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上诉状》暨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质押延期购回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363 证券简称:傲农生物 公告编号:2022-005
转债代码:113620 转债简称:傲农转债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质押延期购回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有林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为88,119,4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88%,累计质押本公司股份 60,727,300 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数的68.91%,占本公司总股本的8.87%。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吴有林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厦门傲农投资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以下简称“傲农投资”)、吴有材先生、傅心锋先生、张明浪先生、郭庆辉先生累计质押本公司股份214,361,537股,占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的63.77%,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1.32%。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近日收到实际控制人吴有林先生关于办理部分股份质押延期购回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份质押情况
1、本次股份质押延期购回的基本情况
■
2、本次质押股份不涉及被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其他保障用途的情况。
3、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有林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厦门傲农投资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执行董事,吴有材为吴有林的弟弟,傅心锋、张明浪为吴有林的姐夫,郭庆辉为吴有林的妹夫,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厦门傲农投资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与吴有林先生(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有材先生、傅心锋先生、张明浪先生、郭庆辉先生互为一致行动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吴有林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单位:股
■
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有林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傲农投资(公司控股股东)、吴有材先生、傅心锋先生、张明浪先生、郭庆辉先生合计质押股份数量占其合计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例超过50%。
1、傲农投资未来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为35,406,282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14.49%,占公司总股本的5.17%,对应融资余额为15,546.03万元;傲农投资无未来一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
吴有林先生未来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为35,227,3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39.98%,占公司总股本的5.15%,对应融资余额为13,231.88万元;吴有林先生无未来一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
吴有材先生质押股份数量为1,940,900股,均为未来半年内到期的,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61.11%,占公司总股本的0.28%,对应融资余额为750万元。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资金偿还能力,还款来源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分红、投资收益等,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目前不存在平仓风险。后续如出现平仓风险,上述股东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补充质押、支付保证金、提前还款等措施应对。
3、实际控制人不存在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4、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股份质押事项是实际控制人对前期股份质押的延期购回,不涉及新增融资安排,本次股份质押事项不会对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融资授信及融资成本、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
(2)本次股份质押事项不会对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人员等方面相互独立,对公司的控制权稳定、股权结构、日常管理不产生影响;
(3)本次股份质押不涉及实际控制人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特此公告。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2日
证券代码:603363 证券简称:傲农生物 公告编号:2022-006
转债代码:113620 转债简称:傲农转债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控股股东厦门傲农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傲农投资”)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为244,297,5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69%,累计质押本公司股份 151,693,337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数的62.09%,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2.16%。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傲农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吴有林先生(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有材先生、傅心锋先生、张明浪先生、郭庆辉先生累计质押本公司股份214,361,537股,占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的63.77%,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1.32%。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傲农投资关于将原质押给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本公司部分股份办理了解除质押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份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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傲农投资本次解质股份暂无用于后续质押的安排,未来如有变动,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有林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厦门傲农投资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执行董事,吴有材为吴有林的弟弟,傅心锋、张明浪为吴有林的姐夫,郭庆辉为吴有林的妹夫,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厦门傲农投资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与吴有林先生(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有材先生、傅心锋先生、张明浪先生、郭庆辉先生互为一致行动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傲农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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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2日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锁暨上市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326 证券简称:我乐家居 公告编号:2022-001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锁暨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解锁股票数量:94,710股
●本次解锁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22年1月17日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对符合条件的16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94,710股办理解锁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9),现将其解锁暨上市流通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1、2019年7月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9年7月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调整〈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2019年7月17日,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19年8月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19年9月12日,公司披露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19-044),首次授予194万股限制性股票于2019年9月1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
6、2019年12月1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0年1月18日,公司披露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0-002),预留授予29万股限制性股票于2020年1月1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
8、2020年4月1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20年6月5日,公司披露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0-019),5名离职激励对象已授予未解锁的6万股限制性股票于2020年6月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注销。
10、2020年6月24日,公司披露了《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0-021),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0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同比例增加,于2020年7月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实施完成。
11、2020年8月1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2、2020年9月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暨上市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32),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873,180股于2020年9月10日上市流通。
13、2020年10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4、2020年12月1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5、2021年1月1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暨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106,260股于2021年1月18日上市流通。
16、2021年6月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7、2021年8月4日,公司披露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1-049),7名离职激励对象已授予未解锁的135,350股限制性股票于2021年8月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注销。
18、2021年8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9、2021年9月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锁暨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7),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838,530股于2021年9月10日上市流通。
20、2021年12月1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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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上表中的授予价格、授予股票数量、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际授予完成时的数据;授予后股票剩余数量为该批次扣减已回购注销及已解锁股份后剩余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剩余数量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历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情况
1、公司于2020年9月5日披露《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暨上市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32),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873,180股于2020年9月10日上市流通。
2、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披露《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暨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106,260股于2021年1月18日上市流通。
3、公司于2021年9月7日披露《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锁暨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7),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838,530股于2021年9月10日上市流通。
二、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一)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33%。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2019年12月13日,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自2021年12月14日届满。
(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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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在相关解锁期均满足全额解锁条件,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及股份上市的相关事宜。
三、激励对象股票解锁情况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共计16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94,7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
单位:股
■
注:公司实施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0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同比例增加。
四、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2年1月17日
(二)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94,710股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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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2日
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财务总监、增选副总经理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528 证券简称:秦川物联 公告编号:2022-001
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财务总监、增选副总经理的公告
黑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5577 证券简称:龙版传媒 公告编号:2022-001
黑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关于公司变更财务总监的情况
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李勇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李勇先生因工作职位调整申请辞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辞职后,李勇先生将继续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职务。
李勇先生在担任公司财务总监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的规范和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李勇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期间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为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同意聘任李婷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如下意见:
经过对李婷女士的背景、工作经历的了解,我们认为:李婷女士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能力和任职条件,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关于财务总监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其存在被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未发现其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形。公司财务总监的提名方式、表决程序、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李婷女士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二、关于公司增选副总经理的情况
因公司管理及发展规划需要,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增设副总经理两名。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同意聘任李勇先生、魏小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如下意见:
经过对李勇先生、魏小军先生的背景、工作经历的了解,我们认为:李勇先生、魏小军先生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关于副总经理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其存在被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未发现其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形。公司副总经理的提名方式、表决程序、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李勇先生、魏小军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特此公告。
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2日
附件:
李婷女士简历:
李婷,女,1988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2010年7月至2015年11月,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助理、审计经理。2015年12月至2021年9月,任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2021年10月至2022年1月,任本公司财务副总监。
截至目前,李婷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未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李勇先生简历:
李勇,男,1980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2003年至2013年,曾任眉山中车制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员、质量管理主管。2013年10月至2017年3月,历任本公司质量管理部部长、创新发展办公室主任;2017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本公司财务总监;2017年4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
截至目前,李勇先生通过共青城华灼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17.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04%,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未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魏小军先生简历:
魏小军,男,1969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法律系。1992年-2006年,先后任职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二研究所办公室、监察处、电池厂等部门。2007年1月至2019年5月,历任本公司销售经理、业务总监;2012年12月至2022年1月,任本公司总经理助理。
截至目前,魏小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未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黑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1月6日以书面形式+通信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于2022年1月11日在哈尔滨以在线形式召开会议。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李久军董事长主持,监事、高管及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黑龙江史志〉等三刊变更主管主办单位的议案》
《黑龙江史志》创刊于1985年,半月刊,(国内统一刊号:CN23-1035/K)是由中共黑龙江省委党史研究室主管,中共黑龙江省委史志研究室、当代黑龙江研究所、黑龙江省地方志协会主办的面向全国发行的期刊。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黑龙江省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文件要求,《黑龙江史志》一刊的主办单位中共黑龙江省委党史研究室进行了机构改革,性质为全额拨款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按照相关管理部门要求,此类事业单位不能有经营性活动,无法再主办经营类期刊。根据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的窗口指导意见及公司全资子公司黑龙江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提交的书面申请,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黑龙江史志》变更主管主办单位事项:一是《黑龙江史志》的主管单位由中共黑龙江省委党史研究室变更为黑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二是《黑龙江史志》主办单位由中共黑龙江省委党史研究室、当代黑龙江研究所、黑龙江省地方志协会变更为黑龙江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黑龙江史志》编辑部设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三是《黑龙江史志》的主管主办单位变更后,公司不存在接续承担该刊变更前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及人员安置事项。
《美术馆》(国内统一刊号:CN23-1607/J)是由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管、黑龙江省美术馆主办的面向全国发行的期刊。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深化中共黑龙江省委宣传部所属事业单位改革方案》(黑编〔2021〕68号),《美术馆》一刊的主办单位重新组建为黑龙江省书画院(省美术馆),性质为全额拨款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按照相关管理部门要求,此类事业单位不能有经营性活动,无法再主办经营类期刊。根据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的窗口指导意见及公司全资子公司黑龙江美术出版社有限公司提交的书面申请,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美术馆》变更主管主办单位事项:一是《美术馆》的主管单位由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变更为黑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二是《美术馆》的主办单位由黑龙江省美术馆变更为黑龙江美术出版社有限公司(《美术馆》编辑部设在黑龙江美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三是《美术馆》的主管主办单位变更后,公司不存在接续承担该刊变更前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及人员安置事项。
《世纪桥》(国内统一刊号:CN23-1464/D)是由中共黑龙江省委党史研究室主管、主办的面向全国发行的期刊。该刊创办于1987年,是一本理论性和纪实性相结合的省级社科类学术期刊,期刊原名《龙江党史》,于1999年更名为《世纪桥》。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黑龙江省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文件要求,《世纪桥》一刊的主办单位中共黑龙江省委党史研究室进行了机构改革,性质为全额拨款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按照相关管理部门要求,此类事业单位不能有经营性活动,无法再主办经营类期刊。根据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的窗口指导意见及公司全资子公司黑龙江报刊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书面申请,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世纪桥》变更主管主办单位事项:一是《世纪桥》的主管单位由中共黑龙江省委党史研究室变更为黑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二是《世纪桥》的主办单位由中共黑龙江省委党史研究室变更为黑龙江报刊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世纪桥》编辑部设在黑龙江报刊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三是《世纪桥》的主管主办单位变更后,公司不存在接续承担该刊变更前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及人员安置事项。
本议案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相关事项尚需黑龙江省委宣传部(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和中宣部(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后,由公司及上述相关子公司分别办理上述期刊主管主办单位变更手续和营业范围变更登记手续。
(二)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回避表决0票。
特此公告。
黑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1日
● 报备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
(二)经董事签字的会议记录
广东凌霄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度审计机构变更拟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84 证券简称:凌霄泵业 公告编号:2022-002
广东凌霄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度审计机构变更拟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50 证券简称:加加食品 公告编号:2022-006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上诉状》暨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聘任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情况
广东凌霄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17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的议案》,公司继续聘任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衡”或“天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1年度审计机构。该事项已经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2021年5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2)、《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25)。
二、2021年度审计机构变更拟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基本情况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因工作调整,原拟签字注册会计师葛惠平变更为张文涛,变更后,拟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张文涛、聂焕,具体情况如下:
(一)人员信息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合伙人):张文涛,中国注册会计师,2010 年起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过年报审计等证券服务。拟签字注册会计师:聂焕,中国注册会计师,2011年起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过年报审计等证券服务。
(二)执业信息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拟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张文涛(项目合伙人)和聂焕,牛志红为项目质量复核合伙人。上述人员从业经历如下: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合伙人):张文涛,中国注册会计师,具有证券业务服务经验,2010年起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过年报审计和IPO申报审计及重大资产重组审计等证券服务。无兼职情况。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聂焕,中国注册会计师,具有证券业务服务经验,2011年起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过年报审计和IPO申报审计等证券服务。无兼职情况。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牛志红,中国注册会计师,具有证券业务服务经验,2005年开始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过年报审计和IPO申报审计等证券服务。无兼职情况。
(三)诚信记录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合伙人)张文涛和拟签字注册会计师聂焕最近三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广东凌霄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11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民事上诉状》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3、涉案金额:约3,402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本案现处于上诉受理期,尚未开庭审理,诉讼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加加公司”或“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选资本”或“优选公司”)因不服北京二中院(2021)京02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7)。公司因与优选资本合同纠纷于2021年3月17日向北京二中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依约申请撤诉及解除保全措施的违约金,违约金以18,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0年6月29日计算至人民法院收到其撤诉及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2月3日为19,71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损失以15,259.3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12月25日计算至人民法院收到其撤诉及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2月3日为40,736,113.4元;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市场声誉损失200万元;4.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暂合计:62,446,113.40元。
2021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北京二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京02民初173号】,北京二中院判决如下:一、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8亿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4日起至2021年7月17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4,031元,由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42,287元(已交纳),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1,74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至本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12月25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2)。
二、本次收到《民事上诉状》的主要内容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讼人(原审原告):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主要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认为:
一、本案一审判决存在严重程序错误,理应发回重审。
二、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关于加加公司是否有权依据涉案《和解协议》的约定提起本案之诉的问题,一审判决存在严重的事实认定不清,以及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
三、关于优选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问题,一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
综上,由于一审判决在审判程序、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上均有错误,造成了错误的判决,致使上诉人承担了其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被上诉人获得了其不应获得的利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平、正义的交易环境,上诉人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各项上诉请求。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暂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案现处于上诉受理期,尚未开庭审理,诉讼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