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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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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充披露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2022-01-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局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22-005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局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发出通知的时间和方式

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22年1月4日以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递送或传真等方式发出。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本次会议于2022年1月10日上午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董事出席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9名,亲自出席会议董事8人,代为出席董事0人,董事仲长昊未出席本次会议。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及表决情况

(一)以4票同意、0票反对、1票弃权,董事仲长昊弃权,审议通过关联董事林腾蛟、何媚、林贻辉、廖剑锋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拟终止实施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议案》。议案详情参见2022-006号公告。

(二)以8票同意、0票反对、1票弃权,董事仲长昊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湖州融扬房地产提供担保变更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议案详情参见2022-007号公告。

(二)以8票同意、0票反对、1票弃权,董事仲长昊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局拟于2022年1月26日(星期三)下午14:30在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1058号阳光控股大厦18层会议室通过现场会议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大会具体事项详见公司2022-008号公告。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 2022-006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终止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因增持公司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筹措到位,阳光集团及关联方拟终止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局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终止实施增持计划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和长期投资价值的坚定信心,公司控股股东阳光集团及关联方拟于2020年12月30日起12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不少于本公司总股本的1%、且不超过2%(以增持实施期间的公司总股本计算)(详见公司2020-360号公告)。

二、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2021年1月29日,公司董事局主席林腾蛟先生增持公司股份3,600,000股,增持均价6.10元/股,增持金额21,961,414.27元,增持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

2021年2月3日,阳光集团增持公司股份2,772,100股,增持均价6.08元/股,增持金额16,866,929.00元,增持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

2021年4月30日,阳光集团及东方信隆增持公司股份11,000,000股,增持均价为5.68元/股,增持金额为62,516,307.15元,增持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

2021年5月6日,阳光集团及东方信隆增持公司股份6,590,000股,增持均价为5.68元/股,增持金额为37,432,362.85元,增持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

对于上述增持及被动减持情况,公司已分别于2021年1月29日披露公司董事局主席林腾蛟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详见公司2021-018号公告),于2021年5月6日披露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详见公司2021-080号公告),于2021年5月7日披露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详见公司2021-081号公告)。

截至本文件出具之日,公司控股股东阳光集团及关联方已增持公司股份23,962,100股,占本文件出具之日总股本的0.58%,增持金额为138,777,013.27元。

三、拟终止实施增持计划的情况说明

在上述增持计划披露后,受地产行业发展情况、金融市场环境等发生较大不利变化的影响,阳光集团同样面临着行业竞争加剧、利润持续承压等挑战。由于阳光集团及关联方持有的公司股份质押比例较高、融资渠道受限,债务集中到期兑付(部分债务甚至被要求提前偿还)等原因资金净流出规模较大,导致阳光集团及关联方增持公司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筹措到位,无法继续实施增持计划。

阳光集团及关联方对本次未能完全按照增持计划完成增持向广大投资者深表歉意。阳光集团长期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并将继续支持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和维护公司股东利益。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关于控股股东拟终止实施增持计划的审议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增持计划终止实施的原因符合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控股股东终止实施增持计划,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关于控股股东拟终止实施增持计划的审议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控股股东终止实施增持计划。

六、风险提示

阳光集团可能存在多笔债务违约风险,截止目前,阳光集团尚未与相关债权人达成具体债务和解方案,亦未签订相关债务和解协议,由于债务逾期,阳光集团部分银行账户已被司法冻结。未来,阳光集团将持续面临诉讼、仲裁、资产被冻结等不确定事项。

公司将进一步向阳光集团核实上述事项相关情况,并将持续关注阳光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标记以及债务风险化解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22-007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湖州融扬房地产

提供担保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参股公司提供担保实际发生金额为186.30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产60.7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其他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实际发生金额为695.33亿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其他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实际发生金额为60.14亿元。上述三类担保实际发生金额为941.77亿元,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产100%,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除上述三类担保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原披露的担保情况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有20%权益的参股子公司湖州融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融扬房地产”)拟接受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吴兴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湖州吴兴支行”)提供的8.4亿元融资,期限不超过36个月,作为担保条件:湖州融扬房地产以其名下土地提供抵押,后续追加其名下在建工程抵押,公司对湖州融扬房地产该笔融资提供20%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即公司为湖州融扬房地产提供1.68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他股东按照权益比例提供担保,湖州融扬房地产为公司提供反担保。(详见公司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1-179)

(二)本次担保变更情况

因中国银行湖州吴兴支行增加湖州融扬房地产股东融信(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信(福建)”)20%担保比例,即融信(福建)为湖州融扬房地产提供100%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拟为其增加部分担保提供反担保,即公司按照权益比例为融信(福建)提供1.68亿元的反担保,其他要素不变。在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本次担保中涉及的金融机构、具体担保条件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三)担保审批情况

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二十八次会议及公司2021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湖州融扬房地产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变更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湖州融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成立日期:2021年04月20日;

(三)注册资本:人民币38,250万元;

(四)法定代表人:方炜;

(五)注册地点:浙江省湖州市龙溪街道中南大厦B座6层615-27;

(六)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经营;

(七)股东情况:杭州恺宜置业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嘉兴光御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其20%股权,杭州恺恒置业有限公司持有其80%股权)持有其100%股权;

湖州融扬房地产系本公司持有20%股权的参股子公司,公司与其他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八)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湖州融扬房地产系2021年4月设立公司,无2020年财务数据。

(九)被担保方信用状况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十)项目用地基本情况

三、本次交易拟签署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持有20%权益的参股子公司湖州融扬房地产拟接受中国银行湖州吴兴支行提供的8.4亿元融资,期限不超过36个月,作为担保条件:湖州融扬房地产以其名下土地提供抵押,后续追加其名下在建工程抵押,公司对湖州融扬房地产该笔融资提供20%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即公司为湖州融扬房地产提供1.68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融信(福建)为湖州融扬房地产提供100%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为其提供20%反担保,即公司按照权益比例为融信(福建)提供1.68亿元的反担保,湖州融扬房地产为公司提供反担保。

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具体条款以各方签署合同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被担保方融信(福建)为公司参股子公司股东方,公司为本次交易提供反担保,系正常履行股东义务。湖州融扬房地产项目进展顺利,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同时湖州融扬房地产以其名下土地提供抵押,后续追加其名下在建工程抵押,公司对湖州融扬房地产该笔融资提供20%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即公司为湖州融扬房地产提供1.68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融信(福建)为湖州融扬房地产提供100%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为其提供20%反担保,即公司按照权益比例为融信(福建)提供1.68亿元的反担保,湖州融扬房地产为公司提供反担保,故本次公司为参股公司股东方提供担保风险较小,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湖州融扬房地产为公司持有20%权益的参股子公司,公司为其股东方提供反担保,有助于增强该公司的资金配套能力,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同时,湖州融扬房地产以其名下土地提供抵押,后续追加其名下在建工程抵押,公司对湖州融扬房地产该笔融资提供20%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即公司为湖州融扬房地产提供1.68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融信(福建)为湖州融扬房地产提供100%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为其提供20%反担保,即公司按照权益比例为融信(福建)提供1.68亿元的反担保,湖州融扬房地产为公司提供反担保,风险可控。该项担保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湖州融扬房地产股东方提供反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参股公司提供担保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186.30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产60.7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其他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695.33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产226.5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其他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60.14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产19.59%。上述三类担保合计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941.77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净资产306.84%。除上述三类担保,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担保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草案。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22-008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局;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四)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1月26日(星期三)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六)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2年1月21日;

(七)出席对象:

1、截止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上述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八)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1058号阳光控股大厦18层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提案名称:

1、审议《关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拟终止实施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议案》;

2、审议《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湖州融扬房地产提供担保变更的议案》。

上述提案1涉及的关联股东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提案2为特别议案,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披露情况: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22年1月1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三、提案编码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四、现场会议登记办法

(一)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持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及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2、社会公众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3、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及委托人账户有效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4、外地股东可在登记日截止前用通讯方式进行登记。

(二)登记时间:2022年1月26日上午9︰00一11︰30,下午13︰00一14︰20。

(三)登记地点: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1058号阳光控股大厦18层会议室。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徐皎、国晓彤

联系电话:021-80328043,021-80328765

传真:021-80328600

(五)会议费用:本次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五、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671,投票简称:阳光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提案出现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4、对同一提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2年1月2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月26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2年1月26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4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六、备查文件

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附:授权委托书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如下表决权:

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是 □ 否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证券账户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书有效限期:

委托书签发日期:

受托人签名:

受托身份证号码:

备注:1、委托人应在授权委托书相应的选择栏目上划勾,单项选择,多选无效;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名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22-009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发出通知的时间和方式

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22年1月4日以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递送或传真等方式发出。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本次会议于2022年1月1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监事出席会议情况

公司监事3名,亲自出席会议监事3人,代为出席监事0人。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及表决情况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拟终止实施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议案》。

关于控股股东拟终止实施增持计划的审议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控股股东终止实施增持计划。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关于增加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等3家机构为东方基金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同时开通定投及转换业务并参与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华财富”)、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排排网基金”)、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信普泽”)协商一致,自 2022 年 1 月 12 日起,新增通华财富、排排网基金、宜信普泽办理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的销售业务(仅限前端申购模式),并参与上述销售机构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基金范围

■■

备注:

东方品质消费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鑫享价值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欣益一年持有期偏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1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认购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至该日次年的年度对日的期间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该日次年的年度对日之后,投资者可以提出赎回申请。

东方永兴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永泰纯债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卓行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永悦18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臻萃3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尚在封闭期内,待封闭期结束,本公司会及时发布相关开放公告,敬请留意。 具体业务办理流程、规则请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规定。

东方汽车产业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22年1月14日至2022年1月27日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公开销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1.自2021年6月10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暂停接受对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单笔金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申购(包括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申购)、转换转入申请,且单个基金账户单日累计申购(包括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申购)及转换转入金额不得超过1亿元以上(含1亿元)。对于超过限额的申请,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不予确认。

2.自2019年3月21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暂停接受对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单笔金额6000万元以上(不含6000万元)申购(包括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申购)、转换转入申请,且单个基金账户单日累计申购(包括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申购)及转换转入金额不得超过6000万元以上(不含6000万元)。对于超过限额的申请,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不予确认。

3.自2020年12月17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暂停接受对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单笔金额500万元以上(不含500万元)申购(包括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申购)、转换转入申请,且单个基金账户单日累计申购(包括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申购)及转换转入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以上(不含500万元)。对于超过限额的申请,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不予确认。

4.自2020年6月19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暂停接受对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单笔金额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申购(包括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申购)、转换转入申请,且单个基金账户单日累计申购(包括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申购)及转换转入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对于超过限额的申请,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不予确认。

5.自2020年6月19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暂停接受对东方价值挖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单笔金额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申购(包括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申购)、转换转入申请,且单个基金账户单日累计申购(包括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申购)及转换转入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对于超过限额的申请,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不予确认。

6.自2020年8月7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暂停接受对东方成长回报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单笔金额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申购(包括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申购)、转换转入申请,且单个基金账户单日累计申购(包括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申购)及转换转入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对于超过限额的申请,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不予确认。

7.自2020年8月31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暂停接受对东方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单笔金额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申购(包括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申购)、转换转入申请,且单个基金账户单日累计申购(包括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申购)及转换转入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对于超过限额的申请,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不予确认。

8.自2021年3月8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暂停接受对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单笔金额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申购(包括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申购)、转换转入申请,且单个基金账户单日累计申购(包括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申购)及转换转入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对于超过限额的申请,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不予确认。

9.自2021年6月21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暂停接受对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单笔金额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申购(包括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申购)、转换转入申请,且单个基金账户单日累计申购(包括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申购)及转换转入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对于超过限额的申请,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不予确认。

10.自2020年7月10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暂停接受对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单笔金额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申购(包括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申购)、转换转入申请,且单个基金账户单日累计申购(包括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申购)及转换转入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对于超过限额的申请,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不予确认。

11.自2020年9月30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暂停接受对东方臻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单笔金额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申购(包括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申购)、转换转入申请,且单个基金账户单日累计申购(包括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申购)及转换转入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对于超过限额的申请,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不予确认。

12.自2020年4月3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暂停接受对东方臻宝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单笔金额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申购(包括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申购)、转换转入申请,且单个基金账户单日累计申购(包括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申购)及转换转入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对于超过限额的申请,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不予确认。

13.自2020年4月30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暂停接受对东方互联网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单笔金额1千元以上(不含1千元)申购(包括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申购)、转换转入申请,且单个基金账户单日累计申购(包括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申购)及转换转入金额不得超过1千元以上(不含1千元)。对于超过限额的申请,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不予确认。

14.自2021年11月3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暂停接受对东方量化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单笔金额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申购(包括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申购)、转换转入申请,且单个基金账户单日累计申购(包括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申购)及转换转入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对于超过限额的申请,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不予确认。

15.自2021年11月22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暂停接受对东方臻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单笔金额1万元以上(不含1万元)申购(包括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申购)、转换转入申请,且单个基金账户单日累计申购(包括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申购)及转换转入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以上(不含1万元)。对于超过限额的申请,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不予确认。

16.后续产品上线及业务开通事宜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二、费率优惠安排

1.费率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2日起,投资者通过通华财富、排排网基金、宜信普泽指定平台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转入)上述基金时,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转入)费率不低于1折,具体费率折扣及费率优惠期限请以通华财富、排排网基金、宜信普泽的规则为准。原申购费为固定费用的,不享受优惠,按固定费用执行。

2.适用基金范围

本公司管理的且在上述机构销售的非零申购费率开放式基金。

费率优惠期限内,如本公司新增通过上述机构销售的基金,则自该基金申购当日起,自动参与上述费率优惠活动,本公司不再另行公告。

3.费率优惠期限

截止时间以上述销售机构官方网站公告为准。

三、重要提示

1.上述基金费率请详见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法律文件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

2.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不额外收取手续费用,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与相关基金的日

常的申购费率相同。基金“暂停申购”期间,对于“暂停申购”前已开通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的投资者,照常受理其投资业务。“暂停申购”前未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的投资者,暂停受理其定期定额开户和投资业务,但如遇特殊情况以公告为准。

3.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旗下某只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份额的交易行为。上述基金列表中的基金,若同时采用前端收费和后端收费,则只开通前端收费模式下的转换业务。

4.业务办理的业务规则和流程以上述机构的安排和规定为准。相关活动的具体规定如有变化,以上述机构网站或平台的最新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

四、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2.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 400-666-7388

网址:www.simuwang.com

3.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4.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28-5888

网址:www.orient-fund.com

五、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业绩不构成对其他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遵循基金投资“买者自负”的原则,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产品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在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463 证券简称:空港股份 编号:临2022-002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充披露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0)京02刑初132号],现将有关情况补充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单位天源公司及被告人天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赵建志,天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兼合约部经理张宇犯串通投标罪。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出具了《刑事判决书》[(2020)京02刑初132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单位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贰佰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赵建志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宇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二审的基本情况

天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本案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天源公司无罪。天源公司认为:1.天源公司不存在串通投标罪的犯罪故意,赵建志、张宇的个人行为不能代表公司整体意志;2.本案中不存在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后果;3.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改判天源公司无罪。

2021年3月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刑事裁定书[(2021)京刑终35号],驳回天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此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本次诉讼后续进展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于2020年10月2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免去赵建志先生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内容详见2020年10月3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因公司当时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掌握不够全面,判定该诉讼未达到信息披露标准,故该事项未予披露。天源公司已于2021年4月2日完成罚金人民币贰佰万元的缴纳,该诉讼事项不会影响天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公司将积极组织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要求所有相关人员提升责任意识,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完整、规范,持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公司董事会对因此给广大投资者造成的不便深感歉意!

四、报备文件

(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京02刑初132号];

(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1)京刑终35号)]。

特此公告。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0日

证券简称:空港股份 证券代码:600463 编号:临2022-003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补充披露向北京空港亿兆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0年9月15日召开的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将所持有的北京空港亿兆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兆地产”)80%股权转让给北京空港物流基地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基地开发公司”),内容详见2020年8月28日、2021年9月1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年9月16日,公司就转让亿兆地产80%股权事项与物流基地开发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在公司与物流基地开发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亿兆地产完成工商登记变更前,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亿兆地产提供续借款8,000万元;于2020年10月11日向亿兆地产提供续借款12,000万元,合计提供2亿元借款,当时亿兆地产另一股东为公司控股股东北京空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开发公司并未按持股比例提供借款。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规则》(2019年修订)第10.1.6条规定,在公司与物流基地开发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亿兆地产为公司关联方,公司未按关联交易审议披露上述借款事项。

2020年11月19日,亿兆地产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内容详见2020年11月2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关于北京空港亿兆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完成工商登记变更的公告》。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交易对方为亿兆地产,亿兆地产的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控股股东开发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规则》(2019年修订)第10.1.6条规定,亿兆地产为公司关联人。

股权变更前后亿兆地产股东及出资比例情况如下:

股权变更前 股权变更后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北京空港亿兆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兆丰产业基地东盈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胡文杰

注册资本:4,500万人民币

成立时间:2008年11月17日

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土地开发;投资管理;物业管理;园林绿化服务;专业承包。(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实际控制人:北京空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三、本次关联交易后续进展及对公司的影响

2021年1月18日,公司与亿兆地产签署《还款协议》,约定由亿兆地产分三年分次还清(即2021年10月31日前偿付欠款的30%,2022年10月31日前偿付欠款的30%,2023年10月31日前偿付欠款的40%)。

2021年10月29日,公司接到亿兆地产按照《还款协议》归还的本息107,764,897.33元(其中本金:72,000,000.00元,利息:35,764,897.33元)。截至2021年10月29日,亿兆地产已累计偿还公司上述借款本息127,764,897.33元(其中包括亿兆地产于2020年9月10日归还的借款本金20,000,000.00元)。内容详见2021年10月3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关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还款情况的公告》。

公司按照市场化利率为亿兆地产提供财务资助,并在《还款协议》中作出具体约定,后续公司将持续与亿兆地产保持沟通,确保按时收回欠款,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上述向亿兆地产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未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产生影响,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董事会对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给广大投资者造成的不便深感歉意!公司将以此为鉴,坚决杜绝上述事项再次发生;公司将切实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规和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进一步强化健全公司治理,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0日

证券代码:600463 证券简称:空港股份 编号:临2022-001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到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7日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监管局”)《关于对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及卞云鹏、宣顺华、王鹏、张成禄、赵云梅、刘彦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5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卞云鹏、宣顺华、王鹏、张成禄、赵云梅、刘彦明:

经查,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空港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将持有的北京元和云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三个私募基金份额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工具,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公司已分别于2021年4月17日、4月30日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2.未披露公司高管、子公司被调查及受到刑事处罚事项。公司未及时披露时任公司副总经理赵建志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并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未及时披露重要子公司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调查以及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一)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3.未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向北京空港亿兆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兆地产)借款事项。2020年9月16日,公司向控股股东下属公司转让亿兆地产80%股权,双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亿兆地产在未来12个月内将成为控股股东下属企业,构成公司关联方。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10月11日分别与亿兆地产签署《借款合同》,关联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超过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5%,需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未将上述借款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空港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应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对于上述事项1,公司时任董事长卞云鹏,时任总经理宣顺华、王鹏,时任财务总监张成禄、赵云梅作为主要责任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该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对于上述事项2、事项3,公司时任董事长卞云鹏、总经理王鹏、董事会秘书刘彦明作为主要责任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此2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卞云鹏、宣顺华、王鹏、张成禄、赵云梅、刘彦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将以此为鉴,坚决杜绝上述事项再次发生;切实加强对《企业会计准则》的学习和培训,牢固树立规范意识,落实规范运作;切实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规和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进一步强化健全公司治理,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关于对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及卞云鹏、宣顺华、王鹏、张成禄、赵云梅、刘彦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5号)

特此公告。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