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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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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

2022-01-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致: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委托,本所律师对主承销商承销的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奕东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向战略投资者配售事项进行专项核査。在充分核査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与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44号)、《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21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深证上[2021]91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谨此声明如下: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进行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战略投资者相关事项: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配售资格、配售情况及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査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

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战略投资者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和文件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者误导之处。该资料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监管机构、发行人、主承销商、战略投资者或其他有关机构提供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出具相应的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创业板发行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申报资料之一,供证监会和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查阅,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以及经办律师作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战略投资者基本情况

根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供的《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以下简称“《战略配售方案》”,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为:

招商资管奕东电子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奕东电子员工战配资管计划”)

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或有)(以下简称“招证投资”)组成。

(一)奕东电子员工战配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

奕东电子员工战配资管计划拟认购数量共计不超过本次发行总规模的10%,即不超过584万股,同时不超过15,99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经核查:根据《招商资管奕东电子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管合同》”)、备案证明等资料。奕东电子科技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

2、审批

奕东电子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经发行人2021年9月20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以下简称“《战配议案》”)。

经核查确认,上述《战配议案》审批内容和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特别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合法有效。

3、参与战配资管计划员工清单

注:1、奕东电子员工战配资管计划总缴款金额为16,000万元(含产品相关资金头寸),其中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认购金额上限不超过15,990万元。

2、奕东电子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均与公司或其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合法存续。其中,邓可、吴树、谢张、肖民、张卫国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余参与人为公司核心员工。

3、最终认购股数待(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身份的认定,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招股说明书》、身份信息、劳动合同、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及核心员工任职认定证明。参与本资管计划的人员均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合法存续,确认均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资管计划的人员、任职和参与比例符合《特别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并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披露规定。

4、资管计划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资管合同》,招商资管有如下权利:(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财产;(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本集合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4)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集合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5)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本集合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本集合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经本所律师认定:招商资管是奕东电子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5、关联关系

经核查,招商资管除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外,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招

商资管为招商证券的相关子公司。

6、资管计划出资方资金来源

依据《资管合同》中的出资方声明和《关于参与招商资管奕东电子科技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资金来源承诺函》,投资者(出资人)承

诺:“出资来源为本人自有资金,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投资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奕东电子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的资金为合法自有资金。

(二)招证投资(或有)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四个值”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依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招证投资。若发行价格不超过“四个值”孰低值,则招证投资不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1、基本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招证投资的工商登记信息如下:

经核查确认:招证投资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终止的情形。是保荐机构招商证券依据《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专业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股权等另类投资业务。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招证投资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招证投资系招商证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招商证券持有100%的股权,招商证券系招证投资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招证投资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3、关联关系

经核查,招证投资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的全资子公司,招证投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招证投资事先出具的承诺函,招证投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为其自有资金。律师核查了招证投资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招证投资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及配售资格

(一)选取标准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奕东电子员工战配资管计划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招证投资(或有)为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

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五)、(四)项的规定。

(二)配售资格

奕东电子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招股说明书和初步询价公告中披露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具体名称、设立时间、募集资金规模、管理人、实际支配主体以及参与人姓名、担任职务、参与比例和持有期限等事项。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招商资管与发行人事先签署战略配售协议,招商资管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并实际持有本次战略配售证券。

招证投资(或有)为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符合《实施细则》第四章关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符合《特别规定》第十八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和第四章规定。具备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三、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配售情况

(一)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不超过876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5%。其中奕东电子员工战配资管计划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数量的10.00%,即不超过584万股,且认购金额不超过15,990万元;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或有)股份数量预计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5.00%,即292万股。战略投资者最终配售数量与初始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回拨至网下发行,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战略配售数量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不足1亿股(份)的,战略投资者配售证券总量不超过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20%”的规定。

(二)战略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为一家或二家,即奕东电子员工战配资管计划或招证投资(或有)。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不足1亿股(份)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的规定。

(三)战略配售参与规模

1、奕东电子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拟初始认购本次发行数量的10%,但不超过人民币15,990万元。具体金额将在发行价格确定后明确。符合《特别规定》第十八条“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以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前述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证券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百分之十”的规定。

2、招证投资(或有)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中一定比例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2)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3)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4)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因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关,招商证券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行调整,具体跟投金额将在发行价格确定后明确。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实施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应当承诺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至5%的股票”的规定。

(四)战略配售条件

战略投资者不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网下发行,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的股票数量,并实际持有本次配售证券。符合《特别规定》第十五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五)战略配售限售期限

奕东电子员工战配资管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符合《特别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

招证投资(或有)事先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六)发行人和战略投资者承诺函

发行人就战略配售事宜出具《承诺函》,如下:

“1、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对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的相关规定。

2、本公司未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本公司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3、本公司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公司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本公司未承诺在本公司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本公司战略投资者不存在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本公司和本次战略投资者之间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奕东电子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管理人招商资管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如下:

“1、本公司除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外,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公司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主承销商”)的相关子公司。

2、本公司管理的资管计划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资管计划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

3、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或资管计划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4、发行人的主承销商未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本公司或资管计划。

5、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6、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以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资管计划的情形。

7、本公司或资管计划参与本次配售符合资管计划资金的投资方向要求。

8、本公司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9、本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资管计划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资管计划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10、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招证投资(或有)事先就战略配售事宜出具《承诺函》,如下:

1、本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对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的相关规定。

2、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符合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3、本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4、本公司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5、本公司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6、本公司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7、本公司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并与本公司自营、资管等其他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上述专用证券账户只能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获配股票,不买入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转增股本的除外。

本所律师核查确认:以上承诺函的形式和内容,符合《特别规定》第十七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七)战略配售协议

发行人与战略投资者已订立了战略配售协议,配售协议约定了承诺款项、缴款时间及退款安排、锁定期限、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向战略投资者的配售中配售对象、数量、参与规模、参与条件、限售期限、承诺函和战略配售协议均符合《特别规定》和《实施细则》的规定。

四、关于《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禁止情形核査意见

根据发行人与战略投资者签订的配售协议和上述各方分别出具的承诺函等资料。本所律师经核查确认:

本次发行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如下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奕东电子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和招证投资(或有)符合《特别规定》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本次战略配售情况符合《特别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021年12月23日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由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承销的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奕东电子”、“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已于2021年6月3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于2021年12月15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3938号文注册同意。

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为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或有,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规定实施跟投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投资”)、招商资管奕东电子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奕东电子员工战配资管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4号)》、《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21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67号〕),深交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深证上〔2021〕91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招商证券针对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资格进行核查,出具本专项核查报告。

一、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战略配售的决议

2021年9月20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发行上市的战略配售具体明细。

二、关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和配售股票数量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相关方案如下:

(一)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须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按照本细则规定实施跟投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

(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发行人、主承销商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实际需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对象如下:

注:

1、限售期限为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2、若确定的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以下简称“四个值”)孰低值,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相关子公司招商投资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若发行价格不超过“四个值”孰低值,则招商投资不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前述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详见本核查报告第三部分的内容。

(二)战略配售认购金额与数量

本次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初始跟投股份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00%,即292万股。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四个值”孰低值,招商投资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参与跟投数量为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00%,即不超过292万股。若发行价格不超过“四个值”孰低值,则招商投资不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奕东电子员工战配资管计划拟认购数量共计不超过本次发行总规模的10.00%,即不超过584万股,同时不超过15,990万元。

战略投资者最终配售数量与初始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回拨至网下发行。

三、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

(一)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本次战略配售投资者依照《特别规定》《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选取,具体为: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或有)、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对象的主体资格

1、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1)跟投主体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四个值”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保荐机构的跟投主体为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招商投资。

(2)跟投数量

如发生上述情形,招商投资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至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①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②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③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④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本次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初始股份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5.00%,即292万股,战略投资者最终配售数量与初始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回拨至网下发行。具体跟投比例和金额将在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因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最终跟投与发行价格、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3)战略配售资格

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4)限售期限

如本次发行价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招商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5)相关承诺

若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此发行战略配售,本次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承诺不会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2、奕东电子员工战配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招商资管奕东电子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奕东电子员工战配资管计划拟认购数量共计不超过本次发行总规模的10.00%,即不超过584万股,同时不超过15,99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实际参与人姓名、职务、实际缴款金额及比例如下:

注:1、奕东电子员工战配资管计划总缴款金额为16,000万元(含产品相关资金头寸),其中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认购金额上限不超过15,990万元。

2、奕东电子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均与公司或其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合法存续。其中,邓可、吴树、谢张、肖民、张卫国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余参与人为公司核心员工。

3、最终认购股数待(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2)备案情况

奕东电子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于2021年9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产品编码:SSW419)。

(3)战略配售资格

奕东电子员工战配资管计划作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4)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特别规定》《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招商资管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公司除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外,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公司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主承销商”)的相关子公司。

2、本公司管理的资管计划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资管计划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

3、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或资管计划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4、发行人的主承销商未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本公司或资管计划。

5、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6、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以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为资管计划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资管计划的情形。

7、本公司或资管计划参与本次配售符合资管计划资金的投资方向要求。

8、本公司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9、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资管计划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资管计划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10、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5)关于奕东电子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实际支配主体的说明

根据《招商资管奕东电子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招商资管为奕东电子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有如下权利:

(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财产;

(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

(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本集合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集合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5)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本集合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本集合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四个值”孰低值,招商投资拟认购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 5.00%,即292万股。奕东电子员工战配资管计划拟认购数量共计不超过本次发行总规模的10.00%,即不超过584万股,同时不超过15,990万元。本次战略配售符合《特别规定》《实施细则》中对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的要求。

(三)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合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或有)和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奕东电子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组成,无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且本次战略配售对战略投资者参与规模、配售条件和锁定期限进行约定。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特别规定》《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招商投资(或有)和奕东电子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律师核查意见

主承销商聘请的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奕东电子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和招商投资(或有)符合《特别规定》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本次战略配售情况符合《特别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主承销商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特别规定》《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招商投资(或有)、奕东电子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招商投资(或有)、奕东电子员工战配资管计划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23日

5、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在申购及持股等方面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网下初步配售股份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2021年12月31日(T-7日)刊登的《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中确定的初步配售原则,将网下发行股票初步配售给提供有效报价并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并将在2022年1月14日(T+2日)刊登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初步配售情况。

(四)公布初步配售结果

2022年1月14日(T+2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金融时报》上刊登《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内容包括本次发行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名称、每个获配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每个配售对象申购数量、每个配售对象初步获配数量、初步询价期间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实际申购数量明显少于报价时拟申购量的投资者信息。以上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参与网下申购的网下投资者送达获配缴款通知。

(五)认购资金的缴付

1、2022年1月14日(T+2日)8:30-16:00,获得初步配售资格的网下投资者应根据发行价格和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获配股份数量,从配售对象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银行账户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2022年1月14日(T+2日)16:00前到账,该日16:00之后到账的均为无效申购。

认购资金不足或未能及时到账的认购均视为无效认购。请投资者注意资金在途时间。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2、认购款项的计算

每一配售对象应缴认购款项=发行价格×初步获配数量。

3、认购款项的缴付及账户要求

网下投资者应依据以下原则进行资金划付,不满足相关要求将会造成配售对象获配新股无效。

(1)网下投资者划出认购资金的银行账户应与配售对象在协会登记备案的银行账户一致。

(2)认购资金应该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账,否则该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多只新股同日发行时出现前述情形的,该配售对象全部获配新股无效。

(3)网下投资者在办理认购资金划入时,应在划款备注栏注明认购所对应的股票代码,备注格式为:“B001999906WXFX301123”,若没有注明或备注信息错误将导致划款失败。

(4)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了网下发行银行专户,用于收取配售对象划付的认购资金。配售对象在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银行账户所属开户行在下述银行系统之列的,认购资金应当于同一银行系统内划付;配售对象备案的银行账户所属开户行不在下述银行系统之列的,认购资金统一划付至工商银行网下发行专户。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银行账户信息表如下:

注:以上账户信息如有更新以中国结算网站公布信息为准。可登录“http://www.chinaclear.cn-服务支持-业务资料-银行账户信息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信息表”查询。

4、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若认购资金不足,则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的获配新股全部无效。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配售对象,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其全部的初步获配新股进行无效处理,相应的无效认购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将中止发行。

5、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实际划拨资金有效配售对象名单确认最终有效认购。获配的配售对象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视其为违约,将在《发行结果公告》中予以披露,并将违约情况报深交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6、若初步获得配售的网下投资者缴纳的认购款金额大于获得配售数量对应的认购款金额,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于2022年1月17日(T+3日)向网下投资者退还应退认购款至原账户,应退认购款=配售对象有效缴付的认购款金额-配售对象应缴纳认购款金额。

7、网下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在冻结期间产生的全部利息归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所有。

8、如同一配售对象同日获配多只新股,务必对每只新股分别足额缴款,并按照规范填写备注。如配售对象单只新股资金不足,将导致该配售对象当日全部获配新股无效,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六)其他重要事项

1、律师见证: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发行的发行与承销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特别提醒:若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在本次发行后达到发行人总股本的5%以上(含5%),需自行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配售对象已参与网下报价、申购、配售的,不得再参与网上申购。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网下投资者报送的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关联账户为依据,对配售对象参与网上申购的行为进行监控。

4、违约处理: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配售对象在北交所、上交所、深交所股票市场各板块的违规次数合并计算。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相关配售对象不得参与北交所、上交所、深交所股票市场各板块相关项目的网下询价及申购。

五、网上发行

(一)网上申购时间

本次网上申购时间为2022年1月12日(T日)9:15-11:30、13:00-15:00。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本次发行,则按申购当日通知办理。

(二)网上发行数量和价格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上发行数量为1,489.20万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指定时间内(2022年1月12日(T日)9:15-11:30,13:00-15:00)将1,489.20万股“奕东电子”股票输入在深交所指定的专用证券账户,作为该股票唯一“卖方”。

本次发行价格为37.23元/股,网上投资者须按照本次发行价格进行申购。

(三)网上申购简称和代码

本次网上发行申购简称为“奕东电子”;申购代码为“301123”。

(四)网上发行对象

网上申购时间前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且在2022年1月10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日均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及非限售存托凭证一定市值的投资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发行人须遵守的其他监管要求所禁止者除外)均可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申购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其中自然人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等规定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权限(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市值按2022年1月10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计算。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T-2日日终为准。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持有市值按其证券账户中纳入市值计算范围的股份数量与相应收盘价的乘积计算。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其按市值计算的可申购上限和当次网上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不得超过14,500股。

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证券公司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证券账户单独计算市值并参与申购。不合格、休眠、注销证券账户不计算市值。非限售A股股份发生司法冻结、质押,以及存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限制的,不影响证券账户内持有市值的计算。

(五)网上申购规则

1、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所有参与本次发行网下询价、申购、配售的投资者均不得再参与网上申购。若投资者同时参与网下和网上申购,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2、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超过500股的必须是500股的整数倍,但不得超过回拨前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不得超过14,500股。对于申购量超过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申购上限的新股申购,深交所交易系统将视为无效予以自动撤销;对于申购量超过按市值计算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超过部分作无效处理。

3、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有市值的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按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该投资者第一笔有市值的证券账户的申购为有效申购,对其余申购作无效处理;每只新股发行,每一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均为无效申购。

4、不合格、休眠、注销和无市值证券账户不得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申购,上述账户参与申购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其作无效处理。

(六)网上申购程序

1、办理开户登记

参加本次网上发行的投资者应已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2、计算市值和可申购额度

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的投资者需于2022年1月10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日均值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市值计算标准具体请参见《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规定。

3、开立资金账户

参与本次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应在网上申购日2022年1月12日(T日)前在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开立资金账户。

4、申购手续

申购手续与在二级市场买入深交所上市股票的方式相同,网上投资者根据其持有的市值数据在申购时间内(2022年1月12日(T日)9:15-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联网的各证券公司进行申购委托:

(1)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填写好申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确认资金存款额必须大于或等于申购所需的款项)到申购者开户的与深交所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手续。柜台经办人员查验投资者交付的各项证件,复核无误后即可接受委托。

(2)投资者通过电话委托或其他自动委托方式时,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要求办理委托手续。

(3)投资者的申购委托一经接受,不得撤单。

(4)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5)投资者进行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七)投资者认购股票数量的确定方法

网上投资者认购股票数量的确定方法为:

1、如网上有效申购的总量小于或等于本次网上发行量,不需进行摇号抽签,所有配号都是中签号码,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

2、如网上有效申购的总量大于本次网上发行量,则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结算系统主机按每500股确定为一个申报号,顺序排号,然后通过摇号抽签,确定有效申购中签申报号,每一中签申报号认购500股。

中签率=(最终网上发行数量/网上有效申购总量)×100%。

(八)配号与抽签

若网上有效申购的数量大于本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则采取摇号抽签确定中签号码的方式进行配售。

1、申购配号确认

2022年1月12日(T日),深交所根据投资者新股申购情况确认有效申购总量,按每500股配一个申购号,对所有有效申购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配号不间断,直到最后一笔申购,并将配号结果传到各证券交易网点。

2022年1月13日(T+1日)向投资者公布配号结果。申购者可到原委托申购的交易网点处确认申购配号。

2、公布中签率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2022年1月13日(T+1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金融时报》刊登的《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公布网上中签率。

3、摇号抽签、公布中签结果

2022年1月13日(T+1日)上午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主持摇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并于当日将抽签结果传给各证券交易网点。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2022年1月14日(T+2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金融时报》刊登的《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中公布中签结果。

4、确认认购股数

申购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股数,每一中签号码只能认购500股。

(九)中签投资者缴款

投资者申购新股摇号中签后,应依据2022年1月14日(T+2日)公告的《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履行缴款义务,网上投资者缴款时,应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相关规定。2022年1月14日(T+2日)日终,中签的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十)放弃认购股票的处理方式

T+2日日终,中签的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对于因网上投资者资金不足而全部或部分放弃认购的情况,结算参与人(包括证券公司及托管人等)应当认真核验,并在2022年1月17日(T+3日)15:00前如实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截至2022年1月17日(T+3日)16:00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资金不足以完成新股认购资金交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无效认购处理。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十一)发行地点

全国与深交所交易系统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

六、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低于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本次发行因网下、网上投资者未足额缴纳申购款而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2022年1月18日(T+4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

七、中止发行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2、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

3、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4、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5、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实施细则》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发现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投资者已缴纳认购款的,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尽快安排已经缴款投资者的退款事宜。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八、余股包销

当出现网下、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不足扣除战略配售后本次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当出现网下、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超过扣除战略配售后本次发行数量的70%(含70%),但未达到本次发行数量时,缴款不足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负责包销。

发生余股包销情况时,2022年1月18日(T+4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余股包销资金与战略配售、网下发行、网上发行募集资金扣除保荐承销费后一起划给发行人,发行人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股份登记申请,将包销股份登记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证券账户。

九、发行费用

本次网下发行不向股票配售对象收取过户费、印花税等费用;向投资者网上定价发行不收取佣金和印花税等费用。

十、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一)发行人: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玉泉

地址:东莞市东城区同沙科技工业园

联系人:谢张

电话:086-769-38830828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达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联系人:股票资本市场部

联系电话:0755-23189781、0755-23189776、0755-23189773

发行人: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月11日

(上接1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