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董监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进展公告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
协议转让部分股份完成过户登记
暨减持超过1%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3322 证券简称:超讯通信 公告编号:2022-004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
协议转让部分股份完成过户登记
暨减持超过1%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为控股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本次权益变动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由35.21%减少至30.62%。
一、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完成过户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梁建华先生于2021年12月23日与王浩(以下简称“受让方”)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梁建华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7,345,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59%)转让给受让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权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73)。
2022年1月1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过户登记确认书》,本次协议转让公司股份事宜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前后,梁建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和王浩先生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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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于2021年8月19日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该次权益变动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6,382,800股,占上市公司本次权益变动前总股本的35.21%。2、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3、本次变动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情形及其相关承诺。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
注:以上表格数据尾差为四舍五入所致。
备注:本次权益变动后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四、其他情况说明
(一)本次权益变动为减持,不涉及资金来源,不触及要约收购。
(二)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
特此公告。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0日
证券代码:603322 证券简称:超讯通信 公告编号:2022-005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
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控股股东梁建华先生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49,03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62%,本次解除质押7,345,000股,剩余质押股份28,111,000股。
●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9,037,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62%;本次解除质押股份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28,111,000股,占其合计持股总数的57.33%,占公司总股本的17.55%。
一、本次股份解除质押的具体情况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过户登记确认书》和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广州汉溪大道东证券营业部出具的《客户质押情况表》,控股股东梁建华先生质押的公司部分股份完成了解除质押,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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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本次解质的股份暂无后续质押计划,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份质押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份质押情况如下:
■
注:以上表格数据尾差为四舍五入所致。
特此公告。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0日
证券代码:603322 证券简称:超讯通信 公告编号:2022-006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讯通信”或“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梁建华、邹文、孟繁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警示函》的内容公告如下:“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梁建华、邹文、孟繁鼎:
经查,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12月31日,超讯通信发布公告,披露控股子公司上海桑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锐电子”)及桑锐电子全资子公司辽宁民生智能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智能”)存在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形,冻结金额合计122.93万元。桑锐电子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孟繁鼎2020年12月30日以桑锐电子名义为调兵山顺通煤业有限公司违规担保19,500万元,2019年12月12日以桑锐电子和民生智能名义为调兵山市鸿鼎泰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规担保22,576万元,违规担保总金额42,076万元,上述违规担保至今未解除。
超讯通信对上述担保事项未履行必要审批程序并及时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等相关规定。超讯通信董事长梁建华、董事会秘书邹文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孟繁鼎作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对超讯通信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超讯通信、梁建华、邹文、孟繁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对相关违规担保事项进行限期整改,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应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追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问责情况,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上述《警示函》提及的问题,并将以此为戒、吸取教训,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建设、加强对子公司的管控,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0日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239 证券简称:*ST云城 公告编号:临2022-002号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有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1月1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昆明市西山区西园南路36号融城优郡 A4 栋写字楼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17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公司董事长李家龙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公司董事陈勇航先生主持会议。本次大会符合《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2人,董事长李家龙先生、独立董事张建新先生、独立董事娄爱东女士、董事兼总经理孔薇然女士、董事兼财务总监崔铠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刘兴灿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融资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担保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向控股股东申请担保额度及建立互保关系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向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公司申请借款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向下属参股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为下属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议案名称:《关于修订〈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展战略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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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对于涉及特别决议的议案2和议案7均已获得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对于涉及特别决议的议案3未获通过。
3、对于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3、议案4、议案6,关联股东云南省康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云南融智投资有限公司均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艳莉、崔光显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月11日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加一致行动人及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
股份完成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400 股票简称:红豆股份 编号:临2022-007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加一致行动人及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
股份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因个人资产规划需要,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周海江先生向其本人为唯一所有人的启元领航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启元领航1号”)转让5,600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44%。同时,周海江先生已在股份转让前与启元领航1号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增加启元领航1号为一致行动人。
● 本次系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之间股份的内部转让,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的合计持股数量和比例未发生变化,本次内部转让股份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计划概述
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上披露了《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加一致行动人及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股份计划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5),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周海江先生因个人资产规划需要,拟向其本人为唯一所有人的启元领航1号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5,8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3%,同时,周海江先生拟与启元领航1号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增加启元领航1号为一致行动人。
二、计划实施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周海江先生的告知函,其已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将持有的5,600万股公司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4%)转让给启元领航1号。周海江先生已在股份转让前与启元领航1号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本次公司控股股东增加一致行动人及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股份计划已实施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股份情况
■
2、本次内部转让股份前后,公司控股股东红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
■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次股份转让系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之间股份的内部转让,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的合计持股数量和比例未发生变化。
三、《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周海江先生与启元领航1号于2022年1月7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周海江
乙方:启元领航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一致行动目的
双方将保证在公司股东大会会议中行使提案权、表决权时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以提高决策效率,确保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2、一致行动原则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为甲方的一致行动人,并在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等相关事宜上与甲方保持一致行动。
(2)在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等相关事宜时,乙方应以甲方的意见为一致意见。
3、一致行动的具体内容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若乙方行使对上市公司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等,均以甲方的意见作为最终意见,并放弃作出与甲方的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意见。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委托甲方行使股东表决权、提案权、召集权等股东权利,乙方无需再向甲方出具书面委托书(但如果届时需要乙方另行出具书面授权文件的,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3)甲乙双方持股变动合并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一致行动期限
双方一致同意,在双方作为公司股东期间,前述一致行动约定持续有效,至乙方不再持有任何公司股份之日止,本协议自动失效。
5、一致行动人的承诺与保证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与第三方签署与本协议内容相同、相似、相矛盾的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谋求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2)甲乙双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或者撤销本协议项下所约定的一致行动关系,本协议所述各项与一致行动关系相关的权利义务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除非甲乙双方另行作出书面协议予以修改或取得对方的豁免或放弃的。
(3)甲乙双方对上市公司持股比例的变化,不影响本协议的约定。
6、争议解决
(1)因本协议产生,与本协议相关,或与本协议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或无效相关的任何争议,若不能通过双方的友好协商得到解决,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争议未决期间,除争议的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和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7、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应就该等违约致使其他方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本次股份转让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股份转让系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之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内部转让股份,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股份转让行为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情形。与此前披露的计划一致。
2、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的合计持股数量和比例未发生变化,本次股份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本次内部转让股份不会对公司经营战略、业务模式、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1月11日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480 证券简称:新筑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2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股东新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津聚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收到股东新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筑投资”)与新津聚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英科技”)出具的《关于一致行动关系解除的告知函》,新筑投资与聚英科技于2022年1月7日就《一致行动协议书》签署了《解除协议》,双方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具体情况如下:
一、一致行动关系的形成
2008年12月5日,聚英科技与新筑投资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书》,承诺聚英科技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时与新筑投资保持一致,系新筑投资一致行动人。协议期限至任何一方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依法转让完毕时止。
李学英女士于2011年3月担任聚英科技执行董事、总经理,于2001年6月担任新筑投资财务总监,2013年1月担任新筑投资董事,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聚英科技与新筑投资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二、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
李学英女士已于2003年6月退休,后被返聘到新筑投资任职,因年事已高于2021年11月辞去在新筑投资的董事、财务总监职务,新筑投资已不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解除《一致行动协议书》,并于2022年1月7月就《一致行动协议书》签署了《解除协议》,双方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原《一致行动人协议书》项下的一致行动关系及各项权利义务立即终止。
三、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前后持股情况
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前,新筑投资及聚英科技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3,148,851股,持股比例6.91%。其中,新筑投资持有公司股份37,056,851股,持股比例为4.82%;聚英科技持有公司股份16,092,000股,持股比例2.09%。
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新筑投资持有公司股份37,056,851股,持股比例为4.82%;聚英科技持有公司股份16,092,000股,持股比例2.09%;双方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
四、权益变动超过1%的情况说明
■
五、权益变动情况说明
2018年4月16日至2022年1月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因减持公司股份,公司股本变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变动,新筑投资与聚英科技一致行动关系解除,触发了权益变动报告义务,具体详见《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六、其他相关说明
(一)上述一致行动关系解除的行为不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七、备查文件
(一)新筑投资、聚英科技出具的《关于一致行动关系解除的告知函》;
(二)《一致行动协议书》;
(三)《解除协议》;
(四)《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10日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071 证券简称:物产环能 公告编号:2022-001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1月1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杭州市庆春路137号华都大厦12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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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钟国栋先生主持,采取现场会议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8人,董事葛庆成先生、陆士敏先生、杜欢政先生因工作原因请假;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监事朱红梅女士因工作原因请假;
3、董事会秘书朱方超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聘请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2/3以上表决通过;议案2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亚楠、韩泽伟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月11日
证券代码:601020 证券简称:ST华钰 公告编号:临2022-002号
转债代码:113027 转债简称:华钰转债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董监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梁遇春先生持有公司股票共计6,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0.0011%。所持股票来源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二级市场增持。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公司第三届监事梁遇春先生拟减持不超过1,5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003%。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限为自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减持价格视市场价格确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1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报刊媒体上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85号)。
● 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自2021年9月11日(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即2021年10月13日)进入减持计划可实施期间,至2022年1月10日计划减持时间过半。在减持计划可实施期间,公司第三届监事梁遇春先生未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第三届监事梁遇春先生持有公司股票共计6,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0.0011%。本次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收到公司第三届监事梁遇春先生的《关于减持计划实施情况的告知函》,现将有关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
注:上表持股比例为持股数量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因公司“华钰转债”处于转股期,总股本持续变化,截至2022年1月7日,公司总股本为555,314,020股。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一)股东因以下原因披露减持计划实施进展:
减持时间过半
■
(二)本次减持事项与大股东或董监高此前已披露的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是否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是 √否
(四)本次减持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减持计划是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计划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第三届监事梁遇春先生实施减持计划期间,公司将督促其在减持计划实施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在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内,公司第三届监事梁遇春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个人资金需求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继续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以及减持计划实施的具体时间。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特此公告。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