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被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相关情况的公告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5068 证券简称:明新旭腾 公告编号:2022-002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01月12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会议通知和材料已于2022年01月10日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由董事长庄君新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减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的议案》
为顺利推动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依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拟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进行调减,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7,300.00万元(含67,300.00万元),具体发行数额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67,300万元(含67,3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如果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额,不足部分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其他内容不变。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明新旭腾关于调减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明新旭腾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公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明新旭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修订稿)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明新旭腾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修订稿)和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特此公告。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01月13日
证券代码:605068 证券简称:明新旭腾 公告编号:2022-003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明新旭腾”)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2年01月12日上午11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的会议通知和材料已于2022年01月10日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曹逸群女士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减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的议案》
为顺利推动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依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拟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进行调减,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7,300.00万元(含67,300.00万元),具体发行数额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67,300万元(含67,3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如果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额,不足部分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其他内容不变。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明新旭腾关于调减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明新旭腾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公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进一步巩固公司的行业地位,提升持续盈利能力。同意《明新旭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明新旭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修订稿)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有利于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切实可行。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明新旭腾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修订稿)和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特此公告。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01月13日
证券代码:605068 证券简称:明新旭腾 公告编号:2022-004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减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资金总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01月12日召开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减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的议案》,为顺利推动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公司董事会拟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进行调减,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规模
(一)调整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8,000.00万元(含68,000.00万元),具体发行数额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二)调整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7,300.00万元(含67,300.00万元),具体发行数额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二、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一)调整前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68,000万元(含68,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如果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额,不足部分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二)调整后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67,300万元(含67,3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如果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额,不足部分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其他内容不变。
公司于2021年07月30日召开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并于2021年08月19日召开了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根据授权,本次调减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01月13日
证券代码:605068 证券简称:明新旭腾 公告编号:2022-006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
即期回报、填补措施(修订稿)
和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后其主要财务指标的分析、描述均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承诺,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仅依据该等分析、描述进行投资决策,如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而造成任何损失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公司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二十次会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尚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公司就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拟采取的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现将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主要假设和前提条件
公司对2021年度、2022年度主要财务指标的测算基于如下假设: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公司所属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等方面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2、假设本次发行于2022年6月底完成,同时假设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全部转股、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全部未转股两种情形分别进行测算(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不对实际完成时间构成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后的实际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67,300万元,暂不考虑相关发行费用。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核准、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4、公司2021年度前三季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4,301.94万元,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3,638.05万元,以此预计2021年全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4,301.94万元×4÷3=19,069.25万元,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3,638.05万元×4÷3=18,184.07万元;根据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及谨慎性原则,假设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在2021年度基础上,分别按照以下三种情况:(1)减少10%、(2)持平、(3)增长10%进行测算。该假设仅用于计算本次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并不代表公司对2021及2022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5、不考虑本次发行对公司其他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6、假设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为36.21元/股,该价格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召开日(2022年1月12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与前一交易日交易均价的较高者(该转股价格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的转股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发行方案及市场状况确定,并可能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或向下修正);
7、在预测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时,以本次可转债董事会召开日的总股本为基数,不考虑除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之外的因素对公司股本总额的影响;
8、假设除本次发行及上述事项外,公司不会实施其他会对公司总股本产生影响或潜在影响的行为;
9、不考虑募集资金未利用前产生的银行利息的影响及本次可转债利息费用的影响;
10、前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1年度、2022年度盈利情况和现金分红的承诺,也不代表公司对2021年度、2022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公司测算了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每股收益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
注:上述测算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影响。上述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系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
二、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资产规模将有一定幅度的增加。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合理有效地利用募集资金,提升公司运营能力,从而提高公司长期盈利能力。
但由于受国家宏观经济以及行业发展情况的影响,短期内公司盈利状况仍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同时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建设期间股东回报还是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
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转股前,公司需按照预先约定的票面利率对未转股的可转债支付利息,由于可转债票面利率一般比较低,正常情况下公司对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带来的盈利增长会超过需支付的债券利息,不会摊薄基本每股收益,极端情况下,如果公司对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带来的盈利增长无法覆盖需支付的债券利息,则将使公司的税后利润面临下降的风险,将摊薄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即期回报。
投资者持有的可转债部分或全部转股后,公司股本总额将相应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效益也需要一定周期,如果公司营业收入及净利润没有立即实现同步增长,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可能导致每股收益指标、净资产收益率出现下降,公司短期内存在业绩被摊薄的风险。
另外,本次可转债设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该条款被触发时,公司可能申请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导致本次可转债转股而新增的股本总额增加,从而扩大本次可转债转股对公司原普通股股东的潜在摊薄作用。
三、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67,300万元(含67,3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如果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额,不足部分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对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相关政策以及公司的战略需求,具有实施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募集资金的使用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符合全体股东的根本利益。具体分析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明新旭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四、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及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自设立以来始终专注于汽车内饰新材料业务,经过不断的技术研究、新品开发和市场拓展,采用绿色生产技术生产出一系列符合安全环保要求且舒适美观的汽车内饰新材料,产品主要应用于中高端汽车的汽车座椅、扶手、头枕、方向盘、仪表盘、门板等汽车内饰件。为丰富产品种类、提升发展潜力和抗风险能力,通过不断的研发投入,公司已成功研制出水性超纤新材料并掌握相关核心技术。水性超纤新材料可广泛应用于汽车内饰、服装用革等领域。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相关科技成果将会持续在对应产品中释放,强化公司产业化布局,扩大水性超纤新材料的生产规模,产品结构将进一步优化,从而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地位和持续盈利能力。
本项目建设是公司主营业务的扩张,其所采用的核心技术均为公司现有工艺技术,并持续进行升级优化,下游市场与技术具有一致性和连续性。
(二)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自开始水性超纤产业化布局以来,通过不断的外部招聘和内部培养,目前公司主营水性超纤的全资子公司明新孟诺卡(江苏)新材料有限公司形成了一支在超纤行业内,就管理、研发、生产、销售等各环节拥有专业水平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员工团队,能够为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公司着重在水性超纤新产品方面加大研发投入,公司已成功研制出水性超纤新材料,由明新孟诺卡(江苏)新材料有限公司负责实施的“年产200万平方米全水性定岛超纤新材料智能制造项目”逐步落地。
水性超纤下游应用领域较为广泛,如汽车内饰、家居、鞋、箱包等。公司真皮业务经过多年的市场耕耘,公司积累了深厚的客户资源,公司已进入美国Chrysler、德国大众、法国PSA等国际主流车厂和一汽大众、上汽通用、上汽大众、神龙汽车、上汽通用五菱、吉利、长城、长安、比亚迪、奇瑞、一汽轿车、广汽、一汽红旗等国内主流整车制造企业供应商体系。公司将依靠在真皮汽车内饰业务的资源和经验深度挖掘车用市场客户对超纤新材料产品的潜在需求,同时积极开发非车用客户资源。
综上,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储备情况良好。
五、公司应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一)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规范合理使用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确保本次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募投项目,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了《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将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
(二)加快募投项目投资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董事会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上述项目的实施将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对实现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的建设和运作,积极调配资源,合理统筹安排项目进度,力争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效益,增厚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三)填补国内市场供需缺口,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据公开资料显示,国内超纤革的市场需求在3.5亿平方米,但目前产能只达2.6亿平方米,国内市场的供需缺口较大,并且高端超纤革产品主要依靠进口,具有较大的国产替代空间。随着未来超纤革应用领域不断拓展,市场需求不断攀升,国内市场的供需缺口也随之不断扩大,增大供给成为重要任务。本项目通过引进先进的仪器设备,并以全流程工序生产,项目建设后可实现年产800万平方米的全水性定岛超纤新材料的生产能力,其中包括400万平方米的绒面超纤革与400万的超纤革,产品涵盖汽车、服装、家居、鞋帽、箱包、精密仪器及镜头的擦拭布、卫材等民用和军工领域,属于高端超纤产品。本项目的建设可在一定程度上填补国内市场的供需缺口,并抓住有利时机,瞄准高端超纤产品市场,为公司创造新的盈利点,提高经济效益。
(四)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
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成本费用支出。同时,公司也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推进全面预算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控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五)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情况下,重视和积极回报股东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要求在《公司章程》中制定了利润分配相关条款。上述制度将有效地保障全体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未来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公司提醒投资者,公司制定的上述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书面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支持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薪酬制度时,应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则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做出另行规定或提出其他要求,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8、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庄君新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做出另行规定或提出其他要求,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特此公告。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01月13日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08 证券简称:大族激光 公告编号:2022006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001896 证券简称:豫能控股 公告编号:临2022-02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族激光”)近日接到公司股东大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族控股”)以及高云峰的告知函,获悉其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进行了质押登记,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一)股东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
上述质押股份不负担重大资产重组等业绩补偿义务。
2、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
注:上述限售股不包含高管锁定股。
(二)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情况
1、本次股份质押融资用于股东生产经营及补充流动资金,不用于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需求。
2、大族控股未来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为5358万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33.12%,占公司总股本比例5.02%;高云峰未来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数量为2360万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24.50%,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21%;对应融资余额人民币175,000万元。
大族控股未来一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数量为8927万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55.18%,占公司总股本比例8.37%;高云峰未来一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数量为7550万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78.38%,占公司总股本比例7.08%;对应融资余额人民币372,545万元。
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为项目销售回款,物业租赁收入以及融资,具有充足的资金偿付能力。
3、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4、本次股份质押事项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均不产生影响。
二、其他情况说明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未发生股份被冻结、拍卖或设定信托的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所质押的股份不存在平仓风险,本次质押行为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质押情况及质押风险情况,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股份质押回执;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特此公告。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月13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况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能控股”或“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召开的董事会2020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和2020年12月28日召开的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同意公司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10亿元)的超短期融资券。
2021年7月23日,公司收到交易商协会核发的《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21】SCP279号),接受公司超短期融资券注册金额为人民币10亿元,注册额度自通知书落款之日起2年内有效,由国家开发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席主承销,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12日、2021年7月2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申请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74)《关于收到超短期融资券〈接受注册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76)。
二、2022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情况
2022年1月10日,公司成功发行了2022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现将发行结果公告如下:
■
本期超短融募集资金主要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偿还有息债务以及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其他用途。
本期超短融发行的有关文件详情,已在上海清算所(网址:http://www.shclearing.com)和中国货币网(网址:http://www.chinamoney.com.cn)上刊发。
特此公告。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1月13日
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000034 证券简称:神州数码 公告编号:2022-004
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王晓岩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本公司股份38,678,20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5.85%)的股东王晓岩先生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3,214,464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2%);
公司近日收到股东王晓岩先生的减持计划告知函,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减持规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股东王晓岩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8,678,20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5.85%。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要
2、股份来源:非公开发行股份
3、拟减持数量及比例:不超过13,214,464股,即不超过总股本的2%
4、减持期间:自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
5、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6、减持价格:视减持实施时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拟减持事项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本次减持计划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一一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相关风险提示
1、王晓岩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五、备案文件
王晓岩出具的《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决议的更正公告
证券代码:000892 证券简称:欢瑞世纪 公告编号:2022-04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决议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3)。经事后审核发现, 在计算“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时存在应扣除已回购股份数而未扣除的失误,现更正如下:
一、更正事项的具体内容
更正前: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17名,代表股份367,837,7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96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9人,代表股份365,917,9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01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人,代表股份1,919,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7%。
更正后: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17名,代表股份367,837,7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87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9人,代表股份365,917,9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6899%;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人,代表股份1,919,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7%。
二、其他说明
除上述更正内容外,原公告其他内容不变。上述更正,不影响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结果。
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今后公司将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审核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特此公告。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892 证券简称:欢瑞世纪 公告编号:2022-05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经事后审核发现, 在计算“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时存在应扣除已回购股份数而未扣除的失误,现更正如下:
更正前:
经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17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67,837,726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96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9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65,917,926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01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919,800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7%。
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628,800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8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1人,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09,000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人,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919,800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7%。
更正后:
经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17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67,837,726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87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9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65,917,926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689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919,800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7%。
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628,800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0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1人,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09,000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人,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919,800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7%。
除上述更正内容以外,法律意见书其余内容不变。更正后的法律意见书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今后公司将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审核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特此公告。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150 证券简称:宜华健康 公告编号:2022-07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被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相关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涉及被列为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2021年9月,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健康”、“公司”)接到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以下简称“惠州中院”)的电话告知,已经被惠州中院列为被执行人并要求提供送达地址。经公司向惠州中院执行局要求,执行局通过邮件形式向宜华健康提供了未加盖公章的判决电子版本。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除驳回执行异议的《执行裁定书》外,公司未收到任何法院送达的该案相关材料,无法依据有效的材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惠州中院提供的案号为(2019)粤13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无法院公章),原告惠州市惠阳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惠阳国资办”)与麦科特集团有限公司、麦科特集团精密有限公司、麦科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等12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经惠州中院审理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2019)粤13民初24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通过缺席审理认定被告麦科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对惠阳国资办主张的借款本息在4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后公司经向惠州中院执行局了解,惠阳国资办申请执行麦科特集团有限公司、麦科特集团精密有限公司、麦科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等12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惠州中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1)粤13执564号。执行中,惠州中院以自行查询“得知”(2019)粤13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中确定的被告“麦科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现名称为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为由,径行将宜华健康作为被执行人。
后经宜华健康与惠州中院联系,被告知惠州中院在该案审判期间始终不清楚该案“被告四麦科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等主体信息已于2007年发生变更。
公司随后向惠州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不得执行宜华健康。2021年12月21日,公司收到惠州中院《执行裁定书》,惠州中院驳回了异议人宜华健康的异议请求。
公司认为,原审判决属于错误裁判并严重侵害公司的合法权益,且以该错误裁判作为执行依据引发了对公司的错误执行,导致公司的合法权益面临被侵害的紧迫危险。因此,公司于2021年9月通过惠州中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至今未予立案。现公司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及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向惠州中院申请再审,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被执行导致银行冻结的基本情况
在上述公司被列为被执行人后,公司组织财务人员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情况进行自查及向银行函询,经梳理,执行案号为(2021)粤13执564号的银行账户冻结情况如下:
■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认为,上述案件在审理程序中存在诉讼当事人主体审查严重失当、送达程序违法等情形,侵害了宜华健康的合法权益,且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除驳回执行异议的《执行裁定书》外,公司尚未能取得与该案有关的任何合法有效资料。
公司准备向惠州中院申请再审,纠正法院错误判决,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上述银行账户被冻结的累计余额为4,792.59元,冻结余额较小,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0.0001%,均不属于公司主要银行账户,未对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生产经营仍在持续开展,未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六)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所述情形。
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