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永鼎转债”回售的第三次
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105 证券简称: 永鼎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2-003
债券代码:110058 债券简称:永鼎转债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永鼎转债”回售的第三次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转债代码:110058
●转债简称:永鼎转债
●回售价格:100.72元/张(含当期应计利息)
●回售期:2022年1月5日至2022年1月11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22年1月14日
●回售期间可转债停止转股
●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根据《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永鼎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永鼎转债”附加回售条款生效。现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就回售有关事项向全体“永鼎转债”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回售条款及价格
(一)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附加回售条款具体如下: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二)回售价格
根据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法,“永鼎转债”第三年的票面利率1.0%,计算天数为264天(2021年4月16日至2022年1月4日),利息为100*1.0%*264/365=0.72元/张,即回售价格为100.72元/张。
二、本次可转债回售的有关事项
(一)回售事项的提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后20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3次。
因此,在回售实施前、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即2021年12月29日至2022年1月4日)及回售实施期间(即2022年1月5日至2022年1月11日),本公司共计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披露媒体发布3次回售提示公告。
(二)回售申报程序
本次回售的转债代码为“110058”,转债简称为“永鼎转债”。
行使回售权的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回售申报期内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者部分回售给公司,在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回售申报期内)。
(三)回售申报期:2022年1月5日至2022年1月11日
(四)回售价格:100.72元/张(含当期应计利息)
(五)回售款项的支付方法
公司将按前款规定的价格买回要求回售的“永鼎转债”,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回售资金的发放日为2022年1月14日。
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
“永鼎转债”在回售期间将继续交易,但停止转股。在同一交易日内,若“永鼎转债”债券持有人同时发出转债卖出指令和回售指令,系统将优先处理卖出指令。
回售期内,如回售导致可转换公司债券流通面值总额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可转债仍将继续交易,待回售期结束后,公司将发布相关公告,在公告三个交易日后“永鼎转债”将停止交易。
四、其他
“永鼎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永鼎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五、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2-63272489
特此公告。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7日
证券代码:600105 证券简称: 永鼎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2-004
债券代码:110058 债券简称:永鼎转债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误操作违规减持公司
股票并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永鼎股份”)于2022年1月6日收到公司股东上海东昌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昌集团”)出具的《关于违规减持永鼎股份股票的说明及致歉函》,东昌集团由于误操作在未披露减持股份计划的情况下,于2022年1月5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30,000股,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本次违规减持前的持股情况
本次减持前,东昌集团持有公司股份48,111,53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1%,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上述股份来源为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送股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已于2018年8月7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东昌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东昌广告有限公司等(以下简称“东昌广告”)合计持有公司股份79,231,1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2%,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其一致行动人东昌广告等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31,119,584股均系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自二级市场买入。
二、本次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基本情况
根据《细则》相关规定,东昌广告减持其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取得的公司股票无需预披露。由于东昌集团相关工作人员误操作,将“定向增发”取得的股份误认为“集中竞价”取得的股份,于2022年1月5日通过东昌集团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30,000股,成交均价5.31元/股,成交金额159,300元,成交股份数量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002%。
上述行为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大股东、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东昌集团于2022年1月5日在未披露相关减持计划的情况下,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了公司股份,其减持行为违反了上述相关减持规定。
三、本次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致歉与处理情况
(一)股东东昌集团向公司说明,此次减持行为未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系相关工作人员的误操作,并非其主观故意行为。东昌集团及相关工作人员已进行了深刻自查和反省,并就因此造成的影响表示诚挚歉意。东昌集团承诺将本次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价款159,300元(30,000股*成交价5.31元/股)全部上缴归上市公司所有。
(二)东昌集团承诺后续将加强巩固学习《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未来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合法合规实施减持,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事先与公司证券部的沟通,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公司董事会获悉此事项后高度重视,及时核实了相关操作情况。公司将以此为戒,进一步加强组织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再次认真学习《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慎操作,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7日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101 证券简称:明星电力 公告编号:2022-002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1月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四川省遂宁市开发区明月路56号,明星康年大酒店27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王更生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6人,董事向伟先生因公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00议案名称:《关于补选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白静蓉女士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股东大会选举白静蓉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十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2022年1月6日至2022年7月8日)。
1.02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石长清先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股东大会选举石长清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十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2022年1月6日至2022年7月8日)。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爱淋、陈炳权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6日
证券代码:600101 证券简称:明星电力 公告编号:2022-004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第十一届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2年1月6日,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以9名董事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十一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调整情况
2021年12月9日,公司原董事赵雄翔先生、邓齐明先生因工作变动辞职。2022年1月6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白静蓉女士、石长清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增补白静蓉女士为战略委员会委员,增补石长清先生为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成情况
调整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情况如下:
战略委员会由王更生先生、向道泉先生、蒋毅先生、白静蓉女士、向伟先生5人组成,王更生先生为主任委员(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由唐国琼女士、吴越先生、向伟先生3人组成,唐国琼女士为主任委员(召集人)。
提名委员会由盛毅先生、唐国琼女士、石长清先生3人组成,盛毅先生为主任委员(召集人)。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吴越先生、王更生先生、蒋毅先生、唐国琼女士、盛毅先生5人组成,吴越先生为主任委员(召集人)。
特此公告。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6日
证券代码:600101 证券简称:明星电力 公告编号:2022-003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6日通过现场和网络同步表决的方式召开了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白静蓉女士、石长清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股东大会结束后,公司以口头方式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出了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同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在公司11楼2号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王更生先生主持,9名董事全部出席了会议(其中,董事向伟先生委托董事向道泉先生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十一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会议增补白静蓉女士为战略委员会委员,增补石长清先生为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详见公司同日发布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第十一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6日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后签订
募集资金四方监督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83 证券简称:芯瑞达 公告编号:2022-001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后签订
募集资金四方监督协议的公告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23 证券简称:金莱特 公告编码:2022-004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516号)核准,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芯瑞达”)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3,542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2.97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459,397,4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包括保荐费、承销费、审计及验资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发行手续费等)合计人民币33,492,028.30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25,905,371.70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容诚验字[2020]230Z0051”号验资报告。公司依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管理。
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新型平板显示背光器件扩建项目”(新建部分)、“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LED照明器件扩建项目”的实施主体由芯瑞达变更为全资子公司安徽连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达光电”),实施地点由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方兴大道6988号芯瑞达科技园变更为安徽省合肥高新区长宁大道与响洪甸路交口东南角地块。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6)。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连达光电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近日与公司、保荐机构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
四、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安徽连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自贸试验区合肥片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2、甲方一、甲方二、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江成祺、彭江应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7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28号),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共计发行48,030,176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为11.93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72,999,999.68元,扣除与发行有关费用人民币14,300,405.84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58,699,593.8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中兴华验字(2021)第410016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与使用。近日,公司及子公司与保荐机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其中,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健康电器产业化项目”由全资子公司广东金莱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莱特智能”)实施,公司及金莱特智能、保荐机构国泰君安、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安全与智能化工程设备购置项目”由全资子公司国海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建设”)实施,公司、国海建设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与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滨江支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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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金莱特智能四方监管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广东金莱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乙方为甲方全资子公司)
丙方: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二)国海建设四方监管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国海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乙方为甲方全资子公司)
丙方: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滨江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支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甲方和乙方承诺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及乙方专户内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乙双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明亚飞、马靖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甲方、乙方拟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出资金需获得任一保荐代表人邮件回复同意。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6、甲方、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丙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丙方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向甲、乙双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按本协议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乙双方可以自行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如甲方、乙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丁四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四、备查文件
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7日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专户销户的公告
股票代码:603687 证券简称:大胜达 公告编号:2022-002
债券代码:113591 债券简称:胜达转债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专户销户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378 证券简称:亚士创能 公告编号:2022-002
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053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7.35元,募集资金总额36,750.0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32,595.44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9年7月22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ZF10611号《验资报告》。
(二)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24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面值总额55,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3,678.52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于2020年7月7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F1064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于2020年7月22日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湖北大胜达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大胜达”)、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7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9),明确了各方权利和义务。
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2021年11月29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决定拟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战略调整,拟将原募投项目“年产1.5亿方绿色环保智能化高档包装纸箱技改项目”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及利息27,725.17万元(截至2021年11月8日数据,具体金额以转出日为准)投入新项目“纸浆模塑环保餐具智能研发生产基地项目”,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11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鉴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项,公司及子公司海南大胜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大胜达”)与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北干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以下简称“泰隆银行萧山北干支行”)、东兴证券新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12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及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5)。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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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注销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鉴于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1202090129901169646)将不再使用,为方便账户管理,减少管理成本,该募集资金专户已办理注销手续,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后,公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东兴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特此公告。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7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根据《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23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44,714股进行回购注销处理。
●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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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一)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和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7)。
(二)2021年11月13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8),截至2021年12月27日(含)已满45天。公示期间公司未收到相关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也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对本次回购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况。
(三)2021年12月25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21-114),将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44,710股调整为实际登记数量144,714股。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章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本次,公司《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23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对其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涉及激励对象23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144,714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3,222,721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了本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递交了回购注销申请,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1月11日完成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298,951,327股变更为298,806,613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298,951,327元变更为298,806,613元,公司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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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等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内部授权与批准,并已履行了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和注销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待本次回购注销在中登公司完成股份注销后,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