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533号),公司向6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1,660,231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21,999,965.8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30,012,264.15元(不含税金额)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91,987,701.65元。该项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9月17日全部到位,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1〕532号《验资报告》。
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士兰集昕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承担募投项目之“8英寸集成电路芯片生产线二期项目”的控股子公司杭州士兰集昕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士兰集昕”)增资530,987,701.65元。
截至2022年1月9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40,400.00万元,其中以前年度已使用募集资金40,400.00万元,本年度已使用募集资金0万元,公司募集资金余额为69,243.29万元(包括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和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中行高新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监管。截至本公告日,士兰集昕已在中行高新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增资的募集资金530,987,701.65元已于2021年12月24日划转至士兰集昕的募集资金专户。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行、账号和截至2022年1月9日的存储金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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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及士兰集昕已于2022年1月10日与中行高新支行、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相关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2年1月9日,本次非公开发行原有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和公司募集资金的账户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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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存储金额包括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和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士兰集昕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杭州士兰集昕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66280506835,截止2021年12月24日,专户余额为53,098.77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8英寸集成电路芯片生产线二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款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丁方。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胡刘斌、高魁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应于每月10日前向乙方出具上月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六、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按照本协议约定储存和使用的前提下,监管账户可开通网上支付功能,并通过网银强制落地处理进行资金监管。
七、乙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丁方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乙方、丁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丁方有权向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丙方向丁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丁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丙方向丁方出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
十、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三、甲方、乙方、丙方已知晓丁方正在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合并;甲方、乙方、丙方确认并同意合并被批准后,丁方在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将转移给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丁方另行通知的时间)。
特此公告!
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1日
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460 证券简称:士兰微 编号:临2022-001
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股票代码:002433 股票简称:太安堂 公告编号:2022-001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分别向公司控股股东太安堂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安堂集团”)、公司及相关人员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 181号、【2021】182号、【2021】183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81号《关于对柯少彬、余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柯少彬、余祥: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我局对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公司年报披露的收入确认政策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太安堂在2020年年报中披露公司需满足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等相关条件才可以确认收入,但公司实际在产品出库时开具销售发票并根据发票金额确认收入。公司2020年年报披露的收入确认政策与公司实际实施的收入确认政策不一致。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下同)第二条等相关规定。
2、公司商誉减值测试不准确。太安堂2020年合并财务报表披露公司商誉账面价值合计4.74亿元,其中收购广东宏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宏兴)产生的商誉约1.3亿元。2020年,广东宏兴营业收入由上年的1.63亿元下滑至1.14亿元,主要原因是其主营产品“心灵丸”被剔除出医保目录,该产品营业收入从2019年的1.14亿元下降到2020年的1089万元。该产品销量的重大不确定性可能导致包含完全商誉的资产组发生减值,而你公司在对广东宏兴相关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时,预测“心灵丸”产品2022年至2025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为50%、50%、80%、80%,且未提出合理依据支撑上述预测销量增长。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
3、财务报表合并范围不准确。2019年7月,太安堂将其子公司广东太安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太安堂)100%股权出售给汕头市胜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景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由于公司已将广东太安堂相关的风险报酬转移至胜景投资,不再享有可变回报,也没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利影响其回报金额,不满足实施控制的条件,因此不应将广东太安堂继续纳入财务报表合并范围。而太安堂2019年、2020年审计报告披露,因公司尚未收到股权转让款,仍将广东太安堂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二条、第七条等相关规定。
太安堂上述财务核算问题导致公司2019年、2020年年报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不准确,违犯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太安堂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柯少彬,财务总监余祥,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柯少彬、余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82号《关于对太安堂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太安堂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安堂”)的控股股东,所持太安堂股份比例于2020年1月22日至2021年11月23日期间从26.17%下降至20.64%,累计变动比例为5.53%。你公司在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5%后未停止卖出太安堂股票,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股票减持行为,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你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83号《关于对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公司年报披露的收入确认政策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你公司在2020年年报中披露公司需满足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等相关条件才可以确认收入,但你公司实际在产品出库时开具销售发票并根据发票金额确认收入。你公司2020年年报披露的收入确认政策与公司实际实施的收入确认政策不一致。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下同)第二条等相关规定。
2、公司商誉减值测试不准确。你公司2020年合并财务报表披露公司商誉账面价值合计4.74亿元,其中收购广东宏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宏兴)产生的商誉约1.3亿元。2020年,广东宏兴营业收入由上年的1.63亿元下滑至1.14亿元,主要原因是其主营产品“心灵丸”被剔除出医保目录,该产品营业收入从2019年的1.14亿元下降到2020年的1089万元。该产品销量的重大不确定性可能导致包含完全商誉的资产组发生减值,而你公司在对广东宏兴相关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时,预测“心灵丸”产品2022年至2025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为50%、50%、80%、80%,且未提出合理依据支撑上述预测销量增长。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
3、财务报表合并范围不准确。2019年7月,你公司将子公司广东太安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太安堂)100%股权出售给汕头市胜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景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由于你公司已将广东太安堂相关的风险报酬转移至胜景投资,不再享有可变回报,也没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利影响其回报金额,不满足实施控制的条件,因此不应将广东太安堂继续纳入财务报表合并范围。而你公司2019年、2020年审计报告披露,因尚未收到股权转让款,仍将广东太安堂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二条、第七条等相关规定。
你公司上述财务核算问题导致公司2019年、2020年年报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不准确,违犯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辞职及聘任总经理的公告
证券代码:001288 证券简称:运机集团 公告编号:2022- 001
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辞职及聘任总经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兼总经理何大利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申请。何大利先生因个人年龄原因,辞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职务,同时一并辞去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不继续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何大利先生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对公司运作和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何大利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公司将按照法定程序,尽快完成董事补选的工作。
截止本公告日,何大利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218,000股,辞职后将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何大利先生在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何大利先生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聘任吴正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何大利先生辞职事项及吴正华先生聘任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10日
附:
吴正华先生简历
吴正华:男,197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助理工程师。1995年7月至2008年2月,任自贡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热电车间锅炉技术员、专工;2008年3月至2009年9月,任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有限公司销售员、项目经理;2009年10月至2011年5月,任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员、项目经理;2011年6月至2012年12月,任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员、项目经理;2012年2月至2017年3月,任北京市源联贡运输机械有限公司(已注销)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任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办事处主任;2015年2月至2017年3月,任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部部长;2017年3月至今,任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自贡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期间,担任车间团支部书记、荣获自贡市优秀青年岗位能手称号;多次获得优秀员工和优秀共青团员,工会积极分子等。进入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来,多次荣获优秀员工、优秀管理者。担任市场部部长期间,市场部订单量屡创新高,部门连续5年获得公司优秀团队殊荣。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和专业技术素养。担任总经理助理期间,对市场的精准把握,创造出稳定的市场资源,带领团队打开了多个新的领域,且对公司发展提出了诸多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对企业管理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
吴正华先生通过自贡市华智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3.15万股;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不得提名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确认,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吴正华先生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证券代码:001288 证券简称:运机集团 公告编号:2022-002
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2年1月10日上午10点在公司四楼4-2会议室以现场及视频通讯方式召开。根据相关规定,已于2022年1月7日以电子邮件及电话的方式发出本次会议的通知。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友华先生召集和主持,应当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共6人,实际参会的董事共6人,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同意聘任吴正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10日
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及相关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因临近法定退休年龄,何大利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职务,同时一并辞去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职务。经核查,披露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对其辞职原因无异议。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何大利先生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对公司运作和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何大利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根据公司提供的吴正华先生的有关资料,不存在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亦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惩罚和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吴正华先生的提名以及聘任事项的审议和表决通过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聘任吴正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唐稼松(签字)
宋伟刚(签字)
吕福玉(签字)
年 月 日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28 证券简称:中钢国际 公告编号:2022-2
债券代码:127029 债券简称:中钢转债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1月1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于2022年1月5日以邮件方式送达公司各位董事。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陆鹏程召集和主持,应出席会议的董事7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7名。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调整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的议案
受全球镍矿供应量下降,特别是印尼镍矿出口禁令的影响,业主对募投项目工艺进行了局部调整,加之项目所在地遭遇罕见极寒天气以及新冠疫情的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较原计划有所延后。本着谨慎经营并对投资者负责的原则,公司现拟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进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4)。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独立董事意见。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关于制定《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落实董事会职权实施方案》的议案
同意公司制定《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落实董事会职权实施方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0日
证券代码:000928 证券简称:中钢国际 公告编号:2022-3
债券代码:127029 债券简称:中钢转债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2年1月10日在北京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主席徐国平以通讯方式参会并表决)。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于2022年1月5日以邮件方式送达公司各位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徐国平召集和主持,应出席会议的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3人,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本着谨慎经营并对投资者负责的原则,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监事会对本议案发表了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监事会意见。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月10日
证券代码:000928 证券简称:中钢国际 公告编号:2022-4
债券代码:127029 债券简称:中钢转债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进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10号)同意,本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96,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本公司实际已公开发行了96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960,000,000.00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5,666,037.74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44,333,962.26元。上述资金于2021年3月25日全部到位,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1﹞00019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进度调整情况
2021年,受全球镍矿供应量下降,特别是印尼镍矿出口禁令的影响,业主对募投项目工艺进行了局部调整,加之项目所在地遭遇罕见极寒天气以及新冠疫情的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较原计划有所延后。截至目前,该项目1#车间17#-18#生产线、2#车间15#-16#生产线、3#车间13#-14#生产线,4#车间12#生产线已建设完成,其余生产线仍在建设中。
本着谨慎经营并对投资者负责的原则,公司现拟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具体情况如下:
■
三、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进度的调整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本次调整不改变项目的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目前,公司正积极与业主协调,争取尽量加快项目建设速度。如项目本身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将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并及时予以披露。
四、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进度的议案》。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进度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进度符合公司目前的经营现状,符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实际进度要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进度。如项目本身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应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并及时予以披露。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进度符合公司目前的经营现状,符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实际进度要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进度。
(四)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核查意见,认为:中钢国际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系出于公司目前的经营现状考虑,经公司研究论证后的决策,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进度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均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对中钢国际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进度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进度的意见
5.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0日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63 证券简称:禾望电气 公告编号:2022-003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49 证券简称:西藏旅游 公告编号:2022-002号
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10,000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预计对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告一”)于2022年1月10日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沪0104民初33528号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件,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收到诉讼文件日期:2022年1月10日
2、受诉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3、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丁文菁
被告一: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滨河路与香蜜湖路交汇处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二期)六层西座609室
法定代表人:韩玉
被告二:上海美宁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乐山路33号五号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吴全民
二、诉讼事实和理由及请求内容
(一)原告陈述的事实及理由
原告系被告一的股东之一。
被告一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电气设备研发商,于2017年7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公司代码为603063。
被告二上海美宁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是证券之星网站所有权和运作权的权利人。证券之星是中国最早的理财服务专业网站,是中国最大的财经资讯网站与移动财经服务提供商。
2021年9月18日,被告一在原告依法按照我国《证券法》、《公司法》的相关要求,合法合规减持了所持有被告部分股份后,其在公司官网平台发布《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违反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4)一份。公告内容称:“??????股东丁文菁女士违反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推算股东丁文菁女士自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累计减持公司股份2,686,799股,超过了股东丁文菁女士在2021年7月28日至2022年7月27日期间可减持的股份数额,合计超出1,741,700股??????”、“股东丁文菁女士违反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及其他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违反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股东丁文菁女士作出的承诺。”对此,原告认为前述公告内容存在严重失实情形,被告一没有全面客观地对事实真相进行陈述披露,有意隐瞒了诸多事实细节,且在被告一公司近期(2021年8月27日至2021年9月18日期间)股价平稳甚至上涨的情况下,刻意指责原告减持行为给公司和股民带来了严重损害,将“莫须有”的罪名强加到原告身上,试图混淆视听、诋毁原告的人格,严重影响原告的社会评价。
另,被告一作为上市公司,应当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其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然而被告一违反最基本的披露要求,在相关监管部门未做任何监管措施或认定的情况下,隐瞒事实细节、主观臆断、以偏概全,对原告合法合规的减持行为乱下定义,导致了谣言的产生于传播;同时,以被告二为首的各类媒体,包括但不限于和讯网、腾讯网、搜狐网、新浪财经、中新经纬等,未经核实,在报道和转载过程中,大量使用了前述关于原告的不实公告,造成前述侵权内容大范围传播,严重误导社会公众和媒体,引起强烈反响,破坏了原告向来良好的声誉,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二)原告陈述的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删除被告一于2021年9月18日发布的《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违反承诺减持股数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4);
2、依法判令被告一发布澄清更正公告,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依法判令被告二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从其官网https://www.stockstar.com/删除《禾望电气:股东丁文菁违反承诺减持公司股份将采取法律措施》的报道;
4、依法判令各被告在和讯网、腾讯网、搜狐网、新浪财经、中新经纬、证券之星等媒体连续3天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原告同意、法院审定;
5、依法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万元;
6、依法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而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5万元、公证费人民币4,322元;
(以上费用合计为人民币64,322元)
7、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1日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国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风集团”)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14,935,8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58%。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国风集团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 的6个月内(2022年2月10日至8月10日),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4,539,31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2022年1月10日,公司收到国风集团发来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根据相关法规要求,现将减持计划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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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国风集团拟减持的股份为其通过协议转让取得的股权分置改革前非流通股及其孳生股份。
国风集团最近一次减持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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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集中竞价减持以外,国风集团于2021年12月8日、2021年12月16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分别减持公司股份907,862股、3,631,448股,合计减持数量为4,539,310股,减持比例为2.00%。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2021年12月17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公司股份超过1%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99号)。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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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风集团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即2022年2月10日至2022年8月10日),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4,539,31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转股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减持价格将按照减持时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国风集团在股权分置改革时承诺事项。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除此法定义务承诺外,国风集团还作出特别承诺事项如下:其所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份,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5%,在24个月内不超过10%。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但公告期间无需停止出售股份。
2、2015年7月国风集团承诺事项。为响应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的通知精神,针对近期股票市场的非理性波动,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和维护公司股东利益,稳定投资者对公司的市场预期,国风集团承诺: 自2015年7月9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不减持持有的西藏旅游股票。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减持计划将根据国风集团自身资金安排、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监 管部门政策变化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或仅部分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 持时间、减持价格、减持数量等的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国风集团将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相关监管要求实施减持,及时在减持计划实施的相应时点通知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督促相关股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实施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