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600482 证券简称:中国动力 公告编号:2022-002
债券代码:110807 债券简称:动力定01
债券代码:110808 债券简称:动力定02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动力”、 “上市公司”或“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1月1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2年1月5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公司应出席董事11名,实际出席董事11名。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宗子先生主持召开,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审议,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
公司拟以持有的河南柴油机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柴重工”)98.26%股权、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柴油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船柴”)100%股权、陕西柴油机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柴重工”)100%股权,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工业集团”)、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船舶”)合计持有的中船动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动力集团”)100%股权共同对公司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新设公司”)进行增资,并由新设公司向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重工集团”)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河柴重工1.74%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本次重组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经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充分自查论证后,董事会认为公司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本次重组的要求及各项条件。本项议案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联董事周宗子、姚祖辉、张德林、高晓敏、桂文彬、李勇回避了对该事项的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增资子公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中船重工集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中船工业集团、中国船舶均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本次重组涉及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重组构成关联交易。本项议案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联董事周宗子、姚祖辉、张德林、高晓敏、桂文彬、李勇回避了对该事项的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三、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增资子公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本次重组的具体方案如下:
(一)交易对方
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为中船工业集团、中船重工集团、中国船舶。
关联董事周宗子、姚祖辉、张德林、高晓敏、桂文彬、李勇回避了对该事项的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二)交易方式
公司以持有的河柴重工98.26%股权、中国船柴100%股权、陕柴重工100%股权对新设公司增资,中船工业集团与中国船舶分别以其持有的中船动力集团36.23%股权、63.77%股权对新设公司增资(以下简称“本次增资”);同时,新设公司以现金收购中船重工集团持有的河柴重工1.74%股权(以下简称“本次股权转让”,与“本次增资”合称为“本次重组”)。本次重组完成后,新设公司成为从事柴油机动力业务的合资公司,持有河柴重工、陕柴重工、中国船柴、中船动力集团100%股权,中国动力持有合资公司控股权,中船工业集团、中国船舶持有合资公司参股权。
关联董事周宗子、姚祖辉、张德林、高晓敏、桂文彬、李勇回避了对该事项的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三)标的资产
本次重组中,交易各方拟用于增资/转让的标的资产具体情况如下:
■
关联董事周宗子、姚祖辉、张德林、高晓敏、桂文彬、李勇回避了对该事项的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四)交易价格及作价依据
本次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本次增资完成后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及交易各方在合资公司中的具体出资比例均将以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经有权之国资管理机构备案的标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由各方协商确定。
关联董事周宗子、姚祖辉、张德林、高晓敏、桂文彬、李勇回避了对该事项的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五)过渡期安排
评估基准日至标的资产交割日之间的过渡期安排如下:
1、除经交易各方事先书面同意或于正式《增资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日交易各方已明确知晓的事项外,在过渡期内标的公司的各方面应保持稳定,不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在过渡期内,交易各方应对标的资产履行善良管理义务,确保标的资产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合理、谨慎地运营、管理资产;不从事非正常的导致标的资产的资产价值减损的行为。
3、标的资产过渡期损益由增资方/转让方享有和承担。各方同意于交割日月末对标的资产开展专项审计,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确定上述期间损益变动的具体金额。各方应于《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2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完成期间损益的支付。
关联董事周宗子、姚祖辉、张德林、高晓敏、桂文彬、李勇回避了对该事项的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六)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增资及股权转让框架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反协议;违约方应依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关联董事周宗子、姚祖辉、张德林、高晓敏、桂文彬、李勇回避了对该事项的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七)决议有效期
本次重组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12个月。
关联董事周宗子、姚祖辉、张德林、高晓敏、桂文彬、李勇回避了对该事项的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本项议案需经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增资子公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本次重组编制的《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增资子公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增资子公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
关联董事周宗子、姚祖辉、张德林、高晓敏、桂文彬、李勇回避了对该事项的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增资及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的议案》
为明确公司与交易对方中船工业集团、中国船舶及中船重工集团在本次重组中的权利义务,董事会同意公司与上述交易对方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增资及股权转让框架协议》。本项议案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联董事周宗子、姚祖辉、张德林、高晓敏、桂文彬、李勇回避了对该事项的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议案》
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后,公司控股股东仍为中船重工集团,间接控股股东仍为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董事会认为本次重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本项议案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联董事周宗子、姚祖辉、张德林、高晓敏、桂文彬、李勇回避了对该事项的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后,公司股价在本次重组《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的提示性公告》披露日前20个交易日累计涨幅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规定的20%,未构成异常波动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说明》。
关联董事周宗子、姚祖辉、张德林、高晓敏、桂文彬、李勇回避了对该事项的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本次重组履行的法定程序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重组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就本次重组拟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件,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公司就本次重组所提交的法律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对前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关联董事周宗子、姚祖辉、张德林、高晓敏、桂文彬、李勇回避了对该事项的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组相关事宜的议案》
根据本次重组的安排,为保证相关工作能够有序、高效推进,董事会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重组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具体情况或相关监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证券监管部门、国资监管部门等,下同)的要求或反馈意见,对本次重组的方案进行相应的调整,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标的资产、调整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等。如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有新的规定和要求,根据新规定和要求对本次重组的方案进行调整。
2、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补充、签署、报送、公告、执行本次重组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议、合同、声明、承诺及其他文件,办理有关申报事宜。
3、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情况,全权办理和决定本次重组具体实施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有关政府审批,办理与标的资产相关的资产交割、工商变更登记等。
4、授权董事会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动,决定和办理与本次重组有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5、上述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本项议案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十、审议通过《关于暂不召集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议案》
鉴于本次重组涉及的审计、评估及评估备案等工作尚未完成,董事会决定暂不召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重组相关事项。待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审计、评估等工作完成后,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对本次重组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并依照法定程序召集公司股东大会及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重组相关事项。
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482 证券简称:中国动力 公告编号:2021-003
债券代码:110807 债券简称:动力定01
债券代码:110808 债券简称:动力定02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动力”或“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2年1月1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2年1月5日以专人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公司应出席监事5名,实际出席监事5名。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陈维扬先生主持召开。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监事审议,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增资子公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拟以持有的河南柴油机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柴重工”)98.26%股权、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柴油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船柴”)100%股权、陕西柴油机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柴重工”)100%股权,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工业集团”)、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船舶”)合计持有的中船动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动力集团”)100%股权共同对公司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新设公司”)进行增资,并由新设公司向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重工集团”)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河柴重工1.74%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本次重组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中船重工集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中船工业集团、中国船舶均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本次重组涉及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重组构成关联交易。本项议案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增资子公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本次重组的具体方案如下:
(一)交易对方
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为中船工业集团、中船重工集团、中国船舶。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二)交易方式
公司以持有的河柴重工98.26%股权、中国船柴100%股权、陕柴重工100%股权对新设公司增资,中船工业集团与中国船舶分别以其持有的中船动力集团36.23%股权、63.77%股权对新设公司增资(以下简称“本次增资”);同时,新设公司以现金收购中船重工集团持有的河柴重工1.74%股权(以下简称“本次股权转让”,与“本次增资”合称为“本次重组”)。本次重组完成后,新设公司成为从事柴油机动力业务的合资公司,持有河柴重工、陕柴重工、中国船柴、中船动力集团100%股权,中国动力持有合资公司控股权,中船工业集团、中国船舶持有合资公司参股权。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三)标的资产
本次重组中,交易各方拟用于增资/转让的标的资产具体情况如下:
■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四)交易价格及作价依据
本次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本次增资完成后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及交易各方在合资公司中的具体出资比例均将以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经有权之国资管理机构备案的标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由各方协商确定。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五)过渡期安排
评估基准日至标的资产交割日之间的过渡期安排如下:
1、除经交易各方事先书面同意或于正式《增资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日交易各方已明确知晓的事项外,在过渡期内标的公司的各方面应保持稳定,不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在过渡期内,交易各方应对标的资产履行善良管理义务,确保标的资产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合理、谨慎地运营、管理资产;不从事非正常的导致标的资产的资产价值减损的行为。
3、标的资产过渡期损益由增资方/转让方享有和承担。各方同意于交割日月末对标的资产开展专项审计,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确定上述期间损益变动的具体金额。各方应于《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2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完成期间损益的支付。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六)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增资及股权转让框架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反协议;违约方应依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七)决议有效期
本次重组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12个月。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本项议案需经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增资子公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本次重组编制的《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增资子公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增资子公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增资及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的议案》
为明确公司与交易对方中船工业集团、中国船舶及中船重工集团在本次重组中的权利义务,监事会同意公司与上述交易对方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增资及股权转让框架协议》。本项议案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议案》
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后,公司控股股东仍为中船重工集团,间接控股股东仍为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事会认为本次重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本项议案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股票代码:600482 股票简称:中国动力 编号:2021-004
债券代码:110807 债券简称:动力定01
债券代码:110808 债券简称:动力定02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组的一般风险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在筹划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工业集团”)、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船舶”)共同投资合资公司事项。鉴于该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已于2021年12月29日公告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的提示性公告。
2022年1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增资子公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指定媒体刊登了公告。
中国动力拟通过与中船工业集团、中国船舶以各自持有的柴油机动力业务相关公司股权共同对中国动力全资子公司增资并由该子公司向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重工集团”)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方式,规范柴油机动力业务同业竞争。具体方案如下:(1)本次重组前,中国动力先以现金设立子公司(以下简称“新设公司”)。(2)新设公司设立完成后,中国动力以持有的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柴油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船柴”)100%股权、陕西柴油机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柴重工”)100%股权、河南柴油机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柴重工”)98.26%股权对新设公司增资;中船工业集团以持有的中船动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动力集团”)36.23%股权对新设公司增资;中国船舶以持有的中船动力集团63.77%股权对新设公司增资;同时,新设公司以现金收购中船重工集团持有的河柴重工1.74%股权。
本次重组完成后,新设公司成为从事柴油机动力业务的合资公司,由中国动力持有合资公司控股权,中船工业集团、中国船舶持有合资公司参股权。合资公司持有中国船柴、陕柴重工、河柴重工、中船动力集团100%股权。
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及交易各方在新设公司中的具体出资比例将以出资各方用于增资的标的资产最终经备案的评估值为基础由出资各方协商确定。中船重工集团持有的河柴重工1.74%股权的交易价格以最终经备案的评估值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截至目前,本次重组涉及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公司将在相关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再次召开董事会,对上述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并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审议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议案。公司本次重组事项尚需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核准,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如公司在首次披露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前股票交易存在明显异常,可能存在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导致本次重组存在被暂停、被终止的风险。本公司郑重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98 证券简称:北大荒 公告编号:2022-002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理财受托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
本次委托理财金额:30,000万元
委托理财产品名称:平安银行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
委托理财期限:90天
履行的审议程序: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及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公司2019-017、2019-029号公告)
一、本次委托理财概况
(一)委托理财目的
为了合理利用自有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在不影响正常经营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强、低风险的稳健型理财产品。
(二)资金来源
公司闲置自有资金。
(三)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
注:投资到期日当日兑付投资本金及收益。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同时投资期限也相应延长。
(四)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本次委托理财产品为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强的银行理财产品,符合公司内部资金管理的要求。公司年度理财额度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对每一笔理财业务,都在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授权的额度内执行。公司对理财产品的收益类型、投资类型、银行资质、流动性进行评估,选择风险较低的产品;公司将及时分析理财产品的相关情况,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况
(一)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条款
平安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
1.产品名称:平安银行对公结构性存款(100%保本挂钩LPR)产品
2.产品类型:保本浮动收益型
3.签约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
4.投资额度:30,000万元
5.预期年化收益率:1.65%,5.135% -0.5*LPR 1Y
6.收益起算日:2022年01月11日
7.产品到期日:2022年04月11日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投向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本金部分作为平安银行表内存款,平安银行提供100%本金安全;衍生品部分投资于利率衍生产品市场,产品最终表现与利率生产品相挂钩。投资期内,平安银行将根据市场实际价格水平或第三方估值对内嵌的衍生产品交易进行估值。平安银行对公结构性存款(100%保本挂钩LPR)产品的收益与中国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表现挂钩。
(三)风险控制分析
为控制风险和资金的安全,公司将严格按照内控管理的要求明确投资理财的原则、范围、权限和审批流程;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存续期的理财产品,建立台账和跟踪机制,对资金运用的经济活动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
此次购买的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属于保本型理财产品,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对产品的本金及固定利息提供完全保障,该产品的风险属于低风险,符合公司内部的管理要求。
三、委托理财受托方的情况
(一)受托方的基本情况
本次委托理财受托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办行为哈尔滨分行)是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一家跨区域经营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中国大陆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1.2335亿元,总资产近1.37万亿元,总部位于广东省深圳市。2012年1月,现平安银行的前身深圳发展银行收购平安保险集团旗下的深圳平安银行,收购完成后,深圳发展银行更名为新的平安银行,组建新的平安银行正式对外营业。该行证券简称自2012年8月2日起正式更名(股票代码SZ000001),法定代表人为谢永林。
(二)上述理财受托方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关联关系。
(三)本公司长期关注了与受托方有关的舆论报道和相关信息,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理财业务开展的具体情况。
四、对公司的影响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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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为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盘活闲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增加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164,471万元,本次购买理财产品的金额占公司期末货币资金的比例为18.24%,占公司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为3.71%,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不会造成重大的影响。本次购买的理财产品计入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利息收益计入利润表中“投资收益”(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确认的会计处理为准)。
五、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所涉及的投资产品为金融机构发行的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收益情况由于受宏观经济的影响可能具有一定波动性。理财产品发行人提示了产品面临的风险包括本金及收益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风险、法律及政策风险、产品不成立风险、提前终止风险、信息传递风险、其他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
六、决策程序的履行及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决议,并经2019年4月26日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在最高额度不超过30亿元(含本数)、且单笔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含本数)前提下,办理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最高额度是指任一时点银行结构性存款理财投资最高余额,在上述最高余额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该投资额度包括将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董事会授权经理机构在上述额度内,具体选择证券公司和银行机构,结合公司资金状况及投资收益情况,决定实施或停止开展上述业务及金额(详见公司2019-017、2019-029号公告)。
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开展国债逆回购、银行理财业务发表了独立意见:我们对关于开展国债逆回购、银行理财业务的事项进行了审慎审核,认为公司利用自有闲置资金开展国债逆回购、银行理财业务,总体风险可控,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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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尚未收回本金金额为尚未到期的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已到期的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的本金和收益已全部收回。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535 证券简称:天士力 公告编号:2022-002
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1月11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天津市北辰科技园区天士力现代中药城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为1,512,666,229股,其中公司回购的股份为13,827,524股,该等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498,838,705股。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及表决。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董事长闫凯境先生主持本次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其中包括董事长闫凯境先生、副董事长蒋晓萌先生、副董事长孙鹤先生、董事兼总经理苏晶先生、独立董事张斌先生和独立董事王爱俭女士;董事吴迺峰女士、董事朱永宏先生、独立董事Xin Liu女士因其他重要工作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3人,其中包括监事会副主席刘宏伟先生、监事章顺楠先生和监事鞠爱春先生;监事会主席叶正良先生、监事蔡金勇先生因其他重要工作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董事会秘书于杰先生出席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调整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2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即该项议案获得了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
律师:宋建中、张辛羽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的宋建中、张辛羽律师进行了法律见证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月12日
证券代码:600535 证券简称:天士力 编号:临2022-003号
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
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发布了《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公告编号:2019-004)。截至该公告日,公司第一次回购期限已经届满,公司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4,746,6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138%,回购最高价格22.64元/股,回购最低价格18.96元/股,回购均价21.09元/股,累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100,098,680.75元(含佣金、过户费等交易费用)。
公司分别于2021年12月24日、2022年1月1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8次会议和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同意将前述4,746,699股回购股份的用途由“用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调整为“注销以减少注册资本”。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1,512,666,229股变更为1,507,919,530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1,512,666,229元变更为人民币1,507,919,530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25日、2022年1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调整回购股份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8)、《关于拟变更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9)和《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02)。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公司本次注销回购股份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天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逾期未提出权利要求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人可采取现场、邮寄、传真等方式进行申报,债权申报联系方式如下:
1、公司通讯地址:天津市北辰区普济河东道2号天士力现代中药城,邮编:300410
2、现场申报登记地点:公司证券部
3、申报日期:2022年1月12日至2022年2月25日
4、联系人:赵颖、王麒
5、联系电话:022-86342652、022-26736999
6、传真:022-26736721
特此公告。
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2日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2-007号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股票简称:紫光股份 股票代码:000938 公告编号:2022-001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李振国先生持有公司股份762,298,69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08%,本次解除质押后,累计质押公司股份数量93,000,000股,占其持股数量的12.20%。
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收到控股股东李振国先生关于其所持公司股份办理解除质押业务的通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股份质押解除的基本情况
李振国先生于2022年1月10日将其原质押给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9,8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办理了解除质押手续(原质押数量为7,000,000股,公司2020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后质押数量增加至9,800,000股,原股份质押情况请详见公司2020年12月26日披露的相关公告),本次解除质押情况如下:
■
李振国先生本次解除质押的股份目前不用于后续质押,如未来基于其个人需求拟进行股权质押,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本次解除质押后,公司控股股东李振国先生、李喜燕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春安先生累计质押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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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中“持股比例”各分项之和与合计的尾差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持股5%以上股东北京屹唐同舟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北京屹唐同舟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屹唐同舟”)持有公司股份162,452,5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8%),屹唐同舟计划在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和/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28,600,798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北京屹唐同舟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屹唐同舟持有公司股份162,452,5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8%。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股东自身资金规划安排
2、股份来源:通过公开征集转让方式协议受让的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和/或大宗交易方式
4、减持数量及比例:屹唐同舟本次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28,600,798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5、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3个月内
6、减持价格区间:视减持实施时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二)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屹唐同舟与西藏紫光通信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本次股份转让完成之日(即办理标的股份过户之日)起6个月内,屹唐同舟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2020年11月26日,本次股份转让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本次屹唐同舟拟减持事项不存在违反上述约定的情形,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一致。
三、相关风险提示
1、屹唐同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在上述减持期间是否实施本次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具有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屹唐同舟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屹唐同舟出具的《关于紫光股份减持计划的通知》。
特此公告。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