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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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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告

2022-01-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34版)

鉴于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规定及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52人调整为50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72万股调整为168万股;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200万股调整为196万股,预留授予部分28万股保持不变。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不存在其他差异。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已履行必要的批准与授权,调整内容和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22年1月13日。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并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月13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11.7元/股向符合条件的50名激励对象授予168万股限制性股票。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交易日,并在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且不在下列期间:(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

根据本激励计划及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50名,本次授予涉及的限制性股票为168万股。

2022年1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2年1月13日为首次授予日,以人民币11.7元/股的授予价格向50名激励对象授予168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2年1月13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18-2020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天衡审字第[2021]00028号)、《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衡专字[2021]00068号)、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及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以及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均未发生以上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五份,无副本。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赵 洋 经办律师:吴 永 全

张 琪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我们作为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阅。经认真审查相关文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对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中有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 月13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且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月13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11.7元/股向符合条件的50名激励对象授予168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签字:

周 友 梅 王 学 锋

刘 蓉

2022年1月13日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一、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整体情况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名单

■■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4日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接33版)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鹏博士

股票代码:600804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欣鹏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安数码城创新科技广场B座3楼311室

一致行动人: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安数码城创新科技广场B座3楼311室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安数码城创新科技广场B座3楼311室

一致行动人:深圳市聚达苑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车公庙天安数码城创新科技广场B座3楼312室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安数码城创新科技广场B座3楼312室

一致行动人:深圳市前海弘达基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安数码城创新科技广场B座3楼311室

一致行动人:深圳市和光一至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四路25号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一期B座310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四路25号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一B座310

一致行动人:深圳市欣鹏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安数码城创新科技广场B座3楼311室

一致行动人:杨学平

住所和通信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安数码城创新科技广场B座3楼311室

权益变动性质:持股比例减少(协议转让,转让受让双方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一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一致行动关系

鹏博实业为欣鹏运、云益晖、和光一至、聚达苑和弘达基业的控股股东,分别持有欣鹏运、云益晖、和光一至、聚达苑和弘达基业90%、100%、100%、57.14%和80%的股权。杨学平先生为鹏博实业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根据《收购办法》,信息披露义务人、鹏博实业、聚达苑、弘达基业、和光一至、云益晖及杨学平先生互为一致行动人。

(二)一致行动人

1、鹏博实业基本信息

2、聚达苑基本信息

3、弘达基业基本信息

4、和光一至基本信息

5、云益晖基本信息

6、杨学平基本信息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关系

鹏博实业为欣鹏运、云益晖、和光一至、聚达苑和弘达基业的控股股东,分别持有欣鹏运、云益晖、和光一至、聚达苑和弘达基业90%、100%、100%、57.14%和80%的股权。杨学平先生为鹏博实业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根据《收购办法》,信息披露义务人、鹏博实业、聚达苑、弘达基业、和光一至、云益晖及杨学平先生互为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其他安排而形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决定及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云益晖加强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的举措。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协议转让、认购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等方式继续增持或处置其已拥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将会严格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审批程序。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欣鹏运持有鹏博士170,329,66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04%,一致行动人云益晖持有鹏博士9,303,006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0.55%。

欣鹏运将其所持有的鹏博士170,329,667 股股份协议转让给云益晖。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欣鹏运不再持有鹏博士的股份,云益晖持有鹏博士 179,632,673股股份(其中:无限售流通股份0 股;有限售条件股份179,632,67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0.58%(出现合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为四舍五入所致)。

附:自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后,欣鹏运持有鹏博士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欣鹏运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鹏博士26.46%的股份。本次权益变动之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欣鹏运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鹏博士的权益股份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之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欣鹏运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鹏博士26.46%股份,鹏博士的直接控股股东由欣鹏运变更为云益晖,实际控制人仍为杨学平先生。

三、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欣鹏运在鹏博士中不再拥有权益。

第四节 前六个月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公司已于2021年11月完成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事宜。其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欣鹏运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股票 170,329,667 股;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云益晖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股票9,303,006 股;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和光一至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股票 85,164,834 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鹏博实业之子公司弘达基业,于2021年9月1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采取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公司股票471,500股,增持完成后,其持有公司股票471,500股,占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的0.03%。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学平于2021年9月1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采取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公司股票1,728,900股,增持完成后,其持有公司股票13,291,619股,占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的0.78%。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三)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查阅地点

上述文件于本报告书公告之日起备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点,供投资者查阅。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1号航星科技园5号楼3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欣鹏运科技有限公司

2022年 月 日

一致行动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深圳市云益晖投资有限公司

2022年 月 日

一致行动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022年 月 日

一致行动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深圳市聚达苑投资有限公司

2022年 月 日

一致行动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深圳市前海弘达基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 月 日

一致行动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深圳市和光一至技术有限公司

2022年 月 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022年 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欣鹏运科技有限公司

2022年 月 日

一致行动人:深圳市云益晖投资有限公司

2022年 月 日

一致行动人: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022年 月 日

一致行动人:深圳市聚达苑投资有限公司

2022年 月 日

一致行动人:深圳市前海弘达基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 月 日

一致行动人:深圳市和光一至技术有限公司

2022年 月 日

2022年 月 日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

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661 证券简称:和林微纳 编号:2022-001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

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2]7号),上交所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了首轮问询问题。

公司将与相关中介机构按照上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对问询函中的相关问题进行逐项落实,并及时提交对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回复内容将通过临时公告方式及时披露,并通过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相关文件。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通过上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通过上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4日

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解除司法冻结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961 证券简称:深水海纳 公告编号:2022-009

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解除司法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深水海纳”)于2022年1月13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西藏大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大禹”)《关于所持有深水海纳的部分股票解除司法冻结的告知函》,并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系统查询,获悉西藏大禹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已解除司法冻结,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解除冻结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解除司法冻结的基本情况

2、本次股份解除司法冻结的原因

股东西藏大禹于近日收到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1)苏0382财保188号之一】,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西藏大禹名下持有的深水海纳1,150万股股票的冻结,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二、股东股份累计质押、被冻结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西藏大禹持有公司股份1,778.3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3%,西藏大禹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及被冻结情况。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2、关于所持有深水海纳的部分股票解除司法冻结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3日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业绩预告

证券代码:300838 证券简称:浙江力诺 公告编号:2022-001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业绩预告情况:□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

注:本公告格式中的“万元”指人民币。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预审计,公司已就业绩预告情况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预沟通,公司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业绩预告方面不存在分歧情况。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1、控制阀行业继续受益于制造业转型升级、智能制造及新兴产业快速发展趋势以及“双碳目标”、《安全生产法》的修订所带来的发展机遇,相关产品市场需求持续上升。公司紧抓发展机遇,极积开拓市场、提升产品和服务,销售订单增长较大。报告期内预计营业收入达到68,000万元,同比增长预计达到44.75%。(本数据为预估数据,与最终数据可能会存在一定偏差,具体以年报公告数据为准)。报告期内业绩增长的主要原因为销售收入的增长。

2、报告期内,预计非经常性损益对净利润的影响为150万元,主要为政府补助。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审计机构审计。

2、公司将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具体财务数据。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01月13日

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321 证券简称:微芯生物 公告编号:2022-005

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以下简称“上交所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2〕8号)(以下简称“《落实函》”)。上交所审核中心对公司提交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了审核意见和需落实问题。

公司将与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按照上述《落实函》要求,对相关问题进行逐项落实后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回复说明,并在回复内容披露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补充报送相关的保荐工作底稿。

公司本次发行事项尚需通过上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本次发行最终能否通过上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本次发行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4日

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328 证券简称:深科达 公告编号:2022-001

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2〕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上交所审核机构对公司提交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了首轮问询问题。

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将按照上述《问询函》的要求,对相关问题进行逐项落实后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反馈问询回复,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将有关材料报送至上交所受理部门。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尚需通过上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能否通过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审核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4日

证券代码:002353 证券简称:杰瑞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6

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分拆控股子公司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石股份”)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德州联合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595号),中国证监会同意德石股份在深交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相关情况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2021-070号公告。

德石股份于2021年12月27日披露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等相关公告,于2022年1月11日披露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2022年1月13日,公司接到德石股份通知,德石股份股票将于2022年1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德石股份”,证券代码为“301158”。至此,德石股份已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工作。

德石股份在创业板上市文件的详细内容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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