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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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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2-01-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3637 证券简称:镇海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4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于2022年1月12日签署了正式的《股份转让协议》及相关《一致行动协议》。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尚需宁波市国资委或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转让手续。

● 根据各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赵立渭、范其海、范晓梅、翁巍等40名自然人将其合法持有的12,289,331股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5.04%)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舜通集团。同时舜通集团、舜建集团、赵立渭、范其海、范晓梅、翁巍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舜通集团与舜建集团同为余姚市舜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余姚市舜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余姚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控股子公司。

●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实施完成后,舜通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舜建集团、赵立渭、范其海、范晓梅、翁巍将合计持有公司71,088,14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9.17%。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为舜通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为余姚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海股份”、“公司”、“上市公司”、“目标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收到赵立渭、范其海、翁巍、范晓梅等40名股东(以下简称“相关股东”)通知,相关股东于2022年1月12日与宁波舜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通集团”)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本次股份转让中,相关股东拟将其合法持有的12,289,331股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5.04%)(以下简称“标的股份”)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舜通集团(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转让”),每股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14.2786元,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共计人民币175,474,441.62元。

本次股份转让为2020年2月10日舜通集团与赵立渭、范其海、翁巍、范晓梅等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的“后续股份转让”。为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协议约定,赵立渭、范其海、翁巍、范晓梅等40名股东拟其各自所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转让给舜通集团,舜通集团拟受让前述股份。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05)。

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收到宁波舜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建集团”)、赵立渭、范其海、范晓梅、翁巍(以下简称“四名自然人股东”)通知,其于2022年1月12日与舜通集团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股东与宁波舜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及权益变动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实施完成后,舜通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舜建集团、赵立渭、范其海、翁巍、范晓梅将合计持有公司71,088,14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9.17%。本次股份转让所涉及的事项不触及要约收购,也未构成关联交易。

二、协议相关方的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上述40名人员合计拟转让股份为12,289,3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4%。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乙方(受让方):宁波舜通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浙江省余姚市南雷南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姚国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1446696193

设立日期:1996年4月9日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期限:1996年4月9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及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公告日,舜通集团持有公司27,990,50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1.49%,舜建集团持有公司10,36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25%。舜通集团与舜建集团同为余姚市舜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余姚市舜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余姚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控股子公司。

(三)关联关系情况说明

舜通集团与赵立渭先生、范其海先生、翁巍先生、范晓梅女士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属于一致行动人。甲方5至甲方40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之间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三、《股份转让协议》核心内容

(一)标的股份

1、本次股份转让中,甲方将其合法持有的12,289,331股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5.04%)(以下简称“标的股份”)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乙方(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转让”)。

2、标的股份全部为无限售条件的A股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人民币。

3、甲方所转让的标的股份包括标的股份所包含的全部股东权益和股东义务。

(二)标的股份的转让数量、价款及支付方式

1、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每股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14.2786元,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175,474,441.62元(大写:壹亿柒仟伍佰肆拾柒万肆仟肆佰肆拾壹元陆角贰分)。具体转让股份数量及价款如下:

2、本次股份转让的具体交易安排

(1)乙方将采取现金的方式支付交易价款。乙方将向甲方指定的账户分别支付相应交易价款。

(2)双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3)乙方同意在标的股份交割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扣税后的股份转让款。

(三)过渡期间安排

1、全部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为交割日,自交割日起,乙方即享有标的股份相应股东权利,承担相应股东义务。

2、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至交割日期间(含交割日,以下简称“过渡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息(包括现金分红)、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格和转让股份数量相应调整。

3、过渡期内,甲方不得将其持有且拟转让给乙方的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给任意第三方,同时甲方将以审慎尽职的原则行使股东权利、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配合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遵循以往经营惯例依法经营、良好运行。

(四)费用承担

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法定税费,双方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缴纳。

(五)双方的承诺与保证

1、甲方拥有完全的权利和授权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签署本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2、除已披露的一致行动协议及赵立渭、范晓梅、范其海和翁巍与乙方之间拟进行的一致行动安排外,甲方保证其所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不存在其他关于一致行动的安排。

3、甲方保证其合法持有标的股份,除上市公司和甲方已披露之外,该等股份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或存在任何诉讼、争议等瑕疵。甲方承诺充分配合乙方办理股份转让相关审批、变更、登记等法律手续,保证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标的股份顺利过户至乙方名下。

4、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交易总价款,并保证款项的来源合法。

5、乙方承诺自本次股份交割完成后24个月内所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不转让,在此期间并保持对目标公司相对控股地位。

(六)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的约定,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2、本协议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的约定致使本次交易不能完成的,则该方构成重大违约。重大违约方除按前述条款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外,还应向守约方支付交易价款3%的违约金。

3、除甲方已构成实质违约外,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交易总价款,乙方每日应按逾期金额的0.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迟延支付交易总价款超过30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4、除上述第3点情形外,甲方单方解除协议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本次交易总价款3%的违约金。

5、双方同意甲方之间按其持股比例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七)其他事项

1、本协议及其附件任何文本的变更,均需以书面形式由双方正式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如有多份补充协议,以签订时间在后的补充协议为准。

2、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提交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3、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协议可以解除,且双方互不承担违约、缔约过失或损失赔偿责任,甲方应在本协议解除之日起5日内无息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款项(如有):

(1)证券监管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次交易或本协议内容提出异议,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

(2)本次交易未通过关于经营者集中事项审查(如需)或其他包括但不限于宁波市级国资委等有权政府部门批准(如需),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

4、本协议自甲方签字及乙方盖章并经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自相关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之日起生效。

四、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合规的说明

1、本次股份转让不违反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上交所《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转让方做出的承诺。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为舜通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为余姚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五、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舜通集团的持股比例进一步提高,有利于上市公司控制权和治理结构稳定。

2、本次协议转让有利于推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资源配置和运行效率,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增强国有经济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

3、本次协议转让实施后,舜通集团将充分利用其资源优势,在业务拓展、战略规划、企业管理方面提供支持,有利于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和可持续经营能力,促进上市公司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六、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协议转让股份顺利实施,尚需完成以下程序:

(1)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取得宁波市国资委或相关政府部门审批;

(2)协议转让事项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

(3)顺利完成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的股份转让手续。

2、交易双方能否按合同严格履行各自义务、本交易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七、所涉后续事项

1、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还需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及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2、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相关信息以公司在前述网站及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鉴于上述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各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备查文件

(一)《股份转让协议》

(二)《一致行动协议》

特此公告。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3日

证券代码:603637 证券简称:镇海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5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与宁波舜通集团有限公司

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及权益变动提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镇海股份”、“目标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1月12日收到宁波舜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通集团”)、宁波舜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建集团”)、赵立渭、范其海、翁巍、范晓梅的通知,上述各方已于2022年1月12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

根据2022年1月12日舜通集团与赵立渭、范其海、翁巍、范晓梅等40名股东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舜通集团将受让公司5.04%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转让”),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舜通集团将持有公司16.53%的股份,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舜建集团为公司的股东,现持有公司4.25%的股份,舜通集团和舜建集团同为余姚市舜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舜通集团与舜建集团为一致行动人。自然人股东赵立渭、范其海、翁巍、范晓梅在本次股份转让前分别持有公司3.29%、2.63%、2.63%、2.63%的股份,本次转让完成后分别持有公司2.47%、1.97%、1.97%、1.97%的股份。

现将《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截至本公告日协议签署各方直接持股情况

二、一致行动协议情况

各方经充分友好协商,已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结为一致行动人,并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采取一致行动。

1、一致行动的内容

各方同意,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需要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做出决议的各种事项时,各方同意协商一致后行使相关股东权利、董事权利。

2、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和程序

(1)各方应当在行使公司股东或董事权利之前进行充分的协商、沟通,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等方面,由其或其代表向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

(2)任何一方或其委派代表不能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时,应委托其他方或其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如各方均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共同委托一名代表人参加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

(3)如果各方意见不一致,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股份转让协议》规定的前提下,各方应按照甲方1的意见进行表决。

(4)本协议的签订并不影响各方对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所享有的除提案权和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但若乙方拟对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质押或其他权利处置的(除司法强制执行外),需经甲方1事先书面同意。

3、一致行动的期限

(1)本协议自甲方盖章并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以及乙方签字之日起成立,自下列条件均满足的当日起生效:

1)甲方、乙方于2020年2月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当日;

2)自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股份已完成交割。

(2)本协议项下一致行动期限的起始为本协议生效之日,以下列情形孰早达成之日为一致行动期限的终止日:

1)起始之日起12个月期满当日;

2)除本协议的一致行动情况外,甲方通过增持或其他方式能够单独或合并持有镇海股份29.9%的股份或者单独或合并控制镇海股份29.9%的表决权之日。

(3)乙方所持公司股份在一致行动期限内应优先转让给甲方1及其指定方,如甲方1及其指定方不同意受让,则乙方可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不论协议各方所持公司的股份比例是否发生变化,在有效期内,本协议对各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4、协议的变更或解除

各方在协议期限内应完全履行协议义务,非经各方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本协议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5、其他条款

(1)本协议出现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将争议提交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2)本协议以及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由中国法律管辖。

三、协议签署对公司的影响

各方此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是基于对公司发展战略和方向达成高度一致的基础上,为引导良好发展预期,持续探索实施混改,推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效率,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举措。

四、后续事项

公司将进一步规范、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整体经营决策效率,提高盈利能力。公司将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促进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维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备查文件

1、《一致行动协议》

特此公告。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3日

证券代码:600804 证券简称:鹏博士 公告编号:临2022-007

债券代码:143143 债券简称:17鹏博债

债券代码:143606 债券简称:18鹏博债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股份暨控股股东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欣鹏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鹏运”)和深圳市云益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益晖”)分别持有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鹏博士”)股份170,329,667股和9,303,006股,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10.04%和0.55%。现欣鹏运拟将其所持有的公司170,329,667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云益晖。本次权益变动后,欣鹏运不再持有公司股份,云益晖持有公司179,632,673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58%。

● 转让方欣鹏运、受让方云益晖均受杨学平先生控制,本次股份转让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公司股份的情形。本次权益变动虽导致公司直接控股股东由欣鹏运变更为云益晖,但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仍为杨学平先生。

● 本次股份转让过户手续将于相关各方信息披露义务履行完毕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股份转让事宜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收到控股股东欣鹏运的通知,其与云益晖于2022年1月11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170,329,667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转让给云益晖。

(二)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1、欣鹏运基本情况

2、云益晖基本情况

3、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博实业”)为欣鹏运、云益晖、深圳市和光一至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光一至”)、深圳市聚达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达苑”)和深圳市前海弘达基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达基业”)的控股股东,分别持有欣鹏运、云益晖、和光一至、聚达苑和弘达基业90%、100%、100%、57.14%和80%的股权。杨学平先生为鹏博实业及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光一至的实际控制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光一至、鹏博实业、聚达苑、弘达基业及杨学平先生互为一致行动人。

(1)鹏博实业

(2)聚达苑

(3)弘达基业

(4)和光一至

(5)杨学平

5、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系欣鹏运以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170,329,667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转让给云益晖。

6、本次权益变动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欣鹏运和云益晖分别持有公司股份170,329,667股和9,303,006股,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10.04%和0.55%;和光一至持有公司股份85,164,8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2%;鹏博实业持有公司股份115,035,6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8%;聚达苑持有公司股份55,4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7%;弘达基业持有公司股份471,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学平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3,291,61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8%。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49,036,2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46%。

本次权益变动之后,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49,036,2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46%。具体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备注:上述比例合计数与明细数的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次权益变动之后,公司直接控股股东由欣鹏运变更为云益晖,实际控制人仍为杨学平先生。

二、《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深圳市欣鹏运科技有限公司

受让方:深圳市云益晖投资有限公司

1、转让方同意将其持有的鹏博士170,329,667股股份(占鹏博士注册资本的10.04%)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受让方。

2、受让方原持有鹏博士9,303,006股股份(占鹏博士注册资本的0.55%)。本次股份转让后,受让方持有鹏博士179,632,673股股份(占鹏博士注册资本的10.58%)。

3、经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以转让方认购鹏博士非公开发行股份的价格为准,即每股受让价格为人民币6.42元,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1,093,516,462.14元。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3.2.4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认购公司发行的新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本所相关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但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公司股份且受让方承继不得转让股份义务的除外。

股东认购公司发行的新股,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在承诺的期限内不得转让,但依法依规履行承诺变更程序的除外。”

本次协议转让涉及的标的股份尚处于法定限售期内。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方欣鹏运、受让方云益晖均受杨学平先生控制,控制关系清晰、明确,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同时,根据云益晖出具的承诺函:云益晖受让欣鹏运持有的公司股份后,将承接欣鹏运认购公司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时作出的股份限售及锁定期安排等在内的承诺事项。除限售承诺外,云益晖将继续遵守欣鹏运作出的其他全部相关承诺事项,将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继续履行相关承诺义务,属于受让方承继不得转让股份义务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次协议转让涉及的标的股份虽处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期限内,但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之下不同主体之间转让公司之股份,且受让方承继不得转让股份义务的行为。因此,本次股份转让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3.2.4条的相关规定。

2、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标的股份,已质押予四川邦诺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邦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股权解除质押及再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1))。经质押双方协商一致,四川邦诺作为质权人同意欣鹏运将全部质押股份170,329,667股转让给云益晖。

3、本次权益变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也不存在因本次协议转让股份而违反尚在履行的承诺的情形。

4、本次权益变动将导致公司直接控股股东由欣鹏运变更为云益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6、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者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7、本次股份转让过户手续将于相关各方信息披露义务履行完毕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股份转让事宜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13日

证券代码:002573 证券简称:清新环境 公告编号:2022-007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2021年12月23日召开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为满足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提高其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的效率,拟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3,000.00万元,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综合授信、贷款、融资租赁等融资业务,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实际担保金额、种类、期限等以最终签订的担保协议为准。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在上述审批额度内选择银行等金融机构、签署相关担保协议或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于2021年12月8日刊登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85)、《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7),于2021年12月24日刊登的《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93)。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签署了《最高保证额合同》,为盐城清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签署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提供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盐城清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5年3月2日

3、住所:盐城市亭湖区环保科技城瑞鹤路168号3-7幢,9-17幢(28)

4、法定代表人:严永辉

5、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

6、经营范围:大气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污染治理、节能领域、资源综合利用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环境保护核心装置的制造;一般危化品经营:酚醛树脂、甲醇、煤焦油、苯酚。(此住所仅为办公场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结构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结构、与本公司关系:盐城清新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盐城清新100%的股权。

8、主要财务指标: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注:2020年度数据已经审计、2021年9月末数据未经审计。

9、经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盐城清新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签署《最高保证额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及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担保额度:被担保最高债权额人民币8,000万元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131,009.55万元,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8.05%;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额为47,505.88万元,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17%;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最高保证额合同。

特此公告。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573 证券简称:清新环境 公告编号:2022-008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

子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发展国润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润水务”)对其控股子公司绵阳市新永供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永供水”)与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的融资总额7,600万元,提供差额补足方式的担保,期限5年。本次担保新永供水股东绵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新永供水6%股权)由于绵阳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无法对新永供水提供担保,新永供水其他自然人股东(合计持有新永供水38%股权)为新永供水本次融资事项按照其持股比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属于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已履行子公司国润水务的内部决策程序,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担保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绵阳市新永供水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1996年8月6日

3、注册地址:绵阳高新区永兴镇永安路26号

4、法定代表人:文用平

5、注册资本:2500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自来水的生产、销售,供水设施的安装与维修,水暖器材及建筑材料的销售,承担灌排工程及供水工程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勘察设计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结构、与本公司关系:国润水务持有新永供水56.00000%股权,张德藩持有其12.00923%股权,绵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6.00000%股权,李勇持有其4.94333%股权,王蜀蓉持有其4.19605%股权,刘永富持有其3.07028%股权,何正忠持有其2.04685%股权,彭明伟持有其2.04685%股权,党吉琼持有其2.0000%股权,石映红持有其1.53514%股权,雍成斌持有其1.53514%股权,高尔生持有其1.02343%股权,纪淑芬持有其1.02343%股权,游洪持有其1.02343%股权,蒋学军持有其0.52343%股权,邓红兵持有其0.51171%股权,王会君持有其0.51171%股权。

新永供水为清新环境全资子公司国润水务的控股子公司。

8、主要财务指标: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2020年度数据已经审计、2021年9月末数据未经审计。

9、经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新永供水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国润水务与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差额补足协议》主要内容:

国润水务为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绵阳市新永供水有限公司签订的CD46HZ2112273112号《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国润水务为租赁合同项下的承租人(绵阳市新永供水有限公司)对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所负债务的未偿部分承担连带的差额补足责任。

1、担保额度:差额补足范围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到期应付而未支付部分,包括不限于应按照租赁合同支付的租金总额、违约金、租赁保证金、损害赔偿金等其他应付款项;

2、担保方式:新永供水为其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提供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国润水务为新永供水融资租赁合同所负债务的未偿部分承担连带的差额补足责任;

3、担保期限:5年。

四、本次全资子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影响

国润水务为其控股子公司新永供水提供担保有利于满足其整体经营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国润水务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138,609.55万元,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9.68%;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额为47,505.88万元,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17%;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特此公告。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