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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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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减持计划时间过半的公告

2022-01-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35 证券简称:ST林重 公告编号:2022-0001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于2022年1月8日下午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22年1月5日以专人递送、传真和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送达给全体董事。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郭现生先生主持,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应参加董事九人,实参加董事九人,达到法定人数,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举手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鉴于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为更好地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同时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及审计工作需求,公司拟聘任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03)。

独立董事已发表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业务的议案》。

根据公司及子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向各家银行申请办理综合授信业务,期限一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2022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04)。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

同意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005)。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535 证券简称:ST林重 公告编号:2022-0002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于2022年1月8日下午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1月5日以电子邮件、专人送达和传真等书面方式送达给全体监事。会议应参加监事三人,实际参加监事三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郭清正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以举手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变更审计机构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和总体审计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聘请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03)。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535 证券简称:ST林重 公告编号:2022-0003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0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21]京会兴审字第65000043号);

2、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亚太”);

3、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北京兴华”)。

4、本次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概述

北京兴华自担任公司的审计机构以来,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变化和北京兴华项目的人员及时间安排等情况,为保证审计工作能顺利进行,经与其友好协商,公司2021年度不再续聘其为公司的审计机构。公司对北京兴华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经综合考虑,公司拟聘任中审亚太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北京兴华进行了事前充分沟通,北京兴华对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无异议。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1993年3月2日(中审亚太事务所前身为中国审计事务所,后经合并改制于2013年1月18日变更为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7号天行建商务大厦20层2206

执业资质:拥有北京市财政局颁发的执业证书(证书序号:NO0011854),是较早获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

2、人员信息

首席合伙人:王增明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合伙人人数为60人,注册会计师人数为467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184人。

3、业务规模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43,351.76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2,424.97万元,证券业务收入11,384.81万元。

2020年度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业务客户家数26家;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房地产业、钢铁行业、机械行业等;审计收费总额2,193万元。

4、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0年末计提职业风险基金余额5,815.22万元,购买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5,400万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职业责任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中审亚太事务所近三年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5、诚信记录

中审亚太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中审亚太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监督管理措施3次,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处分。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杨鸿飞先生,中国注册会计师。1998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0年开始在中审亚太事务所执业,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1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王警锐女士,中国注册会计师。2019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2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1年开始在中审亚太事务所,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0家。

拟担任独立复核合伙人:崔江涛先生,中国注册会计师。2002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3年开始在中审亚太事务所执业,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5家。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执业行为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

3、独立性

中审亚太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均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且均无诚信不良记录。

4、审计收费

2021年度审计费用为人民币150 万元,其中财务审计费用150万元。本期审计费用按照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与会计师事务所确定。

三、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原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兴华已连续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14年。公司对北京兴华为公司提供的审计服务工作表示感谢。北京兴华对公司2020年度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

公司原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兴华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公司综合考虑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需要,为进一步保障公司的审计工作独立性和客观性,不断提高审计质量和公司治理水平,公司拟聘任中审亚太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北京兴华进行了事前充分沟通,北京兴华对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无异议。

四、拟聘任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真审核了中审亚太的执业资质相关证明文件、人员信息、业务规模、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认为中审亚太是一家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具备多年从事财务审计的资质和专业能力,与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关联人无关联关系,在执业资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中审亚太已购买职业保险,且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中审亚太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综上,审计委员会认为中审亚太能够满足公司未来审计工作的需求,同意拟聘任中审亚太作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对中审亚太相关情况的了解,我们认为中审亚太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企业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1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的合理聘任,我们同意拟聘任中审亚太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中审亚太具有证券、期货相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企业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尤其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拟聘任中审亚太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以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中审亚太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机构。上述议案已经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五、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535 证券简称:ST林重 公告编号:2022-0004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业务的议案》,根据公司及子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生产经营需要及资金安排,拟向各家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业务,期限均为一年。具体公告如下:

公司向上述各家银行申请的授信额度总计为人民币223,411万元(贰拾贰亿叁仟肆佰壹拾壹万元),最终授信额度以各家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

二、备查文件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535 证券简称:ST林重 公告编号:2022-0005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定2022年1月26日(星期三)下午14:30在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将本次会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年1月26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1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26日上午9:15-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26日上午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见附件2);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2年1月18日(星期二)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2022年1月18日(星期二)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林州市产业集聚区凤宝大道与陵阳大道交叉口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审议《关于拟变更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详情请参阅2022年1月1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为普通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进行披露。

三、提案编码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代表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出席人身份证原件进行登记;

3、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4、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传真办理登记。

(二)登记时间:2022年1月25日(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00)

(三)登记地址: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通信地址:河南省林州市产业集聚区凤宝大道与陵阳大道交叉口

(四)邮政编码:456561

(五)联系人:郭青

(六)联系电话:0372-3263566、0372-3263686

传真号码:0372-3263566

(七)其他事项:

1、若因特殊原因无法在登记日办理会议登记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可按照上文第(一)项登记方式的要求,凭完整、有效的证明文件在会议现场办理登记;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五、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六、备查文件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

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2、授权委托书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采用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535;投票简称:林重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2)填报表决意见和选举票数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2年1月26日上午9:15-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陆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陆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若委托人没有对表决意见做出具体指示,受托人可行使酌情裁量权,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表决。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证券账户号:

委托人持有股数: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书有效期限:

委托日期:

附注:1、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2、单位委托须加盖章位公章;

3、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ST金正 公告编号:2022-004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大”或“公司”)于2022年1月8日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岛市中院”)送达的案号:(2021)鲁02民初2380号《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转发的《民事起诉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海尔金融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

被告:金正大、临沂迭香农资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临沂凡高农资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三”)、临沂海连农资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四”)、万连步(以下简称“被告五”)

(二)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金正大支付原告保理融资款本金28,000万元,自2021年5月4日至2021年11月19日的违约金37,333,333.33元,以及自2021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8,000万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和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包含律师代理费30万元、诉讼保全保险费142800元);

2、依法判令被告二对第1项诉讼请求中融资款本金7,000万元,自2021年5月4日至2021年11月19日的违约金9,333,333.33元,及2021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以7,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承担回购义务;

3、依法判令被告三对第1项诉讼请求中融资款本金12,000万元,自2021年5月4日至2021年11月19日的违约金16,000,000元,及2021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以1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承担回购义务;

4、依法判令被告四对第1项诉讼请求中融资款本金9,000万元,自2021年5月4日至2021年11月19日的违约金12,000,000元,及2021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以9,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承担回购义务;

5、依法判令被告五对第1、2、3、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三)事实和理由:

1、原告向金正大提供买方保理融资服务的事实

(1)原告向金正大提供3亿元买方保理业务的事实

1)原告与金正大签订保理业务合作协议的事实

2019年11月12日,原告与金正大签订合同编号QD01CR201900022的《保理业务合作协议》(下称“合作协议一”),由金正大的债权人将其对金正大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原告,并由金正大提出保理业务申请,原告向金正大及其债权人提供保理服务,由金正大在应收账款到期日时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的买方保理业务,保理业务额度为3亿元。若出现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原告有权宣布保理业务提前到期,要求金正大提前履行付款义务并赔偿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等。

2)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保理合同等协议的事实

2019年11月12日、2020年4月15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了编号为QDO1CR201900022-01的《保理合同》及编号为QD01CR201900022-01-BC002的《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二将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原告,原告为被告二提供有追索权的保理融资服务。同时,合同约定出现应收账款的回购事实时,被告二应当无条件回购相关应收账款。双方签订《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协议》并办理了相关登记。

2020年4月15日,原告与被告二、金正大签订了编号为QD01CR201900022-01-QR001的《保理业务确认书》,约定被告二将其对金正大享有的应收账款共计90,365,000元转让给原告,原告向被告二支付共计9,000万元的保理融资款,金正大按照确认书约定向原告按时、足额支付相关保理费用。

2020年4月16日,原告向被告二发放保理融资款共计9,000万元。

3)原告与被告三签订保理合同等协议的事实

2020年4月15日,原告与被告三签订了编号为QD01CR201900022-02的《保理合同》,约定被告三将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原告,原告为被告三提供有追索权的保理融资服务。同时,合同约定出现应收账款的回购事实时,被告三应当无条件回购相关应收账款。双方签订《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协议》并办理了相关登记。

2020年4月15日,原告与被告三、金正大签订了编号为QDO1CR201900022-02-QR001的《保理业务确认书》,约定被告三将其对金正大享有的应收账款共计120,450,000元转让给原告,原告向被告三支付共计12,000万元的保理融资款,金正大按照确认书约定向原告按时、足额支付相关保理费用。

2020年4月16日、17日,原告向被告三发放保理融资款共计12,000 万元。

4)原告与被告四签订保理合同等协议的事实

2020年4月15日,原告与被告四签订了编号为QD01CR201900022-03的《保理合同》,约定被告四将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原告,原告为被告四提供有追索权的保理融资服务。同时,合同约定出现应收账款的回购事实时,被告四应当无条件回购相关应收账款。双方签订《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协议》并办理了相关登记。

同日,原告与被告四、金正大签订了编号为QD01CR201900022-03-QR001的《保理业务确认书》,约定被告四将其对金正大享有的应收账款共计90,280,000元转让给原告,原告向被告四支付共计9,000万元的保理融资款,金正大按照确认书约定向原告按时、足额支付相关保理费用。

2020年4月17日,原告向被告四发放保理融资款共计9,000万元。

(2)原告向金正大提供1,000万元买方保理业务的事实

2020年10月12日,原告与金正大签订编号为QD01CR202000011《保理业务合作协议》(下称“合作协议二”),约定由金正大的债权人将其对金正大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原告,并由金正大提出保理业务申请,原告向金正大及其债权人提供保理服务,由金正大在应收账款到期日时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的买方保理业务,保理业务额度为2.8亿元。若出现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原告有权宣布保理业务提前到期,要求金正大提前履行付款义务并赔偿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等。

同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了编号为QD01CR202000011-1的《保理合同》,约定被告二将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原告,原告为被告二提供有追索权的保理融资服务。同时,合同约定出现应收账款的回购事实时,被告二应当无条件回购相关应收账款。双方签订《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协议》并办理了相关登记。

原告与被告二、金正大签订了编号为QD01CR202000011-1-QROO1的《保理业务确认书》,约定被告二将其对金正大享有的应收账款共计12,078,000元转让给原告,原告向被告二支付共计1,000万元的保理融资款,金正大按照确认书约定向原告按时、足额支付相关保理费用。

2020年10月12日,原告向被告二发放保理融资款共计1,000万元。

2、被告五向原告提供担保的事实

2019年11月、2020年10月,被告五向原告出具编号为QDO1CR201900022-DB001、QDO1CR202000011-DB001的两份《担保函》,就合作协议一、合作协议二及被告二、三、四与原告签订的多个《保理合同》等协议项下金正大、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范围为主债权项下的金正大、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向原告履行的全部付款义务,包括回购价款、应收账款回收款、保理费用、违约金、迟延履行利息等全部款项,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及附属担保权益所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拍卖费、执行费、评估费、公证费等一切费用。

3、违约事实和理由

2021年3月21日,金正大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保理融资费用等款项,根据《保理业务合作协议》约定,金正大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金正大向原告支付剩余应收账款回收款、保理融资款、违约金等,有权要求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按照《保理合同》约定向原告履行回购义务。

因此,原告依据《保理业务合作协议》、《保理合同》、《保理业务确认书》、《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函》等协议及相关法律规定要求金正大偿还保理融资款、保理融资费用、违约金等款项,要求被告二、被告三及被告四承担相应回购义务,要求被告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青岛市中院受理的申请人海尔金融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金正大、被申请人临沂迭香农资销售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临沂凡高农资销售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临沂海连农资销售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万连步保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金正大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7,333,333.33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被申请人临沂迭香农资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9,333,333.33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被申请人临沂凡高农资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6,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被申请人临沂海连农资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2,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被申请人万连步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7,333,333.33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上述冻结或查封、扣押的财产总标的额以人民币317,333,333.33元为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向青岛市中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青岛市中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金正大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7,333,333.33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临沂迭香农资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9,333,333.33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三)被申请人临沂凡高农资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6,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四)冻结被申请人临沂海连农资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2,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五)冻结被申请人万连步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7,333,333.33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六)上述一至五项冻结或查封、扣押的财产总标的额以人民币317,333,333.33元为限(保全标的不包含存货、待售商品房、船舶、知识产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三、查封冻结情况

经查询,公司以下不动产被青岛市中院查封,明细如下:

四、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其他

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一月十日

国投瑞银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计票日开始停牌及暂停申购的提示性公告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富兰克林国海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最低赎回份额、最低转托管份额以及最低持有份额限制的公告

国投瑞银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简称“本基金”,基金代码:161213;场内简称:国投消费LOF)自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1月11日上午10:00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国投瑞银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具体安排请详见2021年12月1日在规定媒介及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发布的《国投瑞银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为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本基金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日(2022年1月11日)开市起停牌并暂停申购业务,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了《议案》,则本基金将不再复牌,也不再恢复申购业务,基金管理人将按规定申请办理本基金终止上市的相关事宜;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未通过本次《议案》,则本基金的复牌、恢复申购业务事宜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风险提示:

1、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了《议案》,则本基金将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清算程序,本基金将不再接受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申请。敬请投资者注意上述事项并做好流动性安排。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月11日

为了方便投资者投资基金,更好地为投资者提供服务,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将自2022年1月12日起,对本公司旗下富兰克林国海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1605,基金简称:国富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的最低赎回份额、最低转托管份额以及交易账户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调整内容

对国富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基金的单个账户单笔最低赎回份额、最低转托管份额以及交易账户最低持有份额调整为0.01份。

二、重要提示

1、各代销网点设置的最低份额限制不得低于本公司设定的上述规定,但可以等于或高于上述规定,具体以各代销网点的规定为准,敬请投资者留意。

2、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直销电话交易、直销柜台投资者赎回、转托管该基金以及每个交易账户持有该基金的最低份额限制须遵循上述限制,即调整为0.01份。

3、本公司将根据上述调整对国富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基金的招募说明书进行相应修改,调整后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将适时在本公司网站登载(www.ftsfund.com),敬请投资者留意。

三、业务咨询

投资者通过以下方式了解业务内容及进行业务咨询: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4518,9510-5680,021-38789555

客服邮箱:service@ftsfund.com

公司网站:www.ftsfund.com

四、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基金前应认真阅读相关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特此公告。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月11日

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113 证券简称:ST天润 公告编号:2022-001

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京蓝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3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减持计划时间过半的公告

特别提示

股东杨树嘉业(固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京蓝科技”)于2021年9月8日发布了《2021-101:大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股东北京杨树嘉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杨树嘉业”)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39,751,72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3.88%)。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减持计划时间已过半,公司与杨树嘉业就减持计划实施情况进行了核实。现将杨树嘉业减持计划实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杨树嘉业于2021年 9月8日至 2022年1月10日在二级市场通过竞价交易共计157笔,卖出10,233,32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99967%,减持均价为 2.75元/股。

2、上述减持后,杨树嘉业现有京蓝科技76,676,806股,占京蓝科技总股本 7.490399%

二、其他情况说明

1、未来杨树嘉业将根据市场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继续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能否实施完成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减持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杨树嘉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杨树嘉业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ST天润”)于2021年12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人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117号)。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0)。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项进展情况

2019年5月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0),因公司涉嫌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目前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中国证监会依法拟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该事项正处于听证、陈述和申辩阶段,在此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每月至少披露一次风险性提示公告。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