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再质押公告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预留股票期权
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27 股票简称:新时达 公告编号:临2022-001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预留股票期权
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北清环能 公告编号:2022-002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股票期权代码:037204
2、股票期权简称:新时JLC2
3、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数量:28.00万份
4、预留股票期权登记完成时间:2022年1月10日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的规定,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成了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之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1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21年4月23日至2021年5月2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内部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就收到的反馈情况进行了核查和沟通。2021年5月6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况,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参与资格条件。
3、2021年5月12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并授权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4、2021年5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2021年6月22日,公司完成了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为1,192万份,授予人数为151人。2021年6月29日,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新增股份)已完成授予登记并上市。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新增股份)数量为237.1821万股,授予人数为19人。2021年6月30日,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股份)已完成授予登记并上市。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股份)数量为460.8179万股,授予人数为28人。
6、2021年12月1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本次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情况
1、授权日:2021年12月15日
2、授予数量:28.00万份
3、授予人数: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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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权价格:8.17元/份
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为7.78元/股;
(2)预留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为8.17元/股。
5、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6、预留股票期权的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权安排情况
(1)有效期
预留股票期权有效期为自预留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预留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等待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预留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预留股票期权授权完成登记日起计算。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3)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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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考核年度为2021-2022年两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各行权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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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相关评价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档。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则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行权额度全部行权;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行权额度,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具体考核内容依据《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关于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权益数量及权益价格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2021年12月1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1年12月15日为公司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6名激励对象授予28.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8.17元/份;向符合条件的3名激励对象授予39.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09元/股。原计划预留的70.00万份股票期权及108.00万股限制性股票中,剩余未授予的42.00万份预留股票期权及剩余未授予的69.0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均到期自动作废。
在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确定后的资金缴纳及登记过程中,由于公司原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预留限制性股票共计20.00万股,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由3人变为2人,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总数由39.00万股变为19.00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其他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预留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解除限售的预留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预留股票期权授权日/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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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行权/授予价格、授权日/授予日、授权日/授予日收盘价、授权/授予数量及对可行权/解锁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本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五、本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登记完成情况
1、期权代码:037204
2、期权简称:新时JLC2
3、本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登记完成时间:2022年1月10日
特此公告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1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回购注销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269万股,涉及人数5人,占回购注销前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股本的1.11%,回购价格(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分别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244万股回购价格为7.72元/股、授予预留的限制性股票25万股的回购价格为7.97元/股;
2、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242,914,361股变更为240,224,361股;
3、截至2022年1月7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的注销手续。
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12月6日召开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中的5名激励对象因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同意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269万股进行回购注销。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审批程序及实施情况
1、2019年11月4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匡志伟先生、王凯军先生、谢欣先生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9年11月6日,公司张榜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自2019 年11月6日起至2019年11月15日止,在公示期间内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3、2019年11月21日,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匡志伟先生、王凯军先生、谢欣先生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19年12月19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9年12月19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法律顾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书,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19年12月23日,因部分激励对象未在最终缴款期限内缴款,放弃认购,最终参与激励对象共10人,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762万股限制性股票,上述激励对象已于2019年12月23日前将本次募集资金57,226,200.00元汇入了公司指定的账户。
6、2019年12月26日,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喜验字(2019)第0226号),审验了公司截至2019年12月23日止新增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
7、2020年1月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确定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0年1月7日,限制性股票登记数量为760万股,实际授予的总人数为10人。
8、2020年9月8日,公司张榜对拟授予预留股权激励股份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至2020年9月18日止,公示期内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9、2020年9月1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期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2020年9月18日为授予日,以7.82元/股的价格向3名激励对象授予86.54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10、2020年10月11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0BJA40548),审验了公司截至2020年9月29日止新增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
11、2020年10月2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确定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0年10月29日,限制性股票登记数量为86.54万股,实际授予的总人数为3人。
12、2020年12月1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0年12月31日召开2020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13、2021年8月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激励对象潘湘庆、柳建聪、石哲、杨楚4人已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根据《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常情况的处理”的相关规定,该4人不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拟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244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法律顾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4、2021年9月17日,公司召开了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未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
15、2021年11月1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激励对象潘湘庆、柳建聪、石哲、杨楚、马登斌5人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根据《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常情况的处理”的相关规定,该5人不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拟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269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法律顾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6、2021年12月6日,公司召开了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情况说明
1、回购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鉴于激励对象潘湘庆、柳建聪、石哲、杨楚、马登斌5人已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根据《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常情况的处理”的相关规定,该5人不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269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占公司回购注销前股本总额的1.11%。
2、回购注销的价格
根据《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除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或出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情形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本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7.72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7.97元/股。
3、回购资金来源
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2083.6413万元,均为公司自有资金。
4、验资情况
2021年12月22日,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回购注销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喜验字[2021]第00117号),对公司本次减少注册资本及股本的情况进行了审验,审验结果为:截至2021年12月8日止,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242,914,361股变更为240,224,361股。
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于2022年1月7日办理完成。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本次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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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发行人股本结构表为准。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四、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将前期已累计确认的与该等批次对应的股份支付费用予以转回,同时后续不确认该等注销股份相对应的股份支付费用,上述会计处理对公司的财务状况有一定积极作用,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不够成实质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勤勉尽责,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特此公告。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1月10日
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984 证券简称:森麒麟 公告编号:2022-004
债券代码:127050 债券简称:麒麟转债
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40 证券简称:*ST跨境 公告编号:2022-010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跨境通”)于2021年12月11日披露《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34),原告黄家云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被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太原中院”)受理。近日,公司收到太原中院关于上述案件的《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黄家云
被告: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徐佳东、杨建新
(二)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598,322元(其中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利息损失)。
2、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2019年6月24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110号),2020年7月17日、2021年5月18日,公司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长徐佳东、财务负责人安小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4号、《关于对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及徐佳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3号。
杨建新、徐佳东为了配合自己减持套现,连续三年年报信息预披露造假,2018年、2019年年报预披露金额相差近100%,2020年年报预披露利润为1亿元至1.5亿元,实际利润为-33.74亿元,前后二次披露巨大的利润差异,足以说明被告的信息披露造假行为具有重大性,构成了虚假陈述。被告的信息披露虚假陈述,导致原告做出了错误的投资决策,给原告造成重大投资损失,被告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太原中院的《民事裁定书》(2021)晋01民初1306号,主要内容如下:
太原中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黄家云以跨境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导致其权益受损为由提起的民事赔偿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后为第119条),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即当事人以自己受到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害为由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时应当提交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证明证券虚假陈述事实的存在,以此作为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前提条件。目前该司法解释尚未被废止或修订,仍然有效。本案中虽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向跨境通发出的警示函,该警示函并非上述规定中所涉行政处罚决定。故本案不具备民事案件受理的条件,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家云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述案件已驳回,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的审理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2021)晋01民初1306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640 证券简称:*ST跨境 公告编号:2022-011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8),公司股票自2021年5月7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若公司2021年度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3.11规定六个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8),公司2020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3.1条“(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规定的情形。
公司2020年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3条“(四)公司最近一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规定的情形。
公司股票自2021年5月7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特别处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3.11规定:“上市公司触及因本规则9.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
(五)虽符合第9.3.7条的规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六)因不符合第9.3.7条的规定,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审核同意。
若公司2021年度出现前述六个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公司将在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前至少再披露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正在进行中,最终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21年年度报告为准。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额度不超过70,000万元人民币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购买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流动性好、安全性高、保本型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滚动使用。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均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1)。
根据上述决议,公司就近日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可转债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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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风险及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公司本次现金管理所投资的产品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所发行的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具有投资风险低、本金安全度高的特点。但由于影响金融市场的因素众多,本次投资不排除金融市场极端变化导致的不利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选择低风险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不得用于其他证券投资,不购买股票及其衍生品和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银行理财产品等。
2、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投向,在上述产品投资期间,公司将与相关金融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跟踪资金的运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严格控制资金的安全。
3、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办理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业务。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同时,通过适度的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互抵触的情形,同时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
四、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使用可转债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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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备查文件
1、本次购买结构性存款的相关认购资料。
特此公告。
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1日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903 证券简称:贵州燃气 公告编号:2022-001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693 证券简称:东百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2一001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再质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贵州燃气(集团)贵安新区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安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及子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0.00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公司无逾期的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燃气”或“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子公司贵安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4,800万元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披露的《贵州燃气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39)、《贵州燃气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40)、《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2)。
为满足业务发展需要,贵安公司近日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2022年1月10日公司与交通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公司按照持股比例为贵安公司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下简称“本次担保”)。本次担保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贵州燃气(集团)贵安新区燃气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集镇
法定代表人:杨梅
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城市燃气输配运营;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维修维护;燃气器具销售及服务;汽车油改气及加气(站)业务;分布式能源站建设及运营;采暖工程建设及运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贵安公司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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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年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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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
担保金额:人民币800万元
保证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期限: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下同)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批准,且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披露的《贵州燃气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39)、《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2)。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11,750万元(含本次担保),均为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4.17%,无逾期对外担保。
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0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福建丰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琪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施章峰先生、施霞女士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47,859,5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99%,相关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丰琪投资及施章峰先生合计质押公司股份365,100,000股,施霞女士不存在股份质押的情况,上述主体合计质押股份数量占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66.64%,占公司总股本的40.65%。
近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丰琪投资关于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再质押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份解除质押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丰琪投资将其原质押给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部分解除质押,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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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股份解除质押不存在延期情形,丰琪投资于近日办理了2,325万股股份质押手续,具体详见第二部分内容。
二、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一)本次股份质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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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质押股份未被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其他保障用途。
(三)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丰琪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施章峰先生、施霞女士所持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且相关股份不存在被冻结的情况。本次股份相关质解押手续办理完毕后,上述主体累计质押股份情况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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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中若出现合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为四舍五入所致。
三、控股股东股份质押情况
(一)未来半年和一年内将分别到期的质押股份情况
丰琪投资未来半年内将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为8,400万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8.12%,占公司总股本的9.35%,对应融资金额为20,700万元;未来一年内将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为12,560万股(含未来半年将到期股份数量),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7.09%,占公司总股本的13.98%,对应融资金额为28,700万元,上述股份质押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为丰琪投资及其关联企业经营收入、投资收益等。
丰琪投资一致行动人施章峰先生不存在未来半年和一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情况。
丰琪投资一致行动人施霞女士所持股份未质押。
(二)丰琪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施章峰先生不存在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三)控股股东质押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控股股东股份质押业务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融资授信及融资成本、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治理造成重大影响。丰琪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施章峰股份质押业务主要系为满足关联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及生产经营融资需要,目前,丰琪投资及其关联企业资信情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质押风险可控。若公司股价触及预警线或平仓线,丰琪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施章峰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补充质押、提前还款等措施应对,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
公司将持续关注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票质押情况,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