终意见为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若任何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可不参加或可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并及时根据《上市公司章程》等上市公司内部规则及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规定向出席代表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
除关联交易等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形外,双方保证在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时,按照双方事先形成的一致意见行使表决权。
2、违约责任
双方同意并确认,如任何一方(违约方)实质性地违反本协议项下任何一项约定,或实质性地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义务,即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利益受损的未违约方(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纠正并采取补救措施。
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或在相关守约方书面通知违约方并提出纠正要求后的10天内仍未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守约方有权自行决定:
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其所遭受的全部损失;或要求强制履行违约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其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3、协议的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一年。协议有效期届满,双方未提出异议的,本协议自动延期一年。
三、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1、正邦集团本次增加一致行动人及内部转让股份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控股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成员结构发生变化,其合计持股数量和比例未发生变化,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
3、海子基金因看好上市公司投资价值,与正邦集团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并于2022年1月6日受让部分公司股份。但存在因客观条件变化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风险,此一致行动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4、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控股股东权益变动的后续进展,督促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正邦集团出具的《关于增加一致行动人及持有股份在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的告知函》;
2、《一致行动人协议》。
特此公告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408 证券简称:藏格矿业 公告编号:2022-001
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回购注销的应补偿股份涉及股东4人,回购注销的股票数量为390,494,540股,占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19.81%。
2.本次应补偿股份由上市公司以人民币1元总价定向回购并依法予以注销。本次回购的股票于2022年1月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970,929,613股变更为1,580,435,073股。
一、本次业绩补偿事项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8年8月10日召开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回购注销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股票的议案》,决定以人民币1元的总价回购注销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补偿股票102,735,926股,具体内容详见《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31)、《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59)、《关于拟回购注销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32)。
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9年12月30日召开的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回购注销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股票的议案》,决定以人民币1元的总价回购注销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补偿股票310,608,523股,具体内容详见《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81)、《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93)、《关于拟回购注销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85)。
二、本次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回购注销完成情况
(一)未完成2017年业绩承诺应补偿股份数量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瑞华核字【2018】01350021号),格尔木藏格钾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钾肥”)2017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124,213.99万元,未完成2017年度业绩承诺,差异率为-17.33%。因2017年公司产品销售单价下降、营业收入减少,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停止、利润总额减少等因素所致,藏格钾肥2017年实际盈利数未达到预测数。
依据上述盈利实现情况及《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青海藏格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永鸿实业有限公司、肖永明、林吉芳利润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利润补偿协议》)中的计算公式,我们测算了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投资”)、四川省永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鸿实业”)、肖永明和林吉芳2017年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为102,735,926股,具体计算如下:
(1,144,938,900.00+1,502,542,300.00-946,088,093.65-1,242,139,872.54)×1,686,596,805÷4,274,978,800.00-78,452,116=102,735,926股
4名补偿义务人各自需补偿的股份数量具体如下:
■
(二)未完成2018年业绩承诺应补偿股份数量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更正事项涉及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相关专项报告》(瑞华专函字[2019]01350014号),藏格钾肥2018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84,020.52万元,未完成2018年度业绩承诺,差异率为-48.37%。因受市场环境、增值税退税政策变化、降水增多等因素影响,藏格钾肥2018年实际盈利数未达到预测数。
依据上述盈利实现情况及《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青海藏格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永鸿实业有限公司、肖永明、林吉芳利润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利润补偿协议》)中的计算公式,我们测算了藏格投资、永鸿实业、肖永明和林吉芳2018年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为310,608,523股,具体计算如下:
(1,144,938,900.00+1,502,542,300.00+1,627,497,600-946,088,093.65-1,242,139,872.54-840,205,196.78)×1,686,596,805÷4,274,978,800.00-78,452,116-102,735,926=310,608,523股
4名补偿义务人各自需补偿的股份数量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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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拍卖竞得人已履行业绩承诺补偿股份数量
藏格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永鸿实业因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物权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1日10时至2021年10月22日10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藏格投资持有的55,000,000股股票(首发后限售股)、永鸿实业持有的26,000,000股股票(首发后限售股),上述股票合计81,000,000股于2021年10月22日被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新沙鸿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沙鸿运”)竞得,并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6.6.11规定:“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受让方应当在取得股份后,积极配合公司完成股份回购注销义务,受让方应回购注销股份数=受让方获得股份数X原补偿义务人应回购注销股份总数/原补偿义务人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获得股份总数,即受让方应回购注销股份数=81,000,000X413,344,449/1,465,253,119。
按照上述公式计算,拍卖藏格投资所持公司55,000,000股股票,对应回购注销义务股票数量为15,515,370股(按四舍五入计算);拍卖永鸿实业所持公司26,000,000股股票,对应回购注销义务股票数量为7,334,539股(按四舍五入计算)。拍卖股票合计数量为81,000,000股,对应回购注销义务股票数量合计22,849,909股(按四舍五入计算)。新沙鸿运作为补偿义务人,补偿股份数量为22,849,909股,已由公司以1元总价回购,并于2021年12月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注销手续。
(四)本次业绩承诺补偿股份数量
藏格投资、永鸿实业、肖永明和林吉芳4名补偿义务人未完成2017年、2018年业绩承诺应补偿股份数量合计413,344,449股,扣除新沙鸿运已履行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回购注销数量22,849,909股,本次业绩承诺补偿股份数量为390,494,540股。
4名补偿义务人各自需补偿的股份数量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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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回购注销价格
根据《利润补偿协议》的约定,公司以总价人民币1元回购藏格投资等4名补偿义务人补偿的390,494,540股股份并予以注销。
(六)回购注销股份完成进展
公司已按照规定办理了上述业绩承诺补偿股份的回购注销手续,截至2022年1月6日该等股份已完成回购并注销。
(七)减资公告相关情况
2021年10月19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回购并注销业绩补偿股份的债权人通知暨减资公告》(2021-105),自上述公告发布45日内,公司未收到债权人关于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三、本次回购注销前后公司股本结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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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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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7日
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393 证券简称:新天然气 公告编号:2022-001
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1月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北路61号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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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明再远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刘东先生出席会议;其他部分高管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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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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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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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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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明再远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曲惠清、薛天天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月7日
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323 证券简称:*ST雅博 公告编号:2022-002
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原因:执行《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及《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重整投资协议》(以下简称“《重整投资协议》”)。
2、本次权益变动使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博股份”或“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山东泉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兴科技”),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枣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枣庄市国资委”)。
3、根据《重整计划》的具体实施情况,雅博股份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后,其他主要股东持股情况也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背景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枣庄中院”)已于2021年4月25日裁定受理雅博股份破产重整一案,后移交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以下简称“市中区法院”),市中区法院于2021年5月6日指定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2)和《关于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2)。
2021年9月10日,公司管理人经公开招募,确定山东泉兴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重整产业投资人,公司管理人、公司、山东泉兴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重整投资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关于与重整产业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
2021年9月29日上午,市中区法院召开雅博股份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2021年9月29日下午,市中区法院召开雅博股份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5)和《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6)。
2021年9月30日,市中区法院作出(2021)鲁0402破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雅博股份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关于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8)。
二、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根据《重整计划》及《重整投资协议》的相关安排,泉兴科技认购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的445,379,580股A股股票。
(一)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公司股份数量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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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兴科技所受让的转增股份性质虽然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但泉兴科技承诺自转增股份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减持所受让的转增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股权控制结构的变化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的变化
泉兴科技持有公司445,379,580股股票,持股比例 21.00%,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且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泉兴科技成为雅博科技控股股东。
2、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变化
根据《重整计划》《重整投资协议》,枣庄市国资委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变动后股权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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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泉兴科技为公司控股股东,枣庄市国资委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3、公司其他主要股东权益变动情况:
根据《重整计划》的相关安排,雅博股份其他主要股东中,拉萨瑞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鸿投资”)、拉萨智度德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智度德诚”)、拉萨纳贤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纳贤投资”)、季奎余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不变,持股比例被动稀释。深圳市招平协进二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招平协进”)作为财务投资人参与公司重整,有条件受让公司股份。上述股东持股比例变动情况将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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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重整计划》的执行正在有序推进中,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重整计划》执行进展情况,及时披露提示性公告或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有关事项。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披露义务,及时披露公司重整进展。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7日
证券代码:002323 证券简称:*ST雅博 公告编号:2022-003
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主要股东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博股份”)于2022年1月6日收到陆永先生向山东泉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兴科技”)出具的《不可撤销的承诺书》,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我方是雅博股份原实际控制人。为维持雅博股份重整后控制权稳定,保障雅博股份的持续经营,我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承诺:
在贵司取得雅博股份股票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除与贵司协商一致的情况外,我方及我方控制的主体将不会谋求雅博股份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也不以与雅博股份其他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之间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达成类似协议、安排等其他任何方式谋求雅博股份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且不会协助或促使任何其他方通过任何方式谋求雅博股份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地位。
特此公告。
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7日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76 证券简称:瑞玛精密 公告编号:2022-001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和2021年12月29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近日,公司完成了上述工商变更登记及《公司章程》的备案手续,并取得了苏州市行政审批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具体信息如下:
名称: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592546102W;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苏州高新区浒关工业园浒晨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敏;
注册资本:12,000万元整;
成立时间:2012年03月22日;
营业期限:2012年03月22日至******;
经营范围:研发、制造、加工、销售:冲压板金件、模具、机械零配件、五金紧固件;销售:电子元器件、注塑件、金属材料;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通信设备制造;通讯设备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特种陶瓷制品制造;新型陶瓷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7日
证券代码:002976 证券简称:瑞玛精密 公告编号:2022-002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获得政府补助的情况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各项政府补助资金共计人民币571.3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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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补助类型及对公司的影响
1、补助类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一一政府补助》的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
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公司获得的政府补助与资产及收益相关,共计571.30万元,其中,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累计金额为 3,847,591.00元,计入其他收益与营业外收入;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累计金额为1,865,400.00元,计入递延收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补助资金已全部到账。
2、补助的确认和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一一政府补助》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计入递延收益,于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确认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营业外收支。
3、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政府补助对公司2021年度利润总额影响金额共计人民币392.43万元(未经审计),剩余补助金额在后期冲减成本费用。
4、风险提示
本次所披露的政府补助的最终会计处理以及对公司2021年度利润产生的实际影响须以年度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有关补助的政府批文;
2、收款凭证。
特此公告。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