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证券代码:688597 证券简称:煜邦电力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2年1月18日
会 议 须 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为确认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的出席资格,会议工作人员将对出席会议者的身份进行必要的核对工作,请被核对者给予配合。
二、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须在会议召开前30分钟到会议现场办理签到手续,并请按规定出示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或法人单位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经验证后领取会议资料,方可出席会议。会议开始后,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在此之后进场的股东无权参与现场投票表决。
四、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五、要求发言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按照会议的议程,经会议主持人许可方可发言。有多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时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进行,简明扼要,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分钟。
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发言,在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再进行发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七、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所提问题。对于可能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持人或其指定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八、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列示在同一张表决票上,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请现场出席的股东按要求逐项填写,务必签署股东名称或姓名。未填、多填、填错、字迹无法辨认、没有投票人签名或未投票的,均视为弃权。
九、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十、开会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要随意走动,手机调整为静音状态,谢绝个人录音、录像及拍照,对干扰会议正常程序、寻衅滋事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十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二、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产生的费用由股东自行承担。本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产生的费用由股东自理。
十三、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公司鼓励广大投资者优先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以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请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准备好健康码等健康证明,自备口罩,并配合会议现场测量体温,以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会 议 议 程
会议时间:2022年1月18日(星期二)下午14点30分
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9号中国蓝星大厦10层会议室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德勤先生
会议议程:
一、宣布会议开始
二、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代表股份数情况
三、审议议案
1、《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四、股东发言和集中回答问题
五、提名并选举监票人、计票人
六、宣读投票注意事项及现场投票表决
七、休会统计表决结果
八、宣布表决结果和股东大会决议
九、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
十、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结束、签署会议文件
会 议 议 案
议案一: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拟定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同时登载的相关公告。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8日
议案二: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保证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同时登载的相关公告。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8日
议案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了更好地推进和具体实施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相关事项。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18日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现场检查报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邦电力”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担任煜邦电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于2021年12月27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本次现场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于2021年12月27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煜邦电力进行了现场检查。参加人员为孟灏、施亚骏、曹源。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保荐机构结合煜邦电力的实际情况,查阅、收集了煜邦电力自2021年6月17日至现场检查日的有关文件、资料,与公司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实施了包括审核、查证、询问等必要程序,检查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情况,并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完成了本次现场检查报告。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煜邦电力最新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以及其他的内部控制制度;查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记录,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并对公司高管进行访谈。
核查意见: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煜邦电力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相关制度基本得到有效执行,煜邦电力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煜邦电力内控环境良好,内部控制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自2021年6月17日上市以来的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等资料,并与公司公告进行对比和分析。
核查意见: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相关制度性文件、公司相关会议记录及公告,查阅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并对公司财务总监进行访谈。
核查意见: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煜邦电力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台账;核查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及公告,并就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公司高管进行访谈沟通。
核查意见: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已分别与保荐机构以及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煜邦电力较好地执行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能够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形,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煜邦电力公司章程等内部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核查了煜邦电力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投资情况,与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核查意见: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煜邦电力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本持续督导期内,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相关行业及市场信息、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与公司管理人员进行访谈,了解近期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核查意见: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煜邦电力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营场所正常运转,不存在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情况。公司2021年度净利润存在下滑的风险,主要系受部分原材料涨价、生产基地所在区域限电及芯片供应紧张的影响。保荐机构将持续跟踪公司业绩情况,并督促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业绩预告等信息披露义务。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上市公司应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建议公司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持续推出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行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建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继续学习,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向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如有)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煜邦电力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中,煜邦电力积极提供所需文件资料,安排检查人员和煜邦电力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为保荐机构现场核查工作提供便利。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过现场检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治理规范,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控制度且得到有效执行;信息披露执行情况良好;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都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资金往来的情况;公司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方面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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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309 证券简称:维力医疗 公告编号:2022-004
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734号)核准,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9,632,218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3.4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99,442,298.64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6,627,358.48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92,814,940.16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2月31日全部到位,已经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华兴验字[2021]21000110033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募集资金专户开立等事项的授权,公司已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新城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全资子公司张家港市沙工医疗器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工医疗”)已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近日,公司、沙工医疗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分别与前述银行在广州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2年1月11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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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新城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统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相关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凌鹏、罗方方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张家港市沙工医疗器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血液净化体外循环管路生产扩建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凌鹏、罗方方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12日
证券代码:603309 证券简称:维力医疗 公告编号:2022-003
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承销总结报告及相关材料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通过,《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及相关发行文件披露于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查阅。公司将尽快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事项。
特此公告。
公告附件:
(一)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二)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
(三)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12日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债转股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证券代码:600909 证券简称:华安证券 公告编号:2022-001
转债代码:110067 证券简称:华安转债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债转股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577 证券简称:精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4
债券代码:110074 债券简称:精达转债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自2020年9月18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公司可转债累计有人民币477,000元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累计转股数量为57,568股,占可转债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0.0016%;
●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尚未转股的可转债金额为人民币2,799,523,000元,占可转债发行总量的99.9830%。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45号),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或者“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28亿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华安转债”),每张面值100元,按面值发行,期限6年。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通知》([2020]88号),公司可转债于2020年4月9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华安转债”,债券代码“110067”。
根据相关规定及《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此次发行的“华安转债”自2020年9月18日起可以转换为公司A股普通股,当前转股价为人民币6.22元/股。
二、可转债本次转股情况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华安转债”自2020年9月18日起进入转股期。
自2020年9月18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公司可转债累计有人民币477,000元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累计转股数量为57,568股,占可转债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0.0016%;其中,自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公司可转债有人民币5,000元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转股数量为803股。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尚未转股的可转债金额为人民币2,799,523,000元,占可转债发行总量的99.9830%。
三、股本变动情况
单位:股
■
四、其他
联系部门: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51-65161691
联系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特此公告。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2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1月11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大道北段988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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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长李晓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所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4人,董事王世根先生、张震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参加本次会议,独立董事郑联盛先生、凌运良先生及杨立东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徐晓芳女士参加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3人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的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潘平、刘彦锦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月12日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证券代码:600168 证券简称:武汉控股 公告编号:临2022-004号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证券代码:600117 证券简称:西宁特钢 公告编号:2022-004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水源”)减持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前,碧水源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5,731,0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4%。
● 减持计划主要内容
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披露了《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详见公司2021年10月8日临2021-023号公告),碧水源计划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7,095,696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减持价格根据减持实施时市场及交易情况确定。
●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情况
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收到碧水源发来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完成的告知函》,2021年12月20日至2022年1月10日期间,碧水源通过集中竞价累计减持7,095,6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999993%,截止2022年1月10日收盘,碧水源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8,635,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4%,本次减持计划已完成。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大股东因以下事项披露集中竞价减持计划实施结果: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
减持情况说明:
1、2021年12月20日,碧水源通过集中竞价减持公司股份252,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详见公司2021年12月21日临2021-033号公告);
2、2022年1月10日,碧水源通过集中竞价减持公司股份6,842,9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6%。2021年12月20日至2022年1月10日期间,碧水源通过集中竞价累计减持7,095,6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999993%,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3、上表中减持总金额以最终清算数为准。
(二)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减持时间区间届满,是否未实施减持 □未实施 √已实施
(四)实际减持是否未达到减持计划最低减持数量(比例) □未达到 √已达到
(五)是否提前终止减持计划 □是 √否
特此公告。
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1/11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北京恒溢永晟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恒溢”)持有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无限售流通股92,41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84%。北京恒溢于2019年12月2日,通过协议受让获得100,000,000股份并于2019年12月2日起解禁并上市流通,2021年5月12日~2021年8月11日期间,北京恒溢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数量6,507,800股;2021年9月28日~2021年12月27日期间,北京恒溢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数量1,076,200股,目前持有无限售流通股92,416,000股。
●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北京恒溢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数量不超过10,451,182股(即合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资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等事项,上述减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减持期间如遇买卖股票的窗口期限制,停止减持股份。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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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过去12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
■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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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三、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本次减持股份计划系北京恒溢自身资金需求自主决定,在减持期间内,北京恒溢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存在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情况。北京恒溢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实施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告知义务。北京恒溢减持计划实施后,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报备文件
(一)北京恒溢永晟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减持股份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