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部分董监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5%以上股东减持时间过半暨减持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88393 证券简称:安必平 公告编号:2022-001
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5%以上股东减持时间过半暨减持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股东诸暨高特佳睿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诸暨高特佳”)及其一致行动人重庆高特佳睿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重庆高特佳”)、杭州高特佳睿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高特佳”)、杭州睿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睿泓”)、王海蛟合计持有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必平”)11,605,900股,占公司总股本12.43%,上述股份来源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且已于2021年8月20日解除限售后上市流通。
● 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
2021年9月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1-041)。诸暨高特佳、重庆高特佳、杭州高特佳和杭州睿泓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5,599,390股(含本数),不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6%。
2022年1月11日,公司收到股东诸暨高特佳、重庆高特佳、杭州高特佳和杭州睿泓出具的《减持股份计划进展告知函》,截至2022年1月11日,上述股东尚未减持公司股份。本次减持计划减持时间已过半,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一、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
注:上述股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1,605,900股,占公司总股本实际比例为12.43%,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造成。
二、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一)大股东及董监高因以下原因披露减持计划实施进展:
减持时间过半
■
(二)本次减持事项与大股东或董监高此前已披露的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是否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是 √否
(四)本次减持对公司的影响
诸暨高特佳、重庆高特佳、杭州高特佳和杭州睿泓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系公司股东根据自身安排及计划的自主决定,本次减持计划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在减持期间内,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综合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时间、减持价格、减持数量等存在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公司将继续关注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披露上述股东的减持实施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2日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增加一致行动人
及在一致行动人之间
内部转让股份计划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22-006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增加一致行动人
及在一致行动人之间
内部转让股份计划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计划属于大股东一致行动人成员或构成发生变化,其合计持股比例和数量未发生变化,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本次大股东增加一致行动人及在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股份计划已实施完毕。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股东增加一致行动人及在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股份计划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123号),因资产规划需要,大股东一致行动人王素勤女士、项淑丹女士在公告披露之日起六个月内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不超过600.03万股给项淑丹女士、项奕豪先生为100%持有人的私募基金产品: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迎水兴盛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迎水兴盛6号”)、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迎水飞龙2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迎水飞龙20号”)、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迎水巡洋1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迎水巡洋12号”)。本次股份变动系大股东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进行的转让,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会导致其合计持股比例和数量发生变化。
一、计划实施情况
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收到大股东一致行动人王素勤女士、项淑丹女士发来的告知函,王素勤女士、项淑丹女士已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了600.03万股给迎水兴盛6号、迎水飞龙20号和迎水巡洋12号,王素勤女士、项淑丹女士和项奕豪先生已与上述私募基金产品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本次股份转让计划已实施完毕。
1、股份转让情况
■
2、本次转让前后王素勤女士、项淑丹女士和项奕豪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变动情况
■
二、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王素勤、项淑丹、项奕豪
乙方: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迎水兴盛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迎水飞龙2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迎水巡洋1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乙方为私募基金产品。乙方的委托人为项淑丹、项奕豪,合计持有乙方100%份额。甲方拟合计将所持不超过6,000,300股(含本数)转让予乙方。
2、乙方由项淑丹、项奕豪全额出资,且乙方专项用于承接甲方所持上市公司股票,甲乙双方决定形成一致行动关系。
3、股东权利的一致行动:乙方承诺在上市公司各事项上,乙方与甲方的意思表示保持一致,并以甲方的意思表示为准采取一致行动,做出与甲方相同的意思表示。在保持一致行动期间,乙方同意就行使股权权利时的股东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召集权等全权委托甲方行使,乙方无需再向甲方出具书面委托书。
4、股份变动的一致行动:乙方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任何变动,须事先获得甲方书面许可方能进行。甲乙双方承诺,因甲方持股和乙方持股合并适用《减持新规》等规则,未来如有股份增减持行为,需严格遵守增减持规定,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5、信息披露的一致行动:甲乙双方作为一致行动人,股份应合并进行信息披露。甲方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统一进行甲乙方的信息披露。
6、一致行动的期限:本协议有效期5年;如无新的书面协议,期满后自动续期。
7、协议的变更或解除:本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在协议期限内应完全履行协议义务,非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本协议不得随意变更。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三、其他相关事项
1、本次股份转让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计划属于大股东一致行动人成员或构成发生变化,其合计持股比例和数量未发生变化,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本次大股东增加一致行动人及在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股份计划已实施完毕。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1日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22-007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
完成股票购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2021年12月6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和2021年12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94)及《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103)。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要求,现将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认购款于2021年12月11日全部到位,筹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8,220万元。截至2022年1月11日,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已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累计买入公司股票10,607,517股,成交均价为人民币36.05元/股,成交金额约为人民币38,237.76万元(含筹集资金及理财收益),买入股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0.81%。至此,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已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前述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自本公告日起12个月,自2022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1日。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1日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首都大健康产业(北京)基金(有限合伙)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669 证券简称:灵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2-003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首都大健康产业(北京)基金(有限合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标的:首都大健康产业(北京)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合伙企业”或“本基金”)
● 投资金额:基金首期规模为不低于人民币11.42亿元。其中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康药业”、“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拟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额人民币6,000万元。
●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本次对外投资额度属于董事长权限范围,无需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风险提示:本基金尚需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及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且该基金此后还存在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投资标的、经营管理、交易方案等多种因素影响,因而存在投资失败或亏损等不能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在后续过程中仍可能存在其他相关不确定因素,公司将充分考虑各方建议,审慎研究决定,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本次对外投资基本情况
基于长远发展的战略性,在稳固发展公司主业的同时,实现可持续发展,灵康药业作为有限合伙人于2022年1月10日签署了《首都大健康产业(北京)基金(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拟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额人民币6,000万元。该合伙企业将根据合伙协议约定从事投资业务,通过合法经营实现资本增值,为投资者创造价值。
(二)其他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属于公司董事长权限范围,无需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各方基本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
(二)普通合伙人基本情况
■
(三)有限合伙人基本情况
■
关联关系说明:上述除公司之外的其他有限合伙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直接或间接控制上述其他有限合伙人或在其他有限合伙人处任职,上述其他有限合伙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无拟增持公司股份计划,与公司不存在相关利益安排,上述其他有限合伙人亦未与第三方存在其他影响公司利益的安排。
三、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合伙企业基本信息
1、企业名称:首都大健康产业(北京)基金(有限合伙)
2、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西路8号院4号楼22层2602A室
3、存续期限:至自首次交割日起5年之日止。根据有限合伙的经营需要,经普通合伙人单方同意,有限合伙的期限可延长两次,每次延长1年
4、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股权投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
5、执行事务合伙人:北广华盖私募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6、基金管理人:华盖资本有限责任公司
(二)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情况
■
注:以上信息,以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的内容为准。
四、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管理费
投资期内,有限合伙按所有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之和的2%/年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关联方支付管理费;投资期结束后或投资期中止期间,有限合伙按所有合伙人实缴出资中已用于项目投资但尚未退出的投资本金和根据相关投资交易文件需交付的投资款之总额的2%/年支付管理费。
(二)缴付出资
各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应按照普通合伙人缴资通知(“缴资通知”)的要求分期缴付,其中首次缴付的金额(“首期出资”)不低于该合伙人认缴出资额的50%,第二次缴付的金额(“二期出资”)不低于该合伙人认缴出资额的50%。上述出资由所有合伙人按照其认缴出资比例分别缴付。有限合伙人亦可根据其与普通合伙人的约定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
(三)投资范围
主要投资具有前景的医疗健康领域具有投资价值的企业。采取的投资策略主要为以直接股权投资等方式投资于高成长科技创新型企业、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和非公开发行等方式参与上市公司投资、收购等。
(四)投资管理
为了提高投资决策的专业化程度和操作质量,管理人专门为本有限合伙设置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向管理人提出有关有限合伙的投资及其退出等事项的决策意见。
(五)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担
有限合伙经营期间的项目投资收入累计金额为5,000万元以上时,普通合伙人应于该等收入到达托管账户之日起九十日内进行分配。
就有限合伙取得的项目投资收入,应在合伙人之间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分配:
(1)按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向全体合伙人分配,直至各合伙人按照约定累计收回的金额达到各合伙人缴付的全部出资。
(2)在上述分配后,如有剩余,应首先向各先前合伙人分配利息补偿款项。
(3)在上述分配后,如有剩余,在开始执行本分配步骤以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有限合伙应缴资金全部到位,且各合伙人累计收回资金达到全部实缴出资、先前合伙人获得本协议约定的利息补偿款。
按照全体合伙人相对实缴出资比例向全体合伙人分配,直至全体合伙人累计收回各自向合伙企业缴付的全部实缴出资额所对应的按照每年8%的收益率(若无相反约定,本协议中关于收益率的计算均指按单利计算)计算的门槛回报(“门槛回报”,即指对于每一合伙人而言,基于该合伙人实缴出资额,自每一次缴款通知载明的该期出资的付款日或该等实缴出资额之实际到账日(以孰晚为准)起至相应金额被该合伙人收回之日(不含)止,为该合伙人提供按照一定比例计算的收益率计算的收益)。
(4)在上述分配后,如有剩余,在开始执行本分配步骤以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全体合伙人已分配投资收益达到每年8%的累计收益。向普通合伙人支付业绩奖励直至奖励金额达到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对应的每年2%的累计收益的金额(即,全体合伙人投资收益的累计年化收益超过8%小于等于10%时,累计年化收益的8%(含8%)部分分配给全体合伙人,累计年化收益8%(不含8%)-10%(含10%)部分分配给普通合伙人作为业绩奖励)。
(5)在上述分配后,如有剩余,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按照8:2的比例分配。有限合伙人按照各自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六)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各合伙人都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一合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的,都将视为违约,违约方应依法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其他合伙人所造成的全部损失。违约方因违约取得的收入归合伙企业所有。
2、如因合伙人违背诚信造成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本合伙企业不能设立或被撤销、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此给守约方或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筹建费用及一年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其他合伙人已出资资金成本。
3、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违反本协议约定或违法违规或因故意造成本合伙企业重大损失,且该等情形已经仲裁机构终局裁决或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终局判决成立的,应当按照有效裁决或判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其他情况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参与投资基金份额认购、未在投资基金中任职。
本次合作设立投资基金不涉及经营具体业务,主要以股权投资为主,投资目标与公司主营业务不同,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
六、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投资大健康产业领域产业基金,是公司基于长远发展的战略性探索,一方面公司可以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行业经验、资源优势及管理平台,寻找大健康领域中具有核心竞争力、具备高成长性或较强增长潜质的优质企业或项目,能够为公司夯实产业基础和布局医疗健康产业前沿、布局大健康生态圈带来积极影响,进一步拓展公司的产业布局,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为公司后期打造新的利润增长点,实现公司的持续发展;另一方面,结合基金管理人及普通合伙人的管理经验和风险控制体系,帮助公司把握投资机会,有利于控制投资并购风险,保障投资项目质量,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七、风险提示
本基金尚需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及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且该基金此后还存在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投资标的、经营管理、交易方案等多种因素影响,因而存在投资失败或亏损等不能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在后续过程中仍可能存在其他相关不确定因素,公司将充分考虑各方建议,审慎研究决定,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次合作的专业机构具有丰富的投资经验,对大健康产业等投资领域较为熟悉,并具有专业的风险控制体系。公司将加强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密切关注相关监管政策变化,按照规范要求和内部控制制度要求,严格做好投资风险管控,切实降低和规避投资风险,有效维护公司投资资金安全。
八、备查文件
1、《首都大健康产业(北京)基金(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月12日
证券代码:603267 证券简称:鸿远电子 公告编号:临2022-002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部分董监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及董监高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减持计划披露日,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5%以上股东、董事、总经理刘辰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5,8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985%;副总经理杨立宏女士持有公司股份4,551,04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582%;董事、副总经理刘利荣女士持有公司股份1,820,03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831%;监事会主席陈天畏女士持有公司股份910,90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920%;董事、董事会秘书邢杰女士持有公司股份891,40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836%;总工程师孙淑英女士持有公司股份247,36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064%。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刘辰先生拟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68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7229%;杨立宏女士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60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2582%;刘利荣女士拟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45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1936%;陈天畏女士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5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645%;邢杰女士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5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645%;孙淑英女士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6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258%。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上述各减持主体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减持价格视市场价格确定。
若上述减持计划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拟减持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收到上述股东发来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减持计划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
注:其他方式取得是指公司实施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上述大股东、董监高过去12个月内或最近一次减持股份情况如下:
■
注1:上述表格中减持比例系以发生减持行为时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计算所得;
注2:杨立宏女士、孙淑英女士股份系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承诺,无需披露减持计划。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总经理刘辰承诺:
1、本人将严格根据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本人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内,本人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除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后12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外,在锁定期届满后的第一年内,本人减持公司股票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10%;在锁定期满后的第二年内,减持公司股票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10%;两年合计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20%。
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将在满足以下条件后减持:
(1)公司股价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运营正常,减持公司股票对其二级市场价格不构成重大干扰;
(3)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3、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在遵守股份转让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本人将在减持公告中明确减持的具体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相关监管部门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相关机构报告备案减持计划,披露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
4、如本人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情形的,本人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5、若本人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则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相关监管部门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自愿接受相关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处罚。
发行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刘辰、杨立宏、刘利荣、陈天畏、邢杰、孙淑英承诺:
1、自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可以转让的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关职务而放弃前述承诺。
4、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之锁定有更严格的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上述股东将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及价格存在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相关股东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