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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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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之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2022-01-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的问询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228 证券简称:开普云 公告编号:2022-009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的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开普云”)于2022年1月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的问询函》(上证科创公函【2022】000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相关机构、相关人员对《问询函》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逐项分析与核实,现就《问询函》中的有关事项回复如下:

问题1.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使用现金18,435万元收购北京天易数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51.21%股权,并以5,000万元对其进行增资事项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对价支付、增资款缴纳、标的公司股权转让进度、交易对手方责任义务履行等情况。

回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司数智战略,拓展公司在数智商业领域的业务布局,加快开辟能源数字化市场,公司使用现金18,435万元收购北京天易数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天易数聚”)51.21%股权,并以5,000万元对其进行增资,股权转让及增资后,公司持有天易数聚57.1592%股权(以上股权转让及增资合称“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已经2021年8月5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批准,并由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实施对外投资的议案》。后续交易进展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

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关于北京天易数聚科技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盈利补偿协议》的约定,相关转让款支付、增资款缴纳及标的公司股权过户情况如下:

(一)转让款支付情况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已向青岛福铭企业管理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转让款13,035万元,向新泰睿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泰睿途”)支付转让款5,400万元,合计已支付全部转让款18,435万元。

(二)增资款缴纳情况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已向天易数聚缴纳增资款5,000万元,增资义务已履行完毕。

(三)标的公司股权过户情况

2021年8月30日,天易数聚已办理完毕工商变更手续,相关股权转让及增资所对应的出资额已登记至开普云名下。开普云持有天易数聚出资额2,289.1977万元,占天易数聚注册资本4,004.9491万元的比例为57.1592%。

二、交易对手方责任义务履行情况

根据《投资协议》《盈利补偿协议》的约定,交易对手方的相关责任义务及履行情况详见下表:

综上,本次交易涉及的股权交割、购买股票等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针对《盈利补偿协议》及陈述保证中涉及的长期责任与义务,尚在履行中。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已根据《投资协议》的约定,向交易对手方足额支付转让款,并完成对天易数聚的增资款缴纳;标的公司的相应出资额已登记至开普云名下,股权变更手续已完成;《投资协议》《盈利补偿协议》约定的股权交割、购买股票等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针对《盈利补偿协议》及陈述保证中涉及的长期责任与义务,尚在履行中。

四、持续督导机构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持续督导机构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涉及本次交易的《投资协议》《盈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2、查阅了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相关议案及决议;

3、查询了上市公司支付转让款及增资款的银行电子回执;

4、查询了天易数聚工商底档;

5、查询了交易对手方股票账户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记录和持股记录;

6、查阅了交易对手方向上市公司提交的交割文件。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上市公司已根据《投资协议》的约定,向交易对手方足额支付转让款,并完成对天易数聚的增资款缴纳;标的公司的相应出资额已登记至开普云名下,股权变更手续已完成;《投资协议》《盈利补偿协议》约定的股权交割、购买股票等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针对《盈利补偿协议》及陈述保证中涉及的长期责任与义务,尚在履行中。

问题2. 根据你公司前期信息披露文件,上述使用超募资金收购并增资北京天易数聚科技有限公司事项于2021年8月23日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现根据补充协议,对原交易的权利义务进行了重新分配,并引入新的义务方新泰新征途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乙方三),请你公司补充披露补充协议的签订时间以及拟履行的决策程序。

回复:

一、补充协议的签订时间

《〈关于北京天易数聚科技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及《〈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已于2021年12月30日签署。

二、拟履行的决策程序

本次交易共需使用资金23,435万元,其中使用公司自有资金2,000万元,使用超募资金21,435万元。根据公司章程和投资管理制度,本次交易需董事会批准,其中,涉及使用超募资金的部分,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已于2021年8月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收购并增资北京天易数聚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实施对外投资的议案》。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实施对外投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完成本次交易。

公司已于2021年12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签署《〈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后续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已于2021年12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签署《〈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及《〈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并于当日与相关交易对手方签署前述补充协议。后续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持续督导机构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持续督导机构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涉及本次交易的《投资协议》《盈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2、查阅了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相关议案及决议;

3、查阅了上市公司《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上市公司已于2021年12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签署《〈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及《〈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并于当日与相关交易对手方签署前述补充协议。后续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问题3. 根据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新泰睿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乙方一)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三,乙方一在原协议项下的所有陈述、保证及承诺、所有义务、责任(购股安排除外),均视为由乙方三作出并由其履行和承担,乙方一就乙方三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乙方一在责任义务转移前是否存在未履行的义务、后续对乙方三承担连带责任的相关安排以及乙方三的股权结构情况、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资产负债情况等基本信息。

回复:

一、乙方一在责任义务转移前是否存在未履行的义务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已向新泰睿途(或称“乙方一”)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向天易数聚支付全部增资款,目标公司及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手方已配合公司办理完毕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全部变更登记手续,《投资协议》项下购买公司股票的安排也已实施完毕。

在根据《〈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进行责任义务转移前,新泰睿途主要负有在未来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减持公司股票的义务,及按照《盈利补偿协议》约定在未来进行利润补偿、应收账款回购的义务。截至目前,因利润保障期第一年(2021年度)的有关财务数据尚未确定,前述利润补偿、应收账款收购义务尚处于未触发的阶段;是否可以进行股票减持取决于利润保障期第一年(2021年度)的净利润实现情况,因有关财务数据尚未确定,故目前无法减持。因此,新泰睿途在本次责任义务转移前不存在已届履行期但尚未履行的义务。

二、是否存在后续对乙方三承担连带责任的相关安排

根据《〈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新泰睿途就新泰新征途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征途”、“乙方三”)的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次交易的调整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原因如下:

1、原协议约定的由乙方一出资1,500万元购买公司股票的安排改由杨波(系天易数聚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新泰睿途实际控制人、新征途实际控制人)承担,杨波已按照要求完成股票购买,该调整未损害公司的利益。

2、乙方一的义务责任均由乙方三履行和承担,如同乙方三为该等义务或责任的主要或直接债务人。

如本回复下文“乙方三的股权结构情况、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资产负债情况”所述,乙方三的投资者和出资结构与乙方一完全一致,普通合伙人为北京易立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立信”),有限合伙人杨波、周立明、项伟、何治平、孙艳杰均为天易数聚的核心管理人员。乙方一转移责任义务前后,其普通合伙人易立信均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乙方一、乙方三)的债务向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方三现持有天易数聚1.139%的股权。

根据约定,未经公司书面同意,在利润保障期内及在《盈利补偿协议》项下的补偿义务履行完毕前,杨波、周立明、项伟、何治平、孙艳杰作为股东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易立信和新征途的股权或财产份额以及与之有关的任何权益,也不得对之设置任何权利限制。杨波、周立明、项伟、何治平、孙艳杰对新征途、易立信的所有补偿义务分别按44%、27%、16%、8%、5%的比例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有权选择向新征途、易立信和/或杨波等五个自然人主张履行补偿义务,被主张方不得向公司主张先后履行顺序。

综上,本次交易的调整不涉及终极责任承担主体(包括易立信及其五个自然人股东)的变化,乙方一的调整未导致交易安排的实质变化,未减弱公司在交易中受保障的力度,未损害公司的利益。

三、乙方三的股权结构情况、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资产负债情况

(一)乙方三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新征途的基本情况如下:

(二)乙方三的出资结构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新征途的出资结构如下:

新征途与新泰睿途的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最终受益人完全一致,由新征途承担新泰睿途在《投资协议》、《盈利补偿协议》项下的义务将不会对协议的履行造成不利影响。

(三)乙方三的资产负债情况

新征途为天易数聚核心人员设立的持股平台,无实际业务经营,无任何借款、担保行为,其全部资产为本次交易调整前受让自新泰睿途的1.139%的天易数聚股权,账面价值为4,098,744元。

本次交易前,新泰睿途除持有天易数聚的股权外,无其他较有价值的资产;本次交易后向合伙人进行分配以及向新征途转让1.139%的天易数聚股权后,无其他较有价值的资产。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因新泰睿途进行责任义务的转移而实质增加交易风险。

四、独立董事意见

新泰睿途已配合公司办理完毕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全部变更登记手续,并已由杨波按照《投资协议》的要求完成购买公司股票的义务。因此,新泰睿途在本次责任义务转移前不存在已届履行期但尚未履行的义务。

本次责任义务转移后,新泰睿途及其普通合伙人一一易立信和/或最终出资方杨波等五人仍就新征途所需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新征途与新泰睿途的投资者和出资结构完全一致,因此,本次调整不涉及交易安排的实质变化,未减弱公司在交易中受保障的力度,未损害公司的利益。

五、持续督导机构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持续督导机构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涉及本次交易的《投资协议》《盈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2、查询了交易对手方股票账户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记录和持股记录;

3、查阅了交易对手方向上市公司提交的交割文件;

4、查阅了新泰睿途、新征途及易立信的工商资料及资产负债表。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新泰睿途已配合公司办理完毕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全部变更登记手续,并已由杨波按照《投资协议》的要求完成购买公司股票的义务。因此,新泰睿途在本次责任义务转移前不存在已届履行期但尚未履行的义务。

本次责任义务转移后,新泰睿途及其普通合伙人一一易立信和/或最终出资方杨波等五人仍就新征途所需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新征途与新泰睿途的投资者和出资结构完全一致,因此,本次调整不涉及交易安排的实质变化,未减弱公司在交易中受保障的力度,未损害公司的利益。

问题4.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签署上述投资协议的补充协议中乙方一的责任义务、保证与承诺及购股安排分别转移至乙方三及杨波的相关考虑及目的。

回复:

一、责任义务、保证与承诺及购股安排转移的相关考虑及目的

2021年12月30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甲方)与新泰睿途(乙方一)、易立信(乙方二)、新征途(乙方三)、天易数聚及杨波等五名管理层股东就新泰睿途转移相关合同义务至乙方三及杨波事宜签署了《〈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根据乙方三、杨波出具的相关说明,就乙方一应承担的责任义务、保证与承诺及购股安排分别转移至乙方三及杨波的考虑及目的如下:

1、新泰睿途与新征途均系由杨波、周立明、项伟、何治平、孙艳杰等五位天易数聚的核心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核心管理层”)出资设立的合伙企业,前述人员在新泰睿途和新征途的最终出资比例均保持一致;且就本次交易,核心管理层作为《投资协议》、《盈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签署方,对新泰睿途、易立信、新征途所需承担的责任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新泰睿途与新征途为核心管理层成立的持股平台,除持有天易数聚相应股权外,并未进行其他投资或从事其他相关业务。

3、本次将新泰睿途应承担的相关责任义务、保证与承诺转移至新征途,系因核心管理层内部讨论决定降低管理成本、减少持股平台,将相关投资以及附带的责任义务等集中于新征途,遂做出相关调整。

4、本次将新泰睿途的购股安排义务转移至杨波,系由于新泰睿途尚未开立股票账户;而杨波作为天易数聚的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新泰睿途实际控制人、新征途实际控制人,已开立股票账户;为了保证在《投资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履行购买股票的义务,并考虑到操作的便利性及上市公司监管的有效性;且核心管理层其他成员与杨波就购股安排有关的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购股安排义务的调整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相关利益受损,遂做出相关调整。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与相关交易对手方签署的《〈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将新泰睿途的责任义务、保证与承诺及购股安排分别转移至新征途及杨波,系交易对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鉴于新泰睿途、新征途均系天易数聚核心管理层出资设立的合伙企业,最终出资比例一致,且就本次交易,核心管理层对新泰睿途、易立信、新征途所需承担的责任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相关责任义务、保证与承诺及购股安排的调整,不会导致相关责任义务的逃废,不会对公司利益带来不利影响。

三、持续督导机构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持续督导机构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涉及本次交易的《投资协议》、《盈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2、查阅了新泰睿途与新征途的工商登记资料;

3、查阅了新征途出具的情况说明;

4、查阅了核心管理层出具的说明。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上市公司与相关交易对手方签署的《〈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将新泰睿途的责任义务、保证与承诺及购股安排分别转移至新征途及杨波,系交易对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鉴于新泰睿途、新征途均系核心管理层出资设立的合伙企业,最终出资比例一致,且就本次交易,核心管理层对新泰睿途、易立信、新征途所需承担的责任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相关责任义务、保证与承诺及购股安排的调整,不会导致相关责任义务的逃废,不会对上市公司利益带来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1日

衢州五洲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5007 证券简称:五洲特纸 公告编号:2022-001

衢州五洲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衢州五洲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2年1月10日(星期一)在衢州五洲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1月5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

会议由董事长赵磊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部分高管列席本次会议。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以书面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衢州五洲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03)。

特此公告。

衢州五洲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1日

证券代码:605007 证券简称:五洲特纸 公告编号:2022-002

衢州五洲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衢州五洲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2年1月10日(星期一)以现场会议方式在衢州五洲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1月5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晓明先生主持,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列席本次会议。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监事以书面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期限在一年期内的投资产品,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前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衢州五洲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03)。

特此公告。

衢州五洲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月11日

证券代码:605007 证券简称:五洲特纸 公告编号:2022-003

衢州五洲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现金管理额度:不超过5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

● 投资品种: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期限在一年期内

● 现金管理期限: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 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衢州五洲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416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衢州五洲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五洲特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67,000.00万元,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共计6,700,000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70,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1,312,153.76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58,687,846.24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12月14日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证报告》(天健验[2021]730号)。

二、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现金管理目的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合理利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

(二)投资额度及期限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5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上述额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有效期内,资金额度可滚动使用,并于到期后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三)投资品种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的产品品种为安 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期限在一年期内的投资产品。

(四)决议有效期限

自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有效。

(五)实施方式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上述额度及相关要求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签署相关业务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并由财务部具体办理相关事宜。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三、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拟投资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受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宏观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影响,不排除该等投资出现波动的风险。

针对投资风险,公司拟采取如下风险控制措施:

(一)严格筛选投资对象,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经营效益好、资金运作能力强的单位所发行的产品。

(二)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产品的净值变动情况,如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需要及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

五、专项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是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运转,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公司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把控风险,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投资产品,确保了募集资金的安全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转。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监事会审核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共计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期限在一年期内的投资产品,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前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

1、本次五洲特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五洲特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五洲特纸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2、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以及损害公司以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同意五洲特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衢州五洲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衢州五洲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1月11日

证券代码:605007 证券简称:五洲特纸 公告编号:2022-004

衢州五洲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现金管理受托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本次现金管理金额:50,000.00万元

●产品期限:2022年01月11日- 2022年04月11日

●履行的审议程序:衢州五洲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使用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期限在一年期内的投资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该类资金可以自该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滚动使用。详细内容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

一、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现金管理目的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合理利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

(二)资金来源

1、资金来源:闲置募集资金。

2、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衢州五洲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416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67,000.00万元,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共计6,700,000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70,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1,312,153.76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58,687,846.24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12月14日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证报告》(天健验[2021]730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三)本次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四)公司对委托现金管理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公司购买标的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单项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存款类产品,风险可控。

公司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购买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的审批和执行程序,确保现金管理事宜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确保资金安全。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二、本次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

(一)合同主要条款

招商银行结构性存款

(二)使用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说明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的投资产品为保本浮动收益类结构性存款产品,产品期限均小于一年,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在一年期内的使用条件要求。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投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事项进行决策、管理、检查和监督,严格控制资金的安全性,公司定期将投资情况向董事会汇报。公司将依据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披露现金管理的进展以及损益情况。

公司财务部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公司将通过以上措施确保不会发生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的情况。

四、本次委托现金管理受托方的情况

本次委托现金管理受托方为招商银行(600036),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五、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情况如下:

单位:元

公司不存在负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投资产品金额50,0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期末货币资金的比例为335.31%。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正常使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施,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运转。通过进行适度的低风险投资理财,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增加公司收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公司现金管理本金计入资产负债表中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利息收益计入利润表中财务费用或投资收益项目。具体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六、风险提示

尽管保本型存款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七、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金额:万元

特此公告。

衢州五洲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1日

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189 证券简称:富春染织 公告编号:2022-002

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1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受理序号:213603号)。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及最终获得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审核进展情况,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披露有关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1日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

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13 证券简称:亚星客车 公告编号:2022-001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

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2年1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进行了审核。根据会议审核结果,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获得审核通过。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书面核准文件,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的正式文件后另行公告。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

告知函回复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09 证券简称:国金证券 公告编号:临2022-1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

告知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请做好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以下简称“告知函”)。

公司收到告知函后,及时组织相关中介机构对告知函所列的问题进行了落实与核查,并按照告知函要求对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回复。现根据相关要求对告知函的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请做好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回复》。公司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相关材料。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须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批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被认定为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17 证券简称:金奥博 公告编号:2022-001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被认定为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于近日发布的《关于公布2021年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的通知》(粤工信融资函〔2021〕43号),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美格包装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格包装”)被认定为2021年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专精特新”企业)。

“专精特新”企业是指主营业务和发展重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要求,技术创新和融资能力强,发展速度、效益和质量好,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道路的中小企业。

美格包装专业从事机器人、自动化包装和物流设备研发、制造与销售,本次被认定为“专精特新”企业,是对其在细分市场领域专业化、精细化和特色化的认可,亦是对公司持续创新能力、市场竞争优势等方面的认可和肯定,有利于提高公司品牌知名度与行业影响力,进一步夯实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持续提升公司整体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10日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

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41 证券简称:视源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1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

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12427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通知书》”)。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A股上交所主板和深交所主板、B股)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需要公司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将按照《反馈意见通知书》的要求认真准备,对有关问题逐项落实,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披露反馈意见回复,并报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核准以及最终获得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对该事项的审核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10日

证券代码:002108 证券简称:沧州明珠 公告编号:2022-002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之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1年12月22日披露了《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2)。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13352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公司已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逐项核实和回复,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01月11日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回复”)。公司将于上述反馈意见回复披露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对该事项的审核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