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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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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2022-01-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488 证券简称:艾迪药业 公告编号:2022-002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1月11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扬州市邗江区新甘泉西路69号一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傅和亮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其中,傅和亮先生、俞克先生、王军先生现场参会,其他董事以视频方式参会;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王广蓉女士以视频参会方式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新增其实施主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与广州力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获审议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议案1、议案2、议案3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庆洋、刘璐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2日

● 报备文件

(一)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代码:688488 证券简称:艾迪药业 公告编号:2022-003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股东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不涉及资金来源;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乐扬凯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乐扬凯睿”)持有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艾迪药业”或“公司”)20,999,95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9990%,乐扬凯睿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使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022年1月11日,公司收到乐扬凯睿发来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现将其有关权益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三)股东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为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不涉及资金来源;

2、本次权益变动为持股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3、上述股东权益变动事项已按规定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计划尚未完成,公司将督促其严格执行减持相关规定,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2日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艾迪药业

股票代码 : 688488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乐扬凯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住址: 上海市宝山区高逸路112-118号3幢A1193室

通讯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高逸路112-118号3幢A1193室

股份变动性质: 减持股份

签署日期:2022年1月1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义务披露人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义务披露人不存在在中国境内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资金需求减持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增减持计划

艾迪药业于2021年12月1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1-051),信息披露义务人计划在履行减持股份预先披露义务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4,200,000股的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1%,且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4,20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具体减持价格将根据市场价格确定。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上述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除上述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之可能性。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以及大宗交易方式完成本次权益变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23,632,560股股票,为IPO前取得,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626800%。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数量由23,632,560股减少至20,999,958股,持股比例由5.626800%减少至4.999990%,累计减持比例未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乐扬凯睿合计持有公司20,999,958股,均为无限售流通股,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4.999990%,持股比例已低于5%,乐扬凯睿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质押、被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转让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本次变动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情形及相关承诺。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次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乐扬凯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王广蓉

日期:2022年1月11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乐扬凯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王广蓉

签署日期:2022年1月11日

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询价转让计划书

证券代码:688111 证券简称:金山办公 公告编号:2022-001

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询价转让计划书

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88086 证券简称:紫晶存储 公告编号:2022-003

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股东天津奇文一维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奇文二维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奇文三维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奇文四维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奇文五维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奇文六维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奇文七维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奇文九维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奇文十维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 拟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为天津奇文一维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奇文一维”)、天津奇文二维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奇文二维”)、天津奇文三维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奇文三维”)、天津奇文四维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奇文四维”)、天津奇文五维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奇文五维”)、天津奇文六维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奇文六维”)、天津奇文七维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奇文七维”)、天津奇文九维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奇文九维”)、天津奇文十维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奇文十维”) (以上简称“奇文N维”)(上述9家股东以下合称“出让方”);

● 出让方拟转让股份的总数为4,61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00%;

● 本次询价转让价格下限为233.00元/股,为金山办公2022年1月11日收盘价267.15元的87.22%,为金山办公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257.17元的90.60%。

● 本次询价转让为非公开转让,不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一、拟参与转让的股东情况

(一)出让方的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出让方委托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组织实施金山办公首发前股东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

(二)关于出让方是否为金山办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均非金山办公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奇文五维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奇文一维、奇文二维、奇文三维、奇文四维、奇文六维、奇文七维、奇文九维及奇文十维非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奇文N维”的普通合伙人均为北京奇文壹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三)出让方关于拟转让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情形的声明

出让方声明,出让方所持股份已经解除限售,权属清晰。出让方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情形。出让方非金山办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窗口期内。

根据出让方出具的相关承诺,本次询价转让会配合金山办公实际控制人切实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在申请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时就其所持金山办公股份作出的限售安排承诺,不存在金山办公实际控制人违反前述限售安排承诺的情形。

二、本次询价转让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询价转让的基本情况

本次询价转让股份的数量为4,610,000 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1.00%,占出让方所持股份数量的比例为7.83%,转让原因均为自身资金需求。

(二)本次转让价格下限以及转让价格确定原则与方式

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下限为233.00元/股,不低于发送认购邀请书之日前20个交易日金山办公股票交易均价的70%(发送认购邀请书之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发送认购邀请书之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发送认购邀请书之日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询价认购的报价结束后,中金公司将对有效认购进行累计统计,依次按照价格优先、数量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转让价格。

具体方式为:

1、如果本次询价转让的有效认购股数超过本次询价转让股数上限,询价转让价格、认购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确定原则如下(根据序号先后次序为优先次序):

(1)认购价格优先:按申报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累计;

(2)认购数量优先:申报价格相同的,将按认购数量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累计;

(3)收到《认购报价表》时间优先:申报价格及认购数量都相同的,将按照《认购报价表》发送至本次询价转让指定邮箱或专人送达时间(若既邮件又派专人送达了《认购报价表》,以中金公司在规定时间内第一次收到的有效《认购报价表》为准)由先到后进行排序累计,时间早的有效认购将进行优先配售。

当全部有效申购的股份总数等于或首次超过4,610,000股时,累计有效申购的最低认购价格即为本次询价转让价格。

2、如果询价对象累计有效认购股份总数少于4,610,000股,全部有效认购中的最低报价将被确定为本次询价转让价格。

(三)接受委托组织实施本次询价转让的证券公司为中金公司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转让计划实施存在因出让方在《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披露后出现突然情况导致股份被司法冻结、扣划而影响本次询价转让实施的风险。

(二)本次转让计划可能存在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中止实施的风险,本次转让计划可能存在因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中止实施的风险。

四、附件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2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申请强制执行受理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申请执行人。

● 涉案的金额: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1)粤1430民初2938号〉一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深圳市宇维视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维视通”或“被告”、“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债务人民币28,411,052.28元、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925.00元及从2020年2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未支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2020年2月27日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向申请人支付利息、本案执行费。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宇维视通全资子公司深圳高原特色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原农业”)开具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承兑汇票”)人民币500.00万元(到期日2022年3月31日,公司未将此凭证作为回款处理,以承兑汇票全部兑付作为宇维视通履行完毕第一笔欠款的付款义务)以外,尚未收到宇维视通或其相关方支付的相关款项及诉讼费(案件受理费)96,925.00元。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宇维视通应收账款余额为28,411,052.28元(含上述承兑汇票金额5,000,000.00元)、其他应收款项〈即“诉讼费(案件受理费)”〉96,925.00元,合计金额为28,507,977.28元。公司基于谨慎性考虑,对上述款项按100%计提坏账准备。扣除2020年末已计提坏账准备金额1,421,052.61元,对宇维视通计提坏账准备预计影响2021年度利润金额为27,086,924.67元。

一、本次起诉基本情况

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申请执行人”)就公司与宇维视通之间的应收货款事项向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1年9月27日收到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粤1403民初2937、2938号〉。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7)。

二、诉讼案件调解情况

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经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收到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2021)粤1403民初2938号〉,民事调解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与宇维视通一致确认,宇维视通欠公司合同款28,411,052.28元,此款宇维视通在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5,000,000.00元给公司;在2022年3月15日前支付5,000,000.00元给公司;在2022年6月15日前支付10,000,000.00元给公司;余款8,411,052.28元在2022年9月15日前支付给公司。

(二)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公司在收到宇维视通支付的第一笔5,000,000.00元的款项后十个工作日内,开具金额为5,431,210.80元的发票给宇维视通。

(四)若宇维视通未按上述约定向公司支付所欠合同款,则宇维视通自愿从2020年2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未支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2020年2月27日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向公司支付利息,且公司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全部款项。

案件受理费193,850.00元,减半收取96,925.00元,宇维视通自愿负担,此款已由公司预交,宇维视通在2021年12月30日前迳行支付给公司。

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57)。

三、诉讼案件的执行情况

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涉及应收账款回款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2)。截至目前,公司除收到宇维视通全资子公司高原农业开具的承兑汇票人民币500.00万元(到期日2022年3月31日)以外,尚未收到宇维视通或其相关方支付的相关款项及诉讼费(案件受理费)96,925.00元,上述承兑汇票存在无法兑付的情形,公司因此未将此凭证作为回款处理,以承兑汇票全部兑付作为宇维视通履行完毕第一笔欠款的付款义务。同时,公司通过公开信息查询到宇维视通涉及民事诉讼纠纷及执行案件较多且存在宇维视通客户被法院限制向其支付或向其他方转移货款的情形,且公司前期根据宇维视通的实际经营状况,已通过发催款函、上门催收以及发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方式加大力度催收相关款项,对上述客户持续进行催款。在(2021)粤1430民初2938号一案的法律文书《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的情形下,宇维视通仍未能遵照履行。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已于近日就上述诉讼案件及生效法律文书向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并于2022年1月10日收到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粤1403执134号〉。

执行请求事项:

(一)请求执行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2021)粤1430民初2938号《民事调解书》涉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尚未履行的债务人民币28,411,052.28元。

(二)请求执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20年2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未支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2020年2月27日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向申请人支付利息。

(三)请求法院执行宇维视通应支付公司的诉讼费人民币96,925.00元。

(四)宇维视通支付本案执行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强制执行申请已获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受理。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及强制执行申请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2021年度利润的影响

1、截至2021年12月31日,宇维视通应收账款余额为28,411,052.28元(含上述承兑汇票金额5,000,000.00元),其他应收款项〈即“诉讼费(案件受理费)”〉96,925.00元,合计金额为28,507,977.28元。公司基于谨慎性考虑,对上述款项按100%计提坏账准备。扣除2020年末已计提坏账准备金额1,421,052.61元,对宇维视通计提坏账准备预计影响2021年度利润金额为27,086,924.67元。

2、后续公司将根据宇维视通的回款情况、承兑汇票的兑现情况和执行情况及时调整坏账准备金额。

(三)风险提示说明

公司就上述诉讼案件达成的《民事调解书》未履行的情况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至目前,公司虽与宇维视通保持沟通,但尚存在公司的财产权益有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甚至根本不能实现的风险:

1、公司未能向执行法院充分提供宇维视通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后续公司未能提供宇维视通联系地址及方式等行踪信息,执行法院依职权亦无法查明宇维视通财产的,执行法院将依法裁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公司的债权暂时无法实现的情形。

2、宇维视通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清偿债务,公司的债权将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的情形。

3、执行宇维视通对第三方到期的债权的情形下,在执行法院向第三方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如第三方没有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有权对其强制执行;如第三方提出异议后公司仍要求继续执行的,执行法院将不予继续执行支持。

4、宇维视通被执行财产存在按控制先后顺序受偿的情形,如执行财产存在多个申请执行人情况,按照执行申请的先后顺序公司存在不能获得偿还债权的情形。

公司将密切关注执行申请的进展情况及承兑汇票兑付情况,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相关执行程序,积极梳理并向执行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信息等,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及时对该诉讼事项的后续履行情况进行跟踪,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2日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358 证券简称:华达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保荐代表人为张展先生、许超先生,持续督导期自2017年1月25日至2019年12月31日,因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中泰证券仍对该事项存在督导义务。

近日,公司接到中泰证券通知,中泰证券原委派的保荐代表人张展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负责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顺利进行,中泰证券现委派李嘉俊先生接替张展先生担任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本次保荐代表人变更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项目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许超先生、李嘉俊先生,持续督导义务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公司董事会对张展先生在公司持续督导期间所做的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

附件:李嘉俊先生简历

特此公告。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2日

附件:

李嘉俊先生简历

李嘉俊,男,中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保荐代表人。曾先后主持或参与博彦科技可转债、游族网络可转债、红宝丽非公开、镇洋发展IPO、通合科技非公开等项目。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证券简称:劲嘉股份 证券代码:002191 公告编号:2022-008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完成对标的股份的认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于2021年12月2日上市,公司的股本及注册资本发生了变动。

2021年9月22日,公司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2022年1月4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2022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予以修订。具体内容请详见2022年1月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章程修正案》及《公司章程》(2022年1月)。

公司就股东信息、注册资本总额等信息于近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完成公司章程备案,2022年1月11日收到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的《变更(备案)通知书》,完成工商变更(备案)登记。

二、变更登记情况

除上述变更,其他工商登记事项未发生变更。

三、备查文件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的《变更(备案)通知书》。

特此公告。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673 证券简称: *ST当代 公告编号:2022-002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于2022年1月7日、10日及11日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2%以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二、针对股票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函询了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2、控股股东(含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王玲玲女士在本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公司股票。

3、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4、经核查,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媒体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5、经核查,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前述事项外,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必要的风险提示:

1、公司经过自查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