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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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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2-01-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185 证券简称:上机数控 公告编号:2022-001

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1月11日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于2022年1月8日通过现场送达、电子邮件、传真方式发出。本次董事会应参加会议董事7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7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行政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放弃参股公司增资优先认缴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放弃参股公司增资优先认缴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

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出具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审计委员会对该关联交易发表了书面审核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提议于2022年1月28日在公司行政楼一楼会议室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1月21日。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04)。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

2、《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1月12日

证券代码:603185 证券简称:上机数控 公告编号:2022-002

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1月11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于2022年1月8日通过现场送达、电子邮件、传真方式发出。本次监事会应参加会议监事3人,实际参加会议监事3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行政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放弃参股公司增资优先认缴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放弃内蒙古鑫元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优先认缴权,是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放弃参股公司增资优先认缴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2年1月12日

证券代码:603185 证券简称:上机数控 公告编号:2022-003

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放弃参股公司增资优先认缴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内蒙古鑫元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鑫元”)为满足经营需要,拟增加注册资本合计58,000万元,由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瑞华”)认缴。内蒙古鑫元为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机数控”、“公司”)持有32%股权的参股公司。公司同意本次增资事项,并放弃本次增资的优先认缴权。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持有内蒙古鑫元的股权比例将由32%下降至27.07%。

● 内蒙古鑫元为公司关联方,本次放弃增资优先认缴权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 2021年10月公司向内蒙古鑫元增资100,250万元用于建设10万吨颗粒硅及15万吨高纯纳米硅产能,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除上述交易,公司过去12个月内未与内蒙古鑫元进行其他关联交易。

● 本次增资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风险提示:

1、本次放弃增资优先认缴权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本次项目实施,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因相关政府政策调整、项目实施条件发生变化,本项目存在延期、变更或终止的风险。

3、颗粒硅生产项目的具体业务开展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存在资金、技术、市场、项目管理、组织实施等方面风险。同时,如光伏行业发展不及预期,或发生市场环境变化、行业政策调整的情况,项目可能存在效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基本情况

2021年4月,公司与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江苏中能”)共同成立内蒙古鑫元,其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公司持有其35%股权。

2021年10月,公司与江苏中能、高佳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高佳太阳能”)对内蒙古鑫元进行增资,投资建设10万吨颗粒硅及15万吨高纯纳米硅产能。本次增资后,其注册资本将增加至318,750万元,公司持有32%股权。(详见公司披露的2021-124、2021-127号公告)

内蒙古鑫元为满足经营需要,拟增加注册资本合计58,000万元,由西藏瑞华认缴。公司同意本次增资事项,并放弃对内蒙古鑫元增资优先认缴权。本次增资完成后,内蒙古鑫元的注册资本将由318,750万元增加至376,750万元,公司持有的内蒙古鑫元股权将由32%下降至27.07%。

(二)关联方与关联关系说明

内蒙古鑫元系公司参股公司,且公司董事会秘书庄柯杰先生同时担任内蒙古鑫元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相关规定,内蒙古鑫元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公司放弃对内蒙古鑫元增资的优先认缴权构成关联交易。

● 2021年10月公司向内蒙古鑫元增资100,250万元用于建设10万吨颗粒硅及15万吨高纯纳米硅产能,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除上述交易,公司过去12个月内未与内蒙古鑫元进行其他关联交易。根据相关规定,本次放弃增资优先认缴权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增资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增资方介绍

公司名称: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58575400XD

法定代表人:张奥星

成立日期:2011年12月14日

注册资本:160,000万人民币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金马国际7幢2单元13层4号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不得参与发起或管理公募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不得为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投资提供担保;不得从事房地产业务。);资产管理(不含金融资产、保险资产管理);资本管理(不含金融资产管理和保险资产管理;不含金融和经纪业务“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经营以上业务的,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不得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产品或金融衍生产品;不得经营金融产品、理财产品和相关衍生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该项活动]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内蒙古鑫元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3MA0R5BGB0L

法定代表人:李力

成立日期:2021年4月2日

注册资本:318,750万人民币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包头金属深加工园区管委会办公楼402室

经营范围: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常用有色金属冶炼;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

(二)本次增资前后股权结构情况

单位:万元

(三)内蒙古鑫元的主要财务数据

内蒙古鑫元成立时间较短,尚未实际开展生产经营业务。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

根据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国众联评报字(2022)第3-0005号资产评估报告,由于内蒙古鑫元目前仍处于前期投资建设阶段,尚未实际开展生产经营业务且未产生盈利,本次评估报告采用资产基础法,截至2021年11月30日,内蒙古鑫元净资产评估值为48,805.10万元,2021年1-11月不存在营业收入,净利润为-1,141.34万元。

本次增资价格由各方协议确定,西藏瑞华出资58,000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58,000万元,公司及江苏中能、高佳太阳能放弃本次增资的优先认缴权,本次增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一)协议主体

协议主体分别为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高佳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及本次交易的增资方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二)增资方案

西藏瑞华拟对内蒙古鑫元进行增资,出资金额58,000万元,全部计入注册资本,持有增资后内蒙古鑫元15.39%股权。

(三)公司治理

本次增资完成后西藏瑞华成为内蒙古鑫元股东,按其持有的内蒙古鑫元股权享受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就内蒙古鑫元的公司治理事宜,各方一致同意,内蒙古鑫元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开展经营管理。

(四)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

1、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应全面、适当、及时地履行其义务及约定,若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约定的条款,均构成违约。

2、一旦发生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3、支付违约金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协议或解除协议的权利。

4、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或法律规定的某项权利并不构成对该项权利或其他权利的放弃。单独或部分行使本协议或法律规定的某项权利并不妨碍其进一步继续行使该项权利或其他权利。

(五)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签署、履行和争议解决均应适用中国(为本款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并据其解释。

2、如果各方之间因本协议产生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各方应尽一切合理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未能解决,任一方可将该等争议、纠纷或索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上海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六)增资协议的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方印章之日起生效。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内蒙古鑫元拟投资建设10万吨颗粒硅及15万吨高纯纳米硅产能,该等投资项目资金规模需求相对较大,投资周期相对较长,本次增资引入西藏瑞华将进一步缓解内蒙古鑫元的资金压力,提升其资产流动性及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保障项目的整体建设进度。

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持有内蒙古鑫元的股权比例将由32%下降至27.07%。公司放弃本次增资的优先认缴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审议情况

2022年1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放弃参股公司增资优先认缴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办理签订合同等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增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于本次董事会之前收到公司提供的放弃参股公司内蒙古鑫元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增资优先认缴权的相关资料,经审阅,本公司放弃内蒙古鑫元增资的优先认缴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公司本次放弃内蒙古鑫元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增资优先认缴权的关联交易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

(三)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本公司放弃内蒙古鑫元增资的优先认缴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放弃内蒙古鑫元增资的优先认缴权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放弃参股公司内蒙古鑫元本次增资优先认缴权暨关联交易事项。

(四)审计委员会意见

本公司放弃内蒙古鑫元增资的优先认缴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放弃内蒙古鑫元增资的优先认缴权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放弃内蒙古鑫元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优先认缴权,是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八、备查文件

1、《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

2、《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3、《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4、《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5、《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6、《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参股子公司增资优先认缴权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1月12日

证券代码:603185 证券简称:上机数控 公告编号:2022-004

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1月28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1月28日 14点00 分

召开地点: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南湖中路158号行政楼一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1月28日

至2022年1月2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案公司已于2022年1月1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材料将于会议召开前按相关要求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庄柯杰先生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二)登记时间:2022年1月27日的上午9:00一11:30,下午13:00一17:00。

(三)登记地点: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南湖中路158号证券部。

会议登记办法:参加本次会议的非法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及个人身份证,委托出席的委托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法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到公司登记。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授权委托书样式详见附件1)

六、其他事项

(一) 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芹 联系电话:0510-85390590

邮箱:wxsjzqb@163.com 传真:0510-85958787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半天,与会股东或委托代理人的食宿及交通等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2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1月2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

接受关联方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 688383 证券简称:新益昌 公告编号:2022-001

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

接受关联方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总额度不超过23,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

● 该事项无需股东大会审议。

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情况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总体发展规划,公司拟向银行申请总额度不超过23,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商票保贴等,具体授信业务品种、额度和期限以银行最终实际审批为准。授信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授权范围和有效期内,上述授信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

公司董事会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在上述授权额度范围内行使决策权与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并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并以银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具体融资金额及品种将视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来合理确定。

二、公司关联方为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无偿担保的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新荣及其配偶陈七妹,宋昌宁及其配偶袁春莉为公司关联方,拟为上述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数额以实际授信额度为准,该担保未收取任何担保费用,公司也未向其提供反担保。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7.2.11条第五款规定,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三、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议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3,000万元,是公司经营发展所需,可以保证公司经营活动中融资业务的正常开展,简化审批手续,提高经营效率,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宜。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新荣及其配偶陈七妹,宋昌宁及其配偶袁春莉为公司关联方,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且未收取任何担保费用,公司也无需向其提供反担保,体现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无偿担保。

五、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向银行申请融资综合授信,融资资金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经营和未来发展,对公司日常性经营活动产生积极的影响,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需求。

特此公告。

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2日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益昌”或“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上市以来(2021年4月28日)至本次现场检查期间(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林宏金、陈胜可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1年12月28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林宏金、姬晶凯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状况、信息披露情况、独立性、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公司经营状况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1、查看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访谈;

2、查阅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文件;

3、查阅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召开的历次三会文件;

4、查阅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账簿和原始凭证及商务合同等资料;

5、查阅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重大资金往来凭证等底稿文件;

6、查阅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文件;

7、查阅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台账、募集资金运用凭证等文件;

8、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情况;

9、检查公司及董监高所做承诺及履行情况。

二、现场检查事项的具体情况及相关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新益昌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以及其他的内部控制制度;查阅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等文件并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目前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相关制度能够有效执行,公司三会运作规范,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相关议事规则履行职责,同时能够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新益昌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三会运作情况良好。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公告以及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与指定网站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重点关注上市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披露内容是否完整。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资金往来情况,考察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并与财务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新益昌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查阅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明细账和大额募集资金支出的银行回单等原始凭证,查阅了以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相关理财协议,查阅了公司与募集资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资料,并对公司财务总监等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较好地执行了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关联方占用、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相关规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内控制度中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相关的文件,查阅了三会决议、信息披露文件、相关合同及财务资料,并与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不存在违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对公司高管进行访谈,实地考察了公司经营情况,并从公开信息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相关经营情况,了解近期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七)其他应予以现场检查的事项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主要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承诺及履行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主要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了承诺,并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1、保荐机构提请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保荐机构提请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确保募投项目完成并实现预期收益。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保荐机构未发现新益昌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中,新益昌按照保荐机构的要求积极提供所需文件资料、协调相关人员参与访谈并积极配合其他现场工作的开展,为本次现场检查工作给予了良好的配合。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本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新益昌治理规范,建立了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且得到有效执行;信息披露规范;在人员、机构、业务、财务等方面保持独立;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主要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所作承诺;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经营状况良好,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保荐代表人签字:

林宏金 陈胜可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月11日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署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475 证券简称:华光环能 公告编号:临2022-002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署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446 证券简称:金证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1

债券代码:143367 债券简称:17金证01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合同类型及金额:无锡中铁建新基建研发创新产业园 EPC 工程总承包(一期),合同金额:人民币 843,752,550.00 元。

● 合同履行期限:630 日历天

● 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发包人按合同收到承包人的履约担保、承包人按合同收到发包人的支付担保后即生效。

●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次签署项目承包合同不会对公司 2022 年度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但对公司未来业绩提升带来积极影响。

● 风险提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相关政策法规、市场、技术等方面的不确定性风险;存在受不可抗力影响的风险。

一、签署合同概述

近日,公司子公司无锡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设计院”)(牵头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与中铁建(无锡)工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了《无锡中铁建新基建研发创新产业园 EPC 工程总承包(一期)》,合同总价为 843,752,550.00 元,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630 天。

二、审议程序情况

本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合同,公司依据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则履行了内部

审批程序。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或《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1、合同名称:无锡中铁建新基建研发创新产业园 EPC 工程总承包(一期)

2、合同双方:

发包人:中铁建(无锡)工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人:无锡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牵头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

3、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惠行审备〔2021〕70号

4、建设地点: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玉祁配套区

5、工程内容及规模:产业园一期项目总占地面积223.7亩(约合149,117m2),总建筑面积约109,671 m2,总投资约12亿元。具体包括生产区、办公区、配套工程、室外给排水、供电工程、通信工程、燃气工程、综合缆线管廊、信息化工程、设备采购及安装等。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1、公司名称:中铁建(无锡)工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王献伟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5、成立日期:2020-09-28

6、注册地址: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湖西科创大楼8501-8512室

7、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梁简支梁产品生产;专利代理;特种设备制造;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市场营销策划;工程管理服务;砼结构构件制造;砼结构构件销售;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模具制造;模具销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机械设备租赁;专用设备修理;知识产权服务;科技中介服务;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大数据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股东情况:由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持股40%,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持股40%,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

9、合同对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交易。

四、合同主要条款

市政设计院与中铁建(无锡)工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署《无锡中铁建新基建研发创新产业园 EPC 工程总承包(一期)》,主要条款如下:

(一)合同的金额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 843,752,550.00 元。

(二)工程承包范围

本工程采用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一体化(EPC)模式,包括本工程的设计、工艺设计、工程施工、设备采购及安装、试运行,安评、环评、能评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移交、备案等相关资料的办理等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全部工作。

(三)主要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2023年9月20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630天

(四)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五)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发包人按合同收到承包人的履约担保、承包人按合同收到发包人的支付担保后即生效。

五、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项目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将为公司总包项目工程的开拓和合作提供更多业务经验,提升市政设计院的市场影响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本次签署项目承包合同不会对公司 2022 年度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但对公司未来业绩提升带来积极影响。

该合同的履行不会对公司业务、经营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合同条款中已对合同范围、合同价格、履行期限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合同双方也具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相关政策法规、市场、技术等方面的不确定性风险;存在受不可抗力影响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12 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1月11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五道金证科技大楼9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董事长李结义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2人,公司董事杜宣、赵剑、黄宇翔,独立董事杨正洪、李军、王文若因公务未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总裁李结义、董事会秘书殷明、财务负责人周志超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聘请2021年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的议案1、3经参加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其他议案经参加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东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彭文文、麦琪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信达律师在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