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业绩预增公告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48 证券简称:金新农 公告编号:2022-011
债券代码:128036 债券简称:金农转债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新农”)持股5%以上股东舟山大成欣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大成欣农”)于2020年11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披露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75)。
2022年1月12日,公司收到了大成欣农转发的由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25号)。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舟山大成欣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王坚能,男,1965年6月出生,时任大成欣农执行事务合伙人,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窦晓雨,男,1989年7月出生,住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证监会依法对大成欣农、窦晓雨操纵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大成欣农、窦晓雨的申请,证监会举行了听证,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王坚能未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大成欣农、窦晓雨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大成欣农、窦晓雨合谋维持股价
2018年以来,金新农股价持续下跌,其原控股股东大成欣农的股权质押比例不断上升。2018年6月15日大成欣农经7名主要出资人决策,同意执行事务合伙人王坚能进行市值管理 ,以应对股权质押危机。
2018年8月,王坚能与窦晓雨达成合作,目标是将金新农股价维持在股权质押的平仓线以上,王坚能方面支付不超过1000万元的保证金,窦晓雨按照1:2 的比例进行配资,配资账户由窦晓雨负责下单,王坚能可以登录账户查看交易情况但不能下单。2018年8月20日至24日,王坚能通过相关账户向窦晓雨转账300万元,双方合作进入实质操作阶段。
(二)大成欣农、窦晓雨控制使用账户情况
2018年8月20日至2019年2月22日期间(以下简称操纵期间) ,窦晓雨控制使用“窦晓雨”“巩某平”“黄某国”等共计36个证券账户,大成欣农控制使用“王某倩”账户交易“金新农”。
(三)大成欣农、窦晓雨操纵“金新农”股价
为维持“金新农”股价,王坚能自2018年8月20日至9月19日转给窦晓雨指定的银行账户累计1000万元作为交易保证金, 后因股价下跌,窦晓雨要求补充保证金,王坚能又于2018年10月10日至19日、10月25日至11月23日期间分别向窦晓雨指定的账户转账1000万元、1030万元。
2018 年8月20日至2019年2月22日期间,大成欣农、窦晓雨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手段,影响“金新农”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经计算,账户组共计获利13,069,210.58元。
1.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操纵期间的122个交易日中,账户组交易天数为121天,其中有买入行为的交易天数为109天,有卖出行为的交易天数为99天。
2.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
操纵期间,账户组在43个交易日存在对倒情形,交易量合计541万余股。其中,账户组对倒交易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比例超过10%的有9个交易日,超过20% 的有2个交易日,占比最高为2018年8月22日,对倒比例为27.63%。
证监会认为,大成欣农、窦晓雨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王坚能是大成欣农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大成欣农提出了以下申辩意见:
第一、大成欣农为防止质押爆仓而考虑适当的市值管理措施,与窦晓雨一方合作系出于维护公司股价,以保障大股东和股民共同利益的出发点,主观上并无操纵市场的故意。
第二、大成欣农方面没有直接或间接实施对金新农股票的操纵行为,不清楚窦晓雨实施交易的具体账户名称和交易方式,也没有约定从窦晓雨处取得违法所得,因此不应当认定为操纵违法行为的主体。
第三、大成欣农没有任何获利,不应对其没收违法所得。大成欣农与窦晓雨合作结束后,至今未能从窦晓雨处收回投入的本金,更没有获取任何收益。即便涉案行为构成市场操纵,也应由窦晓雨承担全部违法所得,罚款金额由窦晓雨和大成欣农各承担一半。
当事人窦晓雨请求免于行政处罚,主要申辩意见如下:
第一、大成欣农是合作的发起与主导方,申辩人未主动联系过大成欣农,而是通过他人撮合才形成合作关系。
第二、在合作中,申辩人承担的是配资并按对方要求实施部分账户交易操作的角色。关于双方的合作没有书面协议,合作内容大体是: 大成欣农先提供1000万保证金,窦晓雨提供账户及配资,并按照王坚能的指令(通过中间人转述) 操作交易,股价低于7.1元时需不断买入,维持股价稳定,大成欣农按每年120万元支付操作费用(顾问费)。
第三、关于申辩人实际控制使用的账户认定有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是对“洪某忠”“徐某惠”等部分账户名义持有人未调查取证或只做了执法情况说明,存在取证缺失。二是除“窦晓雨”“杨某”账户及申辩人承认使用过的“黄某国”等11个账户外,其他证券账户都没有下单电话、IP/MAC、资金往来等直接证据证明窦晓雨控制使用过。其中,“巩某平”“巩某奎”“李某”账户系巩某平本人控制,窦晓雨仅在与大成欣农合作前的试盘阶段短暂借用过。三是现有证据不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即便部分涉案账户中交易的MAC地址存在重合,也不能证明相关行为都是窦晓雨实施。涉案账户涉及到的交易IP/MAC地址众多,仅从卷宗材料不能将王坚能一方与申辩人的登录或交易痕迹作出区分。四是部分账户登 录日志缺失,证明力存疑。五是关于王坚能手机恢复数据中的账户表文件,该证据对应的时间、取证过程、方式均不详,不认可其证明力。
第四、申辩人的行为不构成操纵股票价格。一是窦晓雨与大成欣农合作的内容是配资与操盘,目的在于维护股价稳定,没有合谋操纵股票非法获利的主观故意,也不涉及任何拉抬、蛊惑交易等非法行为。整个过程中也没有造成股价暴涨暴跌、相关市场主体利益受损等危害后果,违法性较低。二是申辩人没有利用资 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交易操纵,且不认为自身具有这种优势。证监会关于利用持仓优势、资金优势操纵的标准没有公开,申辩人及有关主体的资金量、持股比是否构成操纵无从说起。
第五、本案违法所得认定错误、责任划分偏颇。“吴某新”“徐某惠”等不属于申辩人控制使用的账户不应纳入申辩人违法所得计算范围。同时,大成欣农作为合作的发起与主导方,是最大的获益方,应负主要责任。
经复核,证监会对当事人上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第一、关于共同操纵行为的认定。首先,综合全案事实、证据足以认定,2018 年8月20日至2019年2月22日期间,当事人大成欣农与窦晓雨以一方提供保证金、另一方配资并操盘的方式进行合作,通过连续买卖、对倒交易等手段影响“金新农”价格,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 大成欣农与窦晓雨的行为构成共同操纵证券市场。其次,本案当事人关于其维护股价行为动机、目的及危害后果的申辩,虽可作为量罚因素予以考量,但并不影响操纵市场违法行为本身的构成. 再次,大成欣农、窦晓雨存在操纵股价的合意,并合作完成了影响股价的行为,我会认定当事人合谋操纵股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窦晓雨辩称其是应大成欣农要求交易,大成欣农辩称其未直接下单交易,均非其免除共同违法责任的正当事由,其申辩主张不能成立。最后,是否公布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具体认定指标,并非我会适用证券法相关条款对操纵市场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前提条件。本案中,当事人具有操纵股价的主观意图,且其控制的账户 组持仓量、资金量均较一般投资者具有显著优势,期间申买量、申卖量、成交量等均明显高于一般投资者,我会认定其集中资金、持股优势,通过连续买卖影响“金新农”股价,并无不当。
第二、关于调查取证程序的合法性。首先,对于窦晓雨提出的未对部分账户名义持有人调查取证问题,我会认为,本案中“洪某忠”等部分账户名义持有人并非违法当事人,在现有证据已足以证明相关账户实际控制使用人的情况下,我会未对其账户名义持有人调查询问,并不影响案件事实认定,亦不构成调查程序缺失。其次,对于窦晓雨质疑王坚能手机恢复数据中的账户表文件的取证程序问题,我会认为,前述证据系调查人员依法从王坚能手机中现场提取,取证人员、时间及取证方法、过程等在现场笔录中均有记载,并由王坚能本人签字确认,取证程序并 无不当,且该账户表文件内容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应予采信。窦晓雨以未采取扣押措施为由,主张取证程序违法、不认可证据效力,于法无据,其主张不能成立。
第三、关于账户控制关系的认定。首先,我会依法向涉案账户托管券商调取了与本案相关的账户开户、登录、委托数据等全套资料,无证据表明前述证据的真实性、证明力存在问题。其次, 我会并非基于交易MAC地址重合或其他单一主客观证据认定账户控制使用关系,而是根据当事人自认、账户名义所有人和相关人员指认、相关电子文件及账户资金关联、终端关联等多项证据, 综合认定当事人窦晓雨在涉案期间控制使用前述36个账户。某些账户登录信息不详,并不影响我会基于委托流水、相关人员笔录及相关电子文件等其他主客观证据,对该账户控制关系作出认定。最后,当事人窦晓雨主张部分账户系由其他人控制使用,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实,我会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第四、关于违法所得与责任划分。本案违法所得系指操纵违法行为的获利,而并非当事人约定分配或实际取得的收益。根据大成欣农和窦晓雨在本案共同操纵行为中的地位、作用,我会认为,由当事人各承担50%的违法责任,并无不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
(一)对舟山大成欣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窦晓雨合谋操纵“金新农”价格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3,069,210.58元,并处以13,069,210.58元罚款,由舟山大成欣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窦晓雨各承担13,069,210.58元;
(二)对王坚能给与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相关说明
经公司询问,大成欣农表示接受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并将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
三、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行政处罚是对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大成欣农及其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责任人的处罚,不涉及上市公司,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影响。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25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2日
中国旅游集团中免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888 证券简称:中国中免 公告编号:临2022-001
中国旅游集团中免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1月12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新源西里中街18号渔阳饭店三层紫金厅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彭辉主持,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及表决。会议的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2人,董事陈国强、王轩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独立董事张润钢、刘燕因疫情防控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会主席刘德福因疫情防控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常筑军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颜羽、富皓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旅游集团中免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旅游集团中免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旅游集团中免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月13日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保险保费收入公告
证券代码:601319 证券简称:中国人保 公告编号:临2022-001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保险保费收入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经由本公司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获得的原保险保费收入分别为人民币448,384百万元、人民币96,847百万元及人民币35,816百万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述期间原保险保费收入分类明细如下: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百分比除外
■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述期间原保险保费收入分类明细如下: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百分比除外
■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述期间原保险保费收入分类明细如下: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百分比除外
■
上述资料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未经审计及未经本公司审计委员会审阅,提请投资者注意。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2日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
计划期满暨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证券代码:600815 证券简称:厦工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2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
计划期满暨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以下简称“厦门建行”)持有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90,627,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1%。上述股份来源于公司重整时资本公积转增股票以股抵债所得。
●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及结果情况
2021年9月11日,公司披露了《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1-049),厦门建行计划自该公告披露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17,740,944.80股,即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021年11月27日,公司披露了《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58),厦门建行截至该公告披露日,减持计划时间过半,共减持公司股份数量0股。
2022年1月12日,公司披露了《厦工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厦工股份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厦门建行于2022年1月7日至2022年1月10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减持厦工股份股票导致其权益发生变动。
2022年1月12日,公司收到厦门建行《股份减持结果告知函》,因本次减持计划时间届满,本次减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毕。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厦门建行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0,197,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748%。
现将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情况公告如下: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股东因以下事项披露集中竞价减持计划实施结果:
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
■
(二)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减持时间区间届满,是否未实施减持 □未实施 √已实施
(四)实际减持是否未达到减持计划最低减持数量(比例) □未达到 √已达到
(五)是否提前终止减持计划 □是 √否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1/13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42 证券简称:一汽富维 公告编号:2022-004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富维元谷科技(吉林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维元谷”),注册资本金1000 万元人民币。
● 本次投资未构成关联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富维元谷目前尚未开展业务,预计对2022年业绩影响较小。
一、对外投资概述
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成立富维科技公司的议案》(“富维科技公司”为项目前期策划拟定名)。公司以自有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富维元谷科技(吉林省)有限公司”(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名称),近日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出资在公司董事会批准权限内,无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富维元谷科技(吉林省)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工业设计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汽车零配件批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汽车新车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三、出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本次出资事项由公司在成立的富维元谷章程中做出约定,故无需签订对外投资合同。
四、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成立的富维元谷将快速提升公司自主核心技术与产品创新研发能力,公司未来将具备研、产、供、销、服全业务流程的一体化商业运作模式,构建技术、质量、成本和服务优势,以研发集中化为核心的企业组织机构布局,以汽车科技产品为载体,具备策划、研发、设计、验证等全流程研发体系。
本次公司以自有资金投入成立的富维元谷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成果产生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3日
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539 证券简称:狮头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3
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1月12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滨河西路51号摩天石3号楼101室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长赵冬梅女士主持本次会议。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巩固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 总裁徐志华先生、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周驰浩先生、副总裁郝瑛女士、方贺兵先生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律师:阴春霞、郭文杰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关于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月13日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
发行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10 证券简称:黑牡丹 公告编号:2022-002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
发行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5月10日,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同意公司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超短期融资券(详见公司公告2021-025)。
2022年1月1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发行超短期融资券获准注册的公告》,根据交易商协会的《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21〕SCP547号),公司超短期融资券注册金额为人民币14.85亿元,注册额度自《接受注册通知书》落款之日起2年内有效(详见公司公告2022-001)。
2022年1月10日-2022年1月11日,公司发行了2022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简称“22黑牡丹SCP001”;代码:012280130)实际发行总额为人民币6亿元,期限为240天,单位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利率为3.07%,主承销商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席主承销商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款人民币6亿元已于2022年1月12日到账。
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有关文件详见中国货币网(www.chinamoney.com.cn)和上海清算所网站(www.shclearing.com)。
特此公告。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3日
证券代码:600510 证券简称:黑牡丹 公告编号:2022-003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季度房地产经营情况简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行业信息披露》(2022年修订)等要求,现将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四季度房地产项目主要经营情况披露如下:
1、重大变动情况:2021年第四季度,公司控股子公司常州丹宏置业有限公司竞得约4.95万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详见公司公告2021-049);除上述变动以外,未发生其他房地产储备的重大变动、重大项目投资成本的重大变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收购或出售子公司达到重大披露标准等应当披露的情况。
2、项目储备情况:2021年第四季度末,未开工的土地面积20.64万平方米(其中未开工的权益土地面积19.65万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不超过49.12万平方米(其中权益计容建筑面积不超过47.14万平方米)。
3、开工竣工情况:2021年第四季度,新开工建筑面积 6.44万平方米(其中新开工权益建筑面积6.44万平方米);竣工面积16.27万平方米(其中权益竣工面积14.80万平方米)。
4、销售情况:2021年第四季度,实现签约面积10.04万平方米,同比减少16.33%,(其中权益签约面积8.06万平方米,同比增加5.10%);实现签约金额人民币102,466.95万元,同比减少29.39%(其中权益签约金额人民币73,165.78万元,同比减少19.94%)。
5、出租情况: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房地产出租面积为16.80万平方米(其中权益出租面积15.68万平方米),2021年第四季度取得租金收入为人民币632.81万元(其中权益租金收入为人民币559.21万元)。
由于销售过程中存在各种不确定性,上述销售数据可能与定期报告披露的数据存在差异,相关阶段性数据仅供投资者参考。
特此公告。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3日
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297 证券简称:广汇汽车 公告编号:2022-003
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1月12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闵行区虹莘路3998号广汇宝信大厦9楼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陆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许星女士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即将届满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1对持股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律师:顾雨清、黄珏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 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
2022年1月13日
证券代码:600219 证券简称:南山铝业 公告编号:临2022-003
债券代码:143271 债券简称:17南铝债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业绩预增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预计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0.80亿元至35.15亿元,同比增长50.32%至71.55%。
2、风险提示:本次预告数据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报告期”)。
(二)业绩预告情况
1、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10.31亿元至14.66亿元,同比增长50.32%至71.55%。
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10.33亿元至14.68亿元,同比增加53.06%至75.40%。
(三)本次所预计的业绩未经注册会计师预审计。
二、上年同期业绩情况
(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49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9.47亿元。
(二)每股收益:0.17元/股。
三、本期业绩预增的主要原因
(1)报告期内,公司继续调整产品结构,高端产品占比持续提高,逐步巩固公司高端制造、精深加工的战略定位。且随着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的深入推进,新能源汽车呈现快速、蓬勃发展势头。得益于下游行业所带来的的旺盛市场需求,公司汽车板产品在2021年度产销两旺,较去年同期大幅上升,销量突破11万吨,总体盈利增长明显,随着汽车板产销量大幅提升进一步夯实公司的国内汽车板龙头企业地位。
(2)报告期内,公司新建2.1万吨高性能动力电池箔生产线于2021年10月份试产,进一步增加公司高端动力电池箔产品销量,提高对客户的保供能力。
(3)报告期内,铝价较去年同期大幅上涨,公司自有电解铝,受益于铝价上涨,利润增加。
(4)报告期内,氧化铝价格持续上涨,公司印尼一期100万吨氧化铝项目于2021年5月份试产,并于2021年9月份顺利达产,为公司新增利润来源。
(5)报告期内,公司部分加工产品受市场供需影响,加工费有所上涨,盈利空间得到提升。
四、风险提示
公司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
五、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预告数据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