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88311 证券简称:盟升电子 公告编号:2022-002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履行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为持股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减持,不会导致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盟升电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自2021年10月11日至2022年1月11日,公司股东汝州市弘升衡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弘升衡达”)及其一致行动人汝州市弘升衡达精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弘升衡达精诚”)、汝州市弘升衡达互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弘升衡达互强”)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的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5,733,511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5.00%。本次权益变动后,弘升衡达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198,4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1%。
2022年1月12日,公司收到弘升衡达及其一致行动人发来的《关于持有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减持进展告知函》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现将有关权益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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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
(二)权益变动情况
■
备注:
1、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限制转让的情况。
2、本次变动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情形及其相关承诺。
3、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造成。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
备注: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造成。
三、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为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不涉及资金来源。
2、本次权益变动涉及减持股份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8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1-022)。
3、本次权益变动为持股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3日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盟升电子
股票代码:688311
信息披露义务人1:汝州市弘升衡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汝州市向阳路与永安街交叉口东北角煤山街道办事处5楼505-7
通讯地址:成都高新区泰和二街123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2:汝州市弘升衡达精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汝州市向阳路与永安街交叉口东北角煤山街道办事处5楼505-6
通讯地址:成都高新区泰和二街123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3:汝州市弘升衡达互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汝州市向阳路与永安街交叉口东北角煤山街道办事处5楼505-5
通讯地址:成都高新区泰和二街123号
股权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22年1月1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升电子”、“上市公司”、“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盟升电子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其他附加生效条件。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1的基本情况如下:
■
主要合伙人及出资情况:
■
备注: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造成。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2的基本情况如下:
■
主要合伙人及出资情况:
■
备注: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造成。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3的基本情况如下:
■
主要合伙人及出资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系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身业务经营需要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公司于2021年8月21日披露《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1-022),弘升衡达互强及其一致行动人弘升衡达精诚、弘升衡达拟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11,932,000股。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为自公司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为自公司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弘升衡达及其一致行动人弘升衡达精诚、弘升衡达互强尚未实施完成上述减持计划,目前已合计减持5,733,511股,减持股数占公司总股本的5.00%。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上述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未来十二个月其将根据市场情况、股价情况等因素按照上述减持计划内容继续减持公司股份。截止本报告签署日,除上述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外,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弘升衡达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盟升电子无限售流通股11,932,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0.41%,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后,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弘升衡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6,198,489股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41%。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如下:
■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变化情况如下表: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的权益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等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次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的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适用法律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1:汝州市弘升衡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成都金控弘合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向良芬
信息披露义务人2:汝州市弘升衡达精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成都金控弘合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向良芬
信息披露义务人3:汝州市弘升衡达互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成都金控弘合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向良芬
日期:2022年1月12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所签署的本报告书;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盟升电子证券部,供投资者查阅。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1:汝州市弘升衡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成都金控弘合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向良芬
信息披露义务人2:汝州市弘升衡达精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成都金控弘合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向良芬
信息披露义务人3:汝州市弘升衡达互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成都金控弘合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向良芬
日期:2022年1月12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收到公司股东深圳市中洲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洲置地”)及深圳中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洲集团”)的告知函,告知公司中洲置地于2022年1月10日通过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证券”)办理了股票质押式回购解除手续(以下简称“本次解除质押”),中洲集团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证券质押登记手续(以下简称“本次质押”),并于2022年1月12日取得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及质押基本情况
1、本次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
2、本次质押的基本情况
■
二、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2022年1月12日,本次质押后中洲置地及其一致行动人中洲集团、深圳市中洲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洲创投”)、深圳市前海君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君至”)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
三、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情况
1、本次质押融资不是用于满足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需求。
2、中洲置地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数为0股,未来一年内到期(不含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数为0股,还款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经营利润、投资收益等,具备资金偿付能力。
3、中洲置地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4、本次质押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产生影响,本次质押的股份不涉及业绩补偿义务。
四、备查文件
1、中洲置地《股票质押式回购解除告知函》;
2、中洲集团《关于股份质押的告知函》;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股票质押式回购解除及股票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042 证券简称:中洲控股 公告编号:2022-01号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股票质押式回购解除及股票质押的公告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境外附属公司债务相关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046 证券简称:泛海控股 公告编号:2022-011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境外附属公司债务相关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2019年5月,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境外附属公司中泛控股有限公司(系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股份代号:715.HK,以下简称“中泛控股”)及其若干附属公司(作为担保人)、中泛房地产开发第三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中泛控股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与DW 80 South, LLC(作为贷款人,在美国特拉华州注册成立)签订了融资协议。
2022年1月11日,中泛控股收到贷款人送达的《违约通知》,其中表明借款人未能于2022年1月到期前支付贷款的应计利息及服务费用1,280,250美元,从而导致上述融资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且逾期应付款项于3个工作日内仍未能支付。《违约通知》阐明贷款的行政代理人现在根据融资协议加速融资协议项下的所有本金以及应计及未付利息的还款,要求立即悉数偿还融资协议项下到期的所有款项,金额为165,000,000美元及应计利息、法律费用及其他费用。
二、对公司的影响
中泛控股正在持续评估上述付款违约对其法律、财务及运营的影响。同时正就付款违约寻求法律意见,以期通过适当方式应对相关事宜。此外,中泛控股亦不断努力获取资金以偿还欠款。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0046 证券简称:泛海控股 公告编号:2022-010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江西瑞京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京资管”)以合同纠纷为由,将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海控股”或“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泛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司”)、公司诉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石家庄中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6月1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二、最新进展
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收到石家庄中院送达的(2021)冀01民初87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泛海控股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瑞京资管回购本金204,537,468.69元及截止2021年4月16日的违约金14,124,448.53元以及自2021年4月1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204,537,468.69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22%/年计算);
(二)瑞京资管有权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对泛海控股名下的抵押财产、深圳公司名下的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瑞京资管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41,366.53元,由瑞京资管负担6,524.47元,由泛海控股、深圳公司负担1,134,842.06元。
三、其他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及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1月12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932号摩根道8栋403号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公司姜洪东董事长主持,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5人,其中:董事胡继晔、孙宏斌、杨璐、杨强、段荣华、刘俊峰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1人,其中:监事字美荣、洪耀龙、马俊、黄上途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彭炜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公司关于一次性计提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相关费用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 蕾、杜康莉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月13日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01778 证券简称:晶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5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995 证券简称:文山电力 公告编号:2022-01
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截至本公告日,碧华创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华创投”)持有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70,534,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9.35%(如无特别说明,本公告所指持股比例按照公司2022年1月11日总股本2,894,294,611股计算)。
●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碧华创投拟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不超过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57,882,900股,减持比例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的2%,并遵守在任意连续90日内,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的1%。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碧华创投过去12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
■
注:本表“减持比例”以碧华创投前次减持计划披露时公司总股本2,765,501,922股计算。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碧华创投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碧华创投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制定合理的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碧华创投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碧华创投承诺将依据最新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计划系碧华创投根据自身资金需求进行的减持,在减持期间内,碧华创投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股份减持计划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2、减持期间,股东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应承诺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