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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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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01-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97版)

沈臻宇本次认购数量为4,055,150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11、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鑫鑫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次认购数量为4,054,339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12、深圳市华夏复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夏复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友道华夏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本次认购数量为3,714,517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13、朱克强

朱克强本次认购数量为3,568,532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14、顾梦骏

顾梦骏本次认购数量为3,244,120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15、JP Morgan chase Bank,National Association

JP Morgan chase Bank,National Association本次认购数量为3,244,120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16、余建国

余建国本次认购数量为3,244,120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17、刘子钦

刘子钦本次认购数量为3,244,120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18、王福新

王福新本次认购数量为3,244,120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19、深圳市火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火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火神启富逐道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本次认购数量为2,757,502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20、马光华

马光华本次认购数量为2,433,090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21、北京塔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塔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次认购数量为2,433,090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22、北京暖逸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暖逸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暖逸欣积极成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本次认购数量为2,433,090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23、赖冬梅

赖冬梅本次认购数量为2,433,090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24、上海同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同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同安巨星1号证券投资基金本次认购数量为2,433,090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25、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其管理的宁聚映山红4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本次认购数量为2,433,090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26、刘丽萍

刘丽萍本次认购数量为2,433,090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27、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宁聚开阳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本次认购数量为2,433,090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28、李惠平

李惠平本次认购数量为2,433,090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29、深圳前海捷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捷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捷创五邑壹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次认购数量为2,433,090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三)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发行对象全额以现金认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

本次发行对象最近一年与公司均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四)主承销商对认购资金来源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要求,主承销商须对本次认购对象资金来源进行核查。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认购对象的情况如下:

(1)本次认购的股份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其他任何代持的情形,认购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得润电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及前述主体关联方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得润电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主承销商以及前述主体关联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2)本次获配的31家投资机构及个人投资者承诺本次认购不存在得润电子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其及其最终认购方(最终权益拥有人或受益人)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经核查,参与本次发行申购报价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产品不存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以及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得润电子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方资金的情形;不存在接受得润电子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方直接或间接的财务资助、借款、提供担保或者补偿的情形。

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等相关规定。

五、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135,620,437股将于2022年1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非公开发行中,所有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公司股票价格在上市首日不除权,股票上市首日设涨跌幅限制。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六、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人律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三)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四)验资机构: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相关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如下: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如下: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增加135,620,437股。同时,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深圳市得胜资产管理有限公为公司控股股东,邱建民、邱为民兄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注: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仅为预计,实际情况应以股份登记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本次发行对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后,公司资产总额和净资产将同时增加,资产负债率相应下降,公司的财务结构更趋合理,资产质量得到提升,偿债能力得到明显改善,融资能力得以提高,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和财务费用,支持公司经营业务发展。

(三)本次发行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前,公司作为国内连接器的龙头制造商,主营电子连接器和精密组件的研发、制造和销售,产品涵盖消费电子领域(主要包括家电连接器、电脑连接器、LED连接器、FPC、通讯连接器等)及汽车领域(主要包括汽车连接器及线束、安全和告警传感器、车载充电模块和车联网等)。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高速传输连接器建设项目和OBC研发中心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扩大业务服务规模,提升业务服务水平,提升综合管理效率,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的发展。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保持不变,不会导致公司业务和资产发生重大变动。

(四)本次发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都没有发生变化,对公司治理不存在实质的影响,但机构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有所提高,公司股权结构更加合理,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及公司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

(五)本次发行对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没有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结构造成影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

(六)本次发行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发行预计不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也不会导致同业竞争。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披露程序。

(七)本次发行对最近一年及一期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的影响

注1:发行前数据来源于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

注2: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分别按照2021年9月30日和2020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发行后每股收益分别按照2021年1-9月和202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三节 发行人主要财务指标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一)主要财务数据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注:2021年9月30日/2021年1-9月数据未经审计,下同。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二)主要财务指标

二、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本部分内容详情请见《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中介机构关于本次发行的意见

一、保荐机构的合规性结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得润电子本次非公开发行经过了必要的授权,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得润电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定价过程完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86号)和得润电子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符合本次发行启动前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向中国证监会报备之发行方案的要求。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得润电子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和得润电子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非公开发行方案,符合本次发行启动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备之发行方案的要求,符合《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不存在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得润电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发行人律师的合规性结论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如下: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核准;发行人本次发行所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缴款通知书》、《股份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符合《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及发行过程符合《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

三、保荐协议主要内容

得润电子与中信证券签署了《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承销商和保荐人)关于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之承销及保荐协议》,聘请中信证券作为得润电子非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推荐公司的证券发行与上市,并在保荐期间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中信证券指定张迪、李咏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得润电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的保荐工作。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保荐期间分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发行上市期间和持续督导期间,其中持续督导期间为自证券上市之日起的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至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四、保荐机构的上市推荐意见

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发行人的发行条件、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发展前景等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就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有关事项严格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通过保荐机构内核小组的审核。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及上市的相关要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次发行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中信证券愿意推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第五节 备查文件

1、上市申请书;

2、保荐协议;

3、保荐代表人声明与承诺;

4、保荐机构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5、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尽职调查报告;

6、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7、保荐机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8、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9、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10、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新增股份已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

11、投资者出具的股份限售承诺;

12、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文件;

1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月10日

证券代码:002055 证券简称:得润电子 公告编号:2022-004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超过1%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完成回购注销部分股份,公司总股本由473,485,580股变更至468,869,580股,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得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胜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被动增加0.2916%;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有关议案,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86号),公司于2021年12月非公开发行股票135,620,437股,公司总股本由468,869,580股增至604,490,017股,得胜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减少6.7109%;以上权益变动累计减少6.4193%。现将相关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055 证券简称:得润电子 公告编号:2022-002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非公开发行股票,总股本由468,869,580股增至604,490,017股,导致股东持股比例被动稀释下降。

2.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得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胜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仍持有公司股份140,247,947股,持股比例降至23.2010%。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一、股东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一)自公司上次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后权益变动情况

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19-051),截至2019年9月30日,得胜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154,232,838股,持股比例为32.1523%。

因公司分别于2020年7月13日、2021年7月5日回购注销6,208,516股、4,616,000股,得胜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被动增加合计0.6931%;得胜公司分别于2020年6月29日、2020年7月20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7,340,000股、1,910,000股,持股比例合计减少1.9335%;杨桦女士于2020年9月2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734,891股,持股比例减少1.0000%;上述权益变动累计减少2.2404%。

(二)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导致权益变动情况

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有关议案,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86号),公司于2021年12月非公开发行股票135,620,437股,公司总股本由468,869,580股增至604,490,017股,得胜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减少6.7109%。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得胜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140,247,947股,持股比例为29.9119%;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得胜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仍持有公司股份140,247,947股,持股比例降至为23.2010%。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变动情况具体如下:

(三)权益变动累计情况

综上所述,得胜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累计减少8.9513%。

本次权益变动后,得胜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140,247,947股,持股比例下降至23.2010%,持股情况为:得胜公司持有106,536,915股,持股比例为17.6243%;邱建民先生持有17,511,017股,持股比例为2.8968%;杨桦女士持有16,200,015股,持股比例为2.6799%;仍处于相对控股地位。

二、其他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2.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权益变动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21-075)。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055 证券简称:得润电子 公告编号:2022-003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证券简称:得润电子

证券代码:002055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得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邱建民、杨桦

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宝城二十三区创业路东侧1号。

通讯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宝城二十三区创业路东侧1号。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比例减少

签署日期:2022年1月1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在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释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深圳市得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建民

经营期限:自1991年2月2日至2032年11月11日

注册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城二十三区创业路东侧1号

注册资本:5000万元

企业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192477523K

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投资顾问(以上均不含证券、期货、保险及其他金融业务);国内贸易。

股东:邱建民(持股60%)、邱为民(持股40%)

通讯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宝城二十三区创业路东侧1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

邱建民先生,中国国籍,任得胜公司执行董事,兼任得润电子董事长,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未取得其他国家的居留权。

邱为民先生,中国国籍,任得胜公司总经理,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未取得其他国家的居留权。

2.邱建民

性别:男

国籍:中国

通讯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汇通路269号得润电子工业园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邱建民先生现任得润电子董事长,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

3.杨桦

性别:女

国籍:中国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杨桦女士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邱为民先生的配偶,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关联关系情况

深圳市得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其股东邱建民、邱为民为兄弟关系,共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杨桦女士为邱为民先生配偶,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

截至2021年12月27日,深圳市得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06,536,915股,持股比例为22.7221%;邱建民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7,511,017股,持股比例为3.7347%;杨桦女士持有公司股份21,242,906股,持股比例为3.4551%。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40,247,947股,持股比例为29.9119%。

股权结构图如下:

三、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 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因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总股本增加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减少。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述计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上市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19-051),截至2019年9月3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54,232,838股,持股比例为32.1523%。

因上市公司分别于2020年7月13日、2021年7月5日回购注销6,208,516股、4,616,000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增加合计0.6931%;得胜公司分别于2020年6月29日、2020年7月20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7,340,000股、1,910,000股,持股比例合计减少1.9335%;杨桦女士于2020年9月2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734,891股,持股比例减少1.0000%;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86号),公司于2021年12月非公开发行股票135,620,437股,总股本由468,869,580股增至604,490,017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减少6.7109%。

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累计减少8.9513%。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40,247,947股,持股比例下降至23.2010%,持股情况为:控股股东得胜公司持有106,536,915股,持股比例为17.6243%;邱建民先生持有17,511,017股,持股比例为2.8968%;杨桦女士持有16,200,015股,持股比例为2.6799%;信息披露义务人仍处于相对控股地位。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及持股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质押上市公司股份共计99,657,99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604,490,017股)的16.4863%。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股份锁定等承诺情况的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得胜公司在上市公司2006年7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其持有的股份”。此承诺已经履行完毕。

信息披露义务人邱建民先生曾于2015年7月13日、杨桦女士曾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承诺:在增持后6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此承诺已经履行完毕。

信息披露义务人邱建民先生曾于2018年7月16日作出承诺:其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刘美华女士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此承诺已经履行完毕。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2019年3月19日签署的《股东承诺函》中承诺“未来连续六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出售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此承诺已经履行完毕。

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其他股份锁定承诺,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签署本报告书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未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除本报告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或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深圳市得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建民

邱建民:

杨桦:

2022年1月10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文本。

附: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深圳市得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建民 邱建民:杨桦: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