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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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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2022-01-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050 证券简称:爱博医疗 公告编号:2022-001

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因删减和新增部分条款,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代表办理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

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形成的《公司章程》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7日

证券代码:688050 证券简称:爱博医疗 公告编号:2022-002

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独立董事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独立董事辞职情况说明

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独立董事王良兰女士因职务变动于近日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申请辞去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及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相应职务。辞职后,王良兰女士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王良兰女士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对王良兰女士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的各项工作和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由于王良兰女士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低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其辞职应当在新任独立董事补选后生效。在此之前,王良兰女士仍将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继续正常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务。

二、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情况说明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姜峰先生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姜峰先生为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姜峰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培训学习证明,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三、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全体独立董事认为: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经审阅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未发现独立董事候选人姜峰先生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独立董事候选人姜峰先生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7日

附件:姜峰先生简历

姜峰,男,1962年出生,中国国籍,毕业于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医学博士。现任国家医疗器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理事长、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副会长。

截至本公告日,姜峰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688050 证券简称:爱博医疗 公告编号:2022-003

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1月25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2年1月25日14点3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兴昌路9号爱博医疗公司总部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1月25日

至2022年1月2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2022年1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予以披露。公司将在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3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和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持股凭证和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1)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加盖法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和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加盖法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股票账户卡原件、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登记,在来信或电子邮件中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参会登记表详见附件2),并附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复印件,信封上请注明“股东会议”字样。

(二)登记时间、地点

登记时间:2022年1月21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登记地点: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兴昌路9号爱博医疗董事会办公室

(三)注意事项

股东请在参加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证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六、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

通信地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兴昌路9号爱博医疗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102200

邮箱:investors@ebmedical.com

联系人:卢宇嘉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出席者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参会登记表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1月2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参会登记表

北 京 京 城 机 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于公司A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股票代码:600860 股票简称:京城股份 编号:临2022-001

北 京 京 城 机 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于公司A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银行融资提供资产抵押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400 股票简称:红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2-004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银行融资提供资产抵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申请授信额度,控股股东红豆集团有限公司按需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2021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总额不超过7.4亿元,控股股东红豆集团有限公司按需提供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27日、2021年3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经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申请,同意给予公司2021年度授信额度14,500万元,授信有效期一年,同时公司以持有的编号为苏(2022)无锡市不动产权第0001447号、第0001450号《不动产权证书》项下的土地及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对授信额度范围内的实际贷款金额、期限等以银行审批为准。

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公司董事会对上述资产抵押事项进行了审议,一致表决通过了上述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资产抵押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抵押资产基本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向银行提供资产抵押,有利于公司取得银行贷款,满足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1月7日

股票代码:600400 股票简称:红豆股份 编号:临2022-005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加一致行动人及

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股份计划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因个人资产规划需要,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周海江先生拟向其本人为唯一所有人的启元领航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启元领航1号”)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5,8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3%,同时,周海江先生拟与启元领航1号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增加启元领航1号为一致行动人。

● 本计划涉及的权益变动系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之间股份的内部转让,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的合计持股数量和比例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计划概述

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周海江先生的告知函,因个人资产规划需要,周海江先生拟将持有的不超过5,800万股公司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3%)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给其本人为唯一所有人的启元领航1号。同时,周海江先生拟与启元领航1号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增加启元领航1号为一致行动人。本计划涉及的权益变动系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之间股份的内部转让,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的合计持股数量和比例发生变化。

本计划实施前,公司控股股东红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周海江、周耀庭、周海燕、顾萃、刘连红、周鸣江、龚新度、戴敏君、王竹倩、顾建清、喻琼林、冯振标、顾晓红、无锡红豆杉庄会议中心有限公司、农银无锡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664,204,3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6292%。

本计划实施后,公司控股股东红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周海江、周耀庭、周海燕、顾萃、刘连红、周鸣江、龚新度、戴敏君、王竹倩、顾建清、喻琼林、冯振标、顾晓红、无锡红豆杉庄会议中心有限公司、农银无锡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启元领航1号,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不变,仍为1,664,204,3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6292%。

二、计划主要内容

1、拟转让股份来源与性质:参与公司2004年公开发行取得的股份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取得的股份(包括持有期间公司权益分派转增股本而相应增加的股份),拟转让股份性质为无限售流通股。

2、转让原因:个人资产规划需要。

3、转让方式:大宗交易。

4、转让价格:根据转让时市场价格确定。

5、拟转让期间:本公告披露之日起三个月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6、拟转让数量及比例:不超过5,8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3%。若计划实施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拟转让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本计划涉及的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1、本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2、本计划涉及的权益变动系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之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内部转让股份,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的合计持股数量和比例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本计划涉及的权益变动不会对公司经营战略、业务模式、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产生影响;

4、公司将持续关注本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督促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1月7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A 股股票价格于2022年1月4日、2022年1月5日、2022年1月6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 经公司董事会向公司管理层及公司控股股东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城机电”)核实,截至本公告日,除已披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事项外,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京城机电均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 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仍为气体储运装备制造。

● 公司主营业务为气体储运装备制造,不涉及氢能源电池行业,且公司储氢瓶等相关产品的销售收入相比公司其他主营产品占比较小,对公司业绩贡献度有限。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截至 2022年1月6日,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2022年1月4日、2022年1月5日、2022年1月6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经公司自查核实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征询,现将核实情况公告如下:

(一)生产经营情况。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内部生产经营秩序正常,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情况

公司正在进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北洋天青80.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2021年12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召开2021年第33次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获有条件通过。根据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核意见的要求,公司会同独立财务顾问就审核意见所提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及落实,并就审核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了书面回复及公开披露。

经公司自查,除上述披露的事项外,不存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公司经向控股股东京城机电函证,回复如下:京城机电不存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影响你公司股价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敏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筹划涉及你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资产注入、股份回购、股权激励、破产重整、重大业务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事项。

(三)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热点概念情况

公司主营业务为气体储运装备制造业,不涉及氢能源电池行业,且公司储氢瓶等相关产品的销售收入相比公司其他主营产品占比较小,对公司业绩贡献度有限。公司未发现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公司未发现其他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四)其他股价敏感信息

经公司核实,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本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二级市场交易风险

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2022年1月4日、2022年1月5日、2022年1月6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二)重大事项进展风险

公司正在进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北洋天青80.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2021年12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召开2021年第33次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获有条件通过。根据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核意见的要求,公司会同独立财务顾问就审核意见所提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及落实,并就审核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了书面回复及公开披露。详见《京城股份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意见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75)。

经审计,截至2020年12月31日,北洋天青实现营业收入150,561,691.72元,净利润为29,583,134.29元;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088,296,501.51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56,431,757.57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27,558,167.27元。北洋天青营业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13.83%,净利润占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8.91%。

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正式文件,待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后将另行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其他风险提示。

公司所处气体储运装备行业,半年度公司营业收入526,554,520.75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313,304.91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9,270,610.57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受国际油价及天然气价格的波动及国家政策影响,公司经营业绩存在不确定性风险,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四、董事会声明及相关方承诺

公司董事会确认,除正在进行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北洋天青80.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事项外,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易网站 www.hkexnews.hk。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6日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赎回的公告

股票代码:605366 证券简称:宏柏新材 公告编号: 2022-002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赎回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778 证券简称:乾景园林 公告编号:临2022-007

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拟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36,000.00万元(含本数)进行现金管理,用于投资银行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银行理财产品,有效期为自该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该有效期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该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具体详情见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7)。

一、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赎回的基本情况

2020年11月10日,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12,000.00万元购买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平市支行7天通知存款产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11月11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及指定披露媒体上的《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部分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赎回后继续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8)。截止目前,公司赎回了上述部分理财产品,收回本金1,000.00万元并收到理财收益223,077.96元。同时,公司已经将上述理财产品本金、利息及理财收益全部归还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平市支行募集资金专户。

二、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金额:万元

■■

特此公告。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01月07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公司于2022年1月6日提起上诉,目前尚处于二审审理期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一审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公司及兰州分公司支付工程款33,021,704.51元及利息;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公司及兰州分公司返还质量保证金50,865,924.83元及利息。公司及兰州分公司上诉被上诉人向两上诉人支付工程款58,758,463.3元及利息,返还质量保证金55,407,705.79元及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件尚处于二审审理期,法院尚未判决,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兰州分公司”)就与被告兰州瑞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瑞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45)。

二、诉讼判决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兰州市中级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甘01民初558号。现将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兰州瑞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公司及兰州分公司支付工程款33,021,704.51元及利息(自2021年6月18日期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

2、兰州瑞建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公司及兰州分公司返还质量保证金50,865,924.83元及利息(其中16,955,308.28元利息自2019年1月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服付清之日;33,910,616.55元自2020年1月5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

3、驳回公司、兰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司、兰州分公司减少诉讼请求25,178,485.95元部分案件受理费167,692元,予以退还。案件受理费457,338元,由公司、兰州分公司负担123,481元,兰州瑞建负担333,857元,鉴定费91万元,由兰州瑞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案上诉情况

公司及兰州分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情况,依法于2022年1月6日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已经受理,上诉请求如下:

1、将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为:被上诉人向两上诉人支付工程款58,758,463.3元及利息(自2021年6月18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

2、将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为:被上诉人向两上诉人返还质量保证金55,407,705.79元及利息(其中18,469,235.26元利息自2019年1月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36,938,470.53元自2020年1月5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

3、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备注:上诉人上诉请求金额较一审判决金额增加30,278,539.75元)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上述诉讼工程累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33,242,564.73元,资产减值损失7,445,684.01元。本案件尚处于二审审理期,法院尚未判决,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依法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