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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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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2-01-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486 证券简称:科沃斯 公告编号:2022-002

转债代码:113633 转债简称:科沃转债

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首次授予权益登记日:2022年1月10日

● 首次授予权益登记数量:股票期权1,313.19万份、限制性股票96.54万股

● 首次授予权益登记人数:905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关规定,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2年1月1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10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11月11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调整及授予事宜进行了核实。

(二)股票期权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1年11月16日

2、首次实际授予数量:1,313.19万份

3、首次实际授予人数:905人

4、首次授予价格:134.64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实际授予数量与拟首次授予数量差异说明。

公司董事会审议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后,在资金缴纳过程中,1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向其授予的全部股票期权,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部分股票期权,合计放弃认购31.92万份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由921人调整为905人,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由1,345.11万份调整为1,313.19万份,预留的股票期权239.78万份不变。此调整由个别激励对象个人原因导致,除激励对象名单及相应股票期权数量的变动外,不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事项及权益授予的有效性。

7、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8、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权安排情况

(1)股票期权的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8个月。

(2)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和行权安排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8个月、30个月、42个月、54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之日起满18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行权。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应在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满18个月后的未来48个月内分四期行权,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激励对象必须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达不到行权条件,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全部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2-2025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净利润增长率指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且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2、第四类激励对象每一个行权期的行权业绩考核分成两部分,完成其中一部分业绩考核可行权50%。

若未达成上述考核指标,该类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杰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分别对应行权比例如下表所示:

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行权比例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杰出、优秀、良好,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行权;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不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股票期权计划行权额度,由公司注销。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1年11月16日

2、首次实际授予数量:96.54万股

3、首次实际授予人数:507人

4、首次授予价格:84.15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实际授予数量与拟首次授予数量差异说明。

公司董事会审议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后,在资金缴纳过程中,1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放弃4.72万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由522人调整为507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1.26万股调整为96.54万股,预留的限制性股票18.14万股不变。此调整由个别激励对象个人原因导致,除激励对象名单及相应限制性股票数量的变动外,不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事项及权益授予的有效性。

7、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8、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84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首次授予第一类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60个月;首次授予第二类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本激励计划对首次授予的两类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对两类激励对象分别设置了不同的考核安排,具体如下:

第一类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部分考核年度为2022-2026年五个会计年度,第二类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部分考核年度为2022-2025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净利润增长率指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且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该类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杰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分别对应解除限售比例如下表所示:

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比例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杰出、优秀、良好,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不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计划解除限售额度,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12月28日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1XAAA20266),对公司截至2021年12月27日新增股本情况进行了审验,认为:截至2021年12月27日,公司已收到507名股权激励对象缴纳的限制性股票 认缴股款共计人民币81,238,410元,其中增加股本965,400元,增加资本公积80,273,010元。

三、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情况

(一)股票期权的登记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已于2022年1月1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1、股票期权名称:科沃斯期权

2、股票期权代码(分四期行权):0000000913、0000000914、0000000915、0000000916

3、股票期权授予登记日:2022年1月10日

(二)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为96.54万股。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日为2022年1月10日。

四、授予前后对公司控股股东的影响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572,023,875增加至572,989,275股,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动,公司控股股东苏州创领智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授予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39,198,209股,占授予登记前公司股本总额的41.82%,授予登记完成后,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1.75%,仍为公司控股股东。

五、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六、本激励计划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说明

本激励计划筹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七、本次授予后新增股份对财务报告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则首次授予部分实际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行权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八、备查文件

(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特此公告

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2日

证券代码:001296 证券简称:长江材料 公告编号:2022-002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622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简称:长江材料、证券代码:001296)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55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25.5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25,258,000.00 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之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454,500,000.00 元。

本次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12月21日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8-44号)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已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管理。近日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新区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截至2021年12月30日):

注:以上募集资金账户存储金额包含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国海证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_50050109360000001678_,账户名称为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截至_2021 年_12_月_30_日,专户余额为_22,399.952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铜梁有限公司“环保覆膜砂生产及铸造废砂循环再生资源化项目”和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仙桃有限公司“环保型覆膜砂及铸造废砂再生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刚、武剑锐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2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有权按照第四条的约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3年12月31日解除。

(二)公司、国海证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新区支行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新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_023900196110960_,账户名称为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截至_2021 年_12_月_30_日,专户余额为_25,086.600888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十堰长江造型材料有限公司“环保覆膜砂生产和循环再生砂处理项目”、重庆长江造型材料常州有限公司“新建年产砂芯7.2万吨、CCATEK环保覆膜砂7.92万吨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刚、武剑锐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2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有权按照第四条的约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3年12月31日解除。

(三)公司、国海证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新区支行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甲方一: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重庆长江造型材料常州有限公司

甲方二为甲方一的全资子公司,以下将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新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_ 123914048510961 _,账户名称为重庆长江造型材料常州有限公司,截至_2021 年_12_月_30_日,专户余额为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重庆长江造型材料常州有限公司“新建年产砂芯7.2万吨、CCATEK环保覆膜砂7.92万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刚、武剑锐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2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有权按照第四条的约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3年12月31日解除。

(四)公司、国海证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新区支行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甲方一: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十堰长江造型材料有限公司

甲方二为甲方一的全资子公司,以下将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新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_ 123914057310606 _,账户名称为十堰长江造型材料有限公司,截至_2021 年_12_月_30_日,专户余额为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十堰长江造型材料有限公司“环保覆膜砂生产和循环再生砂处理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刚、武剑锐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2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有权按照第四条的约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3年12月31日解除。

(五)公司、国海证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新区支行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甲方一: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湖北荣泰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甲方二为甲方一的全资孙公司,以下将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新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_ 123914086010601_,账户名称为湖北荣泰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截至_2021 年_12_月_30_日,专户余额为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十堰长江造型材料有限公司“环保覆膜砂生产和循环再生砂处理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刚、武剑锐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2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有权按照第四条的约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3年12月31日解除。

(六)公司、国海证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甲方一: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铜梁有限公司

甲方二为甲方一的全资子公司,以下将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_ 50050109360000001685 _,账户名称为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铜梁有限公司,截至_2021 年_12_月_30_日,专户余额为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铜梁有限公司“环保覆膜砂生产及铸造废砂循环再生资源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刚、武剑锐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2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有权按照第四条的约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3年12月31日解除。

(七)公司、国海证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甲方一: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仙桃有限公司

甲方二为甲方一的全资子公司,以下将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_ 50050109360000001686 _,账户名称为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仙桃有限公司,截至_2021 年_12_月_30_日,专户余额为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仙桃有限公司“环保型覆膜砂及铸造废砂再生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刚、武剑锐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2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有权按照第四条的约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3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一)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