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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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内容
2020年5月,上市公司收到山东证监局《关于对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鲁证监函[2020]119号),主要内容如下:
“近日,你公司公告将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延期至2020年6月15日。对此,我局表示高度关注,根据日常监管情况,现提示你公司在2019年年度报告编制披露中做好以下事项:
一是准确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及变更情况,真实反映货币资金余额及是否存在受限情形。
二是充分识别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确保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是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对控股子公司武汉英泰斯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泰斯特”)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合理确定相关资产组及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及关键参数,详细披露与英泰斯特商誉减值相关的、对财务报表使用作出决策有用的重要信息。
四是认真梳理公司所涉诉讼事项及银行账户冻结情形,确保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充分考虑是否需要确认预计负债。
五是根据你公司披露的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公司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82万元,扣非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534万元,你公司应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报告期内非经常性损益项目进行恰当会计处理。
你公司在编制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中应高度重视上述事项的风险情况,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做好审计工作,确保按期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我局将对你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情况保持持续关注。”
2、整改情况
公司收到该关注函后,高度重视,强化内部管理,加强对信息披露规则的学习,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二)2020年6月,上市公司收到山东证监局《关于对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意见函》(鲁证监函[2020]154号)
1、主要内容
2020年5月,上市公司收到山东证监局《关于对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意见函》(鲁证监函[2020]154号),主要内容如下:
“近期,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存在如下问题:
一、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
公司在2017年年度报告及以后的定期报告、业绩快报披露前曾向当地税务局、统计局提供财务数据,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均未对涉及到的地方税务部门、统计部门人员进行登记。
二、募集资金管理不规范
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募投项目“车联网研发及评测中心建设项目”累计投入金额0.44亿元,投资进度24.53%,项目建设进度大幅落后于公司披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即2019年6月30日);“智能车载终端生产建设项目”承诺投资总额3.42亿元,截至2019年6月30日该项目尚未投资,搁置时间超过一年,但公司未按照《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6.3.5的要求“对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三、账务处理不规范
(一)部分事项未进行账务处理:一是2018年至2019年6月,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时只确认了投资收益,未对资金转出、转回进行账务处理。二是因受托支付需要,公司收到银行贷款后向大连正达车轮有限公司转款共计11.2亿元,上述款项均于当日转回公司账户,但公司未进行账务处理。三是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九五智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五智驾)未对2017年向北京智驾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90万元借款及还款进行账务处理。
(二)部分事项账务处理不恰当
一是公司未及时将到期的975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账务处理,导致2019年三季报应收票据、其他货币资金项目反映不准确。二是个别在建工程转固时缺少验收报告,转固日期、金额及改造费用的分摊依据不充分。三是九五智驾未在合同期限内合理分摊确认业务咨询费,而是在合同终止半年后一次性确认管理费用359.22万元,导致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管理费用、预付账款项目披露不准确。四是九五智驾2018年度开发GrowingBuds大数据分析软件与Y-CloudV2.0智驾车联网平台发生支出共计457.04万元,上述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但公司全部予以费用化。”
2、整改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山东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落实责任人,并已于2020年7月8日向山东证监局提交了《关于对山东证监局监管意见函的整改报告》。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亦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深刻反思在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同时督促相关人员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学习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三)2020年6月30日,上市公司收到山东证监局《关于对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高赫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8号)
1、主要内容
2020年6月30日,上市公司收到山东证监局《关于对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高赫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8号),主要内容如下:
“前期,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2018年下半年,公司与王志成(2011年10月至2019年1月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共计1亿元,但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高赫男作为时任董事长及总经理,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引以为戒,加强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整改情况
公司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及时组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则进行学习与理解,吸取教训,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同时也将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四)2020年11月17日,上市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1、主要内容
2020年11月17日,上市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明,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民智通”)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8月,兴民智通与供应商大连正达车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正达”)签署相关供货协议,并向大连正达支付保证金1亿元,后转入双方共同认可的山东龙口兴民国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口兴民”)账户。其中5000万元经龙口兴民转入兴民智通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王志成个人账户,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构成资金占用。截至2018年12月17日,前述资金已全部归还。
兴民智通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2.1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2.1.4条的规定。
兴民智通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王志成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4.1.1条、第4.2.1条、4.2.2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11条、第4.2.12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兴民智通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高赫男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王志成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高赫男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2、整改情况
公司对此高度重视,及时组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则进行学习与理解,吸取教训,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同时也将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工作,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五)关注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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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11日
证券代码:002355 证券简称:兴民智通 公告编号:2022-009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
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有所增加。若公司扭亏为盈后未来净利润增长幅度低于净资产和总股本的增长幅度,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股东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敬请投资者关注,理性投资。
●本公告中公司对经营数据的假设分析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敬请投资者注意。
●本公告中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和发行完成时间均为预估和假设,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实际发行的股份数量和发行完成时间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具体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主要假设前提条件
为分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作出如下假设: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于2022年6月末实施完毕,该预测时间仅为公司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最终完成时间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186,171,120股,上述发行股份数量仅为估计值,仅用于计算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最终发行股票数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数量以监管部门核准、实际发行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4、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营业收入、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方面的影响;
5、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截至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公告之日公司总股本620,570,400股为基础,仅考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影响,不考虑其他调整事项导致股本发生的变化;
6、根据公司披露的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2021年1-9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9,321,774.82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91,097,066.43元,假设2021年全年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在此基础上的4/3倍。此外,假设2022年度公司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可能出现三种情况:(1)2022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2021年度持平;(2)2022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21年度亏损减少50%;(3)2022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2019年度持平等三种情形。(该数据仅为测算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7、上述假设仅为测试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2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对公司2022年的业绩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盈利情况及所有者权益数据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金额为准。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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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测算中,(1)每股收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规定计算;(2)非经常性损益按照《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国证监会公告【2008】43号)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进行界定;(3)本次发行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当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发行前总股本+本次新增发行股份数×发行月份次月至年末的月份数/12)。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有所增加。若公司扭亏为盈后未来净利润增长幅度低于净资产和总股本的增长幅度,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股东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同时,公司在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升公司的资金实力和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进一步增强公司的资本实力、优化资产结构,为公司未来的业务发展提供可靠的流动资金保障,从而扩大经营规模,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不涉及具体建设项目及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五、公司应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主要措施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运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和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公司拟采取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如下:
(一)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公司已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规范使用和管理,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二)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已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作,有完善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独立运行机制,设置了与公司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能充分独立运行的、高效精干的组织职能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岗位职责,各职能部门之间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合理、运行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衡、运作良好,形成了一套合理、完整、有效的公司治理与经营管理框架。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断完善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及内部控制,提升公司运营效率
公司将进一步优化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在保证满足公司业务快速发展对流动资金需求的前提下,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资金管控风险。
(四)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持续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制定了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政策。公司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要求,持续修改和完善《公司章程》并相应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将充分听取投资者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切实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投资收益的权利,体现公司积极回报股东的长期发展理念。
六、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次发行完成前公司控股股东青岛创疆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赵丰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公司/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特此公告。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11日
证券代码:002355 证券简称:兴民智通 公告编号:2022-010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
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现就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事宜承诺如下:
公司不存在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特此公告。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11日
证券代码:002355 证券简称:兴民智通 公告编号:2021-011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赵丰及其一致行动人
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赵丰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公司实际控制人赵丰先生控制的深圳市丰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启投资”)拟现金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前,丰启投资未持有公司股份,赵丰通过控制青岛创疆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疆环保”)持有公司6.45%的股份,通过四川盛邦创恒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盛邦”)委托表决权合计拥有公司25.11%表决权。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上限186,171,120股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赵丰将通过控制丰启投资和创疆环保合计持有公司28.04%的股份,通过四川盛邦委托表决权合计持有公司42.40%表决权。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丰启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将导致赵丰及其一致行动人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鉴于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且丰启投资已承诺其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若后续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发生变更,则上述锁定期相应调整),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因此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赵丰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特此公告。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11日
证券代码:002355 证券简称:兴民智通 公告编号:2022-012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拟向实际控制人赵丰控制的深圳市丰启投资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上限18,617.1120万股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丰启投资将持有公司23.08%的股份,其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赵丰先生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2、丰启投资已承诺其认购的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已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赵丰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该议案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基本情况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议案,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份不超过18,617.1120万股,发行对象为深圳市丰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启投资”)。
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上限18,617.1120万股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丰启投资将持有公司18,617.112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3.08%,其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
二、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丰启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RYF056
成立日期:2019年9月5日
注册资本:50,000万元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香岭社区侨香路3089号恒邦置地大厦二十六层2601-A1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咨询、创业投资。许可经营项目:无。
三、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2年1月10日,丰启投资与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相关条款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等相关文件。
四、公司控股股东拟变更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丰启投资未持有公司股份,青岛创疆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疆环保”)直接持有公司6.45%的股份,通过四川盛邦创恒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盛邦”)委托表决权合计持有公司25.11%表决权。创疆环保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赵丰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上限18,617.1120万股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创疆环保通过四川盛邦委托表决权合计持有公司19.32%表决权,丰启投资将持有公司23.08%的股份。因此,丰启投资将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赵丰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五、其他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丰启投资已承诺其认购的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2、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及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或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能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或核准,以及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3、本次权益变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免于发出要约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赵丰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后,赵丰及其一致行动人可免于发出要约。
特此公告。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11日
证券代码:002355 证券简称:兴民智通 公告编号:2022-013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决定终止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概述
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拟向不超过35名(含本数)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64,000万元(含本数)。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等相关公告。
二、终止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原因
鉴于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披露以来,公司相关情况已发生变化,经征询专业机构等相关方意见,并经进一步充分论证,公司决定终止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筹划了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
三、终止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终止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相关审议程序
1、审议程序
2022年1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2、独立董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终止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运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终止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
经核查,鉴于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披露以来,公司相关情况已发生变化,公司决定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本次终止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运作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监事会意见
鉴于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披露以来,公司相关情况已发生变化,经征询专业机构等相关方意见,并经进一步充分论证,公司决定终止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终止公司前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
五、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